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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2 建議

一、國外重大危害物質管制之法規已經走向化學物質災害後果分析

(consequence analysis)與量化風險評估(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QRA) 之趨勢,反觀國內相關法規並未有後果分析規定,所以每當較嚴重化學 災害發生時(如新竹福國化工爆炸案、桃園永興化工爆炸案),其後果與 嚴重往往超乎想像,如福國化工爆炸事故,在危害範圍內,廠房全毀又 波及廠外,其嚴重性也點出了危害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工廠應進行風險 管理的急迫性。因此我們在因應國際間的發展趨勢之時,及降低國內化 學災害,主管機關應就此主題多作思考、提早因應,儘早制訂後果分析 之相關法規﹝36﹞﹝37﹞。

二、經濟部工業局正推動工業區區域聯防工作,透過網路平台已建構工業區 內各工廠相關危害物質之資訊,包括物質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緊急 應變器材、廠內應變組織、通報單位電話等,但目前並沒有後果分析模

在緊急應變措施能夠提供很大幫助,及降低危害,故建請經濟部工業局 能再補強後果分析模擬資訊。

另針對工業區區域聯防,應透過平時之聯合應變演習訓練,增進應變能 力,整合工廠間之資源,大家互相支援,將災害降至最低。

三、化學災害之預防主要再於源頭,工廠或事業單位應重視製程安全管理,

包括製程危害分析、製訂標準操作程序、實施員工安全訓練、加強承攬 管理、開俥前安全檢查、機械設備完整性、動火許可申請、變更管理、

事故調查、緊急應變計畫、稽核等。

在緊急應變計畫方面,工廠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書,模擬工廠可能發生 情況,定期實施緊急應變演習,讓員工在處理意外事故時,能夠從容迅 速完成,以減少危害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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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91 年 11 月。

附錄一 二硫化碳國內相關法關

一、危險物有害物通識規則﹝38﹞

隨著科技的發展,化學物質的製造、處置與使用愈為複雜,危險增加

,缺乏充分認知,可能因操作不當而導致火災、爆炸或毒性化學物質洩危害 人體健康等化學災害。職業災害預防之首要工作為『認知危害』,危害通識 制度之建立,以加強事業單位對化學物質危害的認知,建立化學物質管理系 統,達到預防化學災害之目的。

危害通識的二個基本工作為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要做好這二個基 工作,並達到使勞工認知,從而遵守安全衛生操作程序,預防職業災害發 生,應有配合措施,包括危害通識計劃,危害物質清單及勞工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

(一).標示

盛裝危害物質之容器,如袋、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槽、管路 應予以標示。標示內容包括二個部份,即圖示與內容,內容又包括名稱、主 要成分、危險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商及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

話。二硫化碳危害通識標示如圖5。

(二).物質安全資料表

簡稱MSDS,提供化學物質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詳細資訊。物質安全資料表

有關規定,包括十六大項:

1.物品與廠商資料

3.危害辨識資料 4.急救措施 5.滅火措施 6.洩漏處理方法

7.安全處置與儲存方式 8.暴露預防措施

9.物理及化學性質 10.安全性及反應性 11.毒性資料

12.生態資料 13.廢棄處理方法 14.運送資料 15.法規資料 16.其他資料

(三).危害通識計劃

雇主為推行危害物質之通識制度,應訂定危害通識計劃及製作危害物質清單 以便管理。危害通識制度所涉範圍及層面極為廣泛複雜,舉凡原物料採購及 管理、製程操作及管理、產品販售、廠內維修員工異動、承攬作業、訪客等 均應涵括,故應有一完整有系統之計劃,以為危害通識制度推動之依據。危 害通識計劃應涵蓋危害物質清單、物質安全資料表、標示、危害通識教育訓 練、危害通識計劃之擬定、執行、追蹤及檢討與修正等項目。

(四).危害物質清單

事業單位為掌握其製造、處置與使用危害物質之來源、使用場所、數量、使 用人員貯存場所、存量、使用情形等資訊,設計符合自己需要之格式,亦可 參考通識教育訓練。

(五).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所有危害物質之製造、處置與使用勞工,應接受三小時以上危害通識教育訓 練,使其認知標示,瞭解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內容,俾採安全衛生對策,預防 職業災害之發生,訓練課程項目如下:

1.危險物及有害物之通識計畫

2.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標示內容及意義 3.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特性

4.危險物及有害物對人體健康之危害

5.危險物及有害物之使用、存放及棄置等安全操作程序 6.緊急應變程序

7.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存放、取得方式

名 稱:二硫化碳 主要成分:二硫化碳

危害警告訊息: 1.高度易燃

2.刺激眼睛、皮膚、呼吸系統 3.長期吸入有害

危害防範措施: 1.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緊蓋容器 2.遠離火源,容器接地

3.佩戴護目鏡、手套、口罩 製造商或供應商:1.名稱:

2.地址:

3.電話:

※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二硫化碳危害通識標示圖

二、 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辦法﹝39﹞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 七第一項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 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 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以有效預防災害發生及遂行災時自救工作。

(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第二類:可燃性固體。

第三類:自燃物質及禁水性物質。

第四類:易燃性液體。(二硫化碳屬於第四類) 第五類:爆炸性物質。

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二).公共危險物品「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目的與適用範圍

2.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3.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危險物品搬運安全

●危險物品製程安全

●危險物品處理作業

●危險物品儲存安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運轉及操作要領

●危險物品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

●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5.施工安全對策

6.員工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教育訓練 7.自衛消防運作對策

●自衛消防編組

●夜間、假日之運作編組

●緊急通報聯絡步驟

●非正常狀況緊急停機應變措施 8.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9.震災預防措施

●地震時之緊急應變措施

●地震後之安全措施 10.紀錄之製作及保存 11.其他防災必要事項

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40﹞﹝41﹞﹝42﹞

目前行政院環保署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共有109 種,二硫化碳為

No.89 號列管指定毒性化學物質,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重點如下:

No.89 號列管指定毒性化學物質,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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