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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宮中承應人的選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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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宮中承應人的選任制度

陳昭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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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宮 中 承 應 人 , 既 是 金 朝 高 階 官 員 的 主 要 來 源 , 也 是 當 時 政 壇 的 活 躍 者 。 目 前 的 學 界 研 究 , 基 本 上 已 能 確 定 宮 中 承 應 人 的 政 治 作 用 , 但 是 對 其 人 員 管 理 機 制 , 分 析 仍 較 有 限 。 本 文 將 由 編 制 與 階 序 出 發 分 析 宮 中 承 應 人 的 選 任 制 度 及 其 運 作 , 同 時 也 將 觀 察 宮 中 承 應 職 體 系 的 分 工 與 分 層 。 又 因 部 分 高 階 宮 中 承 應 人 也 能 選 自 其 他 的 宮 中 承 應 人 , 本 文 也 將 討 論 宮 中 承 應 職 內 部 的 遷 轉 機 制 。 文 中 將 說 明 三 點 : 一 、 金 朝 宮 中 承 應 職 已 經 建 有 初 步 的 等 級 階 序 ; 二 、 宮 中 承 應 人 的 主 要 選 取 標 準 有 前 任 職 務 、 才 幹 、 家 世 等 三 項 ; 三 、 金 朝 將 利 用 職 務 等 級 階 序 簡 單 安 排 承 應 人 的 選 遷 秩 序 , 不 過 其 秩 序 的 規 律 與 穩 定 度 仍 不 及 外 朝 職 務 。 透 過 選 任 制 度 的 分 析 , 既 可 得 知 造 就 宮 中 承 應 人 身 份 特 徵 的 制 度 來 源 , 也 能 得 知 金 朝 對 宮 中 承 應 任 人 的 選 任 制度 有 許多 不同 於 漢人 王朝 對 待同 類性 質 的職 務與 人 員的 規劃 。 關鍵詞:金 代 、 宮 中 承 應 人 、 選 任 、 遷 轉 、 職 務 階 序 * 本文為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金代官員遷轉路徑研究」(NSC 98-2410-H-003-086-MY2)成果之一。又承兩位匿名審查委員指正賜教,使本文在史料考辨與史實論證 上獲得修正與補強,在此謹致上感謝之意。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9 期 2013 年 6 月,頁 1-46 DOI: 10.6243/BHR.2013.04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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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為 了 服 侍 與 保 護 皇 室 成 員 , 金 朝 在 宮 城 中 設 置 了 大 量 的 局 署,又因金朝特殊的政治環境,這些局署常有超乎本身職分的政 治影響力。宮中局署的活躍,主要表現在所屬人員的作為,這些 宮中人員既是金朝高階官員的主要來源,也總是廣泛涉入非屬本 職的政務,認識這些宮中局署與人員的活動遂也是釐清金代政治 運 作 的 關 鍵 之 一 。 對 此 , 陶 晉 生 先 生 已 於 〈 金 代 的 政 治 結 構 〉、 〈金代的用人政策〉二文有所揭示,並指出內朝的發達乃是金朝 政治結構的特色之一,而內朝人員也將在升遷與獲得高官的過程 中 擁 有 較 佳 待 遇 。1這 些 宮 中 局 署 , 金 代 一 般 稱 為 「 宮 中 諸 局 分」,其內人員有官員,也有承應人。承應人,即金朝對任職於無 品職務的執事人員之通稱。在《金史.百官志》的朝廷俸給名單 中,區分了領俸諸人為百官、宮闈內職、百司承應、地方吏員等 四大類,其中百司承應人便包含了中央政府吏人與宮中承應人。