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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謝林《自由論文》之「自由」觀點

謝林在其《自由論文》中堅持「人的自由」是一個既定事實,

同時此「自由」又具有形而上學層次的必然性。為什麼他會如此認 定呢?因為根據謝林的想法,「自由」是上帝賦予人類「行善作惡 的能力」;而這種能力的賦予,是出於「上帝的本質」。謝林論述

「自由」問題,是將「自由現象之真實性」與「上帝本質及其創造」

關聯起來探究。換句話說,謝林《自由論文》所探討的「自由」,

一方面展現了「人之所以為人」的特徵,另一方面則保持其做為一

「形上學」問題之關聯性。或許正因為如此,謝林之《自由論文》

對海德格發展其後期之自由觀產生關鍵性的影響。

對謝林及德國浪漫主義 (Deutsche Romantiker) 而言,「上帝」

是無法以邏輯、語言、及理性完全掌握、表達或理解的「絕對者」

(das Absolute),亦即被視為是一個「涵蓋一切、無所不包的體系」。

此一「絕對者」類似史賓諾莎 (Spinoza) 所主張「統攝一切事物、

做為自然之上帝的獨一實體」;然而不同的是:謝林的「上帝」並 非史賓諾莎主義「泛神論」(Pantheismus) 無人格性的神,而是儘管 涵攝萬有、但卻仍然超越萬物、本身具有「生命」以及「人格性」

的神。45 謝林主張的是一種「既內在又超越的」、同時是「生機論」

的上帝觀。其論述的方式如下:謝林主張在「上帝」的內部,又可 分為「上帝之根基」(Grund Gottes) 與「上帝之實存」(Existenz Gottes) (Schelling, 1860, Sämmtliche Werke VII: 357 ff.)。前者不是 具體存在的上帝,卻是上帝的本質與潛在的狀態 (potential Got-tes);而後者則可視為「上帝現實具體的存在」(actus Gottes)。「上

45 史賓諾莎的泛神論 (Pantheismus) 僅為一種「內在」(immanent) 的神觀,謝林的

「萬有神在論」(Panentheismus) 則是一種兼具「內在」而又「超越」(transzendent) 的神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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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之根基」雖不同於「具體存在的上帝」,卻仍是在上帝之內、為 上帝實存的基礎。

「上帝之根基」與「上帝之實存」是在上帝之中的兩個要素 (Momente)。而這兩個要素,卻都是在上帝內部、不可分離分開的 (unzertrennlich)。謝林特別強調:這兩者並無在時間上的先後、或 是在本質上之優位的差別。正如在一個圓圈之中,兩者相生相伴、

相 互 預 設 、 無 此 亦 無 彼 , 為 「 絕 對 的 同 一 」(absolute Identität) (Schelling, 1860: 358, 406 ff.)。46 「在上帝之內的根基」,雖然不 是具體的「上帝本身」,卻是一股巨大而渾沌的力量;謝林稱之為

「意志」( der Wille) 或所謂的「渴念」 ( die Sehnsucht) (Schelling, 1860: 359, 360 ff.)。相對於光明、理智及秩序的法則,「意志」或

「渴念」即是在上帝之中隱晦神秘的法則。正如前面所述,這兩個 似乎相對的法則卻是同一的、相倚相生的。「世界及萬物」在上帝 之中,同時卻又與「上帝」截然有別;因此,世界萬物是從與「上 帝本身」有別的「上帝的根基」所產生的。絕對的幽暗、混沌、與 不可理解之處,是世界萬物所從出的基礎。假若無此「上帝之根 基」,則無世界萬物可言。而「上帝本身」則是在純粹的光明之中,

因為祂是「自有永有的」 (Schelling, 1860: 359)。而當上帝創造世 界及人類,即是「上帝」由其隱晦的「根基」中走出,成為一種「自 我展現」。上帝如此的創造,仍然在其自身之內。因此,它不是發 生在時間之中,而是一種「永恆的自我顯示」(die ewige Tat der Selbstoffenbarung) (Schelling, 1860: 359)。

謝林將「自由」理解為「可以行善作惡的能力」(Vermögen zum

46 海德格認為此種「同一哲學」還包括以下的對立概念:Natur-Geist, Nicht-Ich vs. Ich, Reales-Ideales, Objekt-Subjekt, Ding-Vernunft, Seyn-Seiendes. 請 參 閱 : Heidegger, 1988: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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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ten und Bösen) (Schelling, 1860: 352)。不同於康德將「自由」之 理論層面的可能性 (theoretische Möglichkeit) 與實踐層面的真實性 (praktische Wirklichkeit) 分別處理,謝林探討的是事實;也就是他 將「自由」的「可能性」與「真實性」合在一起來討論。因此謝林 必須將「惡」(das Böse) 的現象納入來探討、並嘗試解決「惡」的 問題 (Iber, 1994: 196; Heidegger, 1988, GA.42: 251)。47 謝林自己也 認為「這是在整個自由論述中最深奧、也最困難的一點」 (Schelling, 1860: 352),因此他花費許多篇幅來探討這個問題。48 為了要處理

47 Iber 強調:對謝林而言,所謂的「惡」並不是基督教意義下的「罪(惡)」;他 既非將基督教神學概念的「罪」世俗化 (Verweltlichung des theologischen Begriffs der Sünde),也非將形上學概念的「惡」基督教化 (Verchristlichung des metaphysischen Begriffs des Bösen)。但是海德格卻認為個別片面的解釋情況是不恰當的,他主張

