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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論

金代的宮中承應人是當時官員的重要來源,由此出身的官員 總 是 由 高 階 的 宮 中 承 應 職 出 職 , 如 以 章 宗 朝 的 薪 俸 給 付 制 度 為 準,能夠領取八貫石以上錢粟的宮中承應職便大致可歸類為高階 職務。這些高階的宮中承應職約有二十餘種,但目前僅知不到十 種職務的選人格法。這些格法的選人標準主要有三,一是前任職 務,二是個人條件,三是家世背景。

當以個人條件作為選人標準時,金朝在世宗朝以後逐步發展 出「試補」之制。從金初開始,金朝一直在漢法的影響下推動著 各種政治職務選任程序的制度化。天會十二年(1134),負責下級 官員遷轉的吏部選授制度創設;熙宗時期,最初因時制宜的各種 入仕管道與負責高階官員遷轉的省選制度獲得整編與建制,相關 改革將持續至海陵王時期。81不過這段時間主要針對官員,尚未處 理吏員與宮中承應人,宮中承應人選任制度的規劃可說是有金一 代從政人員選任程序制度化的最後階段。相關機制主要在世宗朝 逐步完備,各種高階承應職的選任制度也在此時補齊設定。至章

81 部選與省選的建立時間,分見元.脫脫等,《金史》,卷54,〈選舉四〉,頁1193、1197。

宗朝時,由於高階宮中承應職的選任制度已經大致齊全,改革多 是針對細節,變化漸趨穩定。選試之制的存在與選人條件的標準 化,也代表著宮中承應職選任程序的官僚化,蓋相關操作已有格 法可循,審核標準也趨客觀。不過,如果暫且排除不見規範乃是 史料闕殘所致,現存選人制度多集中於高階職務的現象,又將代 表金代宮中承應職官僚化的仍未全面。

家世背景也是另一種宮中承應職重要的選人標準。在已見的 選人格法中,家世條件也是重要的門檻,就目前所收的曾歷宮中 承應職之有傳官員的身分資料所見,高貴家世者更是這些官員的 主體,這證明了一般學界的共識,即宮中承應職乃是金代貴戚子 弟活躍的場合。不過,也需注意宮中承應職內部高低位階分等落 差甚大,這些高貴人員的主要活動場合是高階的宮中承應職,而 非全體宮中承應職。進而未有家世選人條款的承應職,應當仍有 許多家世平凡的承應人獲選,但或受到具有差別待遇的出職格法 的 約 束 , 或 不 得 人 脈 等 資 源 的 挹 注 , 日 後 遷 轉 , 其 前 景 總 將 黯 淡。最終的結果,無論是當代表現或歷史記錄,家世高貴者遂成 為宮中承應人的主要代表者,而大量的女真貴戚高官之後也得藉 此邁入政壇。

最後,由於選人標準之一乃是前任職務,宮中承應人遂能夠 選自已有政治資歷的人員。這些已有資歷的人員,有者來自其他 的宮中承應人,有者來自中央吏員等外朝承應人,有者則來自已 出職的官員,而第一種來源將使宮中承應職內部具備遷轉機制。

至於宮中承應人的遷轉,可見形式將有四類,一是僅歷一種宮中 承應職即出職為官,二是經歷兩種以上宮中承應職才出職為官,

三是宮中承應職與外朝承應職均有歷練後方出職為官,四是在出 職後又一度回任宮中承應職。在第二與第三類遷轉形式中,遷調 未必謹守逐級升遷的原則,相對於外朝職務遷轉秩序的清楚,金 代宮中承應職內部的遷轉秩序一直無法進入明確設定的階段。至 於第四類形式,就唐宋的流品關係為準,其遷轉秩序則更混亂,

但這反而呈現了金代已經發展出一套與唐宋有別的遷轉階序。在

金代的遷轉階序與俸祿階序中,宮中承應職的地位甚高,部分高 階宮中承應職的位階已與低階有品官職等齊,於是金朝也能選取 已出職官員擔任宮中承應職。

附表:曾歷宮中承應職之有傳官員一覽 說明:

一、本表排序,第一階為類型,第二階為姓名筆畫。

二 、 類 型 一 欄 , 乃 指 其 遷 轉 過 程 的 形 式 類 型 。「 A 」 為 文 中 所 稱

「 第 一 類 」,「 A ? 」 為 第 一 類 中 宮 中 承 應 職 與 其 後 敘 述 的 職 務之間有未言經歷者,「B1」為「第二類第一種」,「B2」為 第二類第二種,「B3」為第三類第三種,「C」為「第三類」,

「D」為「第四類」。

三、「家世」一欄,「宗室」者,本表以陳述〈金史氏族表〉所錄 範圍,以始祖函普及其兄弟後裔歸之。82「外戚」者,指君主

( 含 海 陵 父 宗 幹 、 熙 宗 父 宗 峻 、 世 宗 父 宗 輔 ) 之 母 族 與 妻 族,及其姊妹與女兒之夫族。「功臣」者,指金初參與開國之 女 真 族 人 。「 大 臣 」 者 , 指 曾 任 三 品 以 上 職 務 者 。「 官 員 」 者,指曾任四品以下官職者。

四、「宮中承應職經歷」一欄,職務前括弧內所記內容為任職時間 與理由,職務後括弧內所記內容為解職或不赴任理由以及任 內 兼 職 , 如 完 顏 弈 之 「( 大 定 七 年 , 以 近 親 ) 東 宮 護 衛 十 人 長」即表大定七年以近親任東宮護衛十人長,蒲察通之「護 衛(以父老辭不就)」即表雖獲護衛但以父老辭不就。職務間 之 符 號 ,「」 表 由 承 應 職 出 官 職 ,「 ↘ 」 表 由 官 職 轉 承 應 職,「→」即表承應職間或官職間的遷轉,「。」則表兩職之 間曾遭免職或辭職不就。

五 、「 出 處 」 一 欄 , 中 文 為 史 料 簡 稱 ,「 史 」 即 《 金 史 》「 遺 」 即

《元好問集》、「中州」即《中州集》、「歸潛」即《歸潛志》、

82 陳述,〈金史氏族表〉,文收氏著《金史拾遺五種》,書收楊家駱主編,《新校本金史 並 附 篇 七 種 》( 臺 北 : 鼎 文 書 局 , 1992 )。 此 範 圍 亦 大 致 是 金 代 認 知 與 學 界 共 識 , 見李玉君,〈金代宗室研究〉,頁19-20。

「最」即《金文最》。數字為卷次,如「史 65」即表出自《金

姓名 族屬 家世 宮中承應職遷轉 出處

D 耶律元宜 契丹 大臣(儀同三司慎

思)子 (皇統元年)護衛↗?→甌里 本群牧使→武庫署令↘符寶郎

↗?

史 132

D 唐括貢 女真 大臣(宗輔婿太子 太傅德溫)子,外 戚(世宗婿)

(以尚世宗女)駙馬都尉↘奉

御↗拱衛直副都指揮使 史 120

D 徒單繹 女真 功 臣 ( 撒 合 懣 ) 孫 , 外 戚 ( 熙 宗 婿)

符寶祗候↗御院通進↘符寶郎

↗?

史 120

D 烏林荅復 女真 外戚(世宗婿) 奉御(大定七年,以尚世宗 女,加駙馬都尉)↗引進使兼 符寶郎→蠡州刺史

史 120

D 僕散安貞 女真 大 臣 ( 平 章 政 事 揆)子,外戚(世 宗外孫)

(以大臣子)奉御(以母舅永 蹈誅罷歸)。符寶祗候→奉御

(以尚邢國長公主,加駙馬都 尉)↗尚衣直長→御院通進→

尚藥副使↘符寶郎↗同知定海 軍節度使事

史 102

D 蒲察鼎壽 女真 外戚(熙宗婿、海 陵甥、章宗后父)

?→(貞元三年,以海陵外 甥)尚衣局使→…→器物局使

(大定二年,加駙馬都尉)↘

符寶郎↗蠡州刺史

史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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