2 宮中承應人,又稱「宮中諸局分承應人」、「諸局分承應人」、「諸 局 署 承 應 人 」、「 諸 局 司 承 應 人 」、「 諸 局 承 應 人 」、「 諸 局 分 人 」、 「 隨 朝 承 應 人 」, 他 們 主 要 負 責 宮 中 基 層 庶 務 , 均 任 職 於 宮 中 機 構,所任職務亦均無職品。 對於金代宮中承應人,雖然已知地位重要,但相關研究仍有 不足。學界目前成果,重要者有關樹東先生之〈金朝宮中承應人 初探〉,該文全面整理了宮中機構的設置、宮中承應人的種類與待 遇等議題,是宮中承應人研究的奠基之作。3此外,又有王雷、孫 孝偉等先生對承應人管理制度的整理,以及李錫厚、周峰、孫孝 1 陶晉生,〈金代的政治結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41:4(臺北, 1969.12 ), 頁 567-593 ; 陶 晉 生 ,〈 金 代 的 用 人 政 策 〉,《 食 貨 月 刊 復 刊 》, 8 :11 (臺北,1979.2),頁47-57。 2 元.脫脫等,《金史》(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5),卷58,〈百官四〉,頁1339-1349。 3 關 樹 東 ,〈 金 朝 宮 中 承 應 人 初 探 〉,《 民 族 史 研 究 》, 第 1 輯 ( 北 京 : 民 族 出 版 社 , 1999),頁169-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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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等先生對近侍及其作為的討論。4只是上述研究雖然已經整理了 宮中承應人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也能指明某些宮中承應人如近 侍局人員的參政作為,但仍有許多議題可以深究,如整體宮中承 應人的「流動」機制便是。此一「流動」機制,主要包含承應人 的選任、政治身分授予、遷轉等制度與運作,而遷轉又分承應職 任職之時與出職之後的遷轉。基於篇幅,本文將以宮中承應人出 職之前的相關「流動」機制為範圍,由編制與階序出發,釐清宮 中承應職體系的分工與分層,並以此為基礎分析宮中承應人的選 任制度及其運作。又因部分的高階宮中承應人也能選自其他的宮 中承應人,本文也將觀察宮中承應職內部的遷轉機制。

二、編制與階序

「 宮 中 諸 局 分 」 與 「 宮 中 諸 局 分 承 應 人 」 雖 是 金 代 常 見 語 彙,許多規範也依此而設,但現存史文卻罕見兩者的定義與名單 的確認。關樹東先生在〈金朝宮中承應人初探〉中,曾藉由《金 史》〈選舉志〉、〈百官志〉、〈地理志〉,及范成大《攬轡錄》等資 料 , 整 理 出 一 組 宮 中 承 應 職 的 名 單 , 不 過 所 述 乃 依 職 務 逐 類 說 明,尚未針對諸職的轄屬與階序進行觀察,由於相關設定乃為分 析承應人選任與遷轉的依據,於是仍有必要再行梳理。以下先以 關氏成果為基礎,重新以機構為序略製一表,整理諸承應職的轄 屬情形與職務名目: 4 王 雷 ,〈金 代 吏 員 研 究 〉( 長 春 : 吉 林 大 學 博 士 論 文 , 2010 ); 孫 孝 偉 ,〈金 代 的 流 外 出 職 〉,《 黑 龍 江 教 育 學 院 學 報 》, 26 : 4 ( 哈 爾 濱 , 2007.4 ), 頁 75-77 ; 李 錫 厚,〈金朝的「郎君」與「近侍」〉,《社會科學輯刊》,1995:5(瀋陽,1995.10), 頁104-109 ;周 峰 ,〈 金代近 侍 初探 〉,《內 蒙 古社 會 科學 》, 1998 :2 ( 呼和 浩 特, 1998.4),頁 33-37;孫孝偉〈金朝近侍預政探微〉,《北方論叢》,2012:2(哈爾 濱,2012.4),頁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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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金代宮中承應職的轄屬與名目 機構 所屬職務 侍衛親軍5 將軍司 護衛 振肅衛司 妃護衛、妃奉事(原名妃不入寢殿小底6,大定十一年改名 妃奉職,大定十八年改名妃奉事) 符寶局 符寶郎、符寶祗候(原名牌印祗候,大定二年改)7、符寶 典書(原名牌印令史,大定二年改) 殿前都 點檢司 近侍局 奉御(原名入寢殿小底,大定十二年改)、奉職(原名不入 寢殿小底、又名外帳小底,大定十二年改)8 5 侍衛親軍,本隸侍衛親軍司,原分馬、步兩軍。