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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硫化碳防災設備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3 二硫化碳物質安全資料

2.3.3 二硫化碳防災設備

眼睛防護:化學安全護目鏡、護面罩,操作時不可戴隱型眼鏡。

呼吸防護: 1 0 ppm 以下:有機蒸氣濾罐式呼吸防護具或自攜式呼吸防護 具。

25 ppm 以下:定流量式供氣式呼吸防護具或動力式有機蒸氣濾 罐的空氣淨化式呼吸防護具。

50 ppm 以下:有機蒸氣濾罐全面型化學濾罐式呼吸防護具或有 機蒸氣濾罐動力型緊密貼合面罩的空氣淨化式呼 吸防護具或有機蒸氣濾毒罐或有機蒸氣濾罐動力 型。

500 ppm 以下:正壓式供氣式呼吸防護具。

500 ppm 以上:正壓式全面型自攜式呼吸防護具( SCBA) 氣密式連身型內背式防護衣 (A 級 )

手部防護: 防滲手套,材質以聚乙烯醇為佳。

皮膚及身体防護: 連身式防護衣、工作靴。

二、火災處理設備及器材

適用滅火劑:化學乾粉、二氧化碳、惰性氣体、水霧、酒精型泡沫。

特殊滅火程序: 1 .利用水霧、化學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劑滅火。

2 .安全許可下,將容器移離火場。

3 .不要用高壓水柱趨散洩漏物。

4 .利用水霧冷卻容器。

6 .貯槽安全排氣閥已響起或因著火而變色時立即徹離。

消防人員之特殊裝備: 配戴全身式化學防護衣及空氣呼吸器(必要時外加 抗閃火鋁質被覆外套)。

三、洩漏處理設備及器材

個人注意事項: 1.在污染區尚未完全清理乾淨前,限制人員接該區。

2.確使清理工作是由受過訓練的人員負責。

3.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環境注意事項: 1.對該區域進行通風換氣。

2.撲滅或移開所有發火源。

3.報告政府安全衛生與環保相關單位。

清 理 方 法 : 1.清理時不要碰觸外洩物。

2.避免外洩物進入下水道、水溝或狹隘的空間內。

3.在安全許可的情形下,設法阻止或減少溢漏。

4.少量溢漏時:用不會和外洩物反應的泥土、沙或吸收物質 圍堵外洩物,再用氣密式防爆型幫浦或真空裝置裝外洩液體 置於加蓋並標示的適當容器內密閉,再用吸收劑將殘餘的外 洩液吸除並置於容器內,用水沖洗溢漏區域。

5.所有裝備都需接地以防靜電引燃。

2.3.4 二硫化碳製造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一、製造及使用注意事項:

1.因二硫化碳蒸汽比空氣重 2.64 倍,故多半都在地面上漂流而聚積在相當距 離的低窪處,因此其蒸汽漂流情形依環境形狀而定,相當複雜,不易察覺 在何處已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所以在處理二硫化碳的場所及其附近,都 應嚴密管制火源,且應設置十分完善的通風設施。

2.二硫化碳為非導電性,在流動時會帶電,因此其設備裝置等都應施予接地 措施,以防止靜電的聚積。

3.處理、製造、使用二硫化碳作業場所的一切電氣設備,都必備為防爆設備。

4.衝擊火花有使二硫化碳蒸汽著火之慮,故在作業場所不得穿有鐵釘的鞋 子,維修工具亦需要使用無火花工具。

5.二硫化碳的處理場所,其牆壁及地板都應採用耐火構造,且須要在易退避 的位置上設置二個以上之進出口,而其大門則應向外開。

6.使用二硫化碳為原料或溶劑工廠,都應使用全套的密閉裝置,一方面其蒸 汽的發散,同時注意由剩留或逆流空氣所生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

7.二硫化碳有關設備之清掃,整修及檢修事前要充分清洗其內部,確定無二 硫化碳蒸汽之危險後,才能進行作業。

二、儲存注意事項:

1.儲存二硫化碳的場所,應遠離火源及其他危險場所,並使儲存場所保持良 好的通風,且注意溫度、遮光等,同時最好放置於耐火構造的建築物中 或以不燃性材料隔間。

2.玻璃瓶等易打破的容器都應放平,以免搖動或於地震時傾倒或跌落。

4.放置或儲存二硫化碳的場所,其一切電器設備都應採取防爆措施。

5.不得將易燃或易著火的物料放置在儲存二硫化碳場所附近。

6.容器或儲槽中應保留充分空間,以備二硫化碳因受熱膨脹時作緩衝用。

7.儲槽上應裝設通氣孔,接地裝置及有避雷裝置,且必需以水覆蓋二硫化碳 表面。

8.二硫化碳儲存場所,應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

三、搬運時注意事項:

﹝15﹞﹝16﹞

1.應確實遵守事業單位所訂之各類危險品灌裝、卸收之「安全作業標準」

從事作業。

2.二硫化碳裝卸料作業時,應將車輛置放於指定地點,引擎熄火,拉緊手剎 車,人員下車並將鑰匙交給收料人員,並於車輛前後置放擋輪。

3.應接妥消除靜電用接地線。

4.裝卸二硫化碳的工作,都應儘量在白天進行,作業時並應派人在現場擔任 監督工作。

5.裝卸二硫化碳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並隨時注意裝卸作業情形。如遇特殊 情況,須緊急停止作業,待處理妥善後方可繼續。

