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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營運特殊考量

(一)會議、展覽之優先使用權

1.檔期優先供舉辦國際展覽或國際會議使用

本案為專業會展設施,其目的主要在於扶植國內會展產業,故展覽及會議設 施檔期建議優先提供國際展覽或國際會議使用。

2.執行機關及中央政府主辦、委辦之其他展覽、會議、活動

除前述類型外,其他由執行機關指定須優先提供檔期之展覽、會議、活動。

惟基於民間機構通常於前 1~2 年即先行安排當年度檔期,為避免影響民間機 構之經營,執行機關應於合理期限之前提出。

(二)不賦予冠名權

為避免因委託營運對象更迭而造成展覽館名稱更動,造成國外參展廠商或買主 之混淆,故固定名稱有利於長期行銷,爰本案並不賦予民間機構冠名權。

(三)營運期間之環境監測

為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功能並確保本案對計畫區域環境之負面影響降至最低,應 於施工階段及營運階段辦理環境監測,其中營運階段之監測項目包含空氣品質、

噪音振動、汙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質、交通流量等,各項目辦理頻率為每季 1 次,並製成監測報告,連續執行 1 年。

(四)營運期間之營運管理應符合銀級智慧建築及銀級綠建築要求

依據府環綜字 1070510350 號函,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與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 告審查之結論,本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民間 營運單位於裝潢及正式營運階段應履行之事項包含:

1.本案綠建築銀級標章將由新建工程之興建承包商負責完成,於移交民間機 構營運後,民間機構應依綠建築之相關指標項目裝潢與營運管理。

2.本案種植之植栽皆為本土種植栽,於民間機構營運期間有栽種植栽需求,

仍應栽種具有誘蝶、誘鳥之本土種植栽,營運過程中的綠化措施也應與鄰 近綠帶、公園串聯。

本案將取得「銀級智慧建築」及「銀級綠建築」標章,依據本案統包工程需求

大臺南會展中心營運移轉案

(本報告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應自行依據招商文件規範評估後提出投資計畫書)

書之規定,本案係將由統包工程廠商於完工後負責取得前述標章,惟民間機構 進行裝修與設備添置時,仍應以符合前述標章之需求辦理,並依據統包工程廠 商提供之各項設備規格及該標章之維護管理計畫進行營運管理。

如於本案營運期間內,本案之使用如涉及綠建築之指標項目或等級變更者,民 間機構應負責依相關規定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重新評定通過,報請內政部重新 認可,惟不得低於前述級別標章之要求。

如於營運期間內,前述標章將屆滿有效期限,則應由民間機構於前述標章屆滿 有效期限前,依相關規定申請延續認可,並函送甲方備查。

(五)有關回饋之相關事項建議納入甄審項目由民間機構於回饋計畫中提出 1.提供政府費率優惠之回饋

建議由民間機構於投資計畫書中自行提出,不直接規定給予執行機關或其他 政府機關費率之優惠。

2.提供地方之回饋

考量會展事業有其所需專業人才,並考量本案營運初期營收評估皆趨於保守,

故建議避免直接限制民間機構必須提供特定人數或比例之在地工作機會,保 留民間機構營運規劃之彈性,地方回饋事項及睦鄰計畫採納入本案甄審項目 中評分,由民間機構自願配合。

(六)配合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 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因本案基地位於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範圍內,為配合國家綠能政策,本案未來 需配合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或購買一定 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因本案統包工程契約中已有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

初步預估可供應約 1,600 瓩之電量,若以臺南市政府預估之契約容量 2,000 瓩 而言,目前已設置之裝置約可達 80%之契約容量,符合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 例修正草案第 23 條之規定。鑒於大臺南會展中心係經濟部興建,若未來經臺 南市政府認定有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第 23 條之 1 之適用,則大 臺南會展中心仍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可行方案暨先期計畫書(摘要版)

(本報告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應自行依據招商文件規範評估後提出投資計畫書)

臺南市低碳城 市自治條例

修正草案內容

第 23 條 經本府公告指定用電契約容量達八百瓩以上用戶,應於本市擇適 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太陽能光電系統、儲能設備 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

應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前項一定額度、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 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公告之。

第 23 條之 1 經本府公告指定地區之公務機關,應於用電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 量以上之太陽能光電系統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 證。

前項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 府公告之。

可行方案暨先期計畫書(摘要版)

(本報告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應自行依據招商文件規範評估後提出投資計畫書)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