侍衛親軍司於正隆五年十一月裁撤 後 , 馬 軍 改 隸 殿 前 都 點 檢 司 , 步 軍 改 制 為 威 捷 軍 而 改 隸 宣 徽 院 拱 衛 直 使 司 。 見 王 曾 瑜 ,《 金 朝軍 制 》( 保 定: 河 北 大 學 出版 社 , 1996 ), 頁 40-42 。雖 然 未 見 王 氏進 一 步 說 明 , 但 在 禁 軍 選 拔 之 制 中 , 可 見 拱 衛 直 「 弩 手 」 需 選 能 射 者 ( 王 氏 以 為 此 表「弩手」即威捷軍士兵),「親軍」需選「善騎射者」,似乎正隆五年改制後,「侍 衛 親 軍 」 之 名 已 轉 屬 原 馬 軍 所 專 有 。 禁 軍 選 拔 之 制 , 見 元 . 脫 脫 等 ,《 金 史 》, 卷 44,〈兵志〉,頁1001-1002。 6 妃奉事,元.脫脫等,《金史》,卷 53,〈選舉三〉,頁 1187 記其原名為「不入寢殿 小底」,但此名與奉職舊名同,關樹東增一「妃」字以為區隔,本文亦沿用之。關 氏用法見氏著,〈金朝宮中承應人初探〉,頁175。 7 符寶郎與符寶祗候,元.脫脫等,《金史》,卷 56,〈百官二〉,頁 1254 首記「符寶 郎四員,掌御寶及金銀等牌」,其下以小字註「舊名牌印祗候,大定二年改為符寶 祗 候 」, 是 以 三 上 次 男 便 認 為 符 寶 郎 、 符 寶 祗 候 、 牌 印 祗 候 乃 一 職 三 名 , 見 氏 著 , 《金代政治制度の研究》(東京:中央公論美術出版,1970),第三,〈金史百官志 にみえる官制の制定年次〉,頁 60。如此,演變經過將可能有二,一是牌印祗候→ 符 寶 郎 → 符 寶 祗 候 , 二 是 牌 印 祗 候 → 符 寶 祗 候 → 符 寶 郎 , 三 上 便 認 為 演 變 經 過 應 是 第 二 種 。 此 時 , 演 變 過 程 中 可 知 的 時 間 點 是 符 寶 祗 候 的 改 名 , 為 大 定 二 年 。 不 過 如 是 第 二 種 演 變 , 牌 印 祗 候 將 於 大 定 二 年 改 名 為 符 寶 祗 候 , 則 大 定 二 年 前 當 無 符 寶 郎 記 錄 , 但 天 眷 二 年 熙 宗 曾 殺 一 名 符 寶 郎 漫 帶 , 而 完 顏 宗 敘 也 曾 於 正 隆 初 獲 授符寶郎,見元.脫脫等,《金史》,卷 4,〈熙宗〉,頁 76;卷 71,〈完顏宗敘傳〉, 頁 1643 。 至於 如 是第 一種演 變 ,則 符寶郎 將 於大 定二年 改 名為 符寶祗 候 ,但 大定 二 年 後 仍 有 符 寶 郎 記 錄 , 如 大 磐 於 大 定 五 年 獲 授 符 寶 郎 , 大 定 九 年 金 朝 又 曾 派 符 寶郎徒單懷貞任橫賜高麗使,見元.脫脫等,《金史》,卷80,〈大磐傳〉,頁1810; 卷 6,〈世宗上〉,頁 144。類似例證甚多,顯示兩種變化並不存在,事實上符寶郎 一 直 均 在 , 僅 牌 印 祗 候 與 符 寶 祗 候 為 同 職 異 名 。 對 此 , 關 樹 東 雖 未 說 明 理 由 , 但 敘述時已將符寶郎與符寶祗候視為兩種職務,見氏著,〈金朝宮中承應人初探〉,頁 176。 8 宋使張棣曾言熙宗所設宮中儀衛諸職中有「寢宮小底」,該名或奉御、奉職、妃 奉 事 三 職 其 一 之 原 名 或 三 者 之 合 稱 , 見 氏 著 《 金 虜 圖 經 》。《 金 虜 圖 經 》 今 已 亡 佚 , 相 關 內 容 詳 參宋 ‧ 徐 夢 莘 ,《 三 朝 北 盟 會編 》( 上 海 :上 海 古 籍 出 版社 , 1987 年影 許涵度光緒三 十四年本),卷 244 之摘抄 ,「寢宮小底」之述見《三 朝北盟會編》, 卷 244,頁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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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物局 器物局本把(或名掌器本把) 尚輦局 尚輦局本把(或名掌輦本把) 尚廄局 尚廄局小底(或名習馬小底)、習騎、群子都管、司獸、醫 獸、駝馬牛羊群子、酪人 武庫署 武庫署本把、武庫槍寨 武器署 旗鼓笛角唱曲子人9 宮籍監 鷹坊 鷹坊子 拱衛直使司 弩手、控鶴、傘子 客省司 引進司 閤門司 閤門祗候 侍儀司 捧案、擎執儤使、奉輦(原名拽輦兒,大定二十九年改) 尚衣局 尚衣局承奉、司裀本把 尚食局 尚食局本把、尚食局廚子、奉膳、奉飲、生料庫本把 尚藥局 尚藥局本把、果子本把、果子廚子 太醫院 太醫 御藥院 教坊 教坊人 儀鸞局 儀鸞局本把、儀鸞局司吏、儀鸞局典幄 內藏庫 內藏四庫本把、內藏庫知書、錢帛庫官 宣徽院 典客署 典客署引接書表(或簡稱典客署書表)10 9 旗 鼓 笛 角 唱 曲 子 人 , 關 樹 東 認 為 隸 於 教 坊 , 見 氏 著 ,〈 金 朝 宮 中 承 應 人 初 探 〉, 頁 180 。 