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穆芙認為審議式民主並非處理公共事務的良好方式,乃 是基於:第一,審議式民主在事實上無法消弭敵對。第二,審議式 民主使理性成為單一的排除界限,排除掉多元爭勝的動能。以下分 別就此加以討論。
首先,敵對與衝突的解決,難免受到人群範圍與時間範圍的限 制。在人數眾多的廣大社會,要完全消除敵對與衝突,根本是緣木 求魚,任何一種政治方式基本上都無法辦到。如果穆芙以此批評審 議式民主無法「消弭敵對」、「解消衝突」,根本是強人所難。
再者,審議式民主也從未宣稱其能永遠消弭敵對,它只是一種 民主的決策方式而已,在一群少數人中透過理性程序求取異中求同 的最大公約數。儘管審議式民主無法百分之百的得到理想的共識結 果,但從歐洲、日本和我國實施審議式民主的經驗看來,許多爭議 議題都曾藉由審議式民主而得到部分共識。16
最後,穆芙認為,既然敵對與衝突無法消除,那就不要想消除,
尤其是審議式民主強調的理性共識有獨尊理性排除異議的問題。17
16. 歐洲、日本和我國以審議式民主討論生物科技與倫理議題的經驗,請參閱廖錦桂、王興 中(2007)及胡中瑋(2007)。至於我國舉辦公民會議所形成之部分共識,請參閱代理 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公民小組(2004)。
17. 其實,不少學者有類似質疑。桑德思(Lynn M. Sanders)就提到:「將民主討論設定為理 性的、有節制的(moderate)和超越自私的,這顯然將那些熱情的、極端的和作為特殊利 益之產物的公共言論排除在外」(Sanders, 1997: 14)。他又說:「把審議當作民主實踐 的 一 個 標 誌 , 會 弔 詭 地 使 其 以 非 民 主 的 方 式 運 作 : 根 據 似 乎 是 民 主 的 理 由 , 而 質 疑
(discrediting)一些人的觀點,只因這些人不太用我們認為具有審議特色的方式來陳述其 主張」(Sanders, 1997: 2)。所以,桑德思認為審議訴求中經常充斥的理性、斟酌(reserve)、
謹慎(cautiousness)、平靜(quietude)、共同體、無私和普遍主義等含意,這些內涵是 保守的和反民主的,實際上會削弱審議的民主主張(Sanders, 1997: 1)。楊(Iris Young)
對此,筆者擬以理論層次與實踐層次來討論。
從理論層次而言,其實審議式民主並未強求理性共識,所以也 沒有壓抑多元不同意見的問題。古德曼(Amy Gutmann)和湯普森
(Dennis Thompson)就提到:「當民主公民們對公共政策有著道德 上的歧見時,他們該怎麼辦呢?他們應該彼此相互議論,或能夠則 尋求道德共識,若不能則保持互相尊重(mutual respect)」(Gutmann and Thompson, 1996: 346)。林國明等所著的《審議民主公民會議操 作手冊》也指出:「公民共識會議雖然名為『共識』會議,並不代 表公民小組在會議中必須就每個問題達成共識,我們知道公民共識 會議處理的是具有爭議性的議題,而過份的追求共識,反而掩蓋了 問題的爭議性。因此,若經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共識,可將各方 意見與理由記錄下來」(林國明等,2005:42)
至於穆芙引用拉康的理論,認為哈伯瑪斯的理想言說情境根本 不可能,因為話語的基本結構本身就是獨裁的,是透過主要能指調 節出一致的意義,筆者認為這是過於嚴苛的批評。人際之間的意見 同意,本來就是建立在某種共同的基礎之上,語言是如此,穆芙所 說的「共同生活方式」不也是如此?如果說主要能指調節出一致的 意見就是所謂的「獨裁」,那麼共同生活方式的形成過程,也可能 是獨裁的。因為,共同的生活方式,也可能是被較為強勢的文化或 風俗所形塑。
從實踐層次而言,即使審議式民主未能解決意見的衝突,達成 共識結果,但從過程論的角度來看,參與者彼此也都可能更深刻的
也提到:審議之規範價值強調審議所用之語言應為不帶情感且超越原本之立場,此預設 心與身(理智與情感)二元對立,錯將客觀中立與平靜、不帶情感之表達方式劃上等號,
使得以憤怒、受傷與熱情之表達方式所宣揚與論理之內容受到減損與抵銷之後果(Young, 1996: 124)。
理解相互的立場和理由,共同瞭解彼此之間的差異所在,以及歧見 的根本癥結(許國賢,2000:81;林國明、陳東升,2003:89)。
林火旺(2005:118)也提到:「公民想在審議過程達到說服他人改 變立場的目的,顯然必須先替他人設身處地,這樣做即使並不能保 證最後會達成一致的看法,但是願意以互惠方式對待他人,正顯示 我們有能力相互尊敬彼此為一個道德人。基於互惠性的溝通,即使 歧見仍然無法完全消除,最後只能訴諸多數決原則進行決策,但是 這種情形下的多數決,顯然不再是一種暴力。」
