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臣某」與唐代君臣關係 —學說史的檢討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臣某」與唐代君臣關係 —學說史的檢討"

Copied!
4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臣某」與唐代君臣關係

—學說史的檢討

王德權

摘要

由 漢 至 唐 , 皇 帝 面 對 天 、 祖 宗 , 皆 自 稱 「 臣 某 」, 並 無 二 致 。 但 官 僚 面 對 皇 帝 的 自 稱 形 式 發 生 變 化 。 漢 代 官 僚 對 皇 帝 普 遍 稱 臣 而 不 稱 姓 , 自 稱 「 臣 某 」, 唯 「 大 夫 以 下 有 同 姓 官 別 者 」 稱 姓 。 唐 承 隋 制 , 不 分 內 官 、 外 官 , 普 遍 對 皇 帝 稱 臣 , 這 是 唐 代 君 臣 關 係 的 基 本 原 則 。 但 唐 代 發 生 稱 姓 與 否 的 分 化 , 二 品 以 上 在 公 文 上 不 稱 姓 , 五 品 以 上 奏 事 不 稱 姓 , 六 品 以 下 , 無 論 公 文 或 奏 事 皆 稱 姓 。 唐 代 官 人 自 稱 形 式 的 分 化 , 根 源 於 隋 唐 之 際 皇 帝 臨 朝 主 政 , 與 每 日 登 朝 議 政 的 五 品 以 上 官 僚 互 動 頻 繁 。 於 是 在 不 分 內 外 、 普 遍 稱 臣 的 原 則 下 , 依 據 官 僚 制 運 作 的 需 要 , 以 五 品 為 界 , 重 構 官 僚 制 的 身分 秩 序, 官人 自 稱形 式的 變 化正 是這 個 身分 儀制 的 一環 。 隋 唐 之 際 皇 帝 臨 朝 主 政 、 成 為 日 常 國 政 運 作 的 主 體 , 君 臣 互 動 進 入 前 所 未 有 的 新 階 段 。 古 代 皇 權 性 質 呈 現 由 「 皇 帝 之 私 」 向 「 國 制 之 公 」 演 變 的 趨 勢 , 在 維 繫 「 國 — 家 」 性 質 不 變 的 普 遍 稱 臣 之 前 提 下 , 隋 唐 國 制 以 皇 帝 臨 朝 主 政 為 主 軸 , 調 整 君 臣 互 動 儀 制 , 唐 代 官 人 自 稱 形 式 的 變 化 , 正 是 根源 於 當時 「國 制 之公 」的 平 臺上 。 關鍵詞:君 臣 關 係 、 唐 代 、 皇 帝 、 公 與 私 ∗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2 期 2014 年 12 月,頁 1-44 DOI: 10.6243/BHR.2014.052.001

(2)

一、前言

古代皇權性質與君臣關係向為學者關注的課題,近代以來, 學者頗從「皇帝之私」的角度展開詮釋,這個傾向或多或少是受 到黃宗羲〈原君〉的影響。〈原君〉批評「後之為人君者」,視天 下為其私產。〈原君〉的影響,至清末民初西潮東漸之際始著,更 在現代化潮流下西方理想國制、政治理念的滲透,共同匯流為對 兩千年皇權的總清算,「皇帝之私」遂成為詮釋古代皇權時常見的 觀點。 歷 來 論 〈 原 君 〉 者 既 眾 , 成 果 亦 豐 , 唯 其 間 尚 有 一 待 申 說 處 。〈 原 君 〉 以 「 以 我 之 大 私 為 天 下 之 公 」 的 議 論 起 首 , 文 末 以 「君之職分」作結,顯示全文主軸是從「公—私」之際闡述「君 之職分」。黃宗羲表示: 是 故 明 乎 為 君 之 職 分 , 則 唐 、 虞 之 世 , 人 人 能 讓 , 許 由 、 務 光 非 絕 塵 也 ; 不 明 乎 為 君 之 職 分 , 則 市 井 之 間 , 人 人 可 欲 , 許 由 、 務 光 所 以 曠 後 世 而 不 聞 也 。 然 君 之 職 分 難 明 , 以俄頃淫樂不易無窮之悲,雖愚者亦明之矣。1 黃宗羲以明室覆亡之際「勿生帝王家」的悲劇,道出:皇帝 以公為私,滿足其私欲,固然帶來短暫逸樂之歡,卻將迎來政治 體系崩解下的無窮之悲。黃宗羲感嘆「君之職分難明」,顯示他主 張皇帝權力及其職分應建立在以民為本的基礎上。「君之職分」在 公不在私、生民福祉才是皇帝權力正當性的基礎,這是〈原君〉 議論的主旨。2 〈 原 君 〉 論 及 君 臣 關 係 時 , 也 曾 提 到 「 君 臣 之 義 」。 他 批 評 1 清.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1,〈原君〉。 2 溝 口雄三 指出:《明夷待 訪錄 》雖批 判明代 皇權私 權化, 但未否 定皇帝 制度, 此說 可 從。參見 溝口 雄三,〈《明夷 待訪錄》 的歷 史地位 〉,收 入溝口雄 三著 ,索介然 、 龔穎譯,《中國前近代思想的演變》(北京:中華書局,1997),頁 234-252。但溝口 氏提出的「富民分權的專制」說,有必要深入檢討中唐以降以迄明清的「富民」與 國家、社會的關係,此問題與本文論旨無關,不贅。

(3)

「小儒規規焉,以君臣之義無所逃於天地之間,至桀、紂之暴, 猶謂湯、武不當誅。」認為俗儒徒知君臣上下尊卑之義,卻無視 君主應盡之職分,不足以維繫政治體系的合理運作。相較於君臣 之義,〈原君〉顯然更重視「君之職分」。〈原君〉以本諸生民的立 場闡釋「君之職分」,「君之職分」是指作為皇帝應有之認識與作 為,其間寓有皇帝之責任意識,也就是為君之道;這個政治理念 起源於隋唐之際的「君臣道合」理念,也是宋代建構政治秩序的 基 調 。 宋 神 宗 熙 寧 五 年 五 月 ( 1072 ), 推 動 新 政 中 的 王 安 石 懇 請 罷相,乞守東南一郡,神宗加以慰留,表示: 卿 所 以 爲 朕 用 者 , 非 爲 爵 祿 , 但 以 懷 道 術 可 以 澤 民 , 不 當 自 埋 沒 , 使 人 不 被 其 澤 而 已 。 朕 所 以 用 卿 , 亦 豈 有 他 ? 天 生 聰 明 , 所 以 乂 民 。 相 與 盡 其 道 以 乂 民 而 已 , 非 以 爲 功 名 也 。 自 古 君 臣 如 卿 與 朕 相 知 極 少 , 豈 與 近 世 君 臣 相 類 ?3 (底線為筆者所加) 神宗這段話分別以「卿所以為朕用」、「朕所以用卿」為言, 意指皇帝與官僚都是為政的主體。神宗嘉美王安石為政,非為爵 祿而來,而是「懷道術以澤民」,強調士人為政志在安民;至於皇 帝臨朝主政,必須根據諸多訊息、明斷國政,故需「天生聰明」, 其意在乂(治)民。無論是澤民,還是乂民,都是以生民福祉為 君、臣權力正當性的基礎。有賴君臣相知相合,「相與盡其道」, 始能共同維繫以民為本的世間秩序。神宗這段話明確表達「君臣 道合」理念的主要內涵,而「相與盡其道」一語更寓有君臣共治 之理念。4黃宗羲〈原相〉篇本著君臣共治之理念,批評「有明之 3 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北京:中華書局,1979),卷 233,〈神宗熙寧五年 五月甲午〉條。 4 宋史學者多引用文彥博與王安石爭於神宗前的史料,強調士大夫與皇帝共治天下。 在這個事件裡,神宗顯然認同皇帝與士大夫共治的立場。站在皇帝的角度來說,這 一點毋寧令人感到興趣。事實上,早在隋唐之際,皇帝就屢屢表達這個立場,唐太 宗姑且不論,甚至被視為暴君的隋煬帝、專斷的武則天,都曾經發出君臣共治的呼 聲。因此,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宜將視野拓展至隋唐之際政治體系的變化。關於這 個問題,筆者擬撰寫〈君臣道合—隋唐君臣關係論的基調〉一文討論之。

(4)

無善治,自高皇帝廢丞相始。」唯有皇帝與以丞相為首的官僚群 體合作,始能達成善治的目的。 〈 原 君 〉 以 唐 宋 以 來 的 君 臣 道 合 理 念 為 起 點 , 評 論 當 代 國 制。他批評明代體制毀棄了這些理念,造成皇帝專斷、宦官代行 皇帝權柄等破綻,以致國破家亡。與其說〈原君〉的評論如實地 反 映 兩 千 年 帝 制 的 本 質 , 不 如 說 黃 宗 羲 承 襲 唐 宋 以 來 的 政 治 理 念,批評當時皇權的私權化,背離了以皇帝為起點、以民為本的 「天下之公」理想。他感傷唐宋以來「君臣道合」、「君臣共治」 理 念 的 毀 棄 , 開 啟 了 皇 帝 走 向 以 公 謀 私 的 道 路 。 徇 此 而 論 ,〈 原 君〉「皇帝之私」的視角,不宜視為對兩千年皇帝權力性質的一般 描述,在黃宗羲的心目中,皇帝制度仍是維繫天下之公、不可或 缺的要素,〈原君〉以「君之職分」作結即職此之由。 〈原君〉揭示古代皇權性質「由公入私」的演變,不宜視為 對古代皇權演變的客觀描述。那麼,「皇帝之私」的觀點是否契合 古代政治體系的現實?我們不妨看看唐人的看法。柳宗元〈封建 論〉也是從以民為本的公私之際出發,同樣以生民福祉作為甄別 制度合理性的準繩。但在子厚的制度想像裡,從封建制到郡縣制 的 演 變 , 呈 現 的 卻 是 一 幅 「 由 私 到 公 」 的 圖 像 。〈 封 建 論 〉 這 麼 說: 夫 殷 、 周 之 不 革 者 , 是 不 得 已 也 。 蓋 以 諸 侯 歸 殷 者 三 千 焉 , 資 以 黜 夏 , 湯 不 得 而 廢 ; 歸 周 者 八 百 焉 , 資 以 勝 殷 , 武 王 不 得 而 易 。 徇 之 以 為 安 , 仍 之 以 為 俗 , 湯 、 武 之 所 不 得 已 也 。 夫 不 得 已 , 非 公 之 大 者 也 , 私 其 力 於 己 也 , 私 其 衛 於 子 孫 也 。 秦 之 所 以 革 之 者 , 其 為 制 , 公 之 大 者 也 ; 其 情 , 私 也 , 私 其 一 己 之 威 也 , 私 其 盡 臣 畜 於 我 也 。 然 而 公 天下之端自秦始。5 子厚主張文以明道,茲篇所欲明者,固不止於描述古代國家 權 力 摶 成 的 歷 程 , 更 在 闡 明 「 生 民 之 意─ 制 度 合 理 性 ─制度 5 唐.柳宗元,《柳宗元集》(北京:中華書局,1979),卷 3,〈封建論〉。