不 過 一 者 其 轄 屬 並 無 資 料 可 證 , 關 氏 也 未 明 言 所 據 緣 由 ; 再 者《金史》〈選 舉 志 〉 將 「 旗 鼓 笛 角 唱 曲 子 人 」 與 「 教 坊 」 的 出 職 選 遷 辦 法 分 別 記 錄 , 且 教 坊 乃 「掌殿庭音樂,總判院事」,而武器署則「掌祭祀、朝會、巡幸及公卿婚葬鹵簿儀 仗旗鼓笛角之事」。基於以上,旗鼓笛角唱曲子人應非教坊人,較有可能為武器署 承應人。 10 典 客 署 引 接 書 表 , 出 於 「 百 司 承 應 俸 給 」 名 單 , 見 元 . 脫 脫 等 ,《 金 史 》, 卷 58, 〈 百 官 四 〉, 頁 1347 。「百 司 承 應 俸 給 」 名 單 中 有 兩 處 「 典 客 署 書 表 」 記 錄 , 一 是 「典客署引接 書表,錢粟八 貫石、絹二匹 、棉二十兩」,一是「典客 、書表,八貫 石 , 絹 二 匹 , 綿 二 十 兩 」。 又 ,《 金 史 》 另 有 兩 處 述 及 典 客 署 承 應 職 , 分 見 卷 53 , 〈選舉三〉,頁 1186 與卷56,〈百官二〉,頁1268,但前者僅記「典客署書表」,後 者 則 僅 記 典 客 署 有 「 書 表 」 一 職 。 此 外 , 金 朝 另 有 「 引 接 」, 該 職 僅 見 元 . 脫 脫 等 ,《 金 史 》, 卷 42 ,〈 儀 衛 下 〉, 中 言 :「 凡 內 外 官 自 親 王 以 下 , 傔 從 各 有 名 數 差 等 , 而 朱 衣 直 省 不 與 。 其 賤 者 , 一 曰 引 接 , 內 官 從 四 品 以 上 設 之 。 …… 」( 頁 962)不過一者〈儀衛志〉所言「引接」乃服侍從四品以上內官之職,故設有從四 品以上職務之所有中央機構本應均設,但因「百司承應俸給」名單僅特別說明典客 署 之 引 接 , 且 該 署 長 官 典 客 署 令 亦 僅 從 六 品 , 不 足 配 設 引 接 , 故 此 職 性 質 與 一 般 「引接」有異。整體而言,由於除了「百官承應俸給」名單外,其餘兩處記錄所見 典客署「書表」均僅一職,加以「百官承應俸給」名單中兩種典客署書表的俸額明 細完全一致,是以「百官承應俸給」名單的兩處記載可能重出,標點本之「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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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醖署 宮苑司 宮苑司都監、宮苑司同監 典衛司 內侍局 殿位都監、殿位同監、內侍御直、內侍內直 宮闈局 隨位都監、隨位同監、宮闈內直 詹事院 東宮護衛、東宮妃護衛、東宮入殿小底、東宮筆硯小底11 導從、細馬小底、細車小底、鞍轡小底、東宮不入殿小底、 過食小底、廚子、湯藥、下帳、典設、司藏本把、執旗、鷹 坊子、冠帶小底、剝鹿、鋪陳、書畫小底、司藏知書、司倉 本把、醫獸、馬群子、牛群子、駞群子12 宮師府 中侍局 中侍 衛尉司護衛、奉引、傘子、執旗 給事局 奉閤(或名皇后位奉閤舍人13)、閤直 衛尉司 掖庭局 (承應人由內侍御直與其他局署承應人兼) 筆硯局 筆硯承奉(原名筆硯令史,大定三年改筆硯供奉,後以避允 恭諱改)、筆硯祗候14 書畫局 知把書畫,楷書、琴、碁、書、阮、象、說話待詔 秘書監 司天臺 司天長行 太府監 左右藏庫 左右藏庫本把 上表主要以關氏成果為基礎,如有補充則以註釋說明。相較於關 氏成果,本表較能呈現諸職的轄屬關係。 宮中承應人均任職於宮中承應職,而這些宮中承應職均隸屬 於宮中機構。但並非所有宮中機構的職務均屬承應職,宮中職務 書表」當為誤 斷而應作「典 客書表」(金代又無「典客 」一職,此處 當「典客署」 省稱)。當然也不排除典客署承應職實有二,一是「引接書表」,一是「書表」,兩 者薪俸同,而〈選舉志〉與〈百官志〉的記載有缺。對此,本表暫「典客署引接書 表」為「典客署書表」之全稱或別稱。 11 東 宮 筆 硯 小 底 , 其 名 見 於 「 百 司 承 應 俸 給 」。 元 . 脫 脫 等 ,《 金 史 》, 卷 53 ,〈選 舉 三〉有「東宮筆硯」(頁1188),或即東宮筆硯小底省稱。 12 詹事院「導從」以下24職,及中侍局「中侍」一職,乃大定二十六年冊封皇太孫完 顏璟後之東宮建制,此25職未見關東樹整理。大定二十六年東宮建制,見金.張暐 等撰,《大金集禮》(臺北:藝文印書館,光緒二十一年廣雅書局刻本,1964),卷 8,頁20-21。 13 皇 后 位 奉 閤 舍 人 , 見 元 . 脫 脫 等 ,《 金 史 》, 卷 124 ,〈 忠 義 四 . 