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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聞自由的爭取與報禁的解除

在非常體制之下,新聞刊物有關新聞自由的討論與抗爭有兩個高峰期,一是 在一九五○年代,一是在一九七○年代至解嚴前這段時期。而這兩次的抗爭由於 時空環境大異其趣,因此展現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基本上,在一九五○年代,由 於新聞管制制度還在建立的過程中,因此此階段的討論與抗爭,多半源於新制度 的推行,引發新聞媒體對自身未來發展的危機感,故而起而抗爭。而在一九七○

年代以降的這段時期,即黨外時間,其所面對的環境為新聞管制體制已大致就 緒,而固有的新聞媒體又漸次為統治者所收編,因此黨外人士乃從新刊物著手,

一方面批判既有新聞媒體,一方面則運用各種方式突破政府的新聞管制。

(一)一九五○年代新聞刊物對新聞自由的爭取

由上述的討論可知,戰後臺灣的廣播媒體從建立之初即其之後的發展都在主 政者的嚴格管控之中。然而,平面新聞媒體則不是這樣。雖然在二二八期間,臺 灣新聞刊物的發展受到極嚴重的打擊,但到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前已有 一定規模的民間報紙出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由前《臺灣新生報》社長李萬居主 辦的《公論報》。而到一九五○年,為了管制物資(另有一說為為了扶植一九四 九年才在臺灣成立的黨報《中央日報》),行政院發佈限張令,雖壓制原已有一定 規模的《臺灣新生報》及《公論報》的發展,但卻讓其他剛成立不久的民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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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發展的機會。但是公黨營報紙與民營報紙還是有一個最基本的差異,即公黨營 報紙擁有的公家機關訂戶與廣告主,是民營報紙所沒有的。在此不對等的基礎 下,民營報業為了發展,一方面以更開放的言論或更多元的新聞來源擴展訂戶或 讀者。一方面則逐漸建立起合作的模式,向政府爭取補助。

雖說政府掌控報紙原料「白報紙」的來源,限制報紙的發展,但這卻也成為 促使民營報業合作的起始點。早在二二八事件前夕,臺北市報業同業公會籌備處 即針對紙張供不應求的問題召開會議,希望政府統籌供應。133 到中華民國政府 遷臺後,相似的合作模式不但繼續存在,還擴及其他的訴求,如請政府免徵新聞 雜誌的營業稅,以及向政府爭取公告廣告與貸款等。134 而就在民營報業此一合 作的機制,加上支持新聞自由的立法委員,及代表自由派人士的刊物《自由中國》

的相互聲援配合下,展開一九五○年代民間輿論對政府新聞管制政策的批判,其 中又以下列二個議題最為重要:

1.限張政策與紙張供應問題

雖然,在二二八事件前夕,已有臺北市報業公會合作向臺灣紙業公司交涉配 給新聞紙的情形出現,但並非所有的報社都仰賴臺紙供應新聞紙。要一直等到一 九五○年初,外紙禁止進口後,才開始由政府統攝所有報社紙張分配的問題。135 所謂的的「外紙禁止進口」,一開始是指禁止各報自行購買外紙。政府針對臺紙 生產不足以供應全臺各報用紙的情形,則透過紙業公司收購民間已進口的外紙,

或由省府特准,由物資調節委員會進口。136 一直到一九五一年五月,才確立「外 紙暫停進口」的政策。137

起先,政府規定的的配紙辦法,都是依據各報的用紙量來分配。但到一九五 四年下半年卻演變為「定量供應」,138 即雖各報發行增加,但臺紙供應的數額卻

133 新聞,〈報業公會召開會議討論紙張配給問題〉,《臺灣新生報》1947 年 2 月 27 日,第 4 版。

134 楊秀菁,〈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2),

頁 72-77。

135 新聞處,《臺灣省政府施政報告》1950 年 6 月,頁 189。

136 新聞處,《臺灣省政府施政報告》1950 年 12 月,頁 209、1951 年 6 月,頁 187。

137 新聞處,《臺灣省政府施政報告》1951 年 6 月,頁 188。

138 據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的《臺灣省政府施政報告》中指出:「本年各報發行數字及用紙數量,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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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變。另外,隨著臺紙公司的民營化,在無外紙與其競爭的情形下,臺紙公司反 而一直漲價,增加報社的負擔,如《聯合版》范鶴言所說:

現在的配紙制度,不僅不是對新聞事業的貼補,而是新聞事業對政府的納 稅。何以言之?新聞紙配價遠高於外紙輸入價格百分之卅以上,紙質不逮 外紙,猶在其次。要是我們有權選擇的話,沒有理由選購價格較高紙質較 劣的紙張來印報,所以配紙制度對新聞事業是一種負擔,而不是享受,同 時也是對讀者的一種負擔。139

也因此引發民營報業及民意代表廢除「配紙制度」及開放「洋紙進口」的呼聲,

其中又以成舍我一九五五年三月四日在立法院的質詢為代表:

