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某」與唐代君臣關係
—學說史的檢討
王德權
∗摘要
由 漢 至 唐 , 皇 帝 面 對 天 、 祖 宗 , 皆 自 稱 「 臣 某 」, 並 無 二 致 。 但 官 僚 面 對 皇 帝 的 自 稱 形 式 發 生 變 化 。 漢 代 官 僚 對 皇 帝 普 遍 稱 臣 而 不 稱 姓 , 自 稱 「 臣 某 」, 唯 「 大 夫 以 下 有 同 姓 官 別 者 」 稱 姓 。 唐 承 隋 制 , 不 分 內 官 、 外 官 , 普 遍 對 皇 帝 稱 臣 , 這 是 唐 代 君 臣 關 係 的 基 本 原 則 。 但 唐 代 發 生 稱 姓 與 否 的 分 化 , 二 品 以 上 在 公 文 上 不 稱 姓 , 五 品 以 上 奏 事 不 稱 姓 , 六 品 以 下 , 無 論 公 文 或 奏 事 皆 稱 姓 。 唐 代 官 人 自 稱 形 式 的 分 化 , 根 源 於 隋 唐 之 際 皇 帝 臨 朝 主 政 , 與 每 日 登 朝 議 政 的 五 品 以 上 官 僚 互 動 頻 繁 。 於 是 在 不 分 內 外 、 普 遍 稱 臣 的 原 則 下 , 依 據 官 僚 制 運 作 的 需 要 , 以 五 品 為 界 , 重 構 官 僚 制 的 身分 秩 序, 官人 自 稱形 式的 變 化正 是這 個 身分 儀制 的 一環 。 隋 唐 之 際 皇 帝 臨 朝 主 政 、 成 為 日 常 國 政 運 作 的 主 體 , 君 臣 互 動 進 入 前 所 未 有 的 新 階 段 。 古 代 皇 權 性 質 呈 現 由 「 皇 帝 之 私 」 向 「 國 制 之 公 」 演 變 的 趨 勢 , 在 維 繫 「 國 — 家 」 性 質 不 變 的 普 遍 稱 臣 之 前 提 下 , 隋 唐 國 制 以 皇 帝 臨 朝 主 政 為 主 軸 , 調 整 君 臣 互 動 儀 制 , 唐 代 官 人 自 稱 形 式 的 變 化 , 正 是 根源 於 當時 「國 制 之公 」的 平 臺上 。 關鍵詞:君 臣 關 係 、 唐 代 、 皇 帝 、 公 與 私 ∗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2 期 2014 年 12 月,頁 1-44 DOI: 10.6243/BHR.2014.052.001一、前言
古代皇權性質與君臣關係向為學者關注的課題,近代以來, 學者頗從「皇帝之私」的角度展開詮釋,這個傾向或多或少是受 到黃宗羲〈原君〉的影響。〈原君〉批評「後之為人君者」,視天 下為其私產。〈原君〉的影響,至清末民初西潮東漸之際始著,更 在現代化潮流下西方理想國制、政治理念的滲透,共同匯流為對 兩千年皇權的總清算,「皇帝之私」遂成為詮釋古代皇權時常見的 觀點。 歷 來 論 〈 原 君 〉 者 既 眾 , 成 果 亦 豐 , 唯 其 間 尚 有 一 待 申 說 處 。〈 原 君 〉 以 「 以 我 之 大 私 為 天 下 之 公 」 的 議 論 起 首 , 文 末 以 「君之職分」作結,顯示全文主軸是從「公—私」之際闡述「君 之職分」。黃宗羲表示: 是 故 明 乎 為 君 之 職 分 , 則 唐 、 虞 之 世 , 人 人 能 讓 , 許 由 、 務 光 非 絕 塵 也 ; 不 明 乎 為 君 之 職 分 , 則 市 井 之 間 , 人 人 可 欲 , 許 由 、 務 光 所 以 曠 後 世 而 不 聞 也 。 然 君 之 職 分 難 明 , 以俄頃淫樂不易無窮之悲,雖愚者亦明之矣。1 黃宗羲以明室覆亡之際「勿生帝王家」的悲劇,道出:皇帝 以公為私,滿足其私欲,固然帶來短暫逸樂之歡,卻將迎來政治 體系崩解下的無窮之悲。黃宗羲感嘆「君之職分難明」,顯示他主 張皇帝權力及其職分應建立在以民為本的基礎上。「君之職分」在 公不在私、生民福祉才是皇帝權力正當性的基礎,這是〈原君〉 議論的主旨。2 〈 原 君 〉 論 及 君 臣 關 係 時 , 也 曾 提 到 「 君 臣 之 義 」。 他 批 評 1 清.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1,〈原君〉。 2 溝 口雄三 指出:《明夷待 訪錄 》雖批 判明代 皇權私 權化, 但未否 定皇帝 制度, 此說 可 從。參見 溝口 雄三,〈《明夷 待訪錄》 的歷 史地位 〉,收 入溝口雄 三著 ,索介然 、 龔穎譯,《中國前近代思想的演變》(北京:中華書局,1997),頁 234-252。但溝口 氏提出的「富民分權的專制」說,有必要深入檢討中唐以降以迄明清的「富民」與 國家、社會的關係,此問題與本文論旨無關,不贅。「小儒規規焉,以君臣之義無所逃於天地之間,至桀、紂之暴, 猶謂湯、武不當誅。」認為俗儒徒知君臣上下尊卑之義,卻無視 君主應盡之職分,不足以維繫政治體系的合理運作。相較於君臣 之義,〈原君〉顯然更重視「君之職分」。〈原君〉以本諸生民的立 場闡釋「君之職分」,「君之職分」是指作為皇帝應有之認識與作 為,其間寓有皇帝之責任意識,也就是為君之道;這個政治理念 起源於隋唐之際的「君臣道合」理念,也是宋代建構政治秩序的 基 調 。 宋 神 宗 熙 寧 五 年 五 月 ( 1072 ), 推 動 新 政 中 的 王 安 石 懇 請 罷相,乞守東南一郡,神宗加以慰留,表示: 卿 所 以 爲 朕 用 者 , 非 爲 爵 祿 , 但 以 懷 道 術 可 以 澤 民 , 不 當 自 埋 沒 , 使 人 不 被 其 澤 而 已 。 朕 所 以 用 卿 , 亦 豈 有 他 ? 天 生 聰 明 , 所 以 乂 民 。 相 與 盡 其 道 以 乂 民 而 已 , 非 以 爲 功 名 也 。 自 古 君 臣 如 卿 與 朕 相 知 極 少 , 豈 與 近 世 君 臣 相 類 ?3 (底線為筆者所加) 神宗這段話分別以「卿所以為朕用」、「朕所以用卿」為言, 意指皇帝與官僚都是為政的主體。神宗嘉美王安石為政,非為爵 祿而來,而是「懷道術以澤民」,強調士人為政志在安民;至於皇 帝臨朝主政,必須根據諸多訊息、明斷國政,故需「天生聰明」, 其意在乂(治)民。無論是澤民,還是乂民,都是以生民福祉為 君、臣權力正當性的基礎。有賴君臣相知相合,「相與盡其道」, 始能共同維繫以民為本的世間秩序。神宗這段話明確表達「君臣 道合」理念的主要內涵,而「相與盡其道」一語更寓有君臣共治 之理念。4黃宗羲〈原相〉篇本著君臣共治之理念,批評「有明之 3 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北京:中華書局,1979),卷 233,〈神宗熙寧五年 五月甲午〉條。 4 宋史學者多引用文彥博與王安石爭於神宗前的史料,強調士大夫與皇帝共治天下。 在這個事件裡,神宗顯然認同皇帝與士大夫共治的立場。站在皇帝的角度來說,這 一點毋寧令人感到興趣。事實上,早在隋唐之際,皇帝就屢屢表達這個立場,唐太 宗姑且不論,甚至被視為暴君的隋煬帝、專斷的武則天,都曾經發出君臣共治的呼 聲。因此,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宜將視野拓展至隋唐之際政治體系的變化。關於這 個問題,筆者擬撰寫〈君臣道合—隋唐君臣關係論的基調〉一文討論之。
無善治,自高皇帝廢丞相始。」唯有皇帝與以丞相為首的官僚群 體合作,始能達成善治的目的。 〈 原 君 〉 以 唐 宋 以 來 的 君 臣 道 合 理 念 為 起 點 , 評 論 當 代 國 制。他批評明代體制毀棄了這些理念,造成皇帝專斷、宦官代行 皇帝權柄等破綻,以致國破家亡。與其說〈原君〉的評論如實地 反 映 兩 千 年 帝 制 的 本 質 , 不 如 說 黃 宗 羲 承 襲 唐 宋 以 來 的 政 治 理 念,批評當時皇權的私權化,背離了以皇帝為起點、以民為本的 「天下之公」理想。他感傷唐宋以來「君臣道合」、「君臣共治」 理 念 的 毀 棄 , 開 啟 了 皇 帝 走 向 以 公 謀 私 的 道 路 。 徇 此 而 論 ,〈 原 君〉「皇帝之私」的視角,不宜視為對兩千年皇帝權力性質的一般 描述,在黃宗羲的心目中,皇帝制度仍是維繫天下之公、不可或 缺的要素,〈原君〉以「君之職分」作結即職此之由。 〈原君〉揭示古代皇權性質「由公入私」的演變,不宜視為 對古代皇權演變的客觀描述。那麼,「皇帝之私」的觀點是否契合 古代政治體系的現實?我們不妨看看唐人的看法。柳宗元〈封建 論〉也是從以民為本的公私之際出發,同樣以生民福祉作為甄別 制度合理性的準繩。但在子厚的制度想像裡,從封建制到郡縣制 的 演 變 , 呈 現 的 卻 是 一 幅 「 由 私 到 公 」 的 圖 像 。〈 封 建 論 〉 這 麼 說: 夫 殷 、 周 之 不 革 者 , 是 不 得 已 也 。 蓋 以 諸 侯 歸 殷 者 三 千 焉 , 資 以 黜 夏 , 湯 不 得 而 廢 ; 歸 周 者 八 百 焉 , 資 以 勝 殷 , 武 王 不 得 而 易 。 徇 之 以 為 安 , 仍 之 以 為 俗 , 湯 、 武 之 所 不 得 已 也 。 夫 不 得 已 , 非 公 之 大 者 也 , 私 其 力 於 己 也 , 私 其 衛 於 子 孫 也 。 秦 之 所 以 革 之 者 , 其 為 制 , 公 之 大 者 也 ; 其 情 , 私 也 , 私 其 一 己 之 威 也 , 私 其 盡 臣 畜 於 我 也 。 然 而 公 天下之端自秦始。5 子厚主張文以明道,茲篇所欲明者,固不止於描述古代國家 權 力 摶 成 的 歷 程 , 更 在 闡 明 「 生 民 之 意─ 制 度 合 理 性 ─制度 5 唐.柳宗元,《柳宗元集》(北京:中華書局,1979),卷 3,〈封建論〉。