畢 資 倫 傳 〉, 頁 2707。關東樹僅列職名而未述轄屬,見氏著,〈金朝宮中承應人初探〉,頁180。但 就職名所見,似為衛尉司奉閣之全稱。 14 筆 硯 祗 候 , 僅 見 大 定 年 間 完 顏 瑭 曾 任 , 見 元 . 脫 脫 等 ,《 金 史 》, 卷 132 ,〈 烏 帶 傳〉,頁2822。所記未述轄屬,但以職名前銜與筆硯局同,暫繫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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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職品有無可分兩大類,只有不帶職品的職務方屬承應職。再 者,也非所有宮中機構的無品職務均屬宮中承應職,而宮中機構 內的承應人便也並非全是宮中承應人。關樹東先生曾指出,雖然 秘書監、翰林學士院、諫院等三機構均設於宮中,不過除了秘書 監所轄之筆硯局與書畫局外,上述三機構其餘的承應人一般不被 視為宮中承應人。15比對諸宮中機構的職掌、次級官署的設置,以 及已被確認為宮中承應職的職務名單,大致可知任職於殿前司、 宣徽院、宮師府、衛尉司等四機構下所有承應職務的人員應當都 是宮中承應人,至於秘書監與太府監,只有特定下屬局署的承應 人可被視為宮中承應人。 轉 以 轄 屬 關 係 觀 察 後 , 也 見 某 些 局 署 依 舊 不 明 其 下 的 承 應 職,如殿前司的宮籍監,宣徽院的客省司、引進司、御藥院、典 衛司、尚醞署,尚食局之收支庫等。另外,有食庫車本把、奉宸 二職目前仍不明所屬。16再者,表一所列之官署與職務名銜主要根 據《金史.百官志》,據三上次男考證,基本內容應是明昌初年之 制。17不過自熙宗統整宮中機構後,直至金亡,各局署名銜與編制 仍有因時調整,因此表一所列名銜並非適用於金代所有時期。18 後,這次整理絕對仍有許多待補之處,以東宮機構(宮師府)為 例,如未得《大金集禮》對大定二十六年(1186)設置的詳細記 載,單據《金史.百官志》所漏必多,但也因東宮職務的大量, 推測其餘官署應有許多基層職務待考。無論如何,這些機構或職 15 關樹東,〈金朝宮中承應人初探〉,頁170-172。 16 食庫車本把,見元.脫脫等,《金史》,卷 53,〈選舉三〉,頁 1188。奉宸,僅見太 宗 時 完 顏 神 土 懣 與 移 剌 按 荅 曾 任 , 元 . 脫 脫 等 ,《 金 史 》, 卷 91 ,〈 完 顏 神 土 懣 傳〉,頁 2015;卷 91,〈移剌按荅傳〉,頁 2023。關樹東指遼御帳有奉宸司(〈金朝 宮中承應人初探〉,頁 180),奉宸當是奉宸司承應職。奉宸僅見於太宗時,估計此 職當是金初仿遼所設,後已裁刪。 17 三 上 次 男 ,〈 金 史 百 官 志 に み え る 官 制 の 制 定 年 次 〉,《 金 代 政 治 制 度 の 研 究 》( 東 京:中央公論美術出版,1970),頁54-64。 18 如 「 尚 醖 署 」, 世 宗 初 年 稱 「 尚 醖 所 」, 貞 祐 南 遷 後 稱 「 尚 醖 局 」, 分 見 元 . 脫 脫 等,《金史》,卷 25,〈地理志〉,頁 588,與宋.范成大,《攬轡錄》。《攬轡錄》現 存單行刊本已無金代官制敘述,相關內容僅見宋.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卷 245 之摘抄,「尚醖署」之述見宋.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卷245,頁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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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的「宮中屬性」頗為穩定,雖有調整,但一旦被歸為屬於「宮 中」便就此定型。 宮中承應職似乎也在章宗朝出現了位階設定。在金朝的基本 設定中,宮中承應職與吏職均無品秩,但如不帶職品且無其他配 套措施,不僅將使職務位階等級無法建立,又因人員管理的系統 化必須仰賴職務等級秩序的明確,遷調也會產生困難。在無品秩 階序的協助下,欲求分等,一種可行之道乃是對比各職所屬官署 及各類職種的地位,確認各種職務的位階。19在金代,此法大致已 於外朝吏職施用。以中央吏職為例,轄於尚書省者地位最高,樞 密院與御史臺次之,六部與其餘諸司則較低。再者,中央吏職基 本 可 分 四 大 類 : 一 是 令 史 , 二 是 譯 史 與 通 事 , 三 是 諸 「 郎 君 」 職 , 四 是 上 述 以 外 的 吏 職 , 如 書 寫 、 書 表 、 掌 書 、 書 史 、 書 吏 等,前三類地位較高,第四類較低。