(5)

合理性之實踐」的脈絡,為身處「士人─鄉里」之制度和現實 聯繫皆發生斷裂的唐代士人,提供入仕合理性的理據。子厚以生 民存續為基準,甄別郡縣制、封建制的利弊得失,指出:殷周實 施封建制是出於力之不得已,意在保障其子孫之利益,「非公之大 者」。封建的世襲制原則下,統治階級不可更動,生民將無所措其 手足。相形之下,秦始皇實施郡縣制,雖也是出於一己之私情, 但其為制,在郡縣制運作下統治階級的可流動性,有利生民,開 啟了公天下的端緒。子厚強調君、臣等統治階級權力正當性,皆 來自生民之意,他站在「國制之公」而不是「皇帝之私」的立場 肯定時制。6 追 溯 地 看 , 子 厚 〈 封 建 論 〉 以 官 僚 制 的 運 作 為 中 心 展 開 議 論,承自唐初。李百藥〈封建論〉表示: 封 君 列 國 , 藉 慶 門 資 , 忘 其 先 業 之 艱 難 , 輕 其 自 然 之 崇 貴 , 莫 不 世 增 淫 虐 , 代 益 驕 侈 。 … … 乃 云 為 己 思 治 , 豈 若 是 乎 ? 內 外 群 官 , 選 自 朝 廷 , 擢 士 庶 以 任 之 , 澄 水 鏡 以 鑒 之 , 年 勞 優 其 階 品 , 考 績 明 其 黜 陟 。 進 取 事 切 , 砥 礪 情 深 。 … … 總 而 言 之 , 爵 非 世 及 , 用 賢 之 路 斯 廣 ; 民 無 定 主,附下之情不固。此乃愚智所辨,安可惑哉!7 李百藥從官僚制任人唯賢的立場出發,強調郡縣統治下官僚 遷轉的可流動性,得以辨其賢愚,明其黜陟,「用賢之路斯廣」。 更因官僚制的升遷原則,提升官人「進取事切」的積極性。李百 藥進而表示:郡縣統治下「附下之情不固」,百姓「無定主」,不 致 形 成 地 方 的 離 心 力 , 有 利 提 高 國 家 整 合 社 會 的 效 果 。 由 此 觀 之,李、柳議論雖不盡相同,但都是以官僚制的可流動性,作為 甄別封建制與郡縣制優劣的基準,肯定郡縣制為主體之國制的合 理性。 6 本節有關柳宗元〈封建論〉的說明,參見王德權,〈「士人入仕」的再詮釋—柳宗 元 〈 封 建 論 〉 的 一 個 側 面 〉, 收 入 王 德 權 ,《 為 士 之 道 — 中 唐 士 人 的 自 省 風 氣 》 (臺北:政大出版社,2012),頁285-312。 7 五代.劉朐等,《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卷72,〈李百藥傳〉。

(6)

無 論 是 「 由 私 到 公 」, 還 是 「 由 公 入 私 」,〈 封 建 論 〉 與 〈 原 君 〉 都 是 出 於 對 當 時 國 制 的 認 識 。 但 子 厚 、 梨 洲 所 處 的 時 代 不 同,制度處境也有差異,因而在皇權性質之「公─私」課題上作 出 不 同 陳 述 。 子 厚 的 看 法 , 揭 示 唐 人 認 識 並 肯 定 民 本 為 前 提 的 「國制之公」,其背景出於隋唐國制組織化進程下皇帝、官僚之角 色 與 位 置 的 變 化 , 從 而 醞 釀 出 「 君 臣 道 合 」、「 君 臣 共 治 」 等 理 念。唐人習從「國制之公」而非「皇帝之私」,理解當代國制,並 賦予國制運作與生民之意的聯繫,都是出於這個背景。換言之, 子厚、梨洲各自以其當代處境出發,看待國制演變,從而描繪出 兩個不同的制度變遷圖像;二人論點的歧異與其時代的國制運作 有關,不宜視為絕對價值,執一而論。 基於上述認識,筆者以為探討唐代君臣關係,宜置於「國制 之公」而非「皇帝之私」的脈絡下掌握。本文以官人面對皇帝的 自稱形式為主軸,對唐代君臣關係展開學說史的考察。在這個課 題上,王詩倫、甘懷真各自提出重要的觀點,二氏所論皆源自日 本尾形勇的觀點。以下分別評述之。

二、「公家」與「私家」

臣子面對皇帝自稱「臣某」,即君前臣名,例不稱姓,這是古 代中國「家─國」關係的獨特表現。早年,錢穆曾言簡意賅地勾 勒出古代中國國家結構,具有「以政治取代宗教、以倫理取代政 治 」 兩 項 特 質 。8所 謂 「 倫 理 」, 就 是 指 以 血 緣 原 理 編 組 政 治 體 系。侯外廬闡述古代中國國家的「維新」性,指出其內涵是「由 家 族 到 國 家 , 國 家 混 合 在 家 族 裡 。 」9也 是 著 重 闡 述 古 代 中 國 的 「家—國」關係。然而,古代「家─國」關係誕生在什麼可資理 解的背景中?時至今日,我們的認識仍不充分,仍頗有學者習以 「 家 國 一 體 」、「 家 國 同 構 」、「 家 國 不 分 」 為 由 , 理 解 古 代 中 國 8 錢穆,《中國文化史導論(修訂本)》(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3,此書初版於 1947年),頁72、80。 9 侯外廬,《中國古代社會史論》(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頁30。

(7)

「家—國」關係,視國家為皇帝的私產。10皇帝權力性質的討論, 遂在「家與國」、「私與公」間徘徊著。 1979 年,尾形勇出版《中國古代の「家」と國家》,11以「私 家—公家 」為主軸 ,剖析「 漢家」、「 唐家」等 語彙,反 省並批評 上述 「家 國一 體」 等家 族國 家觀 ,在 古代 「家 —國 」關 係課 題上 作出重大突破。尾形氏描述下的「公家」與「私家」是不同層次 的概念,「私家」是指由血緣構成、每個人(無論皇帝還是臣子) 所從出的家庭,姓氏為其標誌。「公家」(或「國家」)是指以人們 以「私家」為前提、抽象的擬制血緣原理構成的政治家庭。君與 臣 皆 在 破 除 其 私 家 的 前 提 下 , 進 入 公 家 的 領 域 , 故 「 王 者 無 私 家」,臣子也必須「破家入國」。破除私家後進入公家的君與臣, 在「君前臣名,父前子名」的原則下,締結君臣關係,皇帝成為 公 家 的 「 家 長 」, 臣 子 面 對 皇 帝 , 不 言 其 私 家 之 姓 , 一 如 父 前 子 名,僅言其名,故自稱「臣某」。另一方面,皇帝也以天子身分向 天稱臣,以皇帝身分向祖宗稱臣,天子或皇帝同樣採取「臣某」 的自稱形式,不言姓而稱名;這個家不是皇帝血緣關係的「私家 (皇家、皇室)」,而是通過擬制的血緣關係,由君與臣共同構成 的「公家」,如「漢家」或「唐家」。換言之,國家、公家概念是 以私家為基礎建構的政治家庭,皇帝是漢家、唐家之類公家的家 長。無論是皇帝,還是臣子,都通過上述「破私入公」的程序, 成為公家的成員;在「公家」的範疇裡,皇帝與臣子間建立擬制 的父子關係。 尾 形 勇 提 出 「 私 家 —公 家 」 說 , 已 歷 三 十 餘 年 , 但 尾 形 氏 並 非第一個提出這個見解者,早在 1947 年,深諳古代中國國制演變 的錢穆已表示: 政 治 上 僅 存 一 個 「 王 統 」, 而 沒 有 所 謂 「 王 家 」。 王 家 與 士 10 「 家國同構 」、「家 國一體」 的論點相 當普 遍,舉例 言之 ,如,吳 宗國 ,《中國古代 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頁 3、鄧小南,《祖宗之法》 (北京:三聯書店,2006),頁26-34。 11 尾形勇,《中國古代の「家」と國家》(東京:岩波書店,1979),本文引用為尾形 勇著,張鶴泉譯,《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北京:中華書局,2010)。

(8)

庶人家在政治制度上是不相懸異的,至少理論上如此。12 賓四以為制度理念上的「王家(皇室,皇帝的私家)」與士庶 人家同屬私家的範疇,與「王統」不同層次。如果將「王統」改 為 「 公 家 」、「 漢 家 」 或 「 唐 家 」, 賓 四 此 言 與 尾 形 氏 「 從 皇 帝 的 『家』到庶民的各『家』全都是處于同一地平線上的」13之說,其 實並無二致。惜賓四當年提出的論點未能獲得共鳴,至尾形勇始 重發此覆。 尾形氏著重闡述古代中國國家權力的相對自主性,從君臣稱 謂揭出古代國家體制下君臣關係的底蘊,其說有實證的依據,有 足觀者,但也存在若干有待解答的疑問。在方法論的層次,誠如 森 正 夫 的 批 評 , 尾 形 氏 未 能 為 其 論 點 提 出 契 合 中 國 史 進 程 的 理 由,解釋古代中國國家自主性之所從來,只是「先驗的存在」。14 在實質問題方面,尾形氏注意到漢代「一君萬民」體制下的君臣 關係,卻忽略魏晉以降形成的「君—臣—民」結構下君臣關係的 變化,更未注意到唐代臣子自稱形式的變化。換言之,尾形氏看 到漢唐之「同」,卻未深入理解漢唐之「異」。漢、唐皇帝雖皆以 臣某的形式為天稱臣(南郊)、為祖宗稱臣(宗廟),表現出延續 性,但在臣子面對皇帝的自稱形式上發生變化。應如何理解這個 變化?