合理性之實踐」的脈絡,為身處「士人─鄉里」之制度和現實 聯繫皆發生斷裂的唐代士人,提供入仕合理性的理據。子厚以生 民存續為基準,甄別郡縣制、封建制的利弊得失,指出:殷周實 施封建制是出於力之不得已,意在保障其子孫之利益,「非公之大 者」。封建的世襲制原則下,統治階級不可更動,生民將無所措其 手足。相形之下,秦始皇實施郡縣制,雖也是出於一己之私情, 但其為制,在郡縣制運作下統治階級的可流動性,有利生民,開 啟了公天下的端緒。子厚強調君、臣等統治階級權力正當性,皆 來自生民之意,他站在「國制之公」而不是「皇帝之私」的立場 肯定時制。6 追 溯 地 看 , 子 厚 〈 封 建 論 〉 以 官 僚 制 的 運 作 為 中 心 展 開 議 論,承自唐初。李百藥〈封建論〉表示: 封 君 列 國 , 藉 慶 門 資 , 忘 其 先 業 之 艱 難 , 輕 其 自 然 之 崇 貴 , 莫 不 世 增 淫 虐 , 代 益 驕 侈 。 … … 乃 云 為 己 思 治 , 豈 若 是 乎 ? 內 外 群 官 , 選 自 朝 廷 , 擢 士 庶 以 任 之 , 澄 水 鏡 以 鑒 之 , 年 勞 優 其 階 品 , 考 績 明 其 黜 陟 。 進 取 事 切 , 砥 礪 情 深 。 … … 總 而 言 之 , 爵 非 世 及 , 用 賢 之 路 斯 廣 ; 民 無 定 主,附下之情不固。此乃愚智所辨,安可惑哉!7 李百藥從官僚制任人唯賢的立場出發,強調郡縣統治下官僚 遷轉的可流動性,得以辨其賢愚,明其黜陟,「用賢之路斯廣」。 更因官僚制的升遷原則,提升官人「進取事切」的積極性。李百 藥進而表示:郡縣統治下「附下之情不固」,百姓「無定主」,不 致 形 成 地 方 的 離 心 力 , 有 利 提 高 國 家 整 合 社 會 的 效 果 。 由 此 觀 之,李、柳議論雖不盡相同,但都是以官僚制的可流動性,作為 甄別封建制與郡縣制優劣的基準,肯定郡縣制為主體之國制的合 理性。 6 本節有關柳宗元〈封建論〉的說明,參見王德權,〈「士人入仕」的再詮釋—柳宗 元 〈 封 建 論 〉 的 一 個 側 面 〉, 收 入 王 德 權 ,《 為 士 之 道 — 中 唐 士 人 的 自 省 風 氣 》 (臺北:政大出版社,2012),頁285-312。 7 五代.劉朐等,《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卷72,〈李百藥傳〉。
無 論 是 「 由 私 到 公 」, 還 是 「 由 公 入 私 」,〈 封 建 論 〉 與 〈 原 君 〉 都 是 出 於 對 當 時 國 制 的 認 識 。 但 子 厚 、 梨 洲 所 處 的 時 代 不 同,制度處境也有差異,因而在皇權性質之「公─私」課題上作 出 不 同 陳 述 。 子 厚 的 看 法 , 揭 示 唐 人 認 識 並 肯 定 民 本 為 前 提 的 「國制之公」,其背景出於隋唐國制組織化進程下皇帝、官僚之角 色 與 位 置 的 變 化 , 從 而 醞 釀 出 「 君 臣 道 合 」、「 君 臣 共 治 」 等 理 念。唐人習從「國制之公」而非「皇帝之私」,理解當代國制,並 賦予國制運作與生民之意的聯繫,都是出於這個背景。換言之, 子厚、梨洲各自以其當代處境出發,看待國制演變,從而描繪出 兩個不同的制度變遷圖像;二人論點的歧異與其時代的國制運作 有關,不宜視為絕對價值,執一而論。 基於上述認識,筆者以為探討唐代君臣關係,宜置於「國制 之公」而非「皇帝之私」的脈絡下掌握。本文以官人面對皇帝的 自稱形式為主軸,對唐代君臣關係展開學說史的考察。在這個課 題上,王詩倫、甘懷真各自提出重要的觀點,二氏所論皆源自日 本尾形勇的觀點。以下分別評述之。
二、「公家」與「私家」
臣子面對皇帝自稱「臣某」,即君前臣名,例不稱姓,這是古 代中國「家─國」關係的獨特表現。早年,錢穆曾言簡意賅地勾 勒出古代中國國家結構,具有「以政治取代宗教、以倫理取代政 治 」 兩 項 特 質 。8所 謂 「 倫 理 」, 就 是 指 以 血 緣 原 理 編 組 政 治 體 系。侯外廬闡述古代中國國家的「維新」性,指出其內涵是「由 家 族 到 國 家 , 國 家 混 合 在 家 族 裡 。 」9也 是 著 重 闡 述 古 代 中 國 的 「家—國」關係。然而,古代「家─國」關係誕生在什麼可資理 解的背景中?時至今日,我們的認識仍不充分,仍頗有學者習以 「 家 國 一 體 」、「 家 國 同 構 」、「 家 國 不 分 」 為 由 , 理 解 古 代 中 國 8 錢穆,《中國文化史導論(修訂本)》(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3,此書初版於 1947年),頁72、80。 9 侯外廬,《中國古代社會史論》(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頁30。「家—國」關係,視國家為皇帝的私產。10皇帝權力性質的討論, 遂在「家與國」、「私與公」間徘徊著。 1979 年,尾形勇出版《中國古代の「家」と國家》,11以「私 家—公家 」為主軸 ,剖析「 漢家」、「 唐家」等 語彙,反 省並批評 上述 「家 國一 體」 等家 族國 家觀 ,在 古代 「家 —國 」關 係課 題上 作出重大突破。尾形氏描述下的「公家」與「私家」是不同層次 的概念,「私家」是指由血緣構成、每個人(無論皇帝還是臣子) 所從出的家庭,姓氏為其標誌。「公家」(或「國家」)是指以人們 以「私家」為前提、抽象的擬制血緣原理構成的政治家庭。君與 臣 皆 在 破 除 其 私 家 的 前 提 下 , 進 入 公 家 的 領 域 , 故 「 王 者 無 私 家」,臣子也必須「破家入國」。破除私家後進入公家的君與臣, 在「君前臣名,父前子名」的原則下,締結君臣關係,皇帝成為 公 家 的 「 家 長 」, 臣 子 面 對 皇 帝 , 不 言 其 私 家 之 姓 , 一 如 父 前 子 名,僅言其名,故自稱「臣某」。另一方面,皇帝也以天子身分向 天稱臣,以皇帝身分向祖宗稱臣,天子或皇帝同樣採取「臣某」 的自稱形式,不言姓而稱名;這個家不是皇帝血緣關係的「私家 (皇家、皇室)」,而是通過擬制的血緣關係,由君與臣共同構成 的「公家」,如「漢家」或「唐家」。換言之,國家、公家概念是 以私家為基礎建構的政治家庭,皇帝是漢家、唐家之類公家的家 長。無論是皇帝,還是臣子,都通過上述「破私入公」的程序, 成為公家的成員;在「公家」的範疇裡,皇帝與臣子間建立擬制 的父子關係。 尾 形 勇 提 出 「 私 家 —公 家 」 說 , 已 歷 三 十 餘 年 , 但 尾 形 氏 並 非第一個提出這個見解者,早在 1947 年,深諳古代中國國制演變 的錢穆已表示: 政 治 上 僅 存 一 個 「 王 統 」, 而 沒 有 所 謂 「 王 家 」。 王 家 與 士 10 「 家國同構 」、「家 國一體」 的論點相 當普 遍,舉例 言之 ,如,吳 宗國 ,《中國古代 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頁 3、鄧小南,《祖宗之法》 (北京:三聯書店,2006),頁26-34。 11 尾形勇,《中國古代の「家」と國家》(東京:岩波書店,1979),本文引用為尾形 勇著,張鶴泉譯,《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北京:中華書局,2010)。
庶人家在政治制度上是不相懸異的,至少理論上如此。12 賓四以為制度理念上的「王家(皇室,皇帝的私家)」與士庶 人家同屬私家的範疇,與「王統」不同層次。如果將「王統」改 為 「 公 家 」、「 漢 家 」 或 「 唐 家 」, 賓 四 此 言 與 尾 形 氏 「 從 皇 帝 的 『家』到庶民的各『家』全都是處于同一地平線上的」13之說,其 實並無二致。惜賓四當年提出的論點未能獲得共鳴,至尾形勇始 重發此覆。 尾形氏著重闡述古代中國國家權力的相對自主性,從君臣稱 謂揭出古代國家體制下君臣關係的底蘊,其說有實證的依據,有 足觀者,但也存在若干有待解答的疑問。在方法論的層次,誠如 森 正 夫 的 批 評 , 尾 形 氏 未 能 為 其 論 點 提 出 契 合 中 國 史 進 程 的 理 由,解釋古代中國國家自主性之所從來,只是「先驗的存在」。14 在實質問題方面,尾形氏注意到漢代「一君萬民」體制下的君臣 關係,卻忽略魏晉以降形成的「君—臣—民」結構下君臣關係的 變化,更未注意到唐代臣子自稱形式的變化。換言之,尾形氏看 到漢唐之「同」,卻未深入理解漢唐之「異」。漢、唐皇帝雖皆以 臣某的形式為天稱臣(南郊)、為祖宗稱臣(宗廟),表現出延續 性,但在臣子面對皇帝的自稱形式上發生變化。應如何理解這個 變化?
