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短期的做法乃是限於制度的更張所涉及的層面較廣,且改革的幅度也不應過 大,故只在原有的體制內作調整;長期而言,則應更徹底循法制化的途徑努力。

本論文主張應使地方最基層的民主機制有法定的保障與效力,但是在目前的地方 制度法中對於村里的規定相當有限,固然地方制度法的重心原本就在於調整精省 後的縣(市)職能,並整合直轄市自治法於一法之內,對於村里層級在民主政治中 的意義根本就不加以理會。儘管1998年12月曾在立法院召開過一次公聽會,許多 里長要求在地方制度法中將里長的地位與功能予以確定,並且納入正式的行政組 織體系,但最後並未獲得採納。

至此,依照公民參與的理念,地方行政的組織架構, 應包括「直轄市、縣

(市)」、「鄉(鎮、市、區)」、「村里(社區)組織」等三個 層級。「直轄市、

縣(市)」是相對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自治法人,一方面承上辦理 中央政府的委

辦事務,另一方面則依法統合規劃與執行直轄市或縣(市)以內的自治事務。「鄉

(鎮、市、區)」公所乃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主 要功能在於 有效的執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交付的任務,並且做為政府與民間社區組 織之間的橋樑,將民間參與的力量與政府組織結合成為夥伴政府。 依本論文的 設計,村里不再是行政體系的一個層級,也不再與範圍重疊的社 區發展協會相 對立,而是結合二者的功能於一身的民間地方性自治組織,其主要功能在於促 進與結合社區居民力量推動社區的自治事務。地方基層組織各自的角色與彼此 的關係,略如圖7-3。

圖7-3 地方自治組織關係架構

第五節、台灣公民社會的呈現

公民社會的基礎在於公民意識與公民能力具備的程度,因此,我們可以這二 個標準來檢驗目前台灣的社會是否已具備成為現代化公民社會的條件。 在本章的

第一節,分別從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的角度來檢視台灣的社會 現況,發現台

灣的社會中缺乏「公共性」的價值,也沒有形成一個對話的「公共領域」,而省籍

情結也阻礙了「生命共同體」的凝聚;雖然近年來民主意識抬頭,但是由於民主 政治的民粹化導致自我侷限了參與管道與機制的建立;社區意識的覺醒雖也為社 會燃起了一股「文藝復興運動」的希望,但是卻又在狹隘主義的心理作祟下,鑽 進了死胡同。此外,由於島國國民心理趨向於速食與短視近利,人們無法將眼光 放在必須經由長期營造而形成的公民社會,寧可去追逐股票、炒地皮、大肆開發 有限土地的投機、暴利的事業,因而扭曲了一般人的價值觀。這些現象普遍存在 於我們的社會中,確實讓吾人為公民社會的形成感到憂心。 因此,本論文主張從 擴大公民教育、持續社區總體營造及發展非營利組織並造地方自治等四個途徑,

以培養公民社會的積極公民所需要之公民意識與能力。事實上,這四個途徑除地 方自治外,在台灣的發展時間都不長,也都分別存在著相當多的問題,有待克服;

想要藉此在台灣建構一個民主的公民社會,勢必須要一段很長的時間,也需要更 多有心人士投入更多的心力。雖然,台灣在後工業社會的今天,使得人與人的距 離 越來越遠,也早已習慣於人們之間的疏離與冷漠,甚至認為要在台灣形成公民 社會已是奢望。但是,在1999年的九二一集集地震的,卻讓我們再度燃起了一股 新的希望;大地震發生之後,全國人民不分彼此出錢、出力,將潛藏在台灣社會 非常微弱而甚至沒有被察覺到的民間生命力,充分的展現了出來。此一激發出來 的力量,若能加以持續的凝聚、引導,尤其是透過社區大學的終生學習教育、 社 區總體營造運動、以及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必能有效、快速的累積公民意識與學

習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將可以加速台灣公民社會的形成。

九二一地震可以說是台灣數十年來最大的一次災難與危機,但同時它也為我們 帶來了社會改革與轉變的契機;而是否能自危機轉為契機,端視能否掌握到轉變 的關鍵因素,以及是否利用有效的途徑來轉化、創造契機。另一方面,危機的發 生也正是檢驗著社會應變能力的最佳時機,救災及災後安置的過程中,事實上即 顯現了社區總體營造及非營利組織的功效。社區總體營造的基本精神原本就在於 凝聚社區的意識與力量,投注於社區人文、環境的復興與改造,而這次地震的災 區中就有一些原來已經開始在進行著社區總體營造的工作,因此當地震發生之 後,能夠很快速地集合社區民眾的力量進行救人、醫護與安置等工作。 例如,南 投的埔里鎮原本就有一批文藝工作者捨棄繁華都市生活,而選擇了好山好水的埔 里,共同經營著一個理想的生活社區;因此,在這些文藝工作者的推波助瀾之下,

