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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在政治談判的重點:搶占中國大陸特殊產業的制高點

根據「命題一」的立論基礎,中國大陸正積極地尋求以經濟誘惑 來提高臺灣在政策調整的成本、影響我方的資源調配能力、加劇臺灣 社會的「脆弱性」,並透過擴大中國大陸市場的規模,來提高臺灣在 兩岸「無協議」所付出的「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其目的在 於提升臺灣社會對經濟利得的「邊際效用」和降低民眾對政治讓步的

「失落感」,51以此削弱政府的議價地位和談判籌碼。

然而,亦如同上述吾人所強調的,臺灣並非同二次世戰前的中東 歐小國,只能「坐以待斃」,中國大陸雖可基於兩岸間的「不對等依 賴」,操作赫胥曼的「買方效應」和「轉向效應」,52發揮某種程度的 政治力量。但由於缺乏戰前德國所有,用以充分滲透、制約臺灣經濟 的資金、技術、高級人力和管理制度,對岸尚未能取得媲美戰前德國 的政治影響。

因此,臺灣可施行之作為是「在對抗與扈從之間,衝撞出有利的

中共通過經濟利誘的手段,引發臺灣內部近幾年來對於政治部門與經濟部門 間利益無法調和的不滿,許多臺商對於政治部門的紛擾更加不安。因而,形 成「中國大陸搞經濟、臺灣搞文化大革命」、「臺灣必須經濟掛帥」、「時 間不在臺灣這邊」的說法。這種內部聲浪很大程度上給予政府部門強大的政 治壓力。就扭轉臺灣的經濟和政治效用感而言,中共的作法已達到對臺擾動 的現象。

同註 10,頁 20。

籌碼」。我政府可在「統/獨」的光譜移動中把重心鎖定在,爭取中 國大陸為了獲取臺灣對「一中」的認同,所釋出我方所需的、有價值 的經濟利益。因此,臺灣應努力地塑造一股兩岸預期達成和解的友善 氣氛,讓中國大陸體認到,臺灣將在「一中」的立場上做出具彈性的 轉折、培養兩岸和解的「友善氣氛」(但仍維持在統獨模糊帶中進行 操作)、創造寄望於統一大業的「期待」。此舉或能幫助臺灣在與中 國大陸談判時,換得對岸願意給予更多經濟優惠的承諾。換言之,臺 灣是在「以衝突換取利益」和「維持政治自主性」兩原則中進行發 揮。

同時,如何藉由「議題連結」、「議程設定」53、「政治和解」,

甚至部分的政治妥協,以幫助臺商推進至中國大陸某些特定的保護產 業或地區裡建立起穩固、不易受侵害的根基,或為可進取之方向。故 一旦具體落實到經濟部門的選擇上,吾人希望提出幾項建議。臺灣方 面應可加輔導、鼓勵的投資方向似為:第一,壟斷性強;第二,高進 入門檻(Entry Barrier);第三,連動效益(Linkage Effects)明顯;54第 四,規模經濟(Scale Economy)已出現者。本文認為,積極搶占現階段 仍屬壟斷的經濟部門,應可獲得相當的「先占優勢」(First-mover Ad-vantage),在此類部門中,迅速建立起「高准入門檻」(High Access Threshold)和基於核心技術的垂直分工。同時,前述企業本身亦多屬

「連動效益」明顯(如關鍵產業的上游)及「規模經濟」成形的產業 部門。因此,金融、通訊、文化等中國大陸不願外界介入的限制或禁

議程設定的能力是依據談判雙方的實力來決定,臺灣極力避免陷入中國大陸 所設定的「一中」框架,而喪失議程設定的自主性。本文將在命題三深入論 述,如何掌握與中共談判的議程設定權力。

包括「前聯」(forward)與「後聯」(backward)的「聯繫/連動」效果,請見 赫胥曼,〈相互依存與工業化〉,郭熙保編,《發展經濟學經典論著選》

(北京:中國經濟,1998 年),頁 311-333。

入性產業,是臺灣在與中方進行談判交易時,值得強調的產業部門。

其次,在談判交易之外,臺灣亦須維持經濟要素對中國大陸經濟 部門的「價值優勢」(Value Advantage),減少本身經濟要素在中國大 陸要素市場中的可替代性;一旦我方政府藉由談判交易讓臺灣的經濟 勢力進入中國大陸重要產業部門時,或可緩和不對稱互賴的壓力,並 伺機掌握、培養和鞏固在中國大陸特定產業的市場壟斷力,使中國大 陸產業發展的利益與臺灣的經濟要素優勢更加契合,加劇中國大陸制 裁臺灣的成本,讓臺灣發揮同二次世界大戰前德國對中東歐國家經濟 部門所發揮的功能。55

換言之,臺灣與中國大陸的互動過程中,我方必尋求「政治妥 協」與「經濟利得」之間的均衡。臺灣對「一中」持開放的立場並不 意謂,臺灣必須犧牲國家安全和政治自主性;政治立場的開放性可視 為一種幫助臺灣進取中國大陸特殊產業部門的「工具」,以換取更多 的實質利益,引導中國大陸市場更加依賴臺灣。故可操作之方向或 為,透過談判建立起新的兩岸互動架構,而非僅於憂慮如何降低臺灣 在不對稱依賴中所引發起的政治屈服,56如此以圖在談判交易之際換取 更多利得。因此,就上述論證之結論可推得四項重點:

第一,研判兩岸雙邊對於經濟和政治效用兩者之間的差異性;

第二,評量臺灣政治妥協在經濟利得上的價值性(the Economic Value of Political Concession);

第三,積極挖掘未利用的談判籌碼(Unexploited Opportunity);

第四,強化中國大陸對臺灣經濟要素的依賴性,以抵銷對臺經濟 制裁之力度。

同註 10,頁 56-57。

同註 23,頁 479。

在「命題二」的論述中,本文藉由華格納的論證基礎界定臺灣與 中國大陸之間的互動架構,並據此推演出臺灣應以政治談判交易,搶 占中國大陸重要產業部門的目標。然而,吾人也必須提出一個基本假 定上的反思,華格納對談判過程中所闡述「政治讓步/經濟利得」的 抵換性,一旦運用在兩岸互動過程裡,將會出現一個備受臺灣關注的 疑慮:「主權/國家安全」能否全然地成為一種談判的「商品」,以 作為交換經濟利得的「工具」?若「窒礙難行」,臺灣又該如何在維 護政治自主之際,獲取中國大陸所釋放的利益?弔詭地,一旦臺灣一 味強調主權獨立和安全之際,反倒引起中國大陸的武嚇威脅,加劇臺 灣在國家安全的緊張。因此,如何透過國際市場力量一同制衡中國大 陸的經濟統戰力度,則是本文進一步論述的重心。

伍、開發市場力量的國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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