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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子媒體的發展:一九五、六○年代廣播電視媒體的新聞控制

臺灣的電子媒體發端於日治時期,但從日治時期,經國民政府接收、戒嚴到 解嚴這段期間,基本上都是被納入國家宣傳體制之中,難有發揮的餘地。尤其是 戰後,電子媒體在大多的時間,都是由主政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管制,完全 不受立法機關監督。而其管制的範圍更不侷限在電台的設置及電台節目的審查,

還擴及對閱聽人的監督。而在這樣的管制機制下,電子媒體在作為一個新聞媒 體,以監督政府施政這方面的角色,基本上是相當欠缺的。

(一)對廣播電臺的限制

臺灣的廣播媒體發端於日治時期,在一九四五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臺 灣時,臺灣民間收音機的裝置已相當普遍,顯示當時臺灣的廣播事業已有一定的 基礎。98 而當時負責接收各地傳播事業的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宣傳部也注意 到此點,因此在該部電送長官公署的「接管文化事業計畫綱要」中即註明總督府 轄下的臺北、臺中、臺南放送局均由負責發展全中國廣播事業的「中央廣播事業 管理處」派員接收,99 讓臺灣的廣播事業成為國民黨轄下中國廣播事業的一環。

而民間如想要成立廣播電臺,則要依據一九四六年公布的「廣播無線電臺設置規 則」辦理。

根據該規則條文,民營廣播電臺必須取得交通部核發的許可證,其播音語言 應以「中國語言」為主,而在內容上則規定「不得播送不真確之消息,或違反政 府法令,危害治安,有傷風化之一切言論消息,歌曲文詞」。再者,該規則也限 制各層級廣播電臺的數量:

98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臺灣一年來之宣傳》(台北:編者印行,1946),頁 34。

99 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成立於一九三六年一月,其轄下設置「中央廣播事業指導委員會」,由該 處為主體,聯合中央文化事業計畫委員會、軍事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及教育部 代表各一人組成,負責推進、指導、整理、管制全國各公私電台及審查其節目。中央廣播事 業管理處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改組為中國廣播公司,也就是現在的「中廣」。台北市新聞記者 公會、中華國新聞年鑑編纂委員會編,《中華民國新聞年鑑》(台北:台北市新聞記者公會,

1961),頁 24;廣播年刊編輯委員會編,《廣播年刊》(台北:中國廣播事業協會,1955),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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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臺之分布,每省不得超過十座,並以散布各市縣為原則,特別市除 上海市不得超過十五座,南京市不得超過十座外,其餘每市不得超過六 座,民營廣播電臺在上列各項數目中,上海市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其他各 省市不得超過半數。

並規定「交通部並得視技術情形,隨時酌量減少核准之」,該條文的實施等於在 廣播事業也下了「限證」令。

雖然從該規則中,已看得出限制言論自由的影子,但基本上廣播事業還是在 行政機關管理之下,仍有受監督的可能。100 然而,在一九四七年八月臺灣全省 警備司令部所發佈的佈告,卻改變這一情形。在該佈告下,警備司令部依據國防 部所頒佈的「電信監察實施辦法」規定,在國防部的命令下,自該年八月一日起 成為臺灣區的電信監察機關,負責管理臺灣境內所有軍民營電臺,從此之後,軍 情機關涉入廣播事業的管理機制已然確立。101 而在該辦法的授權下,臺灣省警 備總司令部在一九四九年臺灣戒嚴後,更進一步與臺灣省政府共同頒發「臺灣省 戒嚴期間無線電臺管制辦法」,該辦法的制定目的在「明瞭本省無線電臺設置情 形及『取締』非法無線電臺」,法條中明文規定警總有權派員前往各電查查詢,

而「各該臺不得藉故拒絕」,確認警總對廣播電臺的管轄權。102 該辦法到一九五 一年十月三十日修正時,進一步在舊辦法「不得播送密碼或明碼之電報」後,加 入「不得播送違反政府國策之任何言論及歌曲」的規定,警總對廣播言論的監察 權自此確立。103

另一方面,延續前面「廣播無線電臺設置規則」而來的「廣播無線電臺設置 及管理規則」,也在一九五九年開始實施之時,對廣播媒體有更嚴格的限制。首 先,該規則規定「廣播電臺應按月將全部職員簡歷,報請交通部及有關機關備 查」,並要求廣播電臺「應備節目日記及工作日記,按日詳記」,增加對人事的監 控。104 再者,在廣播語言方面則從原來的「中國語言」縮小到「應以國語為主」。 另外,與該規則同步施行的還有「廣播無線電臺節目規範」。過去,關於廣

100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1947 年夏字第 31 期(1947 年 5 月 6 日),頁 538-540。

