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科學班甄選入學試場秩序及甄試公平,特訂定「違規處理要點」。
一般規則
(二)甄選生有下列嚴重舞弊行為之一者,取消其甄試資格:
1.由他人頂替代為甄試或偽(變)造證件甄試者。
2.脅迫其他甄試學生或監試人員協助舞弊者。
(三)甄選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1.集體舞弊行為者。
2.電子舞弊情事者。
3.交換座位甄試者。
4.交換答案卡(卷)、試題本(卷)作答者。
5.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入場及甄試期間規則
(四)甄試說明時段內,提前離場經制止不從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五)甄選生若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開座位,未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離座者,扣 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 10 分。
(六)甄試說明時段內,提前翻開試題本(卷),或提前書寫、畫記、作答:
1.經制止後停止者,扣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 10 分。
2.經制止不從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七)於每節甄試截止入場時間後,經制止後仍強行入場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八)甄試期間,隨身放置非甄試用品,無論是否使用或發出聲響,經監試人員發現者,扣該節 甄試科目原始分數10 分。非甄試用品舉例如下:
1.妨害甄試公平之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
2.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
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 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九)甄試期間,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之非甄試用品發出聲響者,扣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 5 分。
非甄試用品舉例如下: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算機、
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 等。
(十二)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三)甄試期間,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扣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 10 分。
作答及離場規則
(十四)故意損壞試題本(卷),或於答案卡(卷)上挖補、汙損、折疊、作標記、顯示自己身分者,
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五)抄錄試題或答案並攜出試場,經查證屬實者,該節甄試科目不計分。
(十六)每節甄試提早離場時間前不得離場,經制止後仍強行離場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七)甄試結束鐘聲響起後仍逾時作答:
1.經制止後停止者,扣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 10 分。
2.經制止不從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八)答案卡(卷)一經繳交或收取後,強行修改答案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九)將試題本(卷)或答案卡(卷)攜出試場,經查證屬實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其他
(二十)本要點依情節輕重彙編為〈違規處理方式一覽表〉,甄選生違規時將依〈違規處理方式 一覽表〉由監試人員紀錄,並提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國立陽明大學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議決。
(二十一)若發生本要點未敘及之違規情事,提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國立陽明大學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議決。
(二十二)所列扣分以扣減至該科零分為限,原得零分之甄試學生仍為零分。
(二十三)違反本要點且涉及重大舞弊情事或違反法令者,將另行通知相關機關究辦。
三、違規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理方式 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等)、 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