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述及,中政會的會議次數有延續性,不隨中執會的換屆而重新起 算,但是中政會的組織卻隨著中執會的換屆而必須進行改組。每一次改組,
受到委員的組成、內部組織的不同,以及黨內的糾紛等,均會影響政務的推
84 中央政治會議秘書處編印,《政治會議工作報告》(民國20年10月),頁201。
85 王奇生曾統計1931年11月至1935年4月間,中政會共任免政務官343批次,其中先經國民政 府明令發表再經中政會追認備案者達181批次,佔政務官任免總批次的52.7%。如將中央 級政務官與地方級政務官分開統計,中央政務官有33%批次、地方政務官有85%批次是先 由國民政府任命,再經中政會備案者。見王奇生,《黨員、黨權與黨爭-1924-1949年中 國國民黨的組織形態》(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頁157-158。
86 王世杰、錢端升,《比較憲法》下冊,頁184-185。按:五院正副院長大都由中全會決定,
國民政府委員則由中政會通過後,報請中執會選任。
87 〈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委員會組織條例〉,《中國國民黨第五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會會議紀錄彙編》上,頁9。
動。以黨內的糾紛為例,孫科曾在政治會議討論抗日方針時,針對黨內糾紛 指出:「國民黨『以黨治國』,黨之糾紛成為國家之糾紛,黨不統一,遂使國 家不安定,此為公開之秘密,不言而喻者也。」88 這段話是孫科的經驗之談,
同時也顯示了政治會議作為「黨與政府間唯一之連鎖」,與黨、政之間的緊 密關係。
政治會議原則每週召開會議 1 次,但自民國 24 年 12 月改組為政治委員 會後,或每 2 週開會 1 次。關於會議情形,王世杰與錢端升於《比較憲法》
中有如下的陳述:89
會議並無法定人數,一切決議亦不取表決形式。關於議案的提出以及 臨時提案的付議,政治委員會從未設有嚴密的規定,即或一時設為限 制,亦從未嚴格遵守。議案於議決前,或先付審查,或不付審查,均 臨時由會決定,初無一定的程序。決議案在決議的當時,極少宣讀,
僅於次期會議時列入報告;所以決議案的文字,主席及秘書長實際上 尚不無伸縮的餘地。從以上情形體察,可知政治委員會的重要決議,
實際上必多為主席及少數有特殊權威的委員的主張,與通常議會的決 議自不盡同。
王、錢的敘述或有其親身經歷,但是從現存中政會歷次會議的速紀錄內容來 看,三、四、五屆中執會的中政會有相當大的差異性存在,其中第四屆中央 執行委員會之政治會議與第三、五屆相較,可以說是中政會委員對政府施政 討論最多,關切最深的一個時期。所以會如此,應與 1931 年 12 月〈國民政 府組織法〉及〈政治會議條例〉修正後的相關規定有關。
是時,中國國民黨為因應蔣中正下野、寧粵合作後的政治情勢,於四屆 一中全會通過〈關於中央政制改革案〉,決議「國民政府主席為中華民國元 首,對內對外代表國家,但不負實際政治責任」,「在憲法未頒布以前,行政、
88《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第三五三次會議速紀錄》,民國22年4月19日,黨史 館藏。
89 王世杰、錢端升,《比較憲法》下冊,頁213。
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各院,各自對中央執行委員會負其責任」,「行政院 長負實際行政責任」,「國府主席及委員、五院院長,由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 之」,並據此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90這項政制上的變革,雖然是黨內各 派系妥協的結果,但是從黨政關係來看,實際上是強化了黨對政的控制。而 所謂「對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依照黨政關係設計,實際上是對中央政治 會議負責,因而使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政治會議對政府運作較以往各屆 更加重要。另一方面,四屆一中全會同時通過政治會議設常務委員 3 人,推 舉蔣中正、汪兆銘、胡漢民 3 人為常務委員。但是會議結束之後,蔣、汪、
胡 3 人均未赴南京主持,政治會議因此無法召開,連帶影響政務的推動。當 時擔任行政院長的孫科曾經對外界說明,此一困境形成的原因,在於國民政 府組織法修正後,行政上的責任,由以往五院對國民政府主席負責,改為對 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他說:91
中央設政治會議為最高決定機關,故與其說五院長單獨對中央負責,
不如說對中政會負責。在此制度下,中央最高決定機關在中政會,凡 對內對外施政方針,必經討論決定,政府方能施行。由此點看來行政 院並不完全似同責任內閣,行政院並不能單獨決定方針。……蓋非中 政會議決,行政院不能自己決定,中政會可以否決之。……故一中全 會決定將中執監委組織中政會,設常委三人,負最高指導責任,現因 蔣、胡、汪三常委未來京,中政會種種方針,尚不能決定或提出討論。
