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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時期實行黨治,「以黨領政」或「以黨統政」為主要特徵,但是中 國國民黨與國民政府分屬兩個不同的組織體系。黨的領導機制中央執行委員 會對於國民政府的政策與施政有最後決定權,依照黨治的設計,中央執行委 員會不能直接指揮國民政府,必須透過政治會議傳達;國民政府對中央執行 委員會負責,但是也要經由政治會議,不直接與中央執行委員會接觸。因此 作為「黨與政府間唯一之連鎖」的中央政治會議或中央政治委員會,在理解 訓政時期黨政關係時,有其重要性。

關於中政會的研究,以往已有相當豐富的成果,惟大多著重於政治制度 層面的討論,本文則以中政會的歷次工作報告及會議速記錄等為基礎,配合 相關資料,從中政會的實際運作探討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所謂「訓政前 期」,是以中政會為中心,從 1928 年 10 月中國國民黨通過〈訓政綱領〉、成 立五院制的國民政府起,至 1937 年 8 月為因應全面抗戰成立國防最高會議 的時期。國防最高會議成立後,黨政關係的發展隨著抗戰情勢的演變,進入

111《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第三八二次會議速紀錄》,民國22年11月8日,黨史 館藏。另參見許育銘,《汪兆銘與國民政府》(臺北:國史館,1999),頁277。

112 關於國防委員會的成立與運作,參見王正華,〈國防委員會的成立與運作〉,《一九三○

年代的中國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手冊(上)》,頁275-291。

另一個可以討論的範圍。

首先,從中政會的組織演變來看,中政會委員以中央執、監委員為主,

但是即使具有執、監委員的身份,仍然隨著不同時期的組織調整,在參與上 有不同的限制,至於不具有中央執、監委員身份的政府首長參與機會更加有 限。如此一來,形成中政會在討論政策推行與法律制定時,卻沒有執行政策 及法律之部會首長參預的情形。為解決此一問題,中政會同意政府官員以「特 許列席」參加會議,但特許列席者越來越多,而應該出席的中央執、監委員 卻十分有限,加上出席者不一定能充分反映黨的決策等問題,而有改革中政 會的呼聲。而就中政會與中常會的關係,中常委均為中政會委員,甚至第四 屆中執會的常務委員,即為中政會的常務委員,兩會關係十分密切。中政會 的決議大多於會議結束後,送中常會備案,不受中常會的節制,運作上有相 當大的空間。

其次,政治會議作為「全國實行訓政之最高指導機關」,其職權包括建 國綱領、立法原則、施政方針、軍事大計、財政規劃及政務官任免,範圍十 分廣泛 。但是從歷次會議的決議案,可以發現國民政府的五院中,實際上 只有行政、立法兩院與政治會議的關係密切,其他司法、考試、監察三院大 多只有人事任免或法律制定的關係,其他部份十分有限。這當然與司法、考 試、監察三院所職司司法、考試、監察三權在理論上應以獨立行使為當有關,

但是在「黨治」之下,要求司法、考試、監察三院超出黨派是不可能的事,

可是中國國民黨的自我節制,卻是可以達到的。由政治會議的決議案,可以 顯示中國國民黨在「黨治」的大前提下,對於「以黨領政」的運用還是有其 限制,黨政關係的重點,是行政、立法兩方面。人事任免方面,雖然是「以 黨領政」,事實上,政治會議除了條例所列官吏能直接任免外,對於國民政 府所提報人事案只能事後追認,沒有事前的同意或不同意。

第三,中政會作為中執會的下屬單位,通常隨著中執會換屆而改組,每 一次改組,受到委員差異,組織不同以及黨內糾紛等因素影響,連帶牽動政 務的推展。另一方面,國民政府的改組、制度的調整等,亦會影響與政治會

議的關係。從現存中央政治會議歷次會議速記錄的內容來看,第四屆中央執 行委員會時期之政治會議與第三、五屆相較,是委員對政府施政討論最多,

關切最深的一個階段。所以會如此,一方面與 1931 年 12 月〈國民政府組織 法〉及〈政治會議條例〉修正後的相關規定有關:國民政府五院各自對中央 執行委員會負責;政治會議改組,以中央執、監委員組成;另一方面也與當 時擔任行政院長的汪兆銘主持政治會議的態度有關,他願意向委員提出政治 外交報告,使中央執、監委員對政府施政有參與討論,提供意見的機會,形 成中執委出席政治會議比出席中常會踴躍的情形。

綜合而言,由檔案資料中所見的中央政治會議,對研究者而言是一個動 態的理解。在這個理解下,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可能不是用「以黨領政」或

「以黨統政」這一個概念,就可以清楚或完整說明的,黨政之間仍然有著相 當程度的互動空間存在。換言之,要理解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除了由具體 法規條文從事制度研究外,也應該以檔案資料進行實際運作的理解,如此才 能對訓政前期的黨政關係,獲得一個較為完整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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