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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運績效評定

為有效確保公共建設營運階段之公共服務品質及管理效能,且依促參法第 51-1 條 財政部促參司於 106 年 3 月 28 日發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營運績效 評定作業指引」(以下簡稱評估作業指引)之相關規定,本案擬規劃營運績效評估 機制並依評估結果,作為執行機關是否同意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申請之依據。

(一)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之組成 1.辦理方法

執行機關應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及評估作業指引第 5 點規定,成立評 估委員會辦理營運績效評估,並擬定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載明評估委員會之 組成及運作相關事項,並規定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2.委員會籌組原則

(1)組成時機

依評估作業指引第 3 點規定,由主辦機關設置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於 辦理營運績效評定作業前 1 個月成立。本案初步建議可自民間機構開始 營運日起一定時間後即先行成立。

大臺南會展中心營運移轉案

(本報告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應自行依據招商文件規範評估後提出投資計畫書)

(2)委員會組成與遴選

依照評估作業指引第 5 點規定,本委員會置評估委員 5~17 人,由主辦 機關就具有該促參案件公共建設、營運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員 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評估委 員應屬無給職。前項外聘專家、學者,由主辦機關參考主管機關所建立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限制。

本案初步建議本案遴選之委員背景中,應至少包含 2 名具有展覽館及會 議中心相關營運管理相關專業之人員,以期能提供本案務實、專業之營 運建議。

(3)設立工作小組

依照評估作業指引第 8 點規定,主辦機關應於評估委員會成立時,一併 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評估委員會辦理與績效評定有關作業。由主辦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擔任,必要時得聘請外部專業顧問協助。

評估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 1 人全程出席會議。

(二)營運績效評定作業辦法 1.營運績效受評期間

為利執行機關與營運績效評估委員對於民間機構財務相關事項之績效掌握,

建議以營運期間每年之會計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受評期間,惟 若開始營運日晚於該年度 6 月 30 日者,則建議納入次一年度辦理營運績效 評估。

2.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除應評估民間機構是否有任何違法、違約情事外,依照評估作業指引建議表 規定,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應包含:主辦機關需求、使用者需求、社會大眾需 求及營運整體評價等 4 個主要面向,各面向涵蓋之標準項目以及配分初步參 酌評估作業指引之評估項目、指標及配分規劃,並建議民間機構應依各年實 際營運情形,斟酌於下年度受評期間營運及財務計畫編製中說明下年度是否 有增加投資之計畫。後續若需檢討配分權重與指標,則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可行方案暨先期計畫書(摘要版)

(本報告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應自行依據招商文件規範評估後提出投資計畫書)

3.營運績效評估標準之調整及其時機

依據評估作業指引第 11 點之規定,主辦機關得自營運期間第 2 年起,參考 評估委員會建議或投資契約約定營運重要事項,適時與民間機構檢討各評估 項目之評估指標及其配分權重;評估指標及其配分權重經檢討結果有調整必 要者,主辦機關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 構,並載明其適用之受評期間。

4.營運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

營運績效評定良好之評定方式建議以各評估委員總計分數平均 70 分以上為 及格,民間機構於開始營運後至申請優先定約之日之前一年均未曾有營運績 效低於 80 分者,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

5.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依照評估作業指引第 13 至 18 點規定,營運績效評估說明書應依據第 1 年 主要依據 OT 契約所規範的評估項目、指標及配分權重辦理,並於辦理營運 績效評估作業前一個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提供。營運期間第 2 年度起,執 行機關應於前一年度 12 月以前,依 OT 投資契約約定事項並參考前 1 年度 評估委員會之建議,與民間機構檢討年度營運績效評估項目之指標及配分權 重。前項檢討結果有修改必要者,執行機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並於年度營運績效評估作業開始前 6 個月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三)優先定約之申請期限、應備文件及辦理程序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一 定期間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 1 次為限,且延長 期限不得逾投資契約期限。

1.申請期限

因考量本案屬會展設施,展覽之規劃使用多需於營運前 1~2 年籌備規劃,故 未來優先定約之申請建議以契約期間屆滿 3 年為申請之期限。

2.應備文件及辦理程序

本案於辦理優先定約前,應先辦理資產總檢查,民間機構並應提出申請優先 定約營運期間之營運計畫,由執行機關就繼續營運進行規劃及財務評估,研 訂繼續營運之條件,以與民間機構議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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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移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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