101 《臺灣新生報》1947 年 8 月 20 日,第 1 版。

102 《臺灣省政府公報》1949 年秋字第 36 期(1949 年 8 月 11 日),頁 506-510。

103 《臺灣省政府公報》1951 年冬字第 64 期(1951 年 12 月 15 日),頁 714-717。

104 《新聞業務手冊》1968 年版,頁 19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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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言論的限制都僅有「不得播送不真確之消息……」一條,而「廣播無線電臺節 目規範」則是針對不同的廣播節目類型,如新聞類、文藝類及教學類等,量身訂 作言論規章。該規範首先明令廣播電臺之播音節目必須恪守下列規定:105

一 奉行國家政策 二 遵守國家法律 三 維護國家安全 四 發揮社教功效 五 倡導善良風俗 六 不得擾亂公共秩序 七 不得損害他人權益

而有關新聞節目部分,則在第六至第九條作進一步的規範:

第六條 廣播電臺不得播送經已證明不實及顯易引起誤會之新聞。

第七條 廣播電臺不得將任何廣告作為新聞播報。

第八條 廣播電臺不得對有傷社會風化事件作刻意渲染之新聞報導 第九條 廣播電臺播送時事評論,必須公正客觀,不得有故意曲解或附會 之情事。

其次,該規範也首度限定方言的比例。如前所述,最早有關廣播語言的規定,只 有限定需要「中國語言」,到一九五九年的「廣播無線電臺設置及管理規則」,才 規定以「國語」為主。但透過該規範,則進一步對方言節目(如閩南語新聞等)

作限制,限制其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其後,方言的比例則隨著歷次相關廣 播電臺法令的修訂或制定逐次縮減,到一九八三年更縮減至百分之三十以下。106

105 《新聞業務手冊》1968 年版,頁 204-210。

106 一九八三年行政院新聞局公布的「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電台對國內廣播應 用國語播音之比率,調幅廣播電台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五,調頻廣播電台及電視電台不得少 於百分之七十。使用方言播音應逐年減少,其所占比率,由新聞局視實際需要檢討訂定。《新 聞業務手冊》1973 年版,頁 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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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無線電視的限制

一九五九年交通部公布「電視廣播電臺設置暫行規則」,107 為政府籌設電視 臺的具體實踐。該規則的內容,基本上與「廣播無線電臺設置及管理規則」的規 定相去不遠,如二者皆規定其設置必須由交通部核發許可證、設置後需將全部職 員名冊、簡歷送請交通部備查,及不得播送違反政府法令,危害治安,有傷風化 之內容等,也由於電視與廣播的性質相似,其後主政者乃採取二者合併處理的方 式來管理。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臺灣第一家電視臺「臺灣電視公司」成立 後,主政者乃於隔年七月公布「廣播及電視無線電臺設置及管理規則」,為廣播 與電視合併管理的開端。該規則是前一規則更加完備的結晶,除上述提到關於許 可證、人事任用與播放內容的限制外,也遵循廣播電臺的限制範圍,加入對電視 數量與播放語言的限制:108

第二十三條 電臺之設置數目及地區之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甲)廣播電臺

……

(乙)電視電臺

一、中央政府所在地不得超過四座。

二、省政府所在地及直轄市不得超過二座。

三、縣市及省轄地方行政區,以利用已有電臺之轉播系統,設置分臺為原 則。

……

第三十四條 電臺節目所用言語除因特殊原因經奉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 以國語為主。

另一方面,除了該規則以外,主政者也比照過去廣播的管理方式,制定「廣播及 電視無線電臺節目輔導準則」。該準則所規定的播送節目之主題內容,與上述廣 播節目必須遵守的七項指標內容差不多,但更多一分教化與宣導的感覺,如其規

107 此處的「電視廣播電台」依該規則的定義,「係指用無線電同時傳輸見像及聲音信號,以供大 眾接收之電台而言」。《新聞業務手冊》1968 年版,頁 170-173。

108 中華民國廣播年鑑編輯委員會編,《中華民國廣播年鑑》(台北:中國廣播事業協會,1969),

頁 17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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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持有人應於映演前向檢查機關申請檢查。

以及同年公布的「電影檢查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113

電影檢查法所稱之電影片指用於營業性及非營業性映演之各種型式與寬 度之電影片及非教學用之幻燈片,但純為供家庭娛樂或電影片持有人試片 而映演者不在此限。

而臺視即在一九六四年因在世界新聞的節目內,播映未經檢查之韓國學生暴動新 聞影片,遭到懲處。雖臺視指出,針對在電影院放映之戲劇性影片而制定的「電 影檢查法」,與電視事業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且有以行政命令變更法律之嫌。

但最後行政法院還是以新聞片屬於「電影檢查法施行細則」所定義的電影片為 由,駁回臺視之訴。114 透過該次判決,我們可以推測最晚從一九六四年起,主 政者已開始新聞片的事前審查。

另外,從該次判決書中,我們也可以發現當時考核電視新聞言論的機制,即 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所成立的廣播安全會報。廣播安全會報成立於一九六一年二

另外,從該次判決書中,我們也可以發現當時考核電視新聞言論的機制,即 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所成立的廣播安全會報。廣播安全會報成立於一九六一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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