三、唐代臣子稱姓與否的分化
15 不同於漢制臣子不稱姓,唐代臣子面對皇帝,發生以品級為 12 錢穆,《中國文化史導論(修訂本)》,頁104。 13 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89。 14 尾形勇的「私家—公家」說也受到學者的批評,主要是其說欠缺契合古代中國國家 權力形成的現實聯結,森正夫甚至批評他有陷入新的二元論的危險。參見森正夫, 〈 中 國 前 近 代 史 研 究 中 的 地 域 社 會 視 角 〉, 收 入 溝 口 雄 三 、 小 島 毅 主 編 , 孫 歌 等 譯,《中國的思維世界》(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頁 510。相關討論,參見 王 德 權 ,〈 士 人 、 鄉 里 與 國 家 〉, 收 入 王 德 權 ,《 為 士 之 道 — 中 唐 士 人 的 自 省 風 氣》,頁8-11。 15 王詩倫,〈唐代告身中的官人自稱形式〉,《大陸雜誌》,87:2(臺北,1993.8),頁 32-48。基準的不稱姓、稱姓之分化。蔡邕《獨斷》: 凡 群 臣 上 書 於 天 子 者 有 四 : … … 表 者 , … … 上 言 「 臣 某 言 」 , 下 言 「 臣 某 誠 惶 死 稽 首 死 罪 死 罪 。 」 左 上 方 附 曰 : 「 某 官 臣 某 甲 上 」 。 公 卿 校 尉 諸 將 不 言 姓 , 大 夫 以 下 有 同 姓官別者言姓。16(底線為筆者所加) 《唐六典》卷 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載: 凡 散 官 正 二 品 、 職 事 官 從 三 品 已 上 , 爵 郡 王 已 上 , 於 公 文 皆 不 稱 姓 。 凡 六 品 已 下 官 人 奏 事 , 皆 自 稱 官 號 、 臣 、 姓 名 , 然 後 陳 事 ( 通 事 舍 人 、 侍 御 史 、 殿 中 侍 御 史 則 不 稱 官 號)。 唐制官人依品位高下而有稱姓與否的分化,官位高者,公文 與奏事皆不稱姓,官位低者公文、奏事皆稱姓。尾形勇並未提及 這個變化,王詩倫根據尾形氏「私家—公家」之說,以唐代告身 文書的臣子自稱為主題展開考察,這是目前僅見的實證討論,有 助釐清問題。王氏指出:唐代告身文書裡,凡是以皇帝為對象的 臣子自稱,例皆稱臣。其次,告身為法制文書,其中的臣子自稱 形式,包括「公文」與「奏事」兩道不同程序,不宜全以公文視 之。最後,王氏循著尾形說,解釋唐代官人不稱姓與稱姓者的差 別,認為不稱姓的官人與皇帝的關係較為緊密。 王詩倫的探討補充了尾形說忽略漢唐之異的不足,拓展唐代 君臣關係的研究深度,有足稱者,但其論點仍存在若干待賡續探 討的問題: (一)王氏僅以版本傳抄之異,認定《六典》「職事官從三品」 為「從二品」之誤,缺少內證,在方法上稍有不足,有 必 要在文獻考訂外,闡明當時國制公文稱姓與否的界限, 為 何 劃 在 散 官 正 二 品 、 職 事 官 從 二 品 , 而 奏 事 卻 以 五 品 為 界? 16 漢.蔡邕,《獨斷》,北京:中華書局,1985。
從 九 品 官 制 的 結 構 看 , 唐 人 以 公 卿 大 夫 士 比 附 九 品 官 制 , 五 、 六 品 之 間 是 「 大 夫 ─士 」 的 分 野 , 三 、 四 品 是 區 隔「公 卿 ─大夫 」 的界線 。 根據唐 人 的看法 , 三品以上不 是積功 累 勞所能 致 ,而是 基 於與皇 帝 的緊密 關 係。《唐會 要》卷 81〈階〉條引「蘇氏(冕)記曰」:「乾封以前, 未有泛階之恩,應入三品者,以恩舊制特拜( 筆 者 按 : 以 文 義 與 對 仗 而 言 , 此 處 「 制 」 字 疑 衍 );入五品者,因選敘計階。」 官人晉 昇 三品以 上 散位, 須 「以恩 舊 特拜」 , 和「因選敘 計階」 、 依流平 進 入五品 者 情況不 同 ,顯示 皇 帝與三品以 上官人 關 係緊密 。 唐制官 人 品級的 認 定,以 官 人所帶的散 位為基 準 ,《唐 六 典》「 職 事官從 三 品」是 指 散位為從三 品 、 有 執 掌 的 官 人 ( 參 見 下 面 的 討 論 ) , 從 這 個 角 度 看 , 《六典 》 「職事 官 從三品 」 之說, 未 必不符 合 當時官制結 構的安 排 。若確 如 王氏通 過 版本比 對 所獲之 結 論,公文不 稱姓者 以 職事官 從 二品為 限 ,有必 要 從唐代 官 僚制秩序的 脈絡提出解釋。 (二)前引《六典》規定的「散官」、「職事官」,其定義為何? 王氏未加分辨。綜觀王氏的討論,似有將「職事官」一 詞 等同於職位(如,尚書、侍郎之類)的傾向。今人習從 字 面之意解讀唐制「職事官」一詞,但如此解釋是否符合 唐 制?唐〈公式令〉:「有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 散 官。」令文是以官人「有無執掌」為基準,明確定義「 職 事官」和「散官」的不同。令文是以「官人」為對象, 一 個有執掌的官人就是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其間透 露 出 一 個 倍 受 後 人 忽 略 的 訊 息 , 即 唐 令 「 職 事 官 」 、 「 散 官」,不是指一個官人擔任的職位、或官人所帶的散位 , 而 是 指 有 無 擔 任 職 位 的 官 人 , 一 如 致 仕 官 、 前 資 官 等 語 彙,都是指一個官人是否任職的狀態。唐制規定入流者 皆 帶散位,而前述〈公式令〉的定義,並未涉及一個官人 之 品 級 的 認 定 , 官 人 品 級 是 由 另 外 一 條 令 文 規 定 , 〈 官 品
令〉云:「凡九品已上職事,皆帶散位,謂之本品。」17官 人的品級(如,職事□品、散官□品)是以其所帶散位 為 基準,故謂之「本品」,即本人之品、從屬於官人一身 之 品 階 , 而 不 是 官 人 擔 任 之 職 位 的 品 階 。 試 舉 一 例 如 下 , 《舊唐書》卷 75〈張玄素傳〉: 是 歲 , 太 宗 嘗 對 朝 問 ( 太 子 左 庶 子 ) 玄 素 歷 官 所 由 , 玄 素 既 出 自 刑 部 令 史 , 甚 以 慚 恥 。 諫 議 大 夫 褚 遂 良 上 疏 曰 : 「 … … 陛 下 昨 見 問 張 玄 素 云 : 『 隋 任 何 官 ? 』 奏 云 : 『 縣 尉 。 』 又 問 : 『 未 為 縣 尉 已 前 ? 』 奏 云 : 『 流 外 。 』 又 問 : 『 在 何 曹 司 ? 』 玄 素 將 出 閤 門 , 殆 不 能 移 步 , 精 爽 頓 盡 , 色 類 死 灰 。 朝 臣 見 之 , 多 所 驚 怪 。 大 唐 創 曆 , 任 官 以 才 , 卜 祝 庸 保 , 量 能 使 用 。 陛 下 禮 重 玄 素 , 頻 年 任 使 , 擢 授 三 品 , 翼 贊 皇 儲 , 自 不 可 更 對 羣 臣 , 窮 其 門 戶 , 棄 昔日之殊恩,成一朝之愧恥。」(底線為筆者所加) 按《唐六典》,太子左庶子,正四品上。18褚遂良疏文 的「擢 至 三品」 , 顯然是 指 銀青階 , 而非其 職 位的品級。 《通鑑 》 亦載此 事 ,唯將 「 任官以 才 」一段 , 節略為「玄 素雖出寒微,陛下重其才,擢至三品,翼贊皇儲。」19明確 揭出唐 代 官僚制 運 用上「 才 —品— 職 」間的 關 聯。也就是 以官人 之 才能, 授 以從屬 於 其個人 的 散階( 擢 授三品), 再 根 據 其 散 階 , 授 任 「 翼 贊 皇 儲 」 ( 太 子 左 庶 子 ) 的 職 位。正 因 品階從 屬 於官人 一 身,而 非 其職位 , 故宋人多以 「人品 」 名之, 這 是唐代 個 體化官 僚 制的基 本 特徵。「官 人」與 「 本品」 是 唐代個 體 化官僚 制 的核心 概 念,官人的 17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64),〈官品令〉1乙,頁102。 18 唐 .李林 甫等,《唐六典 》(北 京:中 華書局 ,1983 ),卷 26 ,〈太 子三 師三少 詹事 府左右春坊內官〉「太子左庶子」條。 19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北京:中華書 局,1995),卷 195,〈唐紀十一〉「太宗 貞觀14年」條。