「惡」的兩面性在謝林的想法中是交錯合一的。

48 有一位審查學者質疑:「人的自由就是可能善與惡嗎?如何只為善?是否這可稱 為真正的自由?」謝林認為,就「自由」而言,關鍵的是「可以作惡的能力」(Vermögen zum Bösen),特別在上帝創造世界及人類的當下。如果人類「純粹只能行善、而沒 有為惡之可能性」,那麼無法顯示這是「真正的自由」。因為此等「只獲准行善、

而無絲毫為惡之意念或能力的人類」跟按照本能活動之其他物種並無太大的差異。

謝林這種「將為惡之可能性作為人類真實自由之前提」的「自由」,跟在新約聖經 中耶穌所說的「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 們就真自由了」、「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所指「在實際生活 中因犯罪受轄制、而在獲得赦免與釋放之後、重新恢復行善能力、免於犯罪的自由」

(約翰福音第八章:34, 36; 32 節),兩者所要表達的重點顯然不盡相同。有關該問 題細節的部分,包括:神義論 (Theodizee) 的爭議、惡之本質 (das Wesen des Bösen) 的探究、謝林類似「後設二元論」是否真地解決了上述的困難……等問題,無法在 此處詳細討論。本文只擬先將其論述的主要結構呈現出來,並計畫在未來進一步深 入地探討詳細內容及其困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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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事實,必須探究「惡」的現象;而「惡」的問題則必須 關涉著包括上帝、世界及人類(的本質)來討論。因此,前面有關 在「上帝」內部所做出的「根基」與「實存」區分的論述,就發揮 了關鍵的作用。因為謝林必須借助在上帝內部之「上帝自身的生成 變化」(Genese; Genesis Gottes),來說明「惡」的問題。「惡」不屬 於「上帝本身」,它是獨立於「上帝自身」之外的存在。「惡」的 源頭是「在上帝之內」、但卻非「上帝祂本身」(was in Gott selbst nicht Er Selbst ist, d.h. in dem, was Grund seiner Existenz ist.) (Schelling, 1860: 359, 399, u.v.a.)。也就是說,「惡」不是在於「上帝實存」、

而是出於「上帝根基」的部分。

謝林以生機論之「上帝在其自身之內的生成變化」,同時說明 下列的事件:1. 上帝具有內在生命、2. 創造世界的過程、3. 人類 的受造出現、4.「任性」或「獨我意志」(Eigenwille) 不同於、甚至 凌駕於「普遍意志」(Universalwille) 分別來作為「惡」之可能性與 現實性條件 (Schelling, 1860, Sämmtliche Werke VII: 359-370; Iber, 1994: 194-196)。亦即:上帝在其內部、由其「根基」至「實存」的 變化,也就是上帝對於「世界」及「人類」的創造過程;而這同時 也使「惡」的出現成為了可能。謝林認為:「惡」之可能性的條件,

既在於「人的本性」、也出於「上帝的本質」。人類作為「上帝的 創造(物)」,同時也是「上帝的彰顯」(Offenbarung Gottes)。並 且上帝賦予人類「可以違抗其普遍意志的自我意志」,這使得「為 惡」、亦即「人的自由」成了可能。上帝為什麼會這麼做呢?因為 上帝的本質即是「愛」(Liebe)。上帝作為「愛」,如何才能具體地 實現或彰顯呢?重要的關鍵就在於:人類作為「上帝的他者」(der Andere)、必須不同於上帝,才能讓上帝之愛施於其上。

人類如何才能不同於上帝呢?在上帝之中的那兩個要素 (即

「潛在之根基」與「實存」) 如果在人類之中也是不可分開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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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人類就將如上帝,仍然保持為「精神」或「靈」的存在;只有那 兩個在上帝之內、為同一的要素,在人之中是可分離的,上帝才能 顯示其自身 (Schelling, 1860: 364)。49 亦即:上帝通過對人(以及 世界) 的創造,來顯示其自身。而人的「潛在」與其「實存」是不 同且可分離的,這就是「行善」與「作惡」可能性的條件 (Schelling, 1860: 364)。當人類可以自「上帝」作為「元初意志」(Urwille) 或

「普遍意志」(Universalwille) 獨立或脫離出來時,就有自身的意 志;相對於上帝部分,謝林稱之為「獨我意志」(Eigenwille)50 或「個 別意志」(Partikulärwille)。人類此種「獨我的意志」使其可以選擇 跟上帝之意志相左 (Schelling, 1860: 364 f.);而此種情況因為上帝永 恆的愛成為可能。簡言之,人類「自由」是從上帝本質推導出來必 然的結果。也就是說,上帝將人類作為祂自身的彰顯,而賦予人類 可以作惡的能力。在這個意義上,「自由」不僅是與「必然性」

(Notwendigkeit) 相容,而且此種相容是必然的 (Schelling, 1860:

402)。姑且不論謝林此論述可能產生的問題,此種「自由觀」確實 涵蓋了包括世界以及上帝在內的形上學問題,同時突顯了「人類之 所以為人類的特殊性」。正因為謝林「自由觀」如此的獨特見解,

使得海德格深受其影響、並因此發展出其自身晚期在形上學層次的

「自由觀」。

49 至於為什麼上帝只能向人類、而非向世界其他事物,彰顯或啟示其自身,謝林有 相當複雜的論述。由於不影響本文的論述脈絡,故不再於此贅述。請參閱:A.a.O., S.363 ff.

50 雖然 „Eigenwill“ 直譯為「任性」「或「固執」,但根據上下文脈的意思,謝林 應該是將之理解為 „Eigen-wille“、一語雙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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