當然,前段所言,是審議式民主在實踐層次的理想狀態。筆者 認為,即便審議式民主的制度規範並沒有規定參與者一定要形成共 識,但如果審議式民主的參與者未能在參與前就瞭解這一點,而且 多數參與者對於形成共識存有高度期盼,那麼就有可能對不願形成 共識的少數參與者,以共識為由施加某種程度的壓力。若這少數參 與者仍然堅持不願與多數參與者形成共識,就容易被多數參與者視 為不理性、麻煩製造者。18 在這種氛圍下,可能造成參與者不敢堅 持己見而盲目從眾,形成「團體盲思」(groupthink)的問題。19
除了團體盲思的問題之外,缺乏不同意見,也可能造成團體極 化(group polarization)—也就是審議過後的觀點比審議前更極端。
桑斯坦(Cass R. Sunstein)認為之所以會出現的原因在於:(1)人
18. 在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紀錄 2006 年青年國是會議的短片中,就呈現了戴姓參與者堅持 己見不願與其他團體成員形成共識,而受到其他參與者當場批評、公民會議主持人私下 批評的情形。
19. 所謂「團體盲思」,是指某一個團體因為具有高度的凝聚力,非常強調團結一致的重要 性,因此在討論問題時,壓抑了個人獨立思考及判斷的能力,迫使個人放棄批判及提出 不同意見的機會,最後使團體產生錯誤或不當的決策(吳定,1997:38)。陳東升(2006:
85)與施能傑(2004:20)指出審議式民主強調理性共識,可能會在公共討論的實踐過 程中,造成團體盲思的問題。
們會採取一個較被大眾喜歡的立場;(2)人們會採取團體內較具說 服力的論證,加上多數人容易受到他人想法與行為影響,在沒有受 到異議的阻止下,產生團體極化的問題(Sunstein: 2003)。
所以,穆芙對理性共識的批評固然不盡公允,卻也非毫無價值。
她的批評提醒了我們:在以審議式民主進行理性程序欲形成共識之 前,參與者必先瞭解審議式民主其實本來就沒想要以理性共識排除 多元意見,且應具備容納異見的民主素養。願意瞭解他人的想法、
傾聽他人的聲音只是公共領域產生並可能創造理性溝通的前提,20 亦有可能形成共識,但若要超越共識的壓力,歸根究底還是需要如 林火旺(2005:130-131)所言,參與者對真理保持開放,亦即真正 能反思自己可能是錯的,而別人有可能是對的。還有,在審議式民 主的討論過程中,參與者應該具有高度包容性。21
換言之,要避免穆芙所謂審議式民主「摒棄多元、壓制異議」
的問題,還是必須要靠參與者在審議式民主的實踐過程中,認識到:
(1)審議式民主並不強求共識;(2)審議式民主並非只重視共識 結果,也看重溝通過程。異議的內容及提出的方式,只要不影響溝 通過程,即使是造成共識無法達成,也不是對公共論壇的破壞。因 此,不必攻擊或排擠異議者。(3)參與者必須在態度上,不但要能
20. 江宜樺(2003b:190)認為公共領域的產生需要四個條件:存在共同關心的議題、願意 瞭解他人的想法、以語言進行互動、接受較佳論證的效力。如果這四個條件存在,公共 領域的成員就可以進行有意義的溝通。
21. 卓策克認為審議式民主應該是多元的(pluralistic),應該溝通和包容差異,而非消滅差 異(Dryzek, 2000: 3)。施能傑則引米勒(David Miller)的文章:「就審議民主的規範性 條件而言,包容性乃是決策合理性與正當性的基礎,因為,不具包容性的理性推理乃是 無意義的,其終究只是某些人的一偏之見或宰制的意識型態;不具包容性的審議過程所 獲致的結論也有正當性不足的缺憾,其論證方法與理由容易遭受質疑和挑戰,弱勢/邊緣 團體也不認為此一程序是正當的」(Miller, 2002: 203-204) 。
包容(include)差異、寬容(tolerance)異議,22 還要做到像古德 曼和湯普森所說的「相互尊重」—比寬容要求的還要多,它要求人 們要有卓越的品格,對不同意見者採取一種讚許的態度,要有雅量 承認與我不同立場的道德地位,並與之進行建設性的互動(Gutmann and Thompson, 1996: 79-82)。也就是說,參與者必須要告訴自己:
不是只有自己在事實上是正確的、在道德上是正義的。承認我方一 定不一定是對的,而對方不一定是錯的。
正如穆芙所言:我們必須承認「程序總是包含著實質性的倫理 義務」(procedures always involve substantial commitment)(Mouffe, 1999: 749)。倫理程序不能脫離實質,但實質也不能離開倫理。要 進行以溝通、說服為主的理性程序,必須要有包納異見的溝通素養。
即便是爭勝式民主,以民主為競爭的程序,也必須要有認同民主精 神與價值的共同生活方式,也就是具備實踐民主價值的民主素養。
所以,話說回來,穆芙批評講倫理的決策程序(以公共理性或溝通 理性求取理性共識)有其問題(排除不同意見),所以就不要用審 議式民主,改採爭勝式民主的說法,其實也有問題。因為:第一,
審 議 式 民 主 若 有 問 題 , 不 在 於 講 求 公 共 利 益 與 溝 通 說 服 的 倫 理 本
審 議 式 民 主 若 有 問 題 , 不 在 於 講 求 公 共 利 益 與 溝 通 說 服 的 倫 理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