激發當地居民也注意到自己生長的這塊台灣少有的淨土之可貴,並進而珍惜與積 極發展具有人文氣息的文化產業,也因此吸引了國立暨南大學來此設立。同時,

由中研院李遠哲院長擔任理事長的「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所發行的一本刊物

《新故鄉》雜誌,也選擇將社址設在埔里,也許就是想以埔里作為全國社區總體 營造運動的模範。然而不幸地,埔 里正好就是這次大地震受災最嚴重的地區之 一;但是當地震發生之後,埔里當地人很快地就能有意識的組成社區的力量,來 進行家園的重建工作。除了災區自行組成的自救力量之外,更有全國各地的社區 組織及非營利組 織,在最快的時間裡進入災區協助救災與災民安置、醫療、照護 等工作;若干非營利組織也發起募款的活動,及協助災民興建臨時居住所。所有 這些救災及復建的工作,可以說都直接或間接地與過去已經持續一段時間的社區 總體營造,及近年來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有些許相關。亦即,它們已經在這次地震 的處理過程中展現出一些成效,也因而使得倡導、參與這二項工作的理想主義者,

得到了鼓勵與希望集集大地震雖然激發出了台灣人許多潛在的民間社會力,印證 了社區總體營 造與非營利組織的實力,然而,這次的地震卻也同時突顯出他們的 潛在問題與危機。再以埔里為例,國立暨南大學雖然選擇了好山好水的埔里設校,

但是在設校之後並未與埔里當地民眾進行良好的互動,使得埔里居民原本希望暨 南大學的設立之後,能為埔里帶來好處的想法有些失望(陳秋坤,1999:56)。 因 此,地震發生之後,當許多外地的民眾與社會公益組織紛紛進入埔里災區救災及 協助災民安置,而原本也應該是埔里社區一員的暨南大學師生,竟沒有留下來協 助救災,而是選擇全校撤出災區,遭致埔里人的不滿,也廣受社會各界的苛責,

終致校長李家同辭去校長一職。這個事件凸顯了社區總體營造或廣泛的社區運動 者普遍面臨的一項問題,就是過分地強調「社區公利」(社區共同利益),而犧牲 了「個人權利」(暨大學生受教育的權利),更忽略了將社區公利進一步地擴大、

發酵成為「社會公善」(公民社會所追求的普遍性公共價值),因而使得社區總體 營造的發展受到了侷限 (李丁讚,1999:25)。如果一個社區是抱持著這種「社區

公利」的態度,當這些共同利益消失之時 也就是這個短暫的社區意識結束的時 候,故無法長期地持續凝聚人民的共識。更因為只顧一己社區的利益,可能與其 他社區產生相互競爭或排擠利益的潛在衝突,甚至發生「以鄰為壑」的不當行為。

在非營利組織方面,由於非營利組織在我國的法律環境及社會環境均不夠健全,

許多非營利組織在財源、組織運作及專業能力都還在摸索階段,需要一段時間的 孕育始能茁壯。但是在這次地震危機中,一方面由於社會募款能力在極短時間內 湧入救災行動,使得尚在起步、知名度不高的非營利組織頓失財源支撐,瀕臨斷 糧的困境;而另一方面,災民安置及重建工作相當複雜,許多非營利組織的專業 性不足,面對災民往往顯得束手無策,無法有效地提供協助。上述的問題雖然無 法避免,但卻非全然無解。社區總體營造運動的困境可以 透過公民教育的方式,

釐清個人權利、社區公利與社會公善等三者的區別,以及 彼此的關係,同時確認 公民在三者各自的角色定位,才能對應實際的問題,進退 得宜;另外,社區與居 民、社區與社區之間彼此也應盡量促發互動與溝通的機會, 增進彼此的了解與體 諒。而在非營利組織方面,則應加強非營利組織制度的建 立,包括相關法律的修 訂,非營利組織本身的領導、管理、行銷、募款等能力的 加強,鼓勵更多公民參 與各種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包括捐款、擔任志工、監督等, 使社會發展出更多健 全、有益社會公善的非營利組織。如果要問:台灣的公民文化形成了嗎?台灣有 無形成公民社會的可能性?從本章的討論中可以得到如下的結論:台灣尚未形成 現代化、民主的公民文化,但 是我們卻可以透過公民教育、社區總體營造及發展 非營利組織的途徑逐步形成, 而這些途徑已經在集集大地震的危機中部分展現出

釐清個人權利、社區公利與社會公善等三者的區別,以及 彼此的關係,同時確認 公民在三者各自的角色定位,才能對應實際的問題,進退 得宜;另外,社區與居 民、社區與社區之間彼此也應盡量促發互動與溝通的機會, 增進彼此的了解與體 諒。而在非營利組織方面,則應加強非營利組織制度的建 立,包括相關法律的修 訂,非營利組織本身的領導、管理、行銷、募款等能力的 加強,鼓勵更多公民參 與各種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包括捐款、擔任志工、監督等, 使社會發展出更多健 全、有益社會公善的非營利組織。如果要問:台灣的公民文化形成了嗎?台灣有 無形成公民社會的可能性?從本章的討論中可以得到如下的結論:台灣尚未形成 現代化、民主的公民文化,但 是我們卻可以透過公民教育、社區總體營造及發展 非營利組織的途徑逐步形成, 而這些途徑已經在集集大地震的危機中部分展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