新政府甫成立數天,尚不能決定之原因,全在制度關係。三常委不能 負責,不能發生多大力量。一切悉靠常委,而迄未來,行政院更無所 秉承,一切不能決定,故不免種種困難。
期望透過輿論,促成蔣、汪、胡三人蒞京。不過三人仍無一人入京,孫科一
90 〈關於中央政制改革案〉,秦孝儀主編,《中國國民黨歷屆歷次中全會重要決議案彙編》
一,頁261。
91 〈一週間國內外大事述要〉,《國聞週報》,第9卷第3期,頁3,收入國聞週報社輯,《一 週間國內外大事述要》(國聞週報第9卷1期至第9卷25期),收入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 史料叢刊》3編第7輯(臺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影印)。
籌莫展,只得稱「中樞空虛,為今日國事最大險象,有力者不來負責,余以 無力者而強以負最大之責,勢必至於竭蹶而後已,於國事決無補」,決意辭 職。92而就汪兆銘、蔣中正等對於此一時期中政會的地位,亦有類似孫科的 認知。1932 年 1 月,汪兆銘於政治會議報告對日方針時,針對外交部長陳友 仁以其所主張「對日絕交」為蔣中正反對而辭職一事,以及外界有「行政院 職權既等於責任內閣,不應該有人去妨礙行政院的主張,使他政策不能貫澈」
的說法,表示:
現在我們是以黨治國,而且在訓政時期,最高政治機關是政治會議,
行政院雖等於責任內閣,但要對政治會議負責的。在法律上說,締約、
絕交、宣戰、媾和等事件,還要經過立法院的通過的。如果行政院決 定了對日絕交就做了,不是要推翻法律取消黨治造成專制政府嗎?93 由於四屆一中全會決議政治會議改組,以中央執、監委員組成,使中央 執、監委員在出席中執會、中監會及列席中常會之外,多了一項每週出席中 政會的工作。而汪兆銘於 1932 年 1 月至 1935 年 11 月擔任行政院長期間,
除請假外,大多數的時間以常務委員身份親自主持或出席會議,並在會中提 出政治外交報告,先是不定期,後則成為常態,同時聽取與會者意見。此應 與汪之性格有關,胡漢民曾稱汪「處事條理周密」,94汪之部屬亦稱其有民主 精神,不論對人對事,都是循循善誘,諄諄教誨,一定要使對方明暸事情原 委之後,再去做。95但如此一來,則使中央執、監委員對政務有表達意見的 機會,甚至形成中央執行委員對出席政治會議比中常會踴躍的現象,王子壯 曾記道:「一般委員因注意政治之故,多赴政治會議,而常會寥寥。相沿如
92 〈一週間國內外大事述要〉,《國聞週報》,第9卷第4期,頁4,收入沈雲龍主編:《近 代中國史料叢刊》3編第7輯。
93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第二十四次臨時會議速紀錄》,民國21年1月28日,
黨史館藏。
94 胡漢民,〈自傳〉,《胡漢民先生文集》(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78) 第2冊,頁29。
95 邵銘煌,〈從周佛海日記看抗戰時的汪精衛〉,《近代中國》(雙月刊),第125期(台北,
1998.06),頁74。
此,已成習慣,偶有重要問題,始覺出席踴躍也。」96更要緊者在於,汪氏 的報告並非一般性的報告,其中往往有不宜對外公開內容,使與會者對問題 能有深入了解。他常在報告結束後,特別表示:「以上○項報告,均請嚴守 秘密」,或「本案請嚴守秘密」等,相對於中常會多為黨務案件的討論,委 員們自然有更大的出席意願。即使在討論事項中,議案的內容敏感,汪兆銘 仍能對委員公開說明其立場,如他曾在討論國難會議代表提議「取消黨治」
一事應如何應對時,表示:97
胡漢民先生昔日曾有「黨外無黨、黨內無派」的主張,現在就他最近 的言論看來,他已經是放棄了這個主張,不反對其他政黨的存在了,
但此確為一重大問題,而必須深加考慮的。我們就過去痛苦的經驗來 說,十六年武漢中央政府分共時曾明白的說,如果共產黨能夠守法,
則組織在野黨也未始不可。而共產黨則始終不肯守法,欲以暴動而奪 取政權,遂致在武漢、在南昌、在廣州暴動紛起,革命基業幾為動搖。
這種事實,我們是一日不能忘了的。總之,政黨的存在,在憲政時候 本沒有什麼問題的,不過在此訓政時期,我們回顧過去痛苦經驗的種 種事實,則政黨之存在,應否有附加條件的必要,實為一重大的關鍵。
自然引起與會人士的熱烈討論。因此王子壯曾經就中常會出席委員日少,多 數只出席政治會議,以致影響總理紀念週報告一事,表示:
良以中樞最重要者,不宜輕易報告,如汪、蔣等事亦繁,餘如孫科、
戴(傳賢)等,近似已不熱心黨事,偶推其報告,亦謙讓未遑。再加以 常會中出席委員日見其少,多數以注意政治之故,只出席政治會議故 也。於是紀念週中,除葉(楚傖)、居(正)諸先生外,即隨時拉夫而已。98 中政會作為黨政溝通的橋梁,行政院所有重大事件,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後,需再提出中政會通過,方能執行,但是會議討論,特別是遇到重要或有
96 王子壯,《王子壯日記》第2冊,頁6,民國23年1月11日。
96 王子壯,《王子壯日記》第2冊,頁6,民國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