品階附 著 於其個 人 而非其 職 位。散 階 是個別 官 人的身分基 準,以 散 階為基 準 ,建立 從 皇帝、 百 官至於 庶 人的秩序。 官人所 帶 的散位 , 是君臣 互 動之際 的 身分憑 藉 ,是理解唐 代君臣互動的重要線索。20 (三)唐制五品以上官人不稱姓,六品以下官人,無論奏事或公 文,例皆稱姓。王氏根據尾形說,認為君、臣在破除私 家 的前提下,共同建立一個政治家庭(公家);只有不稱 姓 者才得以「破私立公」,進入以皇帝為首的「公家」。 循 著這個邏輯,唐代六品以下官人不稱姓,是否意味著他 們 已 處 在 「 唐 家 」 的 範 圍 外 ? 如 此 一 來 , 唐 代 「 公 家 — 私 家」的秩序原理是否已不同於漢世?前引《六典》提供 我 們理解這個問題的線索。六品以下官人奏事皆稱「官號 — 臣—姓—名」,唯「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則 不 稱官號。」意味著臣子奏事的自稱形式,因其政治位置 不 同而有差異,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三者都是 奏 事 、 朝 會 之 際 王 者 喉 舌 之 官 , 在 以 皇 帝 為 中 心 的 議 事 場 合,發揮維繫君臣互動與秩序的機能,故不稱官號。這 個 規定顯示唐代臣子自稱形式的分化,源自當時政治體系 的 運作,有必要從隋唐國制的變化理解其意義。 王 詩 倫 的 考 察 揭 示 唐 代 政 治 體 系 運 作 下 君 臣 互 動 的 重 大 變 化,甚有貢獻,她提出的結論大抵可從。唯其討論聚焦在現象面 的歸納,未說明唐代發生此一變化的緣由,留下進一步討論的空 間。 20 唐代官僚制秩序奠基在「官人」這個概念上,在官僚個體化的脈絡下,視官人在官 僚制秩序中的位置為「本人之品」。唐代律令裡的「本人之品」,專指官人所帶的散 階 ,故〈 官品令 〉視其 為「本 品 」。由 漢至 唐形塑 官僚制 秩序背 後「朝 廷─鄉 里─ 士人」關係發生變化,萌芽於漢晉之際的「人之品」概念,最終朝向隋唐個體化官 僚制秩序的方向演進,成立於貞觀的階職勳封四類官序並立的官僚制,即其歸宿。 隋代廢鄉官、行科舉後,原本代表鄉里入仕朝廷的官人,失去與鄉里的制度聯繫, 以個體形式入仕,個體化官僚制的成立,標誌隋唐以降士人性質的重大變化。關於 個 體化官 僚制概 念的成 立,參 見王德 權,〈士 人、鄉 里與 國家〉 第六節 「唐代 個體 化官僚制的誕生」。收入王德權,《為士之道》,頁53 以下。
四、「擬制的皇家家人」說
王詩倫的考察為唐代臣子稱姓與否課題的研究奠定基礎,甘 懷真踵其後,提出「皇帝擬制的皇家家人」說。唯其說與王氏頗 相逕庭,甘氏表示: 一 般 的 官 員 是 國 家 的 成 員 , 只 有 那 些 獲 得 特 別 榮 寵 者 , 才 能 夠 晉 升 為 擬 制 的 皇 家 成 員 。 官 員 委 質 策 名 為 臣 後 , 成 為 國 家 官 員 , 但 這 不 表 示 他 們 是 屬 於 皇 家 之 人 。 只 有 某 些 特 殊 的 官 員 , 因 其 功 業 或 位 階 可 以 成 為 皇 家 的 擬 制 的 家 人 。 … … 這 種 君 臣 間 的 家 人 關 係 至 遲 在 唐 代 已 經 制 度 化 , 形 諸 法 制 。 《 六 典 》 稱 姓 、 不 稱 姓 之 區 分 , 不 稱 姓 是 一 種 榮 寵 。 高 級 官 員 可 以 不 稱 姓 , 表 示 他 們 與 皇 帝 的 關 係 更 密 切 。 … … 不 稱 姓 、 但 稱 臣 某 , 表 示 官 員 更 進 一 步 隷 屬 于 皇 家,成為皇帝擬制的皇家家人。21(底線為筆者所加) 甘 氏 剖 析 中 古 君 臣 關 係 的 變 化 , 將 唐 代 官 人 依 官 爵 高 下 稱 姓、不稱姓的分化,詮釋不稱姓的官人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之制 度化。「皇家(王家)」是指皇帝的「私家」,不稱姓的官人獲得加 入皇帝私家的榮寵,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接著,甘氏以功臣配 享 宗 廟 為 例 , 說 明 唐 代 臣 子 不 稱 姓 的 意 義 , 是 從 原 本 「 臣 ( 奴 僕)」的位置,轉化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 甘氏認為唐代高級官人成為皇帝私家的擬制家人,這個論點 頗具創意,令人耳目一新。但深入地看,其間有不少待釐清的問 題: (一)首先必須指出,甘氏這段論述將官員分為一般與特殊兩類, 而後者才有資格成為皇家的擬制家人。22以漢唐間官人自稱 形 式 觀 之 , 漢 六 朝 尚 未 見 不 同 品 階 官 員 之 稱 臣 形 式 的 分 21 參 見甘懷真 ,〈中國 中古時期 「國家」 的型 態〉,收入甘 懷真,《皇權、禮儀與 經典 詮釋》(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頁170-172。 22 甘氏表示:「稱臣是己身獻給國家,但不稱姓,但稱『臣某』,則表示官員更進一步 隷屬於皇帝,而成為皇帝擬制的皇家家人。」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 頁171。化,這項分類顯然是針對唐制而設,不宜視為對漢唐之 制 的一般描述。 (二)按諸史籍,凡「王家、皇家、王室」等詞彙都是指皇帝所 自 出 的 血 緣 家 庭 , 即 皇 帝 的 「 私 家 」 , 而 非 「 國 家 」 或 「公家」。「擬制的皇家家人」意指高階官人成為擬制 地 隸 屬 皇 帝 「 私 家 」 的 成 員 。 甘 氏 立 論 雖 援 用 尾 形 勇 「 公 家—私家」說,但其解釋卻與尾形說大不相同。尾形勇 認 為無論君臣,面對皇帝一律不稱姓,姓是原本「私家」 的 標誌,不稱姓是「破私立公」,意味著在破除私家的前 提 下進入「公家」(即「國家」)。王詩倫也是根據這個 觀 點,認為唐制依官爵高下有不稱姓、稱姓之別,臣子不 稱 姓是官員破除其私家、進入以皇帝為家長之「公家」的 前 提 , 臣 子 不 稱 姓 是 由 「 私 」 入 「 公 」 。 但 甘 氏 援 用 尾 形 說 , 卻 認 為 不 稱 姓 者 是 進 入 「 皇 家 」 ( 皇 帝 私 家 ) , 是 「 由 公入私」地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這個論述不免令人感 到 困惑。 甘 氏 所 論 與 尾 形 氏 不 同 , 雖 未 必 為 非 , 但 相 較 於 尾 形 氏綿密 的 論證, 甘 氏既提 出 不同見 解 ,有必 要 作出具對稱 性的討 論 ,說明 : 為什麼 臣 子不稱 姓 是「由 公 入私」?更 有必要 提 出實證 依 據,說 明 這個變 化 發生在 隋 唐之世的理 由,但甘氏於此卻未置一詞。 甘 氏 既 以 官 人 不 稱 姓 作 為 「 擬 制 的 皇 家 家 人 」 之 指 標 , 首 先 面 對 的 疑 難 將 是 : 漢 代 官 員 面 對 皇 帝 普 遍 不 稱 姓,若 徇 著甘氏 的 邏輯, 不 稱姓是 隷 屬擬制 皇 家家人之指 標,是 否 表示漢 代 所有官 員 都是擬 制 的皇家 家 人?臣子面 對皇帝 不 稱姓, 非 始於唐 , 據前引 蔡 邕《獨 斷 》,除了特 定情況 , 漢制不 問 公卿或 下 吏,無 論 奏事或 公 文,面對皇 帝一律 稱 臣不稱 姓 ,而自 稱 臣某; 唯 有大功 勳 於國者,如 蕭何, 始 能獲得 「 贊謁不 名 」(稱 臣 而不稱 名 )的禮遇, 謂之「 殊 禮」。 甘 氏認為 一 般官員 皆 為國家 ( 公家)的成
員,只 有 特別獲 得 榮寵者 始 得成為 擬 制的皇 家 家人。這個 論點很 富 想像力 , 但在邏 輯 的延伸 層 次上, 如 何解釋漢制 官吏一 律 不稱姓 的 事實? 甘 氏既以 不 稱姓為 「 由公入私」 之津梁 , 和漢人 「 破家為 國」、「 破 私立公 」 的說法背道 而馳,誠有必要說明為何發生這個變化。 (三)甘氏認為唐代臣子不稱姓,其意義是從原本「臣」的位置 轉化為擬制的皇家家人,這個論斷也有悖常理。即使唐 世 不稱姓的官人仍須稱「臣」,臣即奴僕之意,時人知之 甚 稔。如,隋文帝開皇四年(584),派遣虞慶則出使突厥沙 缽略可汗: ( 虞 ) 慶 則 又 遣 稱 臣 , 沙 缽 略 謂 左 右 曰 : 「 何 謂 臣 ? 」 左 右 曰 : 「 隋 言 臣 , 猶 此 云 奴 耳 。 」 沙 缽 略 曰:「得為大隋天子奴,虞僕射之力也。」23 以 奴 釋 臣 , 認 為 臣 子 即 奴 僕 之 意 。 王 詩 倫 已 指 出 : 「凡是 以 皇帝為 對 象的臣 子 自稱, 例 皆稱臣 。 」甘氏將稱 臣而不 稱 姓解讀 為 脫離臣 ( 奴僕) 的 狀態, 成 為皇家的擬 制家人 , 不知何 據 ?如果 說 成為擬 制 的皇家 家 人,理應不 稱臣。 但 這麼說 , 顯然不 符 合唐代 君 臣關係 的 現實。《舊 唐書》卷 18 上〈武宗紀〉「會昌五年八月」中書奏: 伏 見 公 主 上 表 稱 妾 某 者 , 伏 以 臣 妾 之 義 , 取 其 賤 稱 , 家 人 之 禮 , 即 宜 區 別 。 臣 等 商 量 公 主 上 表 , 請 如 長 公 主 之 例 , 並 云 某 邑 公 主 幾 女 上 表 。 郡 、 縣 主 亦望依此例稱。 奏文指出:公主向皇帝呈奏的表文自稱「妾某」,宰相 認為「 妾 」是賤 稱 ,所謂 「 賤稱」 是 取其尊 卑 貴賤之意, 「 妾 某 」 意 同 「 臣 某 」, 面 對 皇 帝 自 稱 臣 某 、 妾 某 , 屬 於 23 宋 . 司 馬 光 ,《 資 治 通 鑑 》, 卷 176 ,〈 陳 紀 十 〉「 長 城 公 下 至 德 二 年 九 月 」 條 , 頁 5477。