20於是對照比較,一套簡單的 位階序列也就大致完成,各種等級的吏員便各有其升遷與選任的 範圍,吏職內部也能循資逐級遷轉。大致在世章時期,以令史的 遷轉為例,尚書省令史便選自樞密院、御史臺、六部等令史,樞 密院與御史臺令史則可對轉或選自六部令史,而六部令史則選自 地方吏員。21吏職內較能清楚設定遷轉的序列,或與其對比程序較 易有關,畢竟諸職所附的中央政府官署層級嚴謹,而吏職類型也 較整齊。但在宮中承應職部分,由於諸職名目混亂、類型複雜, 宮中諸機構的轄屬層級嚴格來說也僅有兩級,如殿前都點檢司、 19 此法亦為北宋前期重排職事官的遷轉階序及諸職位階的原則之一。不過與金代百司 承應職不同,北宋職事官繫有官品,因此官品仍是排序原則之一,於是具體作法乃 為利用機構優先、官品次之的方式重排職事官於遷轉階序中的位置。北宋前期排序 方式,詳參趙冬梅,〈北宋前期「官與品輕重不相準」含意試釋〉,《北大史學》,第 11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頁219-231。 20 諸令史的配置與地位,詳參孟繁清,〈金代的令史制度〉,《宋遼金史論叢》,第 2 輯 ( 北 京 : 中華書 局 , 1991), 頁 339-351。 譯 史 與 通事的 職 掌 與 歷代設 置 , 詳 參 蕭 啟慶師,〈元代的通事與譯史〉,頁 324-330,文收氏著,《元朝史新論》(臺北:允 晨 文 化 , 1999 ), 頁 323-384 。 諸 「郎君 」 職 , 即尚書 省 祗 候 郎君、 親 王 府 祗候郎 君 、 走 馬 郎 君 等 , 詳 參 李 玉 君 ,〈 金 代 宗 室 研 究 〉( 長 春 : 吉 林 大 學 博 士 論 文 , 2010 ), 頁 27-32; 趙永 春、 李玉 君,〈金 朝「 郎君 」新 探 〉,《史 學彙 刊 》, 27(臺 北,2011.6),頁77-93。 21 其選遷制度,詳參孟繁清,〈金代的令史制度〉,頁34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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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徽院等為第一級,第一級院司所轄局署為第二級。此使如為機 構內的遷轉,尚能以內部權責關係定位諸職高下,但如需跨機構 遷轉,前述辦法便有不足,一套能定位宮中諸職地位的序列系統 也有發展必要。 約在章宗年間,一套接近漢朝「祿秩」的定位方式,即以俸 給數量為宮中承應職位階的定序標準已經開始成形。此處線索不 多,但有下列資料可供參考: 明昌元年,〔隨局內藏四庫本把〕如八貫石本把闕,六貫石 局內選。22 明 昌 六 年 制 , 文 武 官 、 六 貫 石 以 上 承 應 人 、 并 及 廕 者 , 許 用牙領,紫圓板皁絛羅帶,皂靴,上得兼下。23 〔 泰 和 七 年 正 月 〕 乙 酉 , 贈 故 壽 州 死 節 軍 士 魏 全 宣 武 將 軍 、 蒙 城 令 , 封 其 妻 鄉 君 , 子 俟 年 至 十 五 收 充 八 貫 石 正 班 局分承應,仍賜錢百萬。24 貞祐四年七月,詔以其男惟賢于八貫石局分收補。25 以上是所有藉由「貫石」定位階序的紀錄,「貫」與「石」則各為 薪俸中錢與粟的支領單位。明昌元年(1190)時,可見月領錢粟 八貫石之隨局內藏四庫本把可由該局六貫石承應人選;六年後, 則有以俸給數量為界定輿服配著之制,分界在六貫石;泰和七年 22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 53,〈選舉三〉,頁 1186。又,引文中〔〕內文字為筆者 所加,以下均同。 23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 43,〈輿服下〉,頁 985。《金史》,卷 10,〈章宗二〉,頁 236 亦見此制記錄,其道:「甲辰,始定文武官六貫石以上、承應人并及廕者、 若 在籍 儒生章服制。 」但此處點校 本斷句有誤,「文 武官六貫 石以上、承應 人…… 」 當斷 為「文武官、 六貫石以上承 應人 ……」。蓋文 武職事官 薪俸錢粟全在 六貫石 以 上,六貫石之限應指承應人。諸職薪俸詳見下文。 24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12,〈章宗四〉,頁280。 