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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保年金

(一)改革背景

依據內政部統計,60 歲以後平均餘命 22 年,而 96 年勞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平均 年齡為 57.76 歲,平均每件老年給付金額僅 107 萬餘元,實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平均 22 年或更長久之老年生活所需。舊制勞保給付係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因投資 不當、供子孫花用、甚或遭人覬覦騙取而瞬間一無所有,致使老年生活頓失依靠,也無法 確保其遺屬之長期生活。

為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之長期經濟生活保障問題,政府自民國 82 年 4 月起即開始著手規劃老年年金制度,92 年 4 月曾將老年年金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惟因屆期 不續審退回 ;至 96 年 5 月更將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一併納入年金規劃,並將修正草案送立 法院審查,惟再度因屆期不續審退回;其間修正草案歷經多次朝野協商及不斷修正,再於 97 年 2 月 15 日重送立法院審查,終於在 97 年 7 月 17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立法過程極為艱辛,勞工保險自此正式邁向年金化,為勞工朋友提供 更完善的勞保保障體系。國民年金制與勞保年金制之推行形成嚴密之社會安全網,國內社 會福利制度將邁入新的里程碑。

(二)制度內容

1. 適用對象:即已投保我國勞工保險之勞工 2. 給付類型

(1).老年年金給付:延展年金及減額年金 (2)失能年金給付:眷屬補助

(3)遺屬年金給付:參考其他國家之成例,發給對象,以依賴被保險人扶養或經濟謀 生 能力較弱或達一定年齡者等為限。

3.給付標準

(1)老年年金:有兩種方式擇優計算,一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二為月 投保薪資×保險年資×0.775%+3,000 元。另為鼓勵勞工繼續工作及延後請領老年 年金,參考其他國家之成例,規定已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之 給付金額増給比率及上限規定。有老年給付展延年金及減額年金:每延後 1 年,

依原計算金額增給 4%,最多增給 20%;每提前 1 年,減給 4%,以提前 5 年請 領為限。

(2)失能年金:基本保障 4,000 元;其餘年金基本保障 3,000 元。另加發配偶或子女眷 屬補助 25%,最多加發 50%。

(3)遺屬年金:分為兩種,一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年資×平均 月投保薪資×1.55%;二為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金額半數發給。另對不符領取遺屬年金者,

提供一次給付之遺屬津貼。遺屬年金於同一順序遺屬有兩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 發 25%,最多加計 50%。

(4) 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自施行之第 2 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 率達正負 5%時,年金給付金額將隨同該成長率予以適時調整(第六十五條)。基 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之原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 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5)現行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職前 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易產生被保險人平時 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將屆請領老年給付前始大幅調高投保薪資,或中高齡勞工 再就業所得降低而影響老年給付金額等問題。為兼顧公平合理及健全保險財務,

參考其他國家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之成例,規定計算年金給付及老年一 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原規劃為按被保險人全部加保期間月投保薪資予以 調整後平均計算,最後通過則為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 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5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以反映被保險人保險費繳納對於保險財務之貢獻度及與給付相連結。另規定得選 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則仍維持現行退保前三年之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仍以發生保險事故前六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3.財務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包括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 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以及基金運用之收益(勞工保險條例第 66 條)。經 費來源主要仍為保險費,財務處理方式以隨收隨付為基礎,由於得以轉投資,運用於公債、

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存放於金融機構、被保險人之貸款等等(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

故亦混合了部分提存準備原則,逐期調整保險費率保持資金流量之安全準備。

基於原有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長期以來以法定下限計收,過去五年折合實際 費率達 6.21%;另 95 年精算資料顯示,現行普通事故保險費率需 11.23%,且年金成本較 一次金為高,基於財務自給自足及年金開辦等考量,因此需修正現行費率制度。

為反映現行保險財務狀況、老年給付責任準備提存不足、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及 因應勞保年金制度之開辦,並考量勞雇雙方保險負擔能力原則下,因而增加費率調整機制,

固定階梯式自動微調,明定前二年費率為 6.5%(起始費率 7.5%扣除就保費率 1%),以 減少開辦初期費率調整所帶來的衝擊,其後則採固定微調費率之方式(每年調高 0.5%至 10%;自 10%當年起,每 2 年調高 0.5%至 13%),另保險費負擔比例為受僱勞工:雇主 70%、勞工 20%、政府 10%;職業工人:勞工 60%、政府 40%,以助於勞雇雙方明確見 其保險費成本。惟為避免基金有累存過鉅情形,以但書明定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 十年保險給付時,暫中斷自動調增機制。

4.組織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勞委會並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 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另外地方政府在分工上主要為分攤保費。

三、亟待解決問題

(一)投保薪資之計算:

依照勞保年金之規則,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 以平均計算。如此會產生不公平之現象,被保險人可能投機取巧,故意在退休前提高投保 薪資,以擁有更高的給付金額,對一般的投保勞工甚不公平,且增加財務壓力,未來相關 機構應該朝採取更公平的計算方式來邁進,以落實年金制度的精神。

(二)不同保險年資的銜接:

目前最容易與勞保年金產生競合的保險,就是以在今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國民年金制 度。因此當兩個年金制度並行時,民眾很有可能在不同生涯規劃中,選擇不同的年金來加 以投保,等到了可以提領給付的年齡之時,兩者年資之間的計算和銜接,可能會成為民眾 以及勞保局頭痛的困難,因此如何對民眾宣導年金給付的試算方法,還有強化相關承辦人 員的專業,是未來勞保年金實施必須面對的難題。此外要是投保勞保之勞工,未來轉投其 他保險,例如公保、軍保等,年資是否保留,還是合併計算,都還有待相關單位的詳細明 文規定。

(三)期待保障問題:

年金期待保障之主要目的首在於年金制度社會目標之達成。 因為如果為有期待保障制度 之設計,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將因轉換工作而使得年資流失,而無法累積足夠之年資以獲得 充足之年金給付,其老年保障之社會目標冶金因而落空。同樣的,如果離職時尚未符合請 領年金之要件,則需要年資保留之期待保障制度。否則將使得該離職者之年資化為烏有,

其老年保障之社會目標也將隨之落空24。綜觀我國勞工保險條例之內容,對於期待保障之 規定甚少,如此對於勞工的權益有相當大的損害,有待相關單位之改善。

24 郭明政,「老年給付之期待保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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