三、唐代臣子稱姓與否的分化

15 不同於漢制臣子不稱姓,唐代臣子面對皇帝,發生以品級為 12 錢穆,《中國文化史導論(修訂本)》,頁104。 13 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89。 14 尾形勇的「私家—公家」說也受到學者的批評,主要是其說欠缺契合古代中國國家 權力形成的現實聯結,森正夫甚至批評他有陷入新的二元論的危險。參見森正夫, 〈 中 國 前 近 代 史 研 究 中 的 地 域 社 會 視 角 〉, 收 入 溝 口 雄 三 、 小 島 毅 主 編 , 孫 歌 等 譯,《中國的思維世界》(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頁 510。相關討論,參見 王 德 權 ,〈 士 人 、 鄉 里 與 國 家 〉, 收 入 王 德 權 ,《 為 士 之 道 — 中 唐 士 人 的 自 省 風 氣》,頁8-11。 15 王詩倫,〈唐代告身中的官人自稱形式〉,《大陸雜誌》,87:2(臺北,1993.8),頁 32-48。

(9)

基準的不稱姓、稱姓之分化。蔡邕《獨斷》: 凡 群 臣 上 書 於 天 子 者 有 四 : … … 表 者 , … … 上 言 「 臣 某 言 」 , 下 言 「 臣 某 誠 惶 死 稽 首 死 罪 死 罪 。 」 左 上 方 附 曰 : 「 某 官 臣 某 甲 上 」 。 公 卿 校 尉 諸 將 不 言 姓 , 大 夫 以 下 有 同 姓官別者言姓。16(底線為筆者所加) 《唐六典》卷 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載: 凡 散 官 正 二 品 、 職 事 官 從 三 品 已 上 , 爵 郡 王 已 上 , 於 公 文 皆 不 稱 姓 。 凡 六 品 已 下 官 人 奏 事 , 皆 自 稱 官 號 、 臣 、 姓 名 , 然 後 陳 事 ( 通 事 舍 人 、 侍 御 史 、 殿 中 侍 御 史 則 不 稱 官 號)。 唐制官人依品位高下而有稱姓與否的分化,官位高者,公文 與奏事皆不稱姓,官位低者公文、奏事皆稱姓。尾形勇並未提及 這個變化,王詩倫根據尾形氏「私家—公家」之說,以唐代告身 文書的臣子自稱為主題展開考察,這是目前僅見的實證討論,有 助釐清問題。王氏指出:唐代告身文書裡,凡是以皇帝為對象的 臣子自稱,例皆稱臣。其次,告身為法制文書,其中的臣子自稱 形式,包括「公文」與「奏事」兩道不同程序,不宜全以公文視 之。最後,王氏循著尾形說,解釋唐代官人不稱姓與稱姓者的差 別,認為不稱姓的官人與皇帝的關係較為緊密。 王詩倫的探討補充了尾形說忽略漢唐之異的不足,拓展唐代 君臣關係的研究深度,有足稱者,但其論點仍存在若干待賡續探 討的問題: (一)王氏僅以版本傳抄之異,認定《六典》「職事官從三品」 為「從二品」之誤,缺少內證,在方法上稍有不足,有 必 要在文獻考訂外,闡明當時國制公文稱姓與否的界限, 為 何 劃 在 散 官 正 二 品 、 職 事 官 從 二 品 , 而 奏 事 卻 以 五 品 為 界? 16 漢.蔡邕,《獨斷》,北京:中華書局,1985。

(10)

從 九 品 官 制 的 結 構 看 , 唐 人 以 公 卿 大 夫 士 比 附 九 品 官 制 , 五 、 六 品 之 間 是 「 大 夫 ─士 」 的 分 野 , 三 、 四 品 是 區 隔「公 卿 ─大夫 」 的界線 。 根據唐 人 的看法 , 三品以上不 是積功 累 勞所能 致 ,而是 基 於與皇 帝 的緊密 關 係。《唐會 要》卷 81〈階〉條引「蘇氏(冕)記曰」:「乾封以前, 未有泛階之恩,應入三品者,以恩舊制特拜( 筆 者 按 : 以 文 義 與 對 仗 而 言 , 此 處 「 制 」 字 疑 衍 );入五品者,因選敘計階。」 官人晉 昇 三品以 上 散位, 須 「以恩 舊 特拜」 , 和「因選敘 計階」 、 依流平 進 入五品 者 情況不 同 ,顯示 皇 帝與三品以 上官人 關 係緊密 。 唐制官 人 品級的 認 定,以 官 人所帶的散 位為基 準 ,《唐 六 典》「 職 事官從 三 品」是 指 散位為從三 品 、 有 執 掌 的 官 人 ( 參 見 下 面 的 討 論 ) , 從 這 個 角 度 看 , 《六典 》 「職事 官 從三品 」 之說, 未 必不符 合 當時官制結 構的安 排 。若確 如 王氏通 過 版本比 對 所獲之 結 論,公文不 稱姓者 以 職事官 從 二品為 限 ,有必 要 從唐代 官 僚制秩序的 脈絡提出解釋。 (二)前引《六典》規定的「散官」、「職事官」,其定義為何? 王氏未加分辨。綜觀王氏的討論,似有將「職事官」一 詞 等同於職位(如,尚書、侍郎之類)的傾向。今人習從 字 面之意解讀唐制「職事官」一詞,但如此解釋是否符合 唐 制?唐〈公式令〉:「有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 散 官。」令文是以官人「有無執掌」為基準,明確定義「 職 事官」和「散官」的不同。令文是以「官人」為對象, 一 個有執掌的官人就是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其間透 露 出 一 個 倍 受 後 人 忽 略 的 訊 息 , 即 唐 令 「 職 事 官 」 、 「 散 官」,不是指一個官人擔任的職位、或官人所帶的散位 , 而 是 指 有 無 擔 任 職 位 的 官 人 , 一 如 致 仕 官 、 前 資 官 等 語 彙,都是指一個官人是否任職的狀態。唐制規定入流者 皆 帶散位,而前述〈公式令〉的定義,並未涉及一個官人 之 品 級 的 認 定 , 官 人 品 級 是 由 另 外 一 條 令 文 規 定 , 〈 官 品

(11)

令〉云:「凡九品已上職事,皆帶散位,謂之本品。」17 人的品級(如,職事□品、散官□品)是以其所帶散位 為 基準,故謂之「本品」,即本人之品、從屬於官人一身 之 品 階 , 而 不 是 官 人 擔 任 之 職 位 的 品 階 。 試 舉 一 例 如 下 , 《舊唐書》卷 75〈張玄素傳〉: 是 歲 , 太 宗 嘗 對 朝 問 ( 太 子 左 庶 子 ) 玄 素 歷 官 所 由 , 玄 素 既 出 自 刑 部 令 史 , 甚 以 慚 恥 。 諫 議 大 夫 褚 遂 良 上 疏 曰 : 「 … … 陛 下 昨 見 問 張 玄 素 云 : 『 隋 任 何 官 ? 』 奏 云 : 『 縣 尉 。 』 又 問 : 『 未 為 縣 尉 已 前 ? 』 奏 云 : 『 流 外 。 』 又 問 : 『 在 何 曹 司 ? 』 玄 素 將 出 閤 門 , 殆 不 能 移 步 , 精 爽 頓 盡 , 色 類 死 灰 。 朝 臣 見 之 , 多 所 驚 怪 。 大 唐 創 曆 , 任 官 以 才 , 卜 祝 庸 保 , 量 能 使 用 。 陛 下 禮 重 玄 素 , 頻 年 任 使 , 擢 授 三 品 , 翼 贊 皇 儲 , 自 不 可 更 對 羣 臣 , 窮 其 門 戶 , 棄 昔日之殊恩,成一朝之愧恥。」(底線為筆者所加) 按《唐六典》,太子左庶子,正四品上。18褚遂良疏文 的「擢 至 三品」 , 顯然是 指 銀青階 , 而非其 職 位的品級。 《通鑑 》 亦載此 事 ,唯將 「 任官以 才 」一段 , 節略為「玄 素雖出寒微,陛下重其才,擢至三品,翼贊皇儲。」19明確 揭出唐 代 官僚制 運 用上「 才 —品— 職 」間的 關 聯。也就是 以官人 之 才能, 授 以從屬 於 其個人 的 散階( 擢 授三品), 再 根 據 其 散 階 , 授 任 「 翼 贊 皇 儲 」 ( 太 子 左 庶 子 ) 的 職 位。正 因 品階從 屬 於官人 一 身,而 非 其職位 , 故宋人多以 「人品 」 名之, 這 是唐代 個 體化官 僚 制的基 本 特徵。「官 人」與 「 本品」 是 唐代個 體 化官僚 制 的核心 概 念,官人的 17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64),〈官品令〉1乙,頁102。 18 唐 .李林 甫等,《唐六典 》(北 京:中 華書局 ,1983 ),卷 26 ,〈太 子三 師三少 詹事 府左右春坊內官〉「太子左庶子」條。 19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北京:中華書 局,1995),卷 195,〈唐紀十一〉「太宗 貞觀14年」條。

(12)

品階附 著 於其個 人 而非其 職 位。散 階 是個別 官 人的身分基 準,以 散 階為基 準 ,建立 從 皇帝、 百 官至於 庶 人的秩序。 官人所 帶 的散位 , 是君臣 互 動之際 的 身分憑 藉 ,是理解唐 代君臣互動的重要線索。20 (三)唐制五品以上官人不稱姓,六品以下官人,無論奏事或公 文,例皆稱姓。王氏根據尾形說,認為君、臣在破除私 家 的前提下,共同建立一個政治家庭(公家);只有不稱 姓 者才得以「破私立公」,進入以皇帝為首的「公家」。 循 著這個邏輯,唐代六品以下官人不稱姓,是否意味著他 們 已 處 在 「 唐 家 」 的 範 圍 外 ? 如 此 一 來 , 唐 代 「 公 家 — 私 家」的秩序原理是否已不同於漢世?前引《六典》提供 我 們理解這個問題的線索。六品以下官人奏事皆稱「官號 — 臣—姓—名」,唯「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則 不 稱官號。」意味著臣子奏事的自稱形式,因其政治位置 不 同而有差異,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三者都是 奏 事 、 朝 會 之 際 王 者 喉 舌 之 官 , 在 以 皇 帝 為 中 心 的 議 事 場 合,發揮維繫君臣互動與秩序的機能,故不稱官號。這 個 規定顯示唐代臣子自稱形式的分化,源自當時政治體系 的 運作,有必要從隋唐國制的變化理解其意義。 王 詩 倫 的 考 察 揭 示 唐 代 政 治 體 系 運 作 下 君 臣 互 動 的 重 大 變 化,甚有貢獻,她提出的結論大抵可從。唯其討論聚焦在現象面 的歸納,未說明唐代發生此一變化的緣由,留下進一步討論的空 間。 20 唐代官僚制秩序奠基在「官人」這個概念上,在官僚個體化的脈絡下,視官人在官 僚制秩序中的位置為「本人之品」。唐代律令裡的「本人之品」,專指官人所帶的散 階 ,故〈 官品令 〉視其 為「本 品 」。由 漢至 唐形塑 官僚制 秩序背 後「朝 廷─鄉 里─ 士人」關係發生變化,萌芽於漢晉之際的「人之品」概念,最終朝向隋唐個體化官 僚制秩序的方向演進,成立於貞觀的階職勳封四類官序並立的官僚制,即其歸宿。 隋代廢鄉官、行科舉後,原本代表鄉里入仕朝廷的官人,失去與鄉里的制度聯繫, 以個體形式入仕,個體化官僚制的成立,標誌隋唐以降士人性質的重大變化。關於 個 體化官 僚制概 念的成 立,參 見王德 權,〈士 人、鄉 里與 國家〉 第六節 「唐代 個體 化官僚制的誕生」。收入王德權,《為士之道》,頁53 以下。

