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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析

由 漢 至 唐 官 人 自 稱 形 式 發 生 變 化 , 表 現 在 奏 事 或 公 文 的 場 合,依官爵高下而有稱姓、不稱姓的分化。一如尾形勇所論,無 論漢世,還是唐代,皇帝以天子身分為天稱臣,以皇帝身分為祖 宗稱臣,並無不同。39從這個角度看,漢唐間的國家結構有其延續 的 一 面 , 立 足 於 皇 帝 為 天 、 為 祖 宗 稱 臣 而 成 立 的 漢 家 與 唐 家 結

39 有 關 漢 唐 間 皇 帝 祭 祀 , 參 見 金 子 修 一 ,《 中 國 古 代 皇 帝 祭 祀 研 究 》, 東 京 : 岩 波 書 店,2006。

構 , 並 未 發 生 根 本 的 改 變 。 在 漢 唐 間 國 家 結 構 之 延 續 性 的 前 提 下,才能進一步探討唐制官人稱姓與否發生分化的意義。

首先,臣子稱姓與否的分化,可能始於何時?漢世,無論是 公文或奏事,官吏面對皇帝一律自稱「臣某」而不言姓;唐代有 稱姓與否的分化。公文與奏事之際稱姓與否的分化,意味著皇帝 與官人之互動發生變化。衡諸漢唐間的國制變遷,這個變化最可 能發生在以下兩個時段:(一)漢晉之間、(二)南北朝後期至 隋唐間。以下分別析論之。

漢晉間的國制變動,主要表現在尚書省體制與九品官人法的 成立上,從魏明帝欲觀尚書省文書的故事看,皇帝尚未直接介入 朝堂裡日常國政的運作,皇帝權力集中的動向與程度並不顯著,

作 為 政 府 首 腦 的 尚 書 令 , 仍 得 以 維 持 獨 相 制 下 元 首 型 長 官 的 權 力。魏晉官僚制的動向表現為九品官制與士庶之別的成立,士人 身分確認之權雖上移司徒府,但定義士人身分與資格的權柄仍在 鄉里,其意義止於中央集權,與皇帝權力擴大與否無直接關係。

由此觀之,漢晉之際的國制變動以中央集權為主軸,皇權集中的 傾 向 不 顯 著 , 皇 帝 與 百 官 的 互 動 未 出 現 明 顯 變 化 , 此 時 發 生 公 文、奏事稱姓分化的可能性並不高。

南北朝後期以降至隋唐,國制發生「五服之內,政決王朝」

的重大變化,同時,皇帝制度地介入日常國政,議政空間從過去 的朝堂轉移到皇帝的殿廷。前者表現為朝廷對郡國的集權,後者 是皇帝臨朝主政的開端。於是,以皇帝臨朝主政為主軸,調整以 三省為主體的政府組織,擴大皇帝與官僚群體的互動,塑造君臣 互 動 的 新 形 式 。 在 官 僚 制 秩 序 方 面 , 隋 唐 之 際 完 成 從 魏 晉 以 來

「官—士」二軌到「官=士」的轉變,士人不再依憑於鄉里而入 仕,朝廷取代鄉里,掌握定義士人資格的權柄。至貞觀年間,成 立以散官制為主軸之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由此觀之,隋唐皇權與 官僚制秩序皆發生重大變化,君臣間互動面臨調整的需要。漢唐 臣子自稱形式的變化,可能發生在南北朝後期至隋唐間。

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發生在五、六品之間,又依公文與

奏事的不同,五品以上官人有稱姓、不稱姓的分化。公文是指官 人在公文書上的署名,奏事是官人面對皇帝時的敷奏,但無論何 者,都是在當時變動的國制平臺下展開。以下擬從唐代國制運作 的 角 度 , 剖 析 公 文 與 奏 事 的 分 化 發 生 在 什 麼 可 資 理 解 的 歷 史 脈 絡。