「 君 臣 之 禮 」 的 範 疇 , 不 宜 運 用 在 與 皇 帝 有 血 緣 關 係 的 「 家 人 之 禮 」 上 。 換 言 之 , 自 稱 臣 妾 , 即 不 在 「 家 人 之 禮」的 範 疇,而 是 「君臣 之 禮」的 運 用。尾 形 勇曾專章討 論 「 家 人 」 的 意 涵 以 及 「 家 人 之 禮 」、「 君 臣 之 禮 」 的 運 用,認 為 在「私 家 —公(國 )家」 相 對的政 治 結構下,形 成「家人之禮」、「 君臣之禮」兩種秩序;前者著重血緣 長 幼 的 親 親 之 道 , 後 者 是 以 君 臣 尊 卑 上 下 為 原 則 的 尊 尊 之 道。24尾形氏此一區分與儒者「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 義斷恩」25的分野一致。公主與皇帝同屬皇室(私家),彼 此間的稱謂應援用「家人之禮」,不宜運用「君臣之禮」的 臣某、妾某。政事堂宰相們認為公主向皇帝自稱「妾某」, 不合禮制,應與皇帝敘「家人之禮」。可見唐人眼中,不稱 姓而稱「臣(妾)某」,不是「家人之禮」的合理運用。因 此,官 人 面對皇 帝 自稱臣 某 而不稱 姓 ,並未 改 變君臣互動 之際「 臣 」的奴 隷 狀態, 遑 論成為 擬 制皇家 家 人。無論品 級高低 , 官人面 對 皇帝一 律 稱臣, 顯 示二者 間 君臣關係之 嚴存。 至 於唐代 臣 子稱姓 與 否的分 化 ,其意 義 是在君臣關 係已成 的 前提下 , 分辨皇 帝 與官人 關 係之遠 近 ,固未涉及 皇家家人的範疇。 (四)甘氏討論中古君臣關係,重視委質為臣在締結君臣關係上 的 意 義 , 但 他 認 為 「 官 員 委 質 策 名 為 臣 後 , 成 為 國 家 官 員。」以委質策名描述君臣關係的締結,若運用在漢六 朝 的王畿百官,當無疑義,但若涉及唐代,並不精確。漢 六 朝王畿百官以委質之禮,與皇帝締結君臣關係,郡國官 員 在貢納之禮的脈絡下,代表其「鄉里」(郡國)與皇帝 建 立君臣關係。隋代展開「五服之內,政決王朝」的國制 調 整,元會禮上締結君臣關係的儀制發生根本變化,取消 內 官委質、外官貢納之禮,代之以不論內外、所有官人一 體 24 參見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154以下。 25 《禮記》(北京:中華書局,1997),〈喪服四制〉、〈本命〉。
稱 臣 的 舞 蹈 之 儀 。 即 使 唐 人 仍 以 委 質 等 語 彙 描 述 君 臣 關 係,僅止於比喻而已,遠非當日制度之現實。 隋 代 取 消 內 官 委 質 禮 , 不 是 單 純 的 詞 語 考 證 問 題 , 而 是 漢 代 以 來 締 結 君 臣 關 係 儀 制 的 重 大 變 化 。 若 忽 略 這 一 點,將無 法掌握 隋 唐君臣 關 係的變 化 及其意 義 。隋代元會 禮取消 委 質、貢 納 為臣之 禮 ,自此 君 臣關係 就 奠基在內外 一體、普遍稱臣的禮儀和制度形式中。唐制規定:「皇太子 已下, 率 土之內 , 於皇帝 皆 稱臣。 六 宮已下 , 率土之內, 婦人於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皆稱妾。」26在內外一體、 普遍稱 臣 的制度 形 式下, 官 人以個 人 身分( 以 散位為基準 的公卿 大 夫士身 分 等級) 為 媒介, 與 皇帝互 動 。又,皇帝 臨朝主 政 的背景 下 ,皇帝 與 五品以 上 官人互 動 頻繁,因而 產生調 整 、甚至 創 立新儀 制 的需要 , 唐代官 人 稱姓與否的 分化,當是發生在這個脈絡中。 (五)甘氏提出功臣配享宗廟,佐證其擬制皇家家人說,認為「配 享天子宗廟之禮的意義在於表示這些人已是真正的皇家 成 員,是皇帝的家人,即使死後,仍可與其君主共食。」27以 目 前 所 見 唐 世 功 臣 配 享 宗 廟 的 詔 書 觀 之 , 多 有 「 勤 勞 王 家」、「服勞王家」等語。28「王家」意指皇帝的私家,也 就是「皇家」。如此看來,甘氏的說法似有所本,但深 究 之,其說忽略宗廟祭祀在「皇帝之私」與「國制之公」 之 間的聯結。關於這個問題,尾形氏注意到皇帝為何向具 血 緣關係的祖宗自稱「臣某」,以皇家血緣為中心的宗廟 之 制,原本只有皇帝私家祭祀的性質,只是皇室一家之私 。 但通過受自天命的創業之君,對後來繼體之君的「冊命 」 儀式,賦予原屬私家性質之宗廟祭祀以「公」的意涵, 從 26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 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頁112。 27 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 171-172。甘氏頗以「共食」為由詮釋唐代 君臣間的「私」的關係,關於禮制中的「共食」問題,仍待釐清,暫置於此。 28 宋 .宋敏 求,《唐 大詔令 集 》( 臺北: 鼎文書 局, 1972 ), 卷 63,〈桓彥 範等配 享中 宗廟庭詔〉、〈蘇瓌劉幽求配享睿宗廟庭詔〉,頁347-348。
而 將 君 臣 關 係 置 於 血 緣 脈 絡 中 , 使 宗 廟 中 的 皇 家 血 緣 之 「私」,得以轉化為天下之「公」。29甘氏討論功臣配享宗 廟,未正視尾形氏「賦予君臣之義」的論點,以致作出 上 述論斷。 尾 形 氏 將 君 臣 關 係 納 入 血 緣 脈 絡 的 解 釋 , 當 然 可 能 出 自他主 觀 的想像 , 有必要 加 以驗證 。 從魏晉 至 隋唐間功臣 配享宗廟的議論看來,尾形氏的解釋並非無據: 魏 高 堂 隆 議 曰 : 「 按 先 典 , 祭 祀 之 禮 , 皆 依 生 前 尊 卑 之 敘 , 以 為 位 次 。 功 臣 配 食 於 先 主 , 象 生 時 侍 讌 。 讌 禮 , 大 夫 以 上 皆 升 堂 , 以 下 則 位 於 庭 , 其 餘 則 與 君 同 牢 。 至 於 俎 豆 薦 羞 , 唯 君 備 。 公 降 於 君 , 卿 大 夫 降 於 公 , 士 降 於 大 夫 。 使 功 臣 配 食 於 烝 祭 , 所以尊崇其德,明其勳,以勸嗣臣也。30 高 堂 隆 批 評 漢 世 功 臣 配 享 祭 於 廟 庭 的 作 法 , 認 為 功 臣 應祭於 堂 ,理由 是 功臣配 食 宗廟是 「 象生時 侍 讌」,侍讌 是以君 臣 關係為 媒 介展開 的 禮儀, 象 徵生前 的 君臣關係, 在君與 臣 死後仍 獲 延續。 功 臣生前 盡 心輔佐 皇 帝,故得配 享該帝 。 功臣配 饗 宗廟, 意 味著君 主 在世時 的 君臣關係獲 得延續 , 故「功 臣 配享某 皇 帝廟庭 」 。所謂 「 皆依生前尊 卑之敘 以 為位次 」 是公卿 大 夫士身 分 。高堂 隆 強調功臣配 享是延 續 君臣生 前 之「公 」 的聯繫 , 即所謂 「 生前尊卑之 敘」。 功 臣配食 是 在君臣 關 係而非 「 皇帝之 私 」的脈絡下 進行。 又 ,西晉 任 茂論功 臣 配食宗 廟 時,也 表 示:「今之 功臣, 論 其勳績 , 比咎繇 、 伊尹、 呂 尚,猶 或 未及。凡云 配食,各配食於主也,今主遷廟,臣宜從饗。」31臣子配食 各於所 事 之主, 當 所事之 主 遷祔之 際 ,配食 之 臣也隨之從 29 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280-287。 30 唐 . 杜 佑 ,《 通 典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 1988 ), 卷 50 ,〈 禮 十 : 吉 禮 九 〉「 功 臣 配 享」。 31 唐.杜佑,《通典》,卷50,〈禮十:吉禮九〉「功臣配享」。
饗,同 樣 表示功 臣 配享宗 廟 是在君 臣 之義而 非 皇帝之私的 脈絡下 展 開。由 此 觀之, 甘 氏認為 : 「祀於 宗 廟的意思是 將其人的家臣地位提升至家人。」32將功臣配享納入皇帝擬 制皇家家人的範疇,顯與魏晉時人的認識有出入。 唐 代 功 臣 配 享 宗 廟 制 仍 在 君 臣 關 係 的 脈 絡 下 展 開 , 貞 觀朝討論功臣配享制度,並定於令。《唐會要》卷 18〈雜 錄 〉 載 貞 觀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 643 ) 秘 書 監 顏 師 古 議 曰: 況 乎 臣 之 立 功 , 各 因 所 奉 , 享 祀 之 日 , 從 主 升 配 。 禘 之 為 祭 , 自 於 本 室 , 廟 未 毀 者 , 不 至 太 祖 之 庭 , 君 既 不 來 , 而 臣 獨 當 祀 列 。 對 揚 尊 極 , 乃 非 所 事 , 豈 容 山 河 之 誓 , 務 乎 殷 重 , 霜 露 之 感 , 從 於 簡 略 , 論 情 即 理 , 孰 曰 可 安 ? 今 請 祫 配 功 臣 , 禘 則 不 預 , 依經合義,進退為允。 顏 師 古 從 祭 義 的 角 度 , 指 出 : 功 臣 配 享 是 生 前 「 因 所 奉」之 主 而立功 , 死後享 祀 ,自然 也 須「從 主 升配」,怎 能君既 不 來而臣 獨 祀。和 前 引高堂 隆 、任茂 的 看法相同, 顏師古 也 是從君 臣 關係說 明 功臣配 享 ,其間 未 涉及君臣間 「私」 的 聯結。 功 臣配享 宗 廟,得 以 配食於 先 帝,旨在強 調 君 臣 之 義 。 《 唐 會 要 》 卷 18 〈 配 享 功 臣 〉 載 蘇 冕 駁 議 曰: 配 食 之 義 , 用 旌 元 勳 , 讓 協 經 綸 , 功 成 締 構 , 君 臣 義重,終始禮崇,生承帶礪之恩,死陪嚴敬之祀。 蘇 冕 也 以 「 君 臣 恩 義 」 解 釋 功 臣 配 享 宗 廟 之 制 , 和 高 堂隆、 顏 師古的 說 法一致 , 皆足以 佐 證尾形 氏 提出的論點 並非無據。 前 引 高 堂 隆 是 從 臣 下 侍 讌 解 釋 功 臣 配 享 , 或 以 為 「 侍 32 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171。
