從上一節討論得知,現行法律已將客家和原住民電視推向公共廣電 集團,而導出兩種不同的辦理模式。第一種是由客委會、原民會或其專 屬基金會來主導辦理,但不必再經過招標程序,直接交給公視基金會負 責製播;第二種則是直接將客家電視和原住民電視交由公視基金會來主 導辦理。
由行政機關客委會、原民會或其專屬基金會主導辦理的法制模式,
類似於紐西蘭官方「毛利事務部」(Minister of Mäori Affairs)和「財政部」
(Minister of Finance),及「毛利選舉學會」(Te Pütahi Paoho)之角色,其 功能是對於毛利電視(Māori TV)營運計畫行使同意權與修正意見,對國 會負責,且不屬紐西蘭公視體系,有專屬的毛利電視服務法案(Māori Television, 2005a)。
就我國現行法制來說,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來辦理媒體機構 於法有據,而客委會也未嘗不能成立客家基金會。因此由客委會、原民 會或其專屬基金會主導辦理,成為第一種可能。《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 理條例》公布後,原民會便以預算仍為業務費編列為由,意圖掌握節目 審查權,以維持族群主體性。
圖二:客委會、原民會或其專屬基金會主導模式 個審查的機制(訪問原民會教文處處長汪秋一,2006.3.10)。
,由官方或原住民族自治體主導的紐西蘭毛
公視的董事會,會是公視營運方針的最終決策機構。公視的 董事是提名之後,要經國會成立的審查小組審查,換句話 說,它有經過一個國會審查的機制,目的在保障公視的獨立 與公正,也避免將來的預算或相關事務在立法院審議的時候 遭到質疑。而現在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條例設計的董監 事會人選,等於是由原民會決定。這裡面會衍生兩個問題:
第一個,它無法與公視基金會在社會的合法性上產生相同的 地位;第二,也因為這樣的設計,公視的董監事,一定是被 賦予站在超黨派的地位來思考問題,所以要教公視董監事 會,去對原住民族基金會董監事會這樣的地位,成為一個不 同的尊重機制,這裡面是有實質的困難(胡元輝,專題報 告)。(15)
第二種可能的辦理模式就是配合媒體改革進程,直接交由公視基金 會主導辦理,客委會、原民會不再插手經營。由公視主導辦理之模式,
近似於芬蘭公視(YLE)旗下之瑞典語頻道(FST),或如愛爾蘭公視(RTE) 之愛爾蘭語頻道(TG4),除了共享公視體系的硬體資源、節目資源外,也 直接提供數位頻道服務。吳豐山(2004)曾指出,公廣集團目的在於擴大 公共廣電功效,因此必須由單一董事會統籌,以善訂整體經營方略。而 交由公視主導,中立超然、公共責任明確,政治黑手不易介入。剩下的,
就是公視基金會必須有一套保障客家與原住民族主體性之法制設計。
預算一定是專用,這可以藉組織的設計來獲得保障,公視的 董事會裡就有原住民的董事,包括客家事務也有一位董事,
所以有一個保障的機制在公視的董事會。假如納入的話,它 必須要有一個專屬的部門,專屬的製播中心,來作為頻道的 節目製播供應單位,而且它是一級的單位;第二點,當然要 是原住民來擔任這個部門中心的主管,這位主管也絕對有權 參與公視集團的重要決策;再過來,這個部門員工在一定比
例以上是原住民族群的工作者;最後一個,我們可以建議設 族委員會,2006),迫使公視重新檢討台長遴選辦法。(17)
董事會
研究者認為,圖三之公視組織設計,在法律制度上可保障族群主體
律干格解套,避免主導權爭議。客家電視台未來若要設置基金會,亦同 此理。
本文權衡客委會、原民會或其專屬基金會與公視之間的角色分工,
整理原客兩頻納入公廣集團的兩種辦理模式比較,如表四所示,由公視 基金會來主導辦理,可利基於多項優點:(1)就適法性而論,客原兩會 不再經營媒體,可回應法律規定與社會之媒體改革殷求;(2)族群主體 性回歸公視之組織設計、人事晉用、與族人參與機制,可防止客原兩會 以主體性為由,行干預之實;(3)預算由行政機關專款捐助,提交國會 審查通過後便可專用,無須再經行政主管機關審核;(4)由公視基金會 主導相對公正超然,年度計畫則送交國會審查;(5)公視可和族群專屬 基金會發展合作夥伴關係,前者負責頻道之製播,後者獎助獨立製片、
扶植族群觀點節目製作,鼓勵優質內容創作,共同為族群人才培育、語 言文化之傳承而努力。因此,本文評估現階段客原兩頻最適合之發展模 式,應由公視基金會來主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