配紙制度,就臺灣說,根本沒有必要,這種制度的產生,在西方,只有戰 時因海上封鎖。本國產量不足,外紙不易運到,或平時因本國產量不足需 要數量太大而又有經濟危機,必須節省外匯,減少外紙輸入,這才有限額 配紙的辦法。……臺灣雖處於戰時狀態,但是海上並未被敵人封鎖,一切 物資均可隨時進口。過去政府要例行配紙制度,除採用紙業公司產品以 外,不能有所選擇,現紙業公司既改由民營,如政府取消配紙,則報館用 什麼紙,最好,最合算,應儘有選擇自由。……假使紙業公司出品,不比 外紙貴,即使稍貴,大家為了扶助本國工業,也未嘗不可忍痛採用。但若 價格超過外紙太遠,而品質又不如外紙,則政府亦即絕沒有強迫報館始終 犧牲不許選擇的理由。且在自由選購下,或許反可促使臺紙,改進品質,

減低成本。140

在各方要求下,行政院乃於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決議「自五月一日起將原頒 之新聞用紙供應辦法廢止,而酌准新聞事業進口洋紙應用;至於報紙篇幅則仍基

由新聞處會同各報自組之用紙調配會自五月開始調查,歷時半載,茲經初步核定,需紙用量 為每月三三五噸,較上年配紙額超出五十噸,此項超額因與中央配紙法令及臺紙供應量等問 題有關,現仍由有關機關會商供應辦法中。」另在李玉階同年九月十二日的評論中指出:「關 於新聞用紙的問題,我們同業要求速即廢除定量供應制度,於四十四年(1955)起仍舊恢復 核實供應辦法。」新聞處,《臺灣省政府施政報告》1954 年 12 月,頁 244;李玉階,〈歡迎老 兵馬星野〉,《天聲人語》,頁 164。

139 范鶴言,〈配紙制度是否需要?〉,《報學》第 1 卷第 6 期(1954 年 7 月),頁 10。

140 成舍我,〈「人權保障」與「言論自由」〉,《自由中國》第 12 卷第 6 期(1955 年 3 月 16 日),

頁 10;第五次會議速記錄,《立法院公報》第 15 會期第 3 期(1955 年 6 月 16 日),頁 158、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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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戰時節約用紙原則予以限制」,並頒佈「戰時新聞用紙節約辦法」,141 該辦法 成為戰後臺灣實施限張政策最重要的法令依據。

而此次紙張的問題,連帶的也使得各界注意到已實行多年的報禁政策的。成 舍我在該次立法院質詢即談到:「因節約紙張及印刷原料,就可以禁止新的報紙 雜誌出版,這是天下奇聞。」並指出:

這些束縛言論自由過於嚴酷的條文,不出於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的出版 法本身,而只是出於四十一年(1952)十一月廿九日內政部公佈的出版法 施行細則。這一份由行政官署制定的施行細則,許多地方,多與母法的立 法原則相衝突,痛快的說,簡直就是違憲。142

雖然成舍我將報紙限張、限證的源由全歸咎於內政部公佈的《出版法施行細 則》,與整個限張、限證政策的發展有誤。然而,卻是政府從一九五○年十二月 施行報禁以來,新聞界首次對報禁問題提出質疑。由此可知,原為節約紙張而限 制報紙張數、家數的理由,在臺灣政治、經濟的環境的轉變下,已無法再說服新 聞界了。

2.一九五八年的「出版法」修正

一九五二年修正通過的《出版法》,該草案一九四七年十月由行政院臨時會 議通過後不久,就由行政院公告,刊載在各大報上,以聽取各方意見。而送交立 法院後,又在立法委員的把關下,延宕四年才通過。對當時的人而言,這部「出 版法」已比歷來的出版法規進步,是「保障意義多,管制的意義少」。143 但對政

141 行政院院會對新聞用紙供應的決議事項摘錄如下:(一)政府為計畫供應新聞事業所需用之白 報紙,並為撙節外匯之支出,自本年五月份起,酌准新聞事業進口白報紙應用,其總數每月 以三百三十噸為最高額。(內報社二百八十五噸,雜誌社四十五噸,每社之申請進口數量以原 有之分配表為準)該項核准進口白報紙之外匯,以日本易貸外匯(即向日本進口)為限。其 結匯辦法,照普通進口一般規定辦理。(二)各報社、雜誌社進口白報紙,應自即日起,立即 辦理結匯進口手續。在五月份結匯進口之白報紙未運到前,得向臺灣紙業公司按原額借用白 報紙應用。(三)政府基於戰時節約原則,由政院制訂「戰時新聞用紙節約辦法」分行遵照。

新聞,《中央日報》1955 年 4 月 22 日,第 1 版。

142 成舍我,〈「人權保障」與「言論自由」〉,《自由中國》第 12 卷第 6 期(1955 年 3 月 16 日),

頁 9、10;第五次會議速記錄,頁 158。

143 「出版法在立法院通過時,小組會和大會,前後開了不下五十次,大家十分謹慎,總怕這份 出版法,與我們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原則衝突。現行出版法四十五條,全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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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單位而言,這部法規所賦予的管制範圍仍不足夠,因此屢次想進一步制訂或修 改相關出版法規。而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依據「出版法」第三十五條:

「戰時或遇有變亂或依憲法為急速處分時,得依中央政府命令之所定,禁止或限

「戰時或遇有變亂或依憲法為急速處分時,得依中央政府命令之所定,禁止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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