(13)

四、「擬制的皇家家人」說

王詩倫的考察為唐代臣子稱姓與否課題的研究奠定基礎,甘 懷真踵其後,提出「皇帝擬制的皇家家人」說。唯其說與王氏頗 相逕庭,甘氏表示: 一 般 的 官 員 是 國 家 的 成 員 , 只 有 那 些 獲 得 特 別 榮 寵 者 , 才 能 夠 晉 升 為 擬 制 的 皇 家 成 員 。 官 員 委 質 策 名 為 臣 後 , 成 為 國 家 官 員 , 但 這 不 表 示 他 們 是 屬 於 皇 家 之 人 。 只 有 某 些 特 殊 的 官 員 , 因 其 功 業 或 位 階 可 以 成 為 皇 家 的 擬 制 的 家 人 。 … … 這 種 君 臣 間 的 家 人 關 係 至 遲 在 唐 代 已 經 制 度 化 , 形 諸 法 制 。 《 六 典 》 稱 姓 、 不 稱 姓 之 區 分 , 不 稱 姓 是 一 種 榮 寵 。 高 級 官 員 可 以 不 稱 姓 , 表 示 他 們 與 皇 帝 的 關 係 更 密 切 。 … … 不 稱 姓 、 但 稱 臣 某 , 表 示 官 員 更 進 一 步 隷 屬 于 皇 家,成為皇帝擬制的皇家家人。21(底線為筆者所加) 甘 氏 剖 析 中 古 君 臣 關 係 的 變 化 , 將 唐 代 官 人 依 官 爵 高 下 稱 姓、不稱姓的分化,詮釋不稱姓的官人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之制 度化。「皇家(王家)」是指皇帝的「私家」,不稱姓的官人獲得加 入皇帝私家的榮寵,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接著,甘氏以功臣配 享 宗 廟 為 例 , 說 明 唐 代 臣 子 不 稱 姓 的 意 義 , 是 從 原 本 「 臣 ( 奴 僕)」的位置,轉化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 甘氏認為唐代高級官人成為皇帝私家的擬制家人,這個論點 頗具創意,令人耳目一新。但深入地看,其間有不少待釐清的問 題: (一)首先必須指出,甘氏這段論述將官員分為一般與特殊兩類, 而後者才有資格成為皇家的擬制家人。22以漢唐間官人自稱 形 式 觀 之 , 漢 六 朝 尚 未 見 不 同 品 階 官 員 之 稱 臣 形 式 的 分 21 參 見甘懷真 ,〈中國 中古時期 「國家」 的型 態〉,收入甘 懷真,《皇權、禮儀與 經典 詮釋》(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頁170-172。 22 甘氏表示:「稱臣是己身獻給國家,但不稱姓,但稱『臣某』,則表示官員更進一步 隷屬於皇帝,而成為皇帝擬制的皇家家人。」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 頁171。

(14)

化,這項分類顯然是針對唐制而設,不宜視為對漢唐之 制 的一般描述。 (二)按諸史籍,凡「王家、皇家、王室」等詞彙都是指皇帝所 自 出 的 血 緣 家 庭 , 即 皇 帝 的 「 私 家 」 , 而 非 「 國 家 」 或 「公家」。「擬制的皇家家人」意指高階官人成為擬制 地 隸 屬 皇 帝 「 私 家 」 的 成 員 。 甘 氏 立 論 雖 援 用 尾 形 勇 「 公 家—私家」說,但其解釋卻與尾形說大不相同。尾形勇 認 為無論君臣,面對皇帝一律不稱姓,姓是原本「私家」 的 標誌,不稱姓是「破私立公」,意味著在破除私家的前 提 下進入「公家」(即「國家」)。王詩倫也是根據這個 觀 點,認為唐制依官爵高下有不稱姓、稱姓之別,臣子不 稱 姓是官員破除其私家、進入以皇帝為家長之「公家」的 前 提 , 臣 子 不 稱 姓 是 由 「 私 」 入 「 公 」 。 但 甘 氏 援 用 尾 形 說 , 卻 認 為 不 稱 姓 者 是 進 入 「 皇 家 」 ( 皇 帝 私 家 ) , 是 「 由 公入私」地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這個論述不免令人感 到 困惑。 甘 氏 所 論 與 尾 形 氏 不 同 , 雖 未 必 為 非 , 但 相 較 於 尾 形 氏綿密 的 論證, 甘 氏既提 出 不同見 解 ,有必 要 作出具對稱 性的討 論 ,說明 : 為什麼 臣 子不稱 姓 是「由 公 入私」?更 有必要 提 出實證 依 據,說 明 這個變 化 發生在 隋 唐之世的理 由,但甘氏於此卻未置一詞。 甘 氏 既 以 官 人 不 稱 姓 作 為 「 擬 制 的 皇 家 家 人 」 之 指 標 , 首 先 面 對 的 疑 難 將 是 : 漢 代 官 員 面 對 皇 帝 普 遍 不 稱 姓,若 徇 著甘氏 的 邏輯, 不 稱姓是 隷 屬擬制 皇 家家人之指 標,是 否 表示漢 代 所有官 員 都是擬 制 的皇家 家 人?臣子面 對皇帝 不 稱姓, 非 始於唐 , 據前引 蔡 邕《獨 斷 》,除了特 定情況 , 漢制不 問 公卿或 下 吏,無 論 奏事或 公 文,面對皇 帝一律 稱 臣不稱 姓 ,而自 稱 臣某; 唯 有大功 勳 於國者,如 蕭何, 始 能獲得 「 贊謁不 名 」(稱 臣 而不稱 名 )的禮遇, 謂之「 殊 禮」。 甘 氏認為 一 般官員 皆 為國家 ( 公家)的成

(15)

員,只 有 特別獲 得 榮寵者 始 得成為 擬 制的皇 家 家人。這個 論點很 富 想像力 , 但在邏 輯 的延伸 層 次上, 如 何解釋漢制 官吏一 律 不稱姓 的 事實? 甘 氏既以 不 稱姓為 「 由公入私」 之津梁 , 和漢人 「 破家為 國」、「 破 私立公 」 的說法背道 而馳,誠有必要說明為何發生這個變化。 (三)甘氏認為唐代臣子不稱姓,其意義是從原本「臣」的位置 轉化為擬制的皇家家人,這個論斷也有悖常理。即使唐 世 不稱姓的官人仍須稱「臣」,臣即奴僕之意,時人知之 甚 稔。如,隋文帝開皇四年(584),派遣虞慶則出使突厥沙 缽略可汗: ( 虞 ) 慶 則 又 遣 稱 臣 , 沙 缽 略 謂 左 右 曰 : 「 何 謂 臣 ? 」 左 右 曰 : 「 隋 言 臣 , 猶 此 云 奴 耳 。 」 沙 缽 略 曰:「得為大隋天子奴,虞僕射之力也。」23 以 奴 釋 臣 , 認 為 臣 子 即 奴 僕 之 意 。 王 詩 倫 已 指 出 : 「凡是 以 皇帝為 對 象的臣 子 自稱, 例 皆稱臣 。 」甘氏將稱 臣而不 稱 姓解讀 為 脫離臣 ( 奴僕) 的 狀態, 成 為皇家的擬 制家人 , 不知何 據 ?如果 說 成為擬 制 的皇家 家 人,理應不 稱臣。 但 這麼說 , 顯然不 符 合唐代 君 臣關係 的 現實。《舊 唐書》卷 18 上〈武宗紀〉「會昌五年八月」中書奏: 伏 見 公 主 上 表 稱 妾 某 者 , 伏 以 臣 妾 之 義 , 取 其 賤 稱 , 家 人 之 禮 , 即 宜 區 別 。 臣 等 商 量 公 主 上 表 , 請 如 長 公 主 之 例 , 並 云 某 邑 公 主 幾 女 上 表 。 郡 、 縣 主 亦望依此例稱。 奏文指出:公主向皇帝呈奏的表文自稱「妾某」,宰相 認為「 妾 」是賤 稱 ,所謂 「 賤稱」 是 取其尊 卑 貴賤之意, 「 妾 某 」 意 同 「 臣 某 」, 面 對 皇 帝 自 稱 臣 某 、 妾 某 , 屬 於 23 宋 . 司 馬 光 ,《 資 治 通 鑑 》, 卷 176 ,〈 陳 紀 十 〉「 長 城 公 下 至 德 二 年 九 月 」 條 , 頁 5477。

(16)