6.裝卸二硫化碳中不可進行修理工作。

7.裝卸二硫化碳中如遇有雷電應即停止作業。

8.不得在裝卸二硫化碳的場所及其附近抽煙,且應在明顯的地方有「嚴禁煙 火」標示。

9.裝卸二硫化碳的場所及其附近都應視同危險場所,而對其一切電氣設備都 應採取防爆措施。

11.為避免日光直射,其搬運容器都須用遮光性材料加以覆蓋。

12.載運二硫化碳時要置備滅火器,隨車攜帶防毒面罩等個人防護具及預防 災害之緊急措施必要之吸收藥劑及工具。

13.以車輛搬運二硫化碳時,應依有關規定在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懸掛 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

2.3.5 二硫化碳國內相關法規:

針對二硫化碳法規之規範共有: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危險物有害物

通識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危險性工 作場所之審查與檢查辦法(如附表 2.7)。

表2.7 二硫化碳法規之規範

項次 法 規 名 稱 規 範 重 點 內 容

1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二硫化碳為第一種有機溶劑,對其製

造、使用、管理及危害控制加以嚴格 規範,防止中毒危害。

2 危險物有害物通識規則  危害物標示  建立物質安全資料

表  實施危害通 建立危害通識計 畫  製作危害物質清單

3 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製造、儲存或處理達管制量三十倍以

上之場所,應擬訂消防防災計畫,有 效預防災害發生。

4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為列管第 89 號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場所需標示,應完成偵測及警報設備 之設置並建立緊急應變計畫書。

5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與檢

查辦法

製造、處置、使用達5,000 公斤以上 之危險性工作場所,應經勞動檢查機 構事前審查或檢查合格。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如下說明,危險物有害物通識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安

說明如附錄一。

一、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二硫化碳為工業界使用甚廣之溶劑,然及具有強烈的神經毒性極易造成 勞工健康上的危害。我國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將之納入第一種有機溶劑,

對其製造、使用、管理及危害控制加以嚴格規範,其管制重點如下:﹝17﹞

﹝18﹞﹝19﹞﹝20﹞

1.應每週檢點作業場所有關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動效 果及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使用情形等,並記錄之。

2.預防勞工有機溶劑中毒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全體有關之勞工。

3.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每年應依規定項目實施自動檢查 一次以上,並依規定記錄及保存三年;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4.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 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重點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即加以整修,並依規 定記錄及保存三年。

5.應將有機溶劑對人體之影響、處置有機溶劑及其混存物應注意事項暨發生 有機溶劑中毒事故時之緊急措施公告於作業場所顯明之處,使作業勞工 週知。

6.應於作業場所顯明之處以明顯標示分別標明有機溶劑作業使用之溶劑為 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有機溶劑。

7.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之規定標示。

8.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管理員從事監督作業。

9.僱用勞工於儲槽之內部從事作業,應依規定採取各項必要之危害預防措

10.指定之室內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定期測定有機溶劑濃度一次 以上,並依規定記錄及保存三年。

11.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應於其受僱、或變更其作業時及定期檢查 期限一年內實施指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實施健康管 理。

12.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必要防護具,並使勞工於必要時 佩戴。

2.3.6 二硫化碳國外相關法規

一、美國「高危害性製程安全管理法規」(Process Safety of Highly Hazardous Chemicals,簡稱 PSM)

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992 年制定了「高危害性製程安全管理法規」

(29 CFR 1910,119 Process Safety of Highly Hazardous Chemicals,簡稱 PSM) PSM 法規﹝21﹞針對運作量達一萬磅以上之易燃物及達限量的危險物之工 廠,必須實施製程安全管理,亦即工廠有二硫化碳運作量達一萬磅以上時,

必須實施製程安全管理。PSM 法規最特別的地方在安全管理計畫是基於製 程的操作特性,因此應依操作特性建立製程安全資訊,利用製程安全資訊執 行製程危害分析,再運用危害分析的結果加強人員訓練,設計管理及各項操

作管理。這套PSM 系統可稱目前最完整之安全管理系統,應可為我國之借

鏡,PSM 實施標準總共分為下列十四個項目:

1.員工參與(employee participation) 2.製程安全資訊(Process information) 3.製程危害分析(Process hazard analysis)

5.訓練(training)

6.承攬管理(contractor management)

7.開俥前安全檢查(prestart-up safety review) 8.機械設備完整性(mechanical integrity) 9.動火許可(hot work)

10.變更管理(management of change) 11.事故調查(incident investigation) 12.緊急應變計畫(emergency planning) 13.稽核(audit)

14.商業機密(trade secrets)

二、美國「風險管理計畫」 (Risk Management Program, 簡稱 RMP)

1996 年美國環保署提出「風險管理計畫」(Risk Management Program, 簡

稱RMP) ﹝13﹞針對運作所列管之化學物質,其量達到所規定之恕限值時,

必須提出風險管理計畫並向美國環保署登錄及呈報州政府與地方主管機 關,作為政府機關與民眾了解該物質運作所應採取之預防與因應措施之參考 資料,提高員工與一般民眾之安全保障。RMP 列管之工廠所應提供之風險

必須提出風險管理計畫並向美國環保署登錄及呈報州政府與地方主管機 關,作為政府機關與民眾了解該物質運作所應採取之預防與因應措施之參考 資料,提高員工與一般民眾之安全保障。RMP 列管之工廠所應提供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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