(一)五品以上奏事不稱姓

唐制崇重五品以上,充分反映在官人待遇的品級構成上。單 就制度形式觀之,以五品作為九品官制的分界線,非出於唐人的 創造,而是承襲魏晉以來之舊制,唐制與魏晉六朝並無不同。但 深究之,唐制雖承魏晉之舊,卻賦予舊制以契合當代政治體系的 意涵,隋唐之際新創的儀制,尤其表現這個傾向,如,官人服色 制與隨身魚符(袋)制。這兩項儀制皆始於隋世而成於唐初,為 漢六朝所無,都是因應皇帝臨朝主政所作的制度創新。官人服色 制始於隋煬帝,規定五品以上之服色,未及於六品以下,其意義 須與文帝開皇年間成立的官人魚符制合觀。官人魚符制同樣限定 五品以上官人佩戴,魚符是皇帝臨朝主政下官人「應徵召」、入朝 檢驗身分之憑證。五品以上官人始有魚符,六品以下無之,大業 服色是在開皇官人魚符制的基礎上,進一步以服色標示五品以上 官人身分。由此觀之,崇重五品以上的隨身魚符、官人服色制之 創立,其背景在隋代皇帝臨朝主政與五品以上官人互動之需。官 人著用常服,入朝參議政事,在皇帝面前,展示以衣服顏色標示 的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這是隋唐普遍稱臣形式下個別官人之身 分展示。官人章服制固不止於官僚群體自身的身分標誌,更是以 個別官人之身分為媒介展開君臣間的互動。官人服色、隨身魚符 等制始創於隋世而成於唐初,正是出於皇帝臨朝主政的新形式,

這一點提供我們探究唐制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課題的重要線 索。40

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雖無直接史料說明其立制之由。

40 唐代官人服色、隨身魚符制皆出現於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之際,相關討論,參見 王 德權,〈從官 人章服制 看唐 代君臣關 係〉,收 入張廣達 主編,《唐宋 時期的名 分秩 序》,臺北:政大人文研究中心,預定2015年年中出版。

唯漢制已有稱姓的例外規定,蔡邕《獨斷》指出:「公卿校尉諸將 不言姓,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言姓。」漢代所有官員面對皇帝 皆自稱「臣某」,只有「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時始自稱姓名。

漢制的「例外」規定,是基於官僚制運作的原則而設。所謂「大 夫以下」,據宮崎巿定的看法,漢代秩俸可歸納為萬石、二千石以 上 、 六 百 石 以 上 、 二 百 石 以 上 以 及 百 石 以 下 五 個 級 別 , 與 公 、 卿 、 大 夫 、 士 ( 上 士 、 下 士 )、 庶 民 階 級 對 應 , 六 百 石 和 大 夫 相 對,六百石以上即公卿大夫。41唐制五六品之際是大夫、士身分的 分界線,也是官人奏事稱姓與否的基準。從這個角度看,在臣下 稱姓與否的規定上,《獨斷》的官僚分層與唐制五品以上不稱姓,

本質上並無大異,不同處在漢制為例外,而唐制為常態。唐制官 人 稱 姓 與 否 的 分 化 , 同 樣 也 是 出 於 官 僚 制 運 作 的 原 則 。 究 其 根 源,漢代官僚制的規模不若唐世,且皇帝未臨朝主政,與官僚群 體 的 互 動 還 不 頻 繁 , 因 此 , 官 員 稱 姓 與 否 表 現 為 例 外 規 定 的 形 式。歷經漢唐間國制組織化的進程,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

官僚群體與政府規模趨於擴大,皇帝與官僚的互動頻繁。於是,

官人稱姓與否不再如漢制般出之以例外規定的形式,而是明確、

常態的品級規範。換言之,隋唐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並未涉及 國家型態的變化,而是源自當時國制組織化脈絡下皇帝與日常國 政的聯繫。