25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122,〈馬驤傳〉,頁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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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7 ) 與 貞 祐 四 年 ( 1216 ), 朝 廷 則 用 貫 石 而 非 職 種 作 為 授 職 標準。四法均為章宗以後出現,此時的「貫石」頗類漢代之「粟 石」祿秩,隱然也有職階標示的作用。 能以貫石為等,乃是憑藉整齊的俸給制度。在《金史.百官 志》的俸給名單中,可見金朝諸職的俸給明細。26由於資料有限, 目前已難得知此一俸給名單的定制時間,不過因為名單的內侍已 以品秩分等支俸,此一品秩乃是來自專屬內侍的寄祿官階,而內 侍 寄 祿 官 創 於 章 宗 泰 和 二 年 ( 1202 ), 故 推 測 當 是 泰 和 二 年 以 後 之制。27以下將名單中的「百司承應俸給」部分略作一表,表中排 序全依〈百官志〉記錄,「序列」一欄則為筆者自加: 表二 百司承應薪俸支領數額 薪俸 序 列 職務 錢、粟 絹 綿 省令譯史 1028 4 40 省通事、樞密院令譯史 12 3 30 樞密院通事、六部令譯史、御史臺令譯史 10 3 30 六部等通事、誥院令史、國史院書寫、隨府書表、親王 府祗候郎君、典客署引接書表 8 2 20 走馬郎君、在班祗候29 10 2 20 內祗在班30 8 2 20 一 班祗在班31 7 2 20 護衛長32 25 34 70 二 護衛長行33 22 30 60 26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 58,〈百官四〉,頁1339-1349。 27 內侍寄祿官創設,見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 11,〈章宗三〉,頁258;卷53,〈選 舉三〉,頁 1182。 28 省 令 史 、 譯 史 之 錢 粟 數 額 ,〈 百 官 志 〉 原 作 「 一 十 貫 石 」, 但 比 對 地 位 較 次 之 院 、 臺、部令史,此數似乎太低,記錄或許有誤。 29 「在班祗候」,原作「一品子孫」。在班祗候、內祗在班、班祗在班等三名為尚書省 祗候郎君中之次級分等職名,而在班祗候除「一品子孫」外,又有「一品官子」之 別稱,見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53,〈選舉三〉,頁1181 30 「內祗在班」,原作「內祗」,今改回全稱。 31 「班祗在班」,原作「班祗」,今改回全稱。 32 護衛長,原作「正六品俸」;護衛長行,原作「從六品俸」。表內遂以正從六品朝官 薪俸補入。此外,正從六品朝官均各另支麥 5 石。 33 「護衛長行」,原作「長行」,本表補入「護衛」以明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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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寶郎、奉御、東宮護衛長 17 8 40 東宮護衛長行 15 4 40 筆硯承奉、閤門祗候、侍衛親軍百戶 12 4 30 妃護衛、奉職、符寶典書、東宮入殿小底 10 3 30 尚衣承奉34、捧案、擎執、奉輦、知把書畫、隨庫本把、 左右藏庫本把、儀鸞局本把、尚輦局本把、妃奉事 8 3 30 侍衛親軍五十戶 9 3 30 侍衛親軍五十戶未係班 9?35 3 20 侍衛親軍長行36 7 2 20 弩傘什將 8 無 無 傘子 5 無 無 太醫長行 8 無 無 三 正奉上太醫、副奉上太醫 10 無 無 隨位承應都監未及十五歲者 6 無 無 隨位承應都監從八品 7 無 無 隨位承應都監從七品 8 無 無 隨位承應都監從六品 9 無 無 隨位承應都監從五品 10 無 無 四 隨位承應都監從四品 12 無 無 司天四科人九品 6 無 無 司天四科人八品 7 無 無 司天四科人六品 9 無 無 司天四科人五品 10 無 無 司天四科人四品 12 無 無 司天四科人教授管勾 10 無 無 五 司天四科人學生 錢 3 貫、米 5 斗 東宮筆硯小底 6 無 無 尚廄獸醫、祕書監楷書 6 無 無 祕書琴棋等待詔 7 無 無 六 駝馬牛羊群子、擠酪人 3 無 無 說明:一、錢、粟、絹、棉,其數量單位各為「貫」、「石」、「匹」、「兩」。 二、表中職名另有改易者,其原名與改易理由詳參各職註釋。 三、妃護衛、奉職、符寶典書、東宮入殿小底四職,「勒留則添二貫石」。 四、諸隨位承應都監,「止掌文書者添支三貫石,牌子頭等添支二貫石」。 