讌」未 必 是在君 臣 關係的 脈 絡下進 行 。關於 這 一點,尾形 勇 曾 辨 析 皇 帝 宴 集 時 「 家 人 之 禮 」 與 「 君 臣 之 禮 」 的 差 異,皇 帝 與宗室 成 員的宴 集 是在家 人 之禮的 規 範下進行, 宴集百 官 則是本 著 君臣關 係 的脈絡 , 時人也 明 確認識到二 者 的 區 隔 。 正 因 「 家 人 之 禮 」 與 「 君 臣 之 禮 」 有 公 私 之 別 , 因 而 制 度 化 成 為 皇 帝 宴 設 空 間 的 分 化 , 其 制 起 源 甚 早。唐 承 兩晉, 規 定:皇 帝 宴集百 官 的地點 在 朝堂,宴集 同姓則在東堂。33東堂與朝堂分別是皇帝與本族(同姓)、 皇帝與 百 官(異 姓 )互動 的 空間, 前 者是家 人 之禮(「私 家 之 禮 」 ) 的 範 疇 , 是 「 私 」 的 空 間 ; 後 者 以 君 臣 之 禮 (「公 家 之禮」 ) 為基調 , 是「公 」 的領域 , 二者的空間 機能顯然是有區隔的。至於唐代君臣的宴集,如: ( 宋 ) 璟 嘗 侍 宴 朝 堂 , 時 易 之 兄 弟 皆 為 列 卿 , 位 三 品 , 璟 本 階 六 品 , 在 下 座 。 易 之 素 畏 璟 , 妄 悅 其 意 , 虛 位 揖 璟 曰 : 「 公 第 一 人 , 何 乃 下 座 ? 」 璟 曰:「才劣品卑,張卿以為第一人,何也?」34 此 事 應 當 是 武 后 宴 請 百 官 於 朝 堂 的 情 景 , 宋 璟 時 任 御 史中丞 , 從五品 , 其散階 猶 為六品 。 據傳文 , 宋璟侍宴, 其位次 依 其六品 散 階而定 , 而非五 品 職位為 據 。因此,宋 璟自以 為 「才劣 品 卑」, 不 得預於 大 夫(五 品 散階者)以 上之座 , 只能「 在 下座」 。 宋璟「 才 劣品卑 」 的說法,即 前述官 人 之「才 ─ (本) 品 ─職」 的 脈絡, 固 未涉及「職 (位) 」 的範疇 。 換言之 , 宋璟自 言 「品卑 」 是以其六品 33 唐 . 杜 佑 ,《通 典 》, 卷 81 ,〈禮 四 十 一 : 凶 禮 三 〉「 皇 后 為 親 屬 舉 哀 議 」 引 尚 書 王 彪 之 議 :「 若 至 尊 自 應 舉 哀 外 族 於 朝 堂 , 是 也 。 自 若 不 舉 哀 , 唯 應 從 太 后 遠 出 朝 堂。未喻其禮,謂從舉哀之禮,自中朝迄於中興,朝廷已粗有常儀。至尊為內族於 東堂舉哀,則三省從臨;為外族及大臣於朝堂舉哀,則八座丞郎從臨。至尊之奉太 后,既率朝臣之儀,又盡家人之禮。二三情敬,實兼參臣子。今不應自舉哀者,謂 應 從 太 后 臨 於 式 乾 殿 , 太 后 位 西 面 東 向 , 至 尊 位 北 面 南 向 。 」 以 實 例 言 之 , 高 宗 朝,武后宴其親族於朝堂,因為后族亦屬異姓,而非東堂。 34 五代‧劉朐等,《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卷 96,〈宋璟傳〉。
本階而 發 。根據 這 段敘事 , 臣子侍 宴 時的位 次 是以官人的 散階為 據 。〈宋 璟 傳〉說 明 皇帝宴 集 百官, 是 在以官人的 散位為 基 準之官 僚 制秩序 下 進行。 也 就是說 , 隋代取消內 官委質 為 臣之禮 後 ,在以 散 官為基 準 的個體 化 官僚制平臺 上,展開皇帝與個別官僚的互動。 綜 上 所 論 , 功 臣 配 享 宗 廟 既 「 象 生 前 侍 讌 」 , 是 君 臣 關係在 時 間上的 延 續,揭 示 唐代君 臣 關係是 將 個 體化官僚 制秩序 , 涵攝在 以 皇帝為 起 點的整 體 世間秩 序 內,這是隋 唐 之 際 重 構 政 治 秩 序 的 方 向 。 配 享 宗 廟 的 功 臣 , 仍 是 以 「臣」 的 身分, 侍 奉生前 之 君。魏 晉 隋唐間 人 多在君臣之 義的脈 絡 詮釋功 臣 配享, 強 調的是 上 下尊卑 之 分,也足以 說明這一點,不宜解讀為配享功臣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 (六)從論證的邏輯層次看,甘氏以功臣配享宗廟制為據,佐證 唐代高級官人成為擬制皇家家人說,也有疑問。漢世已 有 功臣配享宗廟之制,中經魏晉以迄隋唐,皆有其制。以 功 臣配享證明唐代高級官人成為皇家擬制家人,是否表示 早 有其制的漢六朝時期,高級官人也是擬制的皇家家人? 若 如此,又為何說皇家擬制家人至唐代始制度化?如果說 , 唐代功臣配享宗廟制發生重大變化,與漢六朝不同,也 有 必要說明其不同,甘氏顯然未照顧到其說在邏輯延伸上 的 完整性。 其 次 , 不 論 甘 氏 擬 制 皇 家 家 人 之 說 是 否 允 當 , 配 享 宗 廟的功 臣 人數有 限 ,官人 品 級若符 合 《六典 》 不稱姓的規 定,但 未 得配享 宗 廟者, 是 否不在 擬 制皇家 家 人之列?據 《唐會要》卷 18〈配享功臣〉條載,從高祖至憲宗十帝, 配享功臣共 42 人,平均每帝配享功=人。按,宣宗大中四 年五月(850)宗正少卿李從易奏文:「故自武德已來,功 臣列在祀典三十八人。」35兩個數字雖有些許出入,但武宗 以前配 享 宗廟功 臣 人數在 四 十人左 右 ,大概 是 沒有什麼問 35 宋.王溥,《唐會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卷 18,〈雜錄〉引「(宣宗 大中)四年五月」條。
題的。 無 論如何 , 這個數 字 顯然不 及 《六典 》 規定不稱姓 之臣子 人 數。如 此 一來, 甘 氏以配 享 功臣為 主 題的討論, 就可能陷入以局部事例解釋整體的方法論陷阱中。 (七)甘氏以不稱姓作為擬制皇家家人的論據,解釋唐代二品以 上官人公文不稱姓,若徇著這個論點,將如何理解五品 以 上官員奏事不稱姓的事實?是不是說,在公文與奏事的 不 同場合,皇家擬制家人的範圍也有盈縮,也有不同的等 級 規範,或二品,或五品?又將如何看待公文稱姓、但奏 事 卻不稱姓的三至五品官人與皇帝的關係?這麼一來,問 題 將變得更為複雜難解。 唐 制 在 公 文 、 奏 事 的 不 同 場 合 作 出 臣 子 稱 姓 與 否 的 規 定,在 理 解這個 課 題時, 不 得不問 : 為什麼 在 唐 代形成這 種制度 ? 唯有整 體 掌握唐代 國制的 變 化,以 及 國制變動下 君 、 臣 角 色 的 變 化 , 始 能 瞭 解 臣 子 稱 姓 與 否 之 分 化 的 意 涵,進 而 釐清君 臣 關係演 變 之動向 。 單單根 據 功臣配享, 逕以稱姓與否作出擬制皇家家人的結論,並不周延。 (八)最後,甘氏援引「如(若)家人」的事例,指出:「只有 某些特殊的官員,因其功業或位階,可以成為皇家的擬 制 的家人。」認為這種君臣間的「家人關係」,至遲在唐代 已 經 制 度 化 , 形 諸 法 制 , 表 現 為 唐 制 官 人 稱 姓 與 否 的 分 化。 首 先 , 以 嚴 格 的 語 意 分 析 看 , 「 如 ( 若 ) 家 人 」 終 究 和 「 擬 制 家 人 」 不 同 , 「 如 ( 若 ) 」 只 是 狀 態 的 比 附 , 「擬制 」 卻涉及 制 度情境 的 擬構, 不 能視為 相 同的概念。 事實上 , 唐 代君 臣 都深知 君 臣與家 人 在制度 層 面的差異, 如前引 政 事堂宰 相 建議公 主 上書不 宜 自稱妾 某 、在朝堂宴 集百官 、 在東堂 宴 集同姓 。 尾形勇 也 曾引用 北 魏孝文帝宴 請百官 , 諸王至 , 百官隨 即 離席的 故 事,說 明 時人明確認 識其間 的 制度差 異 。皇帝 與 百官是 在 「君臣 之 禮」(公) 的背景 下 宴集, 而 皇帝與 諸 王的飲 宴 則是以 「 家人之禮」
(私)為基調。36我們有理由相信,當時離去的百官裡,應 包括官 僚 金字塔 頂 點的高 級 官人, 但 他們顯 然 沒有將自己 當作皇 家 家人。 無 論大臣 和 皇帝關 係 如何緊 密 ,甚至可能 被皇帝 視 為「如 家 人」, 那 只是在 人 際關係 層 次緊密聯繫 的比擬 。 在現實 的 政治生 活 裡,「 如 家人」 並 未反映在禮 制 的 建 構 或 實 踐 上 , 高 階 官 人 依 然 不 在 「 家 人 ( 皇 帝 私 家)」 的 制度範 圍 內。類 似 情況也 出 現在開 皇 二十年十月 ( 600 ) 隋 文 帝 廢 太 子 楊 勇 一 事 上 , 文 帝 「 集 百 官 立 于 東 面,諸親立於西面,引勇及諸子列於殿庭。」37百官與宗室 成員分立東、西兩面,明確區別百官與皇家家人的不同。 以 下 擬 從 實 證 的 角 度 , 檢 視 魏 晉 隋 唐 間 史 書 「 如 家 人」的 事 例。甘 氏 援引南 齊 太祖與 陳 顯達之 例 ,論證皇帝 和高級 官 人間存 在 擬制的 皇 家家人 關 係。但 筆 者檢視魏晉 至 隋唐 間 的正史 、 唐代筆 記 小說和 《 全唐文 》 ,未見此類 皇帝表示與異姓官人間有「如家人」關係的事例。38在隋唐 典 籍 皆 未 見 其 例 的 情 況 下 , 如 何 能 以 未 經 檢 證 的 孤 例 為 據,而 且 還是南 朝 之例, 佐 證唐代 擬 制皇家 家 人已制度化 之說。我們不妨看看甘氏引用的《南齊書》卷 26〈陳顯達 傳〉: 太 祖 即 位 , 遷 中 護 軍 , 增 邑 千 六 百 戶 , 轉 護 軍 將 36 參見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198-203,尤其是頁203 註3。 37 宋 . 司 馬 光 ,《 資 治 通 鑑 》, 卷 179 ,〈 隋 紀 三 〉「 開 皇 二 十 年 冬 十 月 乙 丑 」 條 , 頁 5581。 38 甘氏認為:「唐代官員上表感謝皇帝的關心,經常有『憂若家人』(陳子昂〈為宗舍 人 謝 賻 贈 表 〉) 之 語 。 」 甘 懷 真 ,《 皇 權 、 禮 儀 與 經 典 詮 釋 》, 頁 170 。 但 筆 者 檢 索 《 全 唐 文 》, 其 實 這 類 事 例 並 不 常 見 , 另 一 個 相 近 的 事 例 是 「 曲 被 恩 慈 , 義 同 家 人 。 」(《全 唐 文 》, 卷 424 , 于 邵 ,〈為 田 僕 射 薨 謝 制 使 問 表 〉) 此 外 未 見 其 例 。 必 須注意的是這類事例是臣下對皇帝賻贈、慰問時表達謝忱,與陳顯達之例般皇帝主 動以「如家人」描述君臣關係的情況不同。大體而言,唐代史料所見與皇帝有關的 「家人」事例,多為皇室血緣範圍內人際關係的運用。如,《舊唐書》,卷7,〈中宗 紀 〉「 神 龍 元 年 三 月 己 丑 詔 書 」 言 :「 退 朝 私 謁 , 仍 用 家 人 之 禮 。 」《 舊 唐 書 》, 卷 95 ,〈 睿 宗 諸 子 : 讓 皇 帝 憲 傳 〉 載 玄 宗 祭 宋 王 憲 文 :「 一 代 兄 弟 , 一 朝 存 歿 , 家 人 之禮,是用申情。」都是指皇家血緣關係內部的互動。