皇 帝 臨 朝 主 政 是 隋 唐 重 塑 國 制 的 主 軸 , 又 重 新 釐 定 三 省 關 係,為皇帝臨朝主政奠定基礎,形成以皇帝為中心的一元化議政 體制。每日臨朝聽政之際,與官僚群體的互動趨於頻繁,入朝參 議朝政的官人,以五品以上為主,他們參與朝政之際,在皇帝面 前 呈 現 井 然 的 秩 序 。 這 些 「 每 日 朝 參 」 的 官 人 , 就 是 後 來 唐 代

「常參官」的主體。「常參官」一名始於隋唐皇帝臨朝主政的背景 中,至其構成,據《大唐六典》卷 2〈吏部尚書〉「吏部郎中員外 郎」條載:

41 宮崎巿定著,韓昇、劉建英譯,《九品官人法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 45。

凡 京 師 有 常 參 官 ( 謂 五 品 以 上 職 事 官 、 八 品 已 上 供 奉 官 、 員 外 郎 、 監 察 御 史 、 太 常 博 士 )、 供 奉 官 ( 謂 侍 中 , 中 書 令 , 左 、 右 散 騎 常 侍 , 黃 門 、 中 書 侍 郎 , 諫 議 大 夫 , 給 事 中 , 中 書 舍 人 , 起 居 郎 , 起 居 舍 人 , 通 事 舍 人 , 左 . 右 補 闕、拾遣,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

諸司長官(謂三品已上長官)。(底線為筆者所加)

《唐六典》卷 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

凡 京 司 文 武 職 事 九 品 已 上 , 每 朔 、 望 朝 參 ; 五 品 已 上 及 供 奉官、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每日朝參。

在京九品以上職事官,每個月的朔、望日二度朝參,唯五品已上 及供奉官、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等官皆須每日入朝,與 皇帝共議國政,故名常參官。常參官的主體是五品以上職事官,

故制敕每言及常參官多冠以「五品以上」。42主要成員是中書、門 下、尚書三省五品以上官人,但也包括六品以下的清官,如,八 品以上的供奉官,尚書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等。43

常參官出現在隋唐皇帝臨朝主政的一元議政體制中,五品以 上官人是常參官的主體,在「階(散階)職(職位)相當」的人 事任用原則下,擁有五品散位者擔任五品官職,在三省為主體的 國制下,主要是尚書省兩僕射、兩丞、諸司尚書、侍郎和郎中,

中書省中書令、侍郎、中書舍人以及門下省侍中、門下侍郎和給 事中,三省官員成為參與朝政的主體。不難想見朝廷議政之際,

與皇帝互動的主要對象是五品以上常參官,唐制規定五品以上官 人奏事不稱姓,正是出自這個脈絡。

42 宋 . 王 溥 ,《唐 會 要 》, 卷 24 ,〈朔 望 朝 參 常 朝 日 附 〉 引 「(肅 宗 ) 乾 元 三 年 四 月 十 五日敕」:「員外郎、五品以上常參官,自今以後,非朔望日,許不入。賊平之後,

依舊常參,時安史據河洛故也。」

43 六品以下供奉官、御史等常參官,是否自隋代皇帝臨朝主政伊始,即列入每日朝參 之 列 , 已 不 可 考 。 唯 以 官 制 演 變 的 形 勢 觀 之 , 這 種 可 能 性 是 存 在 的 。 如 ,《 隋 書 》

(北京:中華書局,1973),卷 25,〈刑法志〉載:「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言大理 官 司恩寬 。(文 )帝以 曠為忠 直,遣 每旦於 五品行 中參見 。」說 明皇帝 每日臨 朝主 政伊始,與五品以上官人議政,但也個別地准許六品以下特定官人參議。

(二)二品以上官人公文不稱姓

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既根源於隋唐皇帝臨朝主政,二

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既根源於隋唐皇帝臨朝主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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