五、東宮筆硯小底前本有「典客、書表」,或即「典客書表」,此似與親王府祗候郎 君後之「典客署接引書表」同,或為一職之重出。詳參本文表一典客署書表註 釋之說明。本表省略東宮筆硯小底前的「典客書表」。 34 「尚衣承奉」,原作「尚衣、奉御」。此「奉御」與錢粟十七貫石之「奉御」重出。 關樹東疑「尚衣、奉御」當作「尚衣承奉」,見氏著,〈金朝宮中承應人初探〉,頁 178 註 4。應是,據以改。 35 〈 百 官 志 〉 原 作 「 侍 衛 親 軍 五 十 戶 , 九 貫 石 , 絹 三 匹 , 綿 三 十 兩 。 未 係 班 , 絹 三 匹,綿二十兩」。疑未係班者錢粟亦九貫石,本表暫以此數補。 36 「侍衛親軍長行」,原作「長行」,本表補入「侍衛親軍」以明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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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名單依稀出現六次排序,第一次是省令譯史至班祗在班,第 二次是護衛長至傘子,第三次是太醫長行至副奉上太醫,第四次 為隨位承應都監,第五次為司天臺四科人,第六次則是東宮筆硯 小底至擠酪人。第一序列除了典客署接引書表外,其餘皆屬中央 吏職,至於典客署接引書表與第二序列至第六序列的職務則全屬 宮中承應職。理論上不僅是宮中承應職,中央吏職也能適用此一 貫石階序,但現實上從前引四段貫石記錄所見,這種階序主要還 是 運 用 於 宮 中 承 應 職 , 原 因 或 如 前 述 , 吏 職 定 位 較 易 , 不 須 此 法。最後,前引四處紀錄的定位標準均為錢粟的「貫石」,此應與 諸職所領薪俸唯有錢粟是全體均備有關。 除了「百司承應俸給」名單外,《大金集禮》對大定二十六年 ( 1186 ) 東 宮 諸 承 應 職 的 說 明 中 也 逐 職 指 出 其 錢 粟 貫 石 數 量 。37 以下簡化表二,僅就支領錢粟額數觀察,以其中第二與第六序列 的職務,也就是表四的第一至第四類的職務為範圍,並補入《大 金集禮》所載之東宮承應職,以表三重建宮中承應諸職的貫石階 序。據《大金集禮》補入的東宮承應職,表三中以斜體字表示。 另外,本表也依支領錢粟額數排入隨朝官職以便比較。38 表三 諸職貫石階序 職務的類型與名稱 貫石數額 宮中承應職 隨朝官職 二十五貫石 護衛長 正六品 二十二貫石 護衛長行 正七品、從六品 十七貫石 符寶郎、奉御、東宮護衛長 從七品 十五貫石 東宮護衛長行 正八品 十三貫石 從八品 十二貫石 筆硯承奉、閤門祗候、侍衛親軍百人長 正九品 十貫石 奉職、妃護衛、符寶典書、東宮入殿小底 從九品 37 金 . 張 暐 等 ,《大金集禮》,卷8,頁20-21。 38 在〈百官志〉的「百官俸給」中,隨朝官職的俸給支領階序遠較地方官職清楚,自 正三品以下均以品秩為類逐階設定。為求方便類比,本表暫時不論地方官職。金代 官員俸祿的整理與分析,詳參楊果,〈遼金俸祿制度研究〉,文收氏著,《宋遼金史 論稿》(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頁11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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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貫石 侍衛親軍五十人長 八貫石 尚衣承奉、知把書畫、捧案、擎執儤使、奉輦、隨局內藏四庫本 把、左右藏庫本把、儀鸞局本把、尚輦局本把、妃奉事、拱衛直什 將、典客署書表 七貫石 侍衛親軍長行、祕書琴棋等待詔 六貫石 東宮筆硯小底、東宮書畫小底、尚廄獸醫、祕書監楷書 五貫石 拱衛直傘子 四貫石 細馬小底、細車小底、鞍轡小底、東宮不入殿小底、過食小底、廚 子、湯藥、下帳、典設、司藏本把、執旗、鷹坊子、冠帶小底、剝 鹿、鋪陳、司倉本把、中侍、醫獸 三貫石 導從、駝馬牛羊群子、擠酪人 兩貫石 司藏知書、馬群子、牛群子、駞群子 諸 職 地 位 最 高 者 是 護 衛 , 護 衛 長 支 正 六 品 俸 , 合 錢 粟 二 十 五 貫 石,護衛長行則支從六品俸,合錢粟二十二貫石,而護衛長所領 也是包含中央吏員等全體百司承應諸職中的最高數額。由於從七 品 至 從 九 品 的 隨 朝 官 職 , 其 錢 粟 支 領 額 數 在 十 七 貫 石 至 十 貫 石 間,因此符寶郎等職之錢粟便相當於隨朝官職的從七品等級,奉 職等職則相當於從九品。當然,加上錢粟以外的俸祿後,隨朝官 職比起宮中承應職,其整體俸祿還是略較優渥。如同領錢粟十七 貫石,當符寶郎另外