軍 。 顯 達 啟 讓 , 上 答 曰 : 「 朝 廷 爵 人 以 序 。 卿 忠 發 萬 里 , 信 誓 如 期 , 雖 屠 城 殄 國 之 勳 , 無 以 相 加 。 此 而 不 賞 , 典 章 何 在 。 若 必 未 宜 爾 , 吾 終 不 妄 授 。 於 卿 數 士 , 意 同 家 人 , 豈 止 於 君 臣 邪 ? 過 明 , 與 王 、 李俱祗召也。」 蕭 齊 建 國 過 程 裡 , 陳 顯 達 功 勳 彪 炳 , 齊 太 祖 即 位 後 , 論功行 賞 ,擬授 予 護軍將 軍 一職。 陳 顯達對 此 任命表示謙 讓,但 齊 太祖以 其 功高, 認 為「朝 廷 爵人以 序 ,……此而 不賞, 典 章何在 ? 」然後 說 出「意 同 家人, 豈 止於君臣」 的話來 。 齊太祖 意 在勸陳 顯 達接受 護 軍將軍 的 任命,「意 同家人 」 只是在 蕭 道成與 陳 顯達對 話 之際, 在 人際關係的 層次上 強 調君 臣 間 的親近 , 若視此 例 為制度 擬 構層次的家 人關係 , 實有過 度 詮釋之 虞 。六朝 時 期,這 種 人際關係親 近視如 同 家人的 用 語,也 時 見於長 官 與部屬 間 ,如,《宋 書》卷 42〈劉穆之傳附劉瑀傳〉載劉瑀對顧邁之言:「公 ( 始 興 王 ) 以 家 人 待 卿 , 相 與 言 , 無 所 隱 , 而 卿 於 外 宣 泄,致 使 人無不 知 。我是 公 吏,何 得 不啟。 」 此處「以家 人 待 卿 」 也 不 宜 視 為 在 制 度 層 次 的 發 言 , 而 是 「 與 言 無 隱 」 的 人 際 關 係 , 和 齊 太 祖 「 意 同 家 人 , 豈 止 於 君 臣 邪 ? 」 皆 出 於 相 同 的 層 次 。 事 實 上 , 在 「 門 內 之 治 恩 掩 義,門 外 之治義 斷 恩」的 儒 家傳統 下 ,時人 仍 嚴謹分辨君 臣與家人之分野。《晉書》卷 78〈王坦傳〉載: ( 王 ) 坦 在 職 數 年 , 遷 侍 中 。 時 成 帝 每 幸 丞 相 王 導 府,拜導妻曹氏,有同家人,坦每切諫。 在 東 晉 這 個 門 閥 政 治 的 時 代 , 軍 權 繫 於 世 家 大 族 之 手,晉 成 帝拜王 導 之妻, 「 有同家 人 」,已 不 只是對話或 人際溝 通 的層次 , 而是皇 帝 「拜」 王 導之妻 的 禮儀行為。 成帝或 許 只是出 於 承認當 時 權力之 現 實,但 其 行為逾越了 君臣上 下 之義應 有 之分際 , 違反「 門 外之治 義 斷恩」的原
則 , 王 坦 才 「 每 切 諫 」 。 這 個 例 子 說 明 時 人 認 為 皇 帝 以 「有同 家 人」的 禮 儀實踐 , 與臣下 互 動,不 符 合君臣上下 之儀制 , 更反證 齊 太祖「 意 同家人 」 一語的 侷 限,不宜過 度詮釋為制度或禮儀實踐層次的概念。 甘 氏 未 提 出 其 他 事 例 以 強 化 其 論 證 , 單 以 齊 太 祖 「 意 同家人 」 一語, 認 定整個 魏 晉南北 朝 、乃至 隋 唐君臣關係 的家人 化 。從方 法 論的角 度 看,這 是 孤證, 孤 證雖未必不 能成立 , 但前提 是 必須對 與 此孤證 有 關之事 態 詳加論證, 並佐以 當 時的制 度 處境, 始 能作出 陳 述。但 魏 晉南北朝至 隋唐時 期 ,皇帝 視 臣下如 同 家人的 事 例,僅 前 引齊太祖一 例,何 況 還有東 晉 王坦的 相 反事例 。 甘氏據 此 未經詳論之 孤證, 在 未詳加 舉 證的情 況 下,直 接 聯繫到 《 六典》臣子 稱姓、 不 稱姓的 分 化,認 為 唐代君 臣 間的擬 制 皇家家人關 係已制 度 化,鬆 散 的論證 過 程,實 不 足以支 撐 這個很有想 像力的論點。 綜合以上幾點看來,甘氏嘗試對唐代君臣關係提出不同既往 的解釋,值得肯定,但在方法與論證過程上,欠缺嚴謹的程序, 無論事實或邏輯層次上,都存在著重大缺陷,所論未能契合唐人 自 身 的 認 識 與 唐 代 政 治 體 系 之 現 實 。 以 致 單 從 今 人 之 想 像 , 在 「皇帝之私」的傾向下作出擬制之皇家家人的論斷。以下擬從隋 唐的國制變動,剖析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之緣由。
五、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析
由 漢 至 唐 官 人 自 稱 形 式 發 生 變 化 , 表 現 在 奏 事 或 公 文 的 場 合,依官爵高下而有稱姓、不稱姓的分化。一如尾形勇所論,無 論漢世,還是唐代,皇帝以天子身分為天稱臣,以皇帝身分為祖 宗稱臣,並無不同。39從這個角度看,漢唐間的國家結構有其延續 的 一 面 , 立 足 於 皇 帝 為 天 、 為 祖 宗 稱 臣 而 成 立 的 漢 家 與 唐 家 結 39 有 關 漢 唐 間 皇 帝 祭 祀 , 參 見 金 子 修 一 ,《 中 國 古 代 皇 帝 祭 祀 研 究 》, 東 京 : 岩 波 書 店,2006。構 , 並 未 發 生 根 本 的 改 變 。 在 漢 唐 間 國 家 結 構 之 延 續 性 的 前 提 下,才能進一步探討唐制官人稱姓與否發生分化的意義。 首先,臣子稱姓與否的分化,可能始於何時?漢世,無論是 公文或奏事,官吏面對皇帝一律自稱「臣某」而不言姓;唐代有 稱姓與否的分化。公文與奏事之際稱姓與否的分化,意味著皇帝 與官人之互動發生變化。衡諸漢唐間的國制變遷,這個變化最可 能發生在以下兩個時段:(一)漢晉之間、(二)南北朝後期至 隋唐間。以下分別析論之。 漢晉間的國制變動,主要表現在尚書省體制與九品官人法的 成立上,從魏明帝欲觀尚書省文書的故事看,皇帝尚未直接介入 朝堂裡日常國政的運作,皇帝權力集中的動向與程度並不顯著, 作 為 政 府 首 腦 的 尚 書 令 , 仍 得 以 維 持 獨 相 制 下 元 首 型 長 官 的 權 力。魏晉官僚制的動向表現為九品官制與士庶之別的成立,士人 身分確認之權雖上移司徒府,但定義士人身分與資格的權柄仍在 鄉里,其意義止於中央集權,與皇帝權力擴大與否無直接關係。 由此觀之,漢晉之際的國制變動以中央集權為主軸,皇權集中的 傾 向 不 顯 著 , 皇 帝 與 百 官 的 互 動 未 出 現 明 顯 變 化 , 此 時 發 生 公 文、奏事稱姓分化的可能性並不高。 南北朝後期以降至隋唐,國制發生「五服之內,政決王朝」 的重大變化,同時,皇帝制度地介入日常國政,議政空間從過去 的朝堂轉移到皇帝的殿廷。前者表現為朝廷對郡國的集權,後者 是皇帝臨朝主政的開端。於是,以皇帝臨朝主政為主軸,調整以 三省為主體的政府組織,擴大皇帝與官僚群體的互動,塑造君臣 互 動 的 新 形 式 。 在 官 僚 制 秩 序 方 面 , 隋 唐 之 際 完 成 從 魏 晉 以 來 「官—士」二軌到「官=士」的轉變,士人不再依憑於鄉里而入 仕,朝廷取代鄉里,掌握定義士人資格的權柄。至貞觀年間,成 立以散官制為主軸之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由此觀之,隋唐皇權與 官僚制秩序皆發生重大變化,君臣間互動面臨調整的需要。漢唐 臣子自稱形式的變化,可能發生在南北朝後期至隋唐間。 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發生在五、六品之間,又依公文與