「 君 臣 之 禮 」 的 範 疇 , 不 宜 運 用 在 與 皇 帝 有 血 緣 關 係 的 「 家 人 之 禮 」 上 。 換 言 之 , 自 稱 臣 妾 , 即 不 在 「 家 人 之 禮」的 範 疇,而 是 「君臣 之 禮」的 運 用。尾 形 勇曾專章討 論 「 家 人 」 的 意 涵 以 及 「 家 人 之 禮 」、「 君 臣 之 禮 」 的 運 用,認 為 在「私 家 —公(國 )家」 相 對的政 治 結構下,形 成「家人之禮」、「 君臣之禮」兩種秩序;前者著重血緣 長 幼 的 親 親 之 道 , 後 者 是 以 君 臣 尊 卑 上 下 為 原 則 的 尊 尊 之 道。24尾形氏此一區分與儒者「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 義斷恩」25的分野一致。公主與皇帝同屬皇室(私家),彼 此間的稱謂應援用「家人之禮」,不宜運用「君臣之禮」的 臣某、妾某。政事堂宰相們認為公主向皇帝自稱「妾某」, 不合禮制,應與皇帝敘「家人之禮」。可見唐人眼中,不稱 姓而稱「臣(妾)某」,不是「家人之禮」的合理運用。因 此,官 人 面對皇 帝 自稱臣 某 而不稱 姓 ,並未 改 變君臣互動 之際「 臣 」的奴 隷 狀態, 遑 論成為 擬 制皇家 家 人。無論品 級高低 , 官人面 對 皇帝一 律 稱臣, 顯 示二者 間 君臣關係之 嚴存。 至 於唐代 臣 子稱姓 與 否的分 化 ,其意 義 是在君臣關 係已成 的 前提下 , 分辨皇 帝 與官人 關 係之遠 近 ,固未涉及 皇家家人的範疇。 (四)甘氏討論中古君臣關係,重視委質為臣在締結君臣關係上 的 意 義 , 但 他 認 為 「 官 員 委 質 策 名 為 臣 後 , 成 為 國 家 官 員。」以委質策名描述君臣關係的締結,若運用在漢六 朝 的王畿百官,當無疑義,但若涉及唐代,並不精確。漢 六 朝王畿百官以委質之禮,與皇帝締結君臣關係,郡國官 員 在貢納之禮的脈絡下,代表其「鄉里」(郡國)與皇帝 建 立君臣關係。隋代展開「五服之內,政決王朝」的國制 調 整,元會禮上締結君臣關係的儀制發生根本變化,取消 內 官委質、外官貢納之禮,代之以不論內外、所有官人一 體 24 參見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154以下。 25 《禮記》(北京:中華書局,1997),〈喪服四制〉、〈本命〉。

(17)

稱 臣 的 舞 蹈 之 儀 。 即 使 唐 人 仍 以 委 質 等 語 彙 描 述 君 臣 關 係,僅止於比喻而已,遠非當日制度之現實。 隋 代 取 消 內 官 委 質 禮 , 不 是 單 純 的 詞 語 考 證 問 題 , 而 是 漢 代 以 來 締 結 君 臣 關 係 儀 制 的 重 大 變 化 。 若 忽 略 這 一 點,將無 法掌握 隋 唐君臣 關 係的變 化 及其意 義 。隋代元會 禮取消 委 質、貢 納 為臣之 禮 ,自此 君 臣關係 就 奠基在內外 一體、普遍稱臣的禮儀和制度形式中。唐制規定:「皇太子 已下, 率 土之內 , 於皇帝 皆 稱臣。 六 宮已下 , 率土之內, 婦人於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皆稱妾。」26在內外一體、 普遍稱 臣 的制度 形 式下, 官 人以個 人 身分( 以 散位為基準 的公卿 大 夫士身 分 等級) 為 媒介, 與 皇帝互 動 。又,皇帝 臨朝主 政 的背景 下 ,皇帝 與 五品以 上 官人互 動 頻繁,因而 產生調 整 、甚至 創 立新儀 制 的需要 , 唐代官 人 稱姓與否的 分化,當是發生在這個脈絡中。 (五)甘氏提出功臣配享宗廟,佐證其擬制皇家家人說,認為「配 享天子宗廟之禮的意義在於表示這些人已是真正的皇家 成 員,是皇帝的家人,即使死後,仍可與其君主共食。」27 目 前 所 見 唐 世 功 臣 配 享 宗 廟 的 詔 書 觀 之 , 多 有 「 勤 勞 王 家」、「服勞王家」等語。28「王家」意指皇帝的私家,也 就是「皇家」。如此看來,甘氏的說法似有所本,但深 究 之,其說忽略宗廟祭祀在「皇帝之私」與「國制之公」 之 間的聯結。關於這個問題,尾形氏注意到皇帝為何向具 血 緣關係的祖宗自稱「臣某」,以皇家血緣為中心的宗廟 之 制,原本只有皇帝私家祭祀的性質,只是皇室一家之私 。 但通過受自天命的創業之君,對後來繼體之君的「冊命 」 儀式,賦予原屬私家性質之宗廟祭祀以「公」的意涵, 從 26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 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頁112。 27 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 171-172。甘氏頗以「共食」為由詮釋唐代 君臣間的「私」的關係,關於禮制中的「共食」問題,仍待釐清,暫置於此。 28 宋 .宋敏 求,《唐 大詔令 集 》( 臺北: 鼎文書 局, 1972 ), 卷 63,〈桓彥 範等配 享中 宗廟庭詔〉、〈蘇瓌劉幽求配享睿宗廟庭詔〉,頁347-348。

(18)

而 將 君 臣 關 係 置 於 血 緣 脈 絡 中 , 使 宗 廟 中 的 皇 家 血 緣 之 「私」,得以轉化為天下之「公」。29甘氏討論功臣配享宗 廟,未正視尾形氏「賦予君臣之義」的論點,以致作出 上 述論斷。 尾 形 氏 將 君 臣 關 係 納 入 血 緣 脈 絡 的 解 釋 , 當 然 可 能 出 自他主 觀 的想像 , 有必要 加 以驗證 。 從魏晉 至 隋唐間功臣 配享宗廟的議論看來,尾形氏的解釋並非無據: 魏 高 堂 隆 議 曰 : 「 按 先 典 , 祭 祀 之 禮 , 皆 依 生 前 尊 卑 之 敘 , 以 為 位 次 。 功 臣 配 食 於 先 主 , 象 生 時 侍 讌 。 讌 禮 , 大 夫 以 上 皆 升 堂 , 以 下 則 位 於 庭 , 其 餘 則 與 君 同 牢 。 至 於 俎 豆 薦 羞 , 唯 君 備 。 公 降 於 君 , 卿 大 夫 降 於 公 , 士 降 於 大 夫 。 使 功 臣 配 食 於 烝 祭 , 所以尊崇其德,明其勳,以勸嗣臣也。30 高 堂 隆 批 評 漢 世 功 臣 配 享 祭 於 廟 庭 的 作 法 , 認 為 功 臣 應祭於 堂 ,理由 是 功臣配 食 宗廟是 「 象生時 侍 讌」,侍讌 是以君 臣 關係為 媒 介展開 的 禮儀, 象 徵生前 的 君臣關係, 在君與 臣 死後仍 獲 延續。 功 臣生前 盡 心輔佐 皇 帝,故得配 享該帝 。 功臣配 饗 宗廟, 意 味著君 主 在世時 的 君臣關係獲 得延續 , 故「功 臣 配享某 皇 帝廟庭 」 。所謂 「 皆依生前尊 卑之敘 以 為位次 」 是公卿 大 夫士身 分 。高堂 隆 強調功臣配 享是延 續 君臣生 前 之「公 」 的聯繫 , 即所謂 「 生前尊卑之 敘」。 功 臣配食 是 在君臣 關 係而非 「 皇帝之 私 」的脈絡下 進行。 又 ,西晉 任 茂論功 臣 配食宗 廟 時,也 表 示:「今之 功臣, 論 其勳績 , 比咎繇 、 伊尹、 呂 尚,猶 或 未及。凡云 配食,各配食於主也,今主遷廟,臣宜從饗。」31臣子配食 各於所 事 之主, 當 所事之 主 遷祔之 際 ,配食 之 臣也隨之從 29 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280-287。 30 唐 . 杜 佑 ,《 通 典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 1988 ), 卷 50 ,〈 禮 十 : 吉 禮 九 〉「 功 臣 配 享」。 31 唐.杜佑,《通典》,卷50,〈禮十:吉禮九〉「功臣配享」。

(19)

饗,同 樣 表示功 臣 配享宗 廟 是在君 臣 之義而 非 皇帝之私的 脈絡下 展 開。由 此 觀之, 甘 氏認為 : 「祀於 宗 廟的意思是 將其人的家臣地位提升至家人。」32將功臣配享納入皇帝擬 制皇家家人的範疇,顯與魏晉時人的認識有出入。 唐 代 功 臣 配 享 宗 廟 制 仍 在 君 臣 關 係 的 脈 絡 下 展 開 , 貞 觀朝討論功臣配享制度,並定於令。《唐會要》卷 18〈雜 錄 〉 載 貞 觀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 643 ) 秘 書 監 顏 師 古 議 曰: 況 乎 臣 之 立 功 , 各 因 所 奉 , 享 祀 之 日 , 從 主 升 配 。 禘 之 為 祭 , 自 於 本 室 , 廟 未 毀 者 , 不 至 太 祖 之 庭 , 君 既 不 來 , 而 臣 獨 當 祀 列 。 對 揚 尊 極 , 乃 非 所 事 , 豈 容 山 河 之 誓 , 務 乎 殷 重 , 霜 露 之 感 , 從 於 簡 略 , 論 情 即 理 , 孰 曰 可 安 ? 今 請 祫 配 功 臣 , 禘 則 不 預 , 依經合義,進退為允。 顏 師 古 從 祭 義 的 角 度 , 指 出 : 功 臣 配 享 是 生 前 「 因 所 奉」之 主 而立功 , 死後享 祀 ,自然 也 須「從 主 升配」,怎 能君既 不 來而臣 獨 祀。和 前 引高堂 隆 、任茂 的 看法相同, 顏師古 也 是從君 臣 關係說 明 功臣配 享 ,其間 未 涉及君臣間 「私」 的 聯結。 功 臣配享 宗 廟,得 以 配食於 先 帝,旨在強 調 君 臣 之 義 。 《 唐 會 要 》 卷 18 〈 配 享 功 臣 〉 載 蘇 冕 駁 議 曰: 配 食 之 義 , 用 旌 元 勳 , 讓 協 經 綸 , 功 成 締 構 , 君 臣 義重,終始禮崇,生承帶礪之恩,死陪嚴敬之祀。 蘇 冕 也 以 「 君 臣 恩 義 」 解 釋 功 臣 配 享 宗 廟 之 制 , 和 高 堂隆、 顏 師古的 說 法一致 , 皆足以 佐 證尾形 氏 提出的論點 並非無據。 前 引 高 堂 隆 是 從 臣 下 侍 讌 解 釋 功 臣 配 享 , 或 以 為 「 侍 32 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頁171。

(20)