奏事的不同,五品以上官人有稱姓、不稱姓的分化。公文是指官 人在公文書上的署名,奏事是官人面對皇帝時的敷奏,但無論何 者,都是在當時變動的國制平臺下展開。以下擬從唐代國制運作 的 角 度 , 剖 析 公 文 與 奏 事 的 分 化 發 生 在 什 麼 可 資 理 解 的 歷 史 脈 絡。 (一)五品以上奏事不稱姓 唐制崇重五品以上,充分反映在官人待遇的品級構成上。單 就制度形式觀之,以五品作為九品官制的分界線,非出於唐人的 創造,而是承襲魏晉以來之舊制,唐制與魏晉六朝並無不同。但 深究之,唐制雖承魏晉之舊,卻賦予舊制以契合當代政治體系的 意涵,隋唐之際新創的儀制,尤其表現這個傾向,如,官人服色 制與隨身魚符(袋)制。這兩項儀制皆始於隋世而成於唐初,為 漢六朝所無,都是因應皇帝臨朝主政所作的制度創新。官人服色 制始於隋煬帝,規定五品以上之服色,未及於六品以下,其意義 須與文帝開皇年間成立的官人魚符制合觀。官人魚符制同樣限定 五品以上官人佩戴,魚符是皇帝臨朝主政下官人「應徵召」、入朝 檢驗身分之憑證。五品以上官人始有魚符,六品以下無之,大業 服色是在開皇官人魚符制的基礎上,進一步以服色標示五品以上 官人身分。由此觀之,崇重五品以上的隨身魚符、官人服色制之 創立,其背景在隋代皇帝臨朝主政與五品以上官人互動之需。官 人著用常服,入朝參議政事,在皇帝面前,展示以衣服顏色標示 的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這是隋唐普遍稱臣形式下個別官人之身 分展示。官人章服制固不止於官僚群體自身的身分標誌,更是以 個別官人之身分為媒介展開君臣間的互動。官人服色、隨身魚符 等制始創於隋世而成於唐初,正是出於皇帝臨朝主政的新形式, 這一點提供我們探究唐制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課題的重要線 索。40 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雖無直接史料說明其立制之由。 40 唐代官人服色、隨身魚符制皆出現於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之際,相關討論,參見 王 德權,〈從官 人章服制 看唐 代君臣關 係〉,收 入張廣達 主編,《唐宋 時期的名 分秩 序》,臺北:政大人文研究中心,預定2015年年中出版。
唯漢制已有稱姓的例外規定,蔡邕《獨斷》指出:「公卿校尉諸將 不言姓,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言姓。」漢代所有官員面對皇帝 皆自稱「臣某」,只有「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時始自稱姓名。 漢制的「例外」規定,是基於官僚制運作的原則而設。所謂「大 夫以下」,據宮崎巿定的看法,漢代秩俸可歸納為萬石、二千石以 上 、 六 百 石 以 上 、 二 百 石 以 上 以 及 百 石 以 下 五 個 級 別 , 與 公 、 卿 、 大 夫 、 士 ( 上 士 、 下 士 )、 庶 民 階 級 對 應 , 六 百 石 和 大 夫 相 對,六百石以上即公卿大夫。41唐制五六品之際是大夫、士身分的 分界線,也是官人奏事稱姓與否的基準。從這個角度看,在臣下 稱姓與否的規定上,《獨斷》的官僚分層與唐制五品以上不稱姓, 本質上並無大異,不同處在漢制為例外,而唐制為常態。唐制官 人 稱 姓 與 否 的 分 化 , 同 樣 也 是 出 於 官 僚 制 運 作 的 原 則 。 究 其 根 源,漢代官僚制的規模不若唐世,且皇帝未臨朝主政,與官僚群 體 的 互 動 還 不 頻 繁 , 因 此 , 官 員 稱 姓 與 否 表 現 為 例 外 規 定 的 形 式。歷經漢唐間國制組織化的進程,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 官僚群體與政府規模趨於擴大,皇帝與官僚的互動頻繁。於是, 官人稱姓與否不再如漢制般出之以例外規定的形式,而是明確、 常態的品級規範。換言之,隋唐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並未涉及 國家型態的變化,而是源自當時國制組織化脈絡下皇帝與日常國 政的聯繫。 皇 帝 臨 朝 主 政 是 隋 唐 重 塑 國 制 的 主 軸 , 又 重 新 釐 定 三 省 關 係,為皇帝臨朝主政奠定基礎,形成以皇帝為中心的一元化議政 體制。每日臨朝聽政之際,與官僚群體的互動趨於頻繁,入朝參 議朝政的官人,以五品以上為主,他們參與朝政之際,在皇帝面 前 呈 現 井 然 的 秩 序 。 這 些 「 每 日 朝 參 」 的 官 人 , 就 是 後 來 唐 代 「常參官」的主體。「常參官」一名始於隋唐皇帝臨朝主政的背景 中,至其構成,據《大唐六典》卷 2〈吏部尚書〉「吏部郎中員外 郎」條載: 41 宮崎巿定著,韓昇、劉建英譯,《九品官人法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 45。
凡 京 師 有 常 參 官 ( 謂 五 品 以 上 職 事 官 、 八 品 已 上 供 奉 官 、 員 外 郎 、 監 察 御 史 、 太 常 博 士 )、 供 奉 官 ( 謂 侍 中 , 中 書 令 , 左 、 右 散 騎 常 侍 , 黃 門 、 中 書 侍 郎 , 諫 議 大 夫 , 給 事 中 , 中 書 舍 人 , 起 居 郎 , 起 居 舍 人 , 通 事 舍 人 , 左 . 右 補 闕、拾遣,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 諸司長官(謂三品已上長官)。(底線為筆者所加) 《唐六典》卷 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 凡 京 司 文 武 職 事 九 品 已 上 , 每 朔 、 望 朝 參 ; 五 品 已 上 及 供 奉官、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每日朝參。 在京九品以上職事官,每個月的朔、望日二度朝參,唯五品已上 及供奉官、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等官皆須每日入朝,與 皇帝共議國政,故名常參官。常參官的主體是五品以上職事官, 故制敕每言及常參官多冠以「五品以上」。42主要成員是中書、門 下、尚書三省五品以上官人,但也包括六品以下的清官,如,八 品以上的供奉官,尚書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等。43 常參官出現在隋唐皇帝臨朝主政的一元議政體制中,五品以 上官人是常參官的主體,在「階(散階)職(職位)相當」的人 事任用原則下,擁有五品散位者擔任五品官職,在三省為主體的 國制下,主要是尚書省兩僕射、兩丞、諸司尚書、侍郎和郎中, 中書省中書令、侍郎、中書舍人以及門下省侍中、門下侍郎和給 事中,三省官員成為參與朝政的主體。不難想見朝廷議政之際, 與皇帝互動的主要對象是五品以上常參官,唐制規定五品以上官 人奏事不稱姓,正是出自這個脈絡。 42 宋 . 王 溥 ,《唐 會 要 》, 卷 24 ,〈朔 望 朝 參 常 朝 日 附 〉 引 「(肅 宗 ) 乾 元 三 年 四 月 十 五日敕」:「員外郎、五品以上常參官,自今以後,非朔望日,許不入。賊平之後, 依舊常參,時安史據河洛故也。」 43 六品以下供奉官、御史等常參官,是否自隋代皇帝臨朝主政伊始,即列入每日朝參 之 列 , 已 不 可 考 。 唯 以 官 制 演 變 的 形 勢 觀 之 , 這 種 可 能 性 是 存 在 的 。 如 ,《 隋 書 》 (北京:中華書局,1973),卷 25,〈刑法志〉載:「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言大理 官 司恩寬 。(文 )帝以 曠為忠 直,遣 每旦於 五品行 中參見 。」說 明皇帝 每日臨 朝主 政伊始,與五品以上官人議政,但也個別地准許六品以下特定官人參議。
(二)二品以上官人公文不稱姓 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既根源於隋唐皇帝臨朝主政,二 品以上官人公文不稱姓的規定,也應從這個脈絡尋求可能解釋。 二品以上官人在公文中不稱姓,顯然較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 的身分等級為高,寓有崇重高階官人之意,這一點與二品以上官 人的性質有關。 《六典》規定公文不稱姓的官人包括:從二品以上職事官、 正二品以上不擔任職位的散官(即開府、特進)。擁有二品以上資 格者的官人不多,在階職相當的人事任用原則下,從二品以上官 人 擔 任 的 職 位 , 只 有 尚 書 令 、 兩 僕 射 與 太 尉 、 司 空 、 太 師 等 三 公。三公、尚書令不常置。因此,從二品職位一般只有左、右僕 射。即使設置三公,若非皇帝特命,否則不負實際統治之責,除 了以個人身分向皇帝呈奏表、狀外,在制、敕等公文書上署名的 機會不多。至於開府、特進等純粹散官,若非皇帝賜以特定職務 或權力,否則也鮮少有機會在制敕等公文上署名。但尚書省兩僕 射則不然,除了個人呈奏的表狀上署名,尚書省為國政樞紐,是 朝廷行政的核心,下行文書的制敕或上行文書的章奏,都必須經 過尚書省,經兩僕射署名,始能下行或上達。從這個角度看,唐 制規定從二品以上職事官在公文上不稱姓,主要是針對兩僕射而 設。《舊唐書》卷 169〈王璠傳〉引用李絳疏文: 左 右 僕 射 , 師 長 庶 僚 , 開 元 中 名 之 丞 相 。 後 雖 去 三 事 機 務,猶總百司之權,表狀之中不署其姓。 元和朝,李絳明確指出當時左右僕射雖去三事機務,不再參 與決策,但尚書省仍為國政樞紐,兩僕射猶擁有總百司的行政指 揮之權。正因兩僕射還有百僚師長之位望,地位崇高,享有「表 狀不署姓」、在公文上不稱姓的禮遇。這段議論發生在尚書省權 勢大見削弱的中晚唐,隋與唐初的情況更是如此。隋唐之際以皇 帝主政為主軸,重新調整三省職權,雖削弱尚書省之權勢,將之 上移至中書、門下二省,但兩僕射仍得以參預決策,指揮百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