讌」未 必 是在君 臣 關係的 脈 絡下進 行 。關於 這 一點,尾形 勇 曾 辨 析 皇 帝 宴 集 時 「 家 人 之 禮 」 與 「 君 臣 之 禮 」 的 差 異,皇 帝 與宗室 成 員的宴 集 是在家 人 之禮的 規 範下進行, 宴集百 官 則是本 著 君臣關 係 的脈絡 , 時人也 明 確認識到二 者 的 區 隔 。 正 因 「 家 人 之 禮 」 與 「 君 臣 之 禮 」 有 公 私 之 別 , 因 而 制 度 化 成 為 皇 帝 宴 設 空 間 的 分 化 , 其 制 起 源 甚 早。唐 承 兩晉, 規 定:皇 帝 宴集百 官 的地點 在 朝堂,宴集 同姓則在東堂。33東堂與朝堂分別是皇帝與本族(同姓)、 皇帝與 百 官(異 姓 )互動 的 空間, 前 者是家 人 之禮(「私 家 之 禮 」 ) 的 範 疇 , 是 「 私 」 的 空 間 ; 後 者 以 君 臣 之 禮 (「公 家 之禮」 ) 為基調 , 是「公 」 的領域 , 二者的空間 機能顯然是有區隔的。至於唐代君臣的宴集,如: ( 宋 ) 璟 嘗 侍 宴 朝 堂 , 時 易 之 兄 弟 皆 為 列 卿 , 位 三 品 , 璟 本 階 六 品 , 在 下 座 。 易 之 素 畏 璟 , 妄 悅 其 意 , 虛 位 揖 璟 曰 : 「 公 第 一 人 , 何 乃 下 座 ? 」 璟 曰:「才劣品卑,張卿以為第一人,何也?」34 此 事 應 當 是 武 后 宴 請 百 官 於 朝 堂 的 情 景 , 宋 璟 時 任 御 史中丞 , 從五品 , 其散階 猶 為六品 。 據傳文 , 宋璟侍宴, 其位次 依 其六品 散 階而定 , 而非五 品 職位為 據 。因此,宋 璟自以 為 「才劣 品 卑」, 不 得預於 大 夫(五 品 散階者)以 上之座 , 只能「 在 下座」 。 宋璟「 才 劣品卑 」 的說法,即 前述官 人 之「才 ─ (本) 品 ─職」 的 脈絡, 固 未涉及「職 (位) 」 的範疇 。 換言之 , 宋璟自 言 「品卑 」 是以其六品 33 唐 . 杜 佑 ,《通 典 》, 卷 81 ,〈禮 四 十 一 : 凶 禮 三 〉「 皇 后 為 親 屬 舉 哀 議 」 引 尚 書 王 彪 之 議 :「 若 至 尊 自 應 舉 哀 外 族 於 朝 堂 , 是 也 。 自 若 不 舉 哀 , 唯 應 從 太 后 遠 出 朝 堂。未喻其禮,謂從舉哀之禮,自中朝迄於中興,朝廷已粗有常儀。至尊為內族於 東堂舉哀,則三省從臨;為外族及大臣於朝堂舉哀,則八座丞郎從臨。至尊之奉太 后,既率朝臣之儀,又盡家人之禮。二三情敬,實兼參臣子。今不應自舉哀者,謂 應 從 太 后 臨 於 式 乾 殿 , 太 后 位 西 面 東 向 , 至 尊 位 北 面 南 向 。 」 以 實 例 言 之 , 高 宗 朝,武后宴其親族於朝堂,因為后族亦屬異姓,而非東堂。 34 五代‧劉朐等,《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卷 96,〈宋璟傳〉。

(21)

本階而 發 。根據 這 段敘事 , 臣子侍 宴 時的位 次 是以官人的 散階為 據 。〈宋 璟 傳〉說 明 皇帝宴 集 百官, 是 在以官人的 散位為 基 準之官 僚 制秩序 下 進行。 也 就是說 , 隋代取消內 官委質 為 臣之禮 後 ,在以 散 官為基 準 的個體 化 官僚制平臺 上,展開皇帝與個別官僚的互動。 綜 上 所 論 , 功 臣 配 享 宗 廟 既 「 象 生 前 侍 讌 」 , 是 君 臣 關係在 時 間上的 延 續,揭 示 唐代君 臣 關係是 將 個 體化官僚 制秩序 , 涵攝在 以 皇帝為 起 點的整 體 世間秩 序 內,這是隋 唐 之 際 重 構 政 治 秩 序 的 方 向 。 配 享 宗 廟 的 功 臣 , 仍 是 以 「臣」 的 身分, 侍 奉生前 之 君。魏 晉 隋唐間 人 多在君臣之 義的脈 絡 詮釋功 臣 配享, 強 調的是 上 下尊卑 之 分,也足以 說明這一點,不宜解讀為配享功臣成為擬制的皇家家人。 (六)從論證的邏輯層次看,甘氏以功臣配享宗廟制為據,佐證 唐代高級官人成為擬制皇家家人說,也有疑問。漢世已 有 功臣配享宗廟之制,中經魏晉以迄隋唐,皆有其制。以 功 臣配享證明唐代高級官人成為皇家擬制家人,是否表示 早 有其制的漢六朝時期,高級官人也是擬制的皇家家人? 若 如此,又為何說皇家擬制家人至唐代始制度化?如果說 , 唐代功臣配享宗廟制發生重大變化,與漢六朝不同,也 有 必要說明其不同,甘氏顯然未照顧到其說在邏輯延伸上 的 完整性。 其 次 , 不 論 甘 氏 擬 制 皇 家 家 人 之 說 是 否 允 當 , 配 享 宗 廟的功 臣 人數有 限 ,官人 品 級若符 合 《六典 》 不稱姓的規 定,但 未 得配享 宗 廟者, 是 否不在 擬 制皇家 家 人之列?據 《唐會要》卷 18〈配享功臣〉條載,從高祖至憲宗十帝, 配享功臣共 42 人,平均每帝配享功=人。按,宣宗大中四 年五月(850)宗正少卿李從易奏文:「故自武德已來,功 臣列在祀典三十八人。」35兩個數字雖有些許出入,但武宗 以前配 享 宗廟功 臣 人數在 四 十人左 右 ,大概 是 沒有什麼問 35 宋.王溥,《唐會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卷 18,〈雜錄〉引「(宣宗 大中)四年五月」條。

(22)

題的。 無 論如何 , 這個數 字 顯然不 及 《六典 》 規定不稱姓 之臣子 人 數。如 此 一來, 甘 氏以配 享 功臣為 主 題的討論, 就可能陷入以局部事例解釋整體的方法論陷阱中。 (七)甘氏以不稱姓作為擬制皇家家人的論據,解釋唐代二品以 上官人公文不稱姓,若徇著這個論點,將如何理解五品 以 上官員奏事不稱姓的事實?是不是說,在公文與奏事的 不 同場合,皇家擬制家人的範圍也有盈縮,也有不同的等 級 規範,或二品,或五品?又將如何看待公文稱姓、但奏 事 卻不稱姓的三至五品官人與皇帝的關係?這麼一來,問 題 將變得更為複雜難解。 唐 制 在 公 文 、 奏 事 的 不 同 場 合 作 出 臣 子 稱 姓 與 否 的 規 定,在 理 解這個 課 題時, 不 得不問 : 為什麼 在 唐 代形成這 種制度 ? 唯有整 體 掌握唐代 國制的 變 化,以 及 國制變動下 君 、 臣 角 色 的 變 化 , 始 能 瞭 解 臣 子 稱 姓 與 否 之 分 化 的 意 涵,進 而 釐清君 臣 關係演 變 之動向 。 單單根 據 功臣配享, 逕以稱姓與否作出擬制皇家家人的結論,並不周延。 (八)最後,甘氏援引「如(若)家人」的事例,指出:「只有 某些特殊的官員,因其功業或位階,可以成為皇家的擬 制 的家人。」認為這種君臣間的「家人關係」,至遲在唐代 已 經 制 度 化 , 形 諸 法 制 , 表 現 為 唐 制 官 人 稱 姓 與 否 的 分 化。 首 先 , 以 嚴 格 的 語 意 分 析 看 , 「 如 ( 若 ) 家 人 」 終 究 和 「 擬 制 家 人 」 不 同 , 「 如 ( 若 ) 」 只 是 狀 態 的 比 附 , 「擬制 」 卻涉及 制 度情境 的 擬構, 不 能視為 相 同的概念。 事實上 , 唐 代君 臣 都深知 君 臣與家 人 在制度 層 面的差異, 如前引 政 事堂宰 相 建議公 主 上書不 宜 自稱妾 某 、在朝堂宴 集百官 、 在東堂 宴 集同姓 。 尾形勇 也 曾引用 北 魏孝文帝宴 請百官 , 諸王至 , 百官隨 即 離席的 故 事,說 明 時人明確認 識其間 的 制度差 異 。皇帝 與 百官是 在 「君臣 之 禮」(公) 的背景 下 宴集, 而 皇帝與 諸 王的飲 宴 則是以 「 家人之禮」

(23)

(私)為基調。36我們有理由相信,當時離去的百官裡,應 包括官 僚 金字塔 頂 點的高 級 官人, 但 他們顯 然 沒有將自己 當作皇 家 家人。 無 論大臣 和 皇帝關 係 如何緊 密 ,甚至可能 被皇帝 視 為「如 家 人」, 那 只是在 人 際關係 層 次緊密聯繫 的比擬 。 在現實 的 政治生 活 裡,「 如 家人」 並 未反映在禮 制 的 建 構 或 實 踐 上 , 高 階 官 人 依 然 不 在 「 家 人 ( 皇 帝 私 家)」 的 制度範 圍 內。類 似 情況也 出 現在開 皇 二十年十月 ( 600 ) 隋 文 帝 廢 太 子 楊 勇 一 事 上 , 文 帝 「 集 百 官 立 于 東 面,諸親立於西面,引勇及諸子列於殿庭。」37百官與宗室 成員分立東、西兩面,明確區別百官與皇家家人的不同。 以 下 擬 從 實 證 的 角 度 , 檢 視 魏 晉 隋 唐 間 史 書 「 如 家 人」的 事 例。甘 氏 援引南 齊 太祖與 陳 顯達之 例 ,論證皇帝 和高級 官 人間存 在 擬制的 皇 家家人 關 係。但 筆 者檢視魏晉 至 隋唐 間 的正史 、 唐代筆 記 小說和 《 全唐文 》 ,未見此類 皇帝表示與異姓官人間有「如家人」關係的事例。38在隋唐 典 籍 皆 未 見 其 例 的 情 況 下 , 如 何 能 以 未 經 檢 證 的 孤 例 為 據,而 且 還是南 朝 之例, 佐 證唐代 擬 制皇家 家 人已制度化 之說。我們不妨看看甘氏引用的《南齊書》卷 26〈陳顯達 傳〉: 太 祖 即 位 , 遷 中 護 軍 , 增 邑 千 六 百 戶 , 轉 護 軍 將 36 參見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198-203,尤其是頁203 註3。 37 宋 . 司 馬 光 ,《 資 治 通 鑑 》, 卷 179 ,〈 隋 紀 三 〉「 開 皇 二 十 年 冬 十 月 乙 丑 」 條 , 頁 5581。 38 甘氏認為:「唐代官員上表感謝皇帝的關心,經常有『憂若家人』(陳子昂〈為宗舍 人 謝 賻 贈 表 〉) 之 語 。 」 甘 懷 真 ,《 皇 權 、 禮 儀 與 經 典 詮 釋 》, 頁 170 。 但 筆 者 檢 索 《 全 唐 文 》, 其 實 這 類 事 例 並 不 常 見 , 另 一 個 相 近 的 事 例 是 「 曲 被 恩 慈 , 義 同 家 人 。 」(《全 唐 文 》, 卷 424 , 于 邵 ,〈為 田 僕 射 薨 謝 制 使 問 表 〉) 此 外 未 見 其 例 。 必 須注意的是這類事例是臣下對皇帝賻贈、慰問時表達謝忱,與陳顯達之例般皇帝主 動以「如家人」描述君臣關係的情況不同。大體而言,唐代史料所見與皇帝有關的 「家人」事例,多為皇室血緣範圍內人際關係的運用。如,《舊唐書》,卷7,〈中宗 紀 〉「 神 龍 元 年 三 月 己 丑 詔 書 」 言 :「 退 朝 私 謁 , 仍 用 家 人 之 禮 。 」《 舊 唐 書 》, 卷 95 ,〈 睿 宗 諸 子 : 讓 皇 帝 憲 傳 〉 載 玄 宗 祭 宋 王 憲 文 :「 一 代 兄 弟 , 一 朝 存 歿 , 家 人 之禮,是用申情。」都是指皇家血緣關係內部的互動。

(24)

軍 。 顯 達 啟 讓 , 上 答 曰 : 「 朝 廷 爵 人 以 序 。 卿 忠 發 萬 里 , 信 誓 如 期 , 雖 屠 城 殄 國 之 勳 , 無 以 相 加 。 此 而 不 賞 , 典 章 何 在 。 若 必 未 宜 爾 , 吾 終 不 妄 授 。 於 卿 數 士 , 意 同 家 人 , 豈 止 於 君 臣 邪 ? 過 明 , 與 王 、 李俱祗召也。」 蕭 齊 建 國 過 程 裡 , 陳 顯 達 功 勳 彪 炳 , 齊 太 祖 即 位 後 , 論功行 賞 ,擬授 予 護軍將 軍 一職。 陳 顯達對 此 任命表示謙 讓,但 齊 太祖以 其 功高, 認 為「朝 廷 爵人以 序 ,……此而 不賞, 典 章何在 ? 」然後 說 出「意 同 家人, 豈 止於君臣」 的話來 。 齊太祖 意 在勸陳 顯 達接受 護 軍將軍 的 任命,「意 同家人 」 只是在 蕭 道成與 陳 顯達對 話 之際, 在 人際關係的 層次上 強 調君 臣 間 的親近 , 若視此 例 為制度 擬 構層次的家 人關係 , 實有過 度 詮釋之 虞 。六朝 時 期,這 種 人際關係親 近視如 同 家人的 用 語,也 時 見於長 官 與部屬 間 ,如,《宋 書》卷 42〈劉穆之傳附劉瑀傳〉載劉瑀對顧邁之言:「公 ( 始 興 王 ) 以 家 人 待 卿 , 相 與 言 , 無 所 隱 , 而 卿 於 外 宣 泄,致 使 人無不 知 。我是 公 吏,何 得 不啟。 」 此處「以家 人 待 卿 」 也 不 宜 視 為 在 制 度 層 次 的 發 言 , 而 是 「 與 言 無 隱 」 的 人 際 關 係 , 和 齊 太 祖 「 意 同 家 人 , 豈 止 於 君 臣 邪 ? 」 皆 出 於 相 同 的 層 次 。 事 實 上 , 在 「 門 內 之 治 恩 掩 義,門 外 之治義 斷 恩」的 儒 家傳統 下 ,時人 仍 嚴謹分辨君 臣與家人之分野。《晉書》卷 78〈王坦傳〉載: ( 王 ) 坦 在 職 數 年 , 遷 侍 中 。 時 成 帝 每 幸 丞 相 王 導 府,拜導妻曹氏,有同家人,坦每切諫。 在 東 晉 這 個 門 閥 政 治 的 時 代 , 軍 權 繫 於 世 家 大 族 之 手,晉 成 帝拜王 導 之妻, 「 有同家 人 」,已 不 只是對話或 人際溝 通 的層次 , 而是皇 帝 「拜」 王 導之妻 的 禮儀行為。 成帝或 許 只是出 於 承認當 時 權力之 現 實,但 其 行為逾越了 君臣上 下 之義應 有 之分際 , 違反「 門 外之治 義 斷恩」的原

(25)

則 , 王 坦 才 「 每 切 諫 」 。 這 個 例 子 說 明 時 人 認 為 皇 帝 以 「有同 家 人」的 禮 儀實踐 , 與臣下 互 動,不 符 合君臣上下 之儀制 , 更反證 齊 太祖「 意 同家人 」 一語的 侷 限,不宜過 度詮釋為制度或禮儀實踐層次的概念。 甘 氏 未 提 出 其 他 事 例 以 強 化 其 論 證 , 單 以 齊 太 祖 「 意 同家人 」 一語, 認 定整個 魏 晉南北 朝 、乃至 隋 唐君臣關係 的家人 化 。從方 法 論的角 度 看,這 是 孤證, 孤 證雖未必不 能成立 , 但前提 是 必須對 與 此孤證 有 關之事 態 詳加論證, 並佐以 當 時的制 度 處境, 始 能作出 陳 述。但 魏 晉南北朝至 隋唐時 期 ,皇帝 視 臣下如 同 家人的 事 例,僅 前 引齊太祖一 例,何 況 還有東 晉 王坦的 相 反事例 。 甘氏據 此 未經詳論之 孤證, 在 未詳加 舉 證的情 況 下,直 接 聯繫到 《 六典》臣子 稱姓、 不 稱姓的 分 化,認 為 唐代君 臣 間的擬 制 皇家家人關 係已制 度 化,鬆 散 的論證 過 程,實 不 足以支 撐 這個很有想 像力的論點。 綜合以上幾點看來,甘氏嘗試對唐代君臣關係提出不同既往 的解釋,值得肯定,但在方法與論證過程上,欠缺嚴謹的程序, 無論事實或邏輯層次上,都存在著重大缺陷,所論未能契合唐人 自 身 的 認 識 與 唐 代 政 治 體 系 之 現 實 。 以 致 單 從 今 人 之 想 像 , 在 「皇帝之私」的傾向下作出擬制之皇家家人的論斷。以下擬從隋 唐的國制變動,剖析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之緣由。

五、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析

由 漢 至 唐 官 人 自 稱 形 式 發 生 變 化 , 表 現 在 奏 事 或 公 文 的 場 合,依官爵高下而有稱姓、不稱姓的分化。一如尾形勇所論,無 論漢世,還是唐代,皇帝以天子身分為天稱臣,以皇帝身分為祖 宗稱臣,並無不同。39從這個角度看,漢唐間的國家結構有其延續 的 一 面 , 立 足 於 皇 帝 為 天 、 為 祖 宗 稱 臣 而 成 立 的 漢 家 與 唐 家 結 39 有 關 漢 唐 間 皇 帝 祭 祀 , 參 見 金 子 修 一 ,《 中 國 古 代 皇 帝 祭 祀 研 究 》, 東 京 : 岩 波 書 店,2006。

(26)

構 , 並 未 發 生 根 本 的 改 變 。 在 漢 唐 間 國 家 結 構 之 延 續 性 的 前 提 下,才能進一步探討唐制官人稱姓與否發生分化的意義。 首先,臣子稱姓與否的分化,可能始於何時?漢世,無論是 公文或奏事,官吏面對皇帝一律自稱「臣某」而不言姓;唐代有 稱姓與否的分化。公文與奏事之際稱姓與否的分化,意味著皇帝 與官人之互動發生變化。衡諸漢唐間的國制變遷,這個變化最可 能發生在以下兩個時段:(一)漢晉之間、(二)南北朝後期至 隋唐間。以下分別析論之。 漢晉間的國制變動,主要表現在尚書省體制與九品官人法的 成立上,從魏明帝欲觀尚書省文書的故事看,皇帝尚未直接介入 朝堂裡日常國政的運作,皇帝權力集中的動向與程度並不顯著, 作 為 政 府 首 腦 的 尚 書 令 , 仍 得 以 維 持 獨 相 制 下 元 首 型 長 官 的 權 力。魏晉官僚制的動向表現為九品官制與士庶之別的成立,士人 身分確認之權雖上移司徒府,但定義士人身分與資格的權柄仍在 鄉里,其意義止於中央集權,與皇帝權力擴大與否無直接關係。 由此觀之,漢晉之際的國制變動以中央集權為主軸,皇權集中的 傾 向 不 顯 著 , 皇 帝 與 百 官 的 互 動 未 出 現 明 顯 變 化 , 此 時 發 生 公 文、奏事稱姓分化的可能性並不高。 南北朝後期以降至隋唐,國制發生「五服之內,政決王朝」 的重大變化,同時,皇帝制度地介入日常國政,議政空間從過去 的朝堂轉移到皇帝的殿廷。前者表現為朝廷對郡國的集權,後者 是皇帝臨朝主政的開端。於是,以皇帝臨朝主政為主軸,調整以 三省為主體的政府組織,擴大皇帝與官僚群體的互動,塑造君臣 互 動 的 新 形 式 。 在 官 僚 制 秩 序 方 面 , 隋 唐 之 際 完 成 從 魏 晉 以 來 「官—士」二軌到「官=士」的轉變,士人不再依憑於鄉里而入 仕,朝廷取代鄉里,掌握定義士人資格的權柄。至貞觀年間,成 立以散官制為主軸之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由此觀之,隋唐皇權與 官僚制秩序皆發生重大變化,君臣間互動面臨調整的需要。漢唐 臣子自稱形式的變化,可能發生在南北朝後期至隋唐間。 唐代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發生在五、六品之間,又依公文與

(27)

奏事的不同,五品以上官人有稱姓、不稱姓的分化。公文是指官 人在公文書上的署名,奏事是官人面對皇帝時的敷奏,但無論何 者,都是在當時變動的國制平臺下展開。以下擬從唐代國制運作 的 角 度 , 剖 析 公 文 與 奏 事 的 分 化 發 生 在 什 麼 可 資 理 解 的 歷 史 脈 絡。 (一)五品以上奏事不稱姓 唐制崇重五品以上,充分反映在官人待遇的品級構成上。單 就制度形式觀之,以五品作為九品官制的分界線,非出於唐人的 創造,而是承襲魏晉以來之舊制,唐制與魏晉六朝並無不同。但 深究之,唐制雖承魏晉之舊,卻賦予舊制以契合當代政治體系的 意涵,隋唐之際新創的儀制,尤其表現這個傾向,如,官人服色 制與隨身魚符(袋)制。這兩項儀制皆始於隋世而成於唐初,為 漢六朝所無,都是因應皇帝臨朝主政所作的制度創新。官人服色 制始於隋煬帝,規定五品以上之服色,未及於六品以下,其意義 須與文帝開皇年間成立的官人魚符制合觀。官人魚符制同樣限定 五品以上官人佩戴,魚符是皇帝臨朝主政下官人「應徵召」、入朝 檢驗身分之憑證。五品以上官人始有魚符,六品以下無之,大業 服色是在開皇官人魚符制的基礎上,進一步以服色標示五品以上 官人身分。由此觀之,崇重五品以上的隨身魚符、官人服色制之 創立,其背景在隋代皇帝臨朝主政與五品以上官人互動之需。官 人著用常服,入朝參議政事,在皇帝面前,展示以衣服顏色標示 的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這是隋唐普遍稱臣形式下個別官人之身 分展示。官人章服制固不止於官僚群體自身的身分標誌,更是以 個別官人之身分為媒介展開君臣間的互動。官人服色、隨身魚符 等制始創於隋世而成於唐初,正是出於皇帝臨朝主政的新形式, 這一點提供我們探究唐制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課題的重要線 索。40 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雖無直接史料說明其立制之由。 40 唐代官人服色、隨身魚符制皆出現於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之際,相關討論,參見 王 德權,〈從官 人章服制 看唐 代君臣關 係〉,收 入張廣達 主編,《唐宋 時期的名 分秩 序》,臺北:政大人文研究中心,預定2015年年中出版。

(28)

唯漢制已有稱姓的例外規定,蔡邕《獨斷》指出:「公卿校尉諸將 不言姓,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言姓。」漢代所有官員面對皇帝 皆自稱「臣某」,只有「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別者」時始自稱姓名。 漢制的「例外」規定,是基於官僚制運作的原則而設。所謂「大 夫以下」,據宮崎巿定的看法,漢代秩俸可歸納為萬石、二千石以 上 、 六 百 石 以 上 、 二 百 石 以 上 以 及 百 石 以 下 五 個 級 別 , 與 公 、 卿 、 大 夫 、 士 ( 上 士 、 下 士 )、 庶 民 階 級 對 應 , 六 百 石 和 大 夫 相 對,六百石以上即公卿大夫。41唐制五六品之際是大夫、士身分的 分界線,也是官人奏事稱姓與否的基準。從這個角度看,在臣下 稱姓與否的規定上,《獨斷》的官僚分層與唐制五品以上不稱姓, 本質上並無大異,不同處在漢制為例外,而唐制為常態。唐制官 人 稱 姓 與 否 的 分 化 , 同 樣 也 是 出 於 官 僚 制 運 作 的 原 則 。 究 其 根 源,漢代官僚制的規模不若唐世,且皇帝未臨朝主政,與官僚群 體 的 互 動 還 不 頻 繁 , 因 此 , 官 員 稱 姓 與 否 表 現 為 例 外 規 定 的 形 式。歷經漢唐間國制組織化的進程,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 官僚群體與政府規模趨於擴大,皇帝與官僚的互動頻繁。於是, 官人稱姓與否不再如漢制般出之以例外規定的形式,而是明確、 常態的品級規範。換言之,隋唐官人稱姓與否的分化,並未涉及 國家型態的變化,而是源自當時國制組織化脈絡下皇帝與日常國 政的聯繫。 皇 帝 臨 朝 主 政 是 隋 唐 重 塑 國 制 的 主 軸 , 又 重 新 釐 定 三 省 關 係,為皇帝臨朝主政奠定基礎,形成以皇帝為中心的一元化議政 體制。每日臨朝聽政之際,與官僚群體的互動趨於頻繁,入朝參 議朝政的官人,以五品以上為主,他們參與朝政之際,在皇帝面 前 呈 現 井 然 的 秩 序 。 這 些 「 每 日 朝 參 」 的 官 人 , 就 是 後 來 唐 代 「常參官」的主體。「常參官」一名始於隋唐皇帝臨朝主政的背景 中,至其構成,據《大唐六典》卷 2〈吏部尚書〉「吏部郎中員外 郎」條載: 41 宮崎巿定著,韓昇、劉建英譯,《九品官人法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 45。

(29)

凡 京 師 有 常 參 官 ( 謂 五 品 以 上 職 事 官 、 八 品 已 上 供 奉 官 、 員 外 郎 、 監 察 御 史 、 太 常 博 士 )、 供 奉 官 ( 謂 侍 中 , 中 書 令 , 左 、 右 散 騎 常 侍 , 黃 門 、 中 書 侍 郎 , 諫 議 大 夫 , 給 事 中 , 中 書 舍 人 , 起 居 郎 , 起 居 舍 人 , 通 事 舍 人 , 左 . 右 補 闕、拾遣,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 諸司長官(謂三品已上長官)。(底線為筆者所加) 《唐六典》卷 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 凡 京 司 文 武 職 事 九 品 已 上 , 每 朔 、 望 朝 參 ; 五 品 已 上 及 供 奉官、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每日朝參。 在京九品以上職事官,每個月的朔、望日二度朝參,唯五品已上 及供奉官、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等官皆須每日入朝,與 皇帝共議國政,故名常參官。常參官的主體是五品以上職事官, 故制敕每言及常參官多冠以「五品以上」。42主要成員是中書、門 下、尚書三省五品以上官人,但也包括六品以下的清官,如,八 品以上的供奉官,尚書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等。43 常參官出現在隋唐皇帝臨朝主政的一元議政體制中,五品以 上官人是常參官的主體,在「階(散階)職(職位)相當」的人 事任用原則下,擁有五品散位者擔任五品官職,在三省為主體的 國制下,主要是尚書省兩僕射、兩丞、諸司尚書、侍郎和郎中, 中書省中書令、侍郎、中書舍人以及門下省侍中、門下侍郎和給 事中,三省官員成為參與朝政的主體。不難想見朝廷議政之際, 與皇帝互動的主要對象是五品以上常參官,唐制規定五品以上官 人奏事不稱姓,正是出自這個脈絡。 42 宋 . 王 溥 ,《唐 會 要 》, 卷 24 ,〈朔 望 朝 參 常 朝 日 附 〉 引 「(肅 宗 ) 乾 元 三 年 四 月 十 五日敕」:「員外郎、五品以上常參官,自今以後,非朔望日,許不入。賊平之後, 依舊常參,時安史據河洛故也。」 43 六品以下供奉官、御史等常參官,是否自隋代皇帝臨朝主政伊始,即列入每日朝參 之 列 , 已 不 可 考 。 唯 以 官 制 演 變 的 形 勢 觀 之 , 這 種 可 能 性 是 存 在 的 。 如 ,《 隋 書 》 (北京:中華書局,1973),卷 25,〈刑法志〉載:「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言大理 官 司恩寬 。(文 )帝以 曠為忠 直,遣 每旦於 五品行 中參見 。」說 明皇帝 每日臨 朝主 政伊始,與五品以上官人議政,但也個別地准許六品以下特定官人參議。

(30)

(二)二品以上官人公文不稱姓 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既根源於隋唐皇帝臨朝主政,二 品以上官人公文不稱姓的規定,也應從這個脈絡尋求可能解釋。 二品以上官人在公文中不稱姓,顯然較五品以上官人奏事不稱姓 的身分等級為高,寓有崇重高階官人之意,這一點與二品以上官 人的性質有關。 《六典》規定公文不稱姓的官人包括:從二品以上職事官、 正二品以上不擔任職位的散官(即開府、特進)。擁有二品以上資 格者的官人不多,在階職相當的人事任用原則下,從二品以上官 人 擔 任 的 職 位 , 只 有 尚 書 令 、 兩 僕 射 與 太 尉 、 司 空 、 太 師 等 三 公。三公、尚書令不常置。因此,從二品職位一般只有左、右僕 射。即使設置三公,若非皇帝特命,否則不負實際統治之責,除 了以個人身分向皇帝呈奏表、狀外,在制、敕等公文書上署名的 機會不多。至於開府、特進等純粹散官,若非皇帝賜以特定職務 或權力,否則也鮮少有機會在制敕等公文上署名。但尚書省兩僕 射則不然,除了個人呈奏的表狀上署名,尚書省為國政樞紐,是 朝廷行政的核心,下行文書的制敕或上行文書的章奏,都必須經 過尚書省,經兩僕射署名,始能下行或上達。從這個角度看,唐 制規定從二品以上職事官在公文上不稱姓,主要是針對兩僕射而 設。《舊唐書》卷 169〈王璠傳〉引用李絳疏文: 左 右 僕 射 , 師 長 庶 僚 , 開 元 中 名 之 丞 相 。 後 雖 去 三 事 機 務,猶總百司之權,表狀之中不署其姓。 元和朝,李絳明確指出當時左右僕射雖去三事機務,不再參 與決策,但尚書省仍為國政樞紐,兩僕射猶擁有總百司的行政指 揮之權。正因兩僕射還有百僚師長之位望,地位崇高,享有「表 狀不署姓」、在公文上不稱姓的禮遇。這段議論發生在尚書省權 勢大見削弱的中晚唐,隋與唐初的情況更是如此。隋唐之際以皇 帝主政為主軸,重新調整三省職權,雖削弱尚書省之權勢,將之 上移至中書、門下二省,但兩僕射仍得以參預決策,指揮百司。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From the above- mentioned perspective, this research paper analyses Buddhist interaction in Taiwan and Hokkien; the ordination of Taiwanese Sangha in Kushan Mountain and, after the

In taking up the study of disease, you leave the exact and certain for the inexact and doubtful and enter a realm in which to a great extent the certainties are replaced

The picture below shows how the cortisol levels rise and fall during the day.. From the news, which is a good time

We do it by reducing the first order system to a vectorial Schr¨ odinger type equation containing conductivity coefficient in matrix potential coefficient as in [3], [13] and use

 Reading and discussion task: Read the descriptors for Level 4 under ‘Content’ in the marking criteria and identify areas for guiding the students to set their goals for the

Therefore, every Buddha’s Light member who vows to practice the bodhisattva path needs to cultivate bodhi wisdom and the power of vows in order to change the world and benefit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固指秩序,但 同時也指不同人的份(責任)。言秩序,則

* School Survey 2017.. 1) Separate examination papers for the compulsory part of the two strands, with common questions set in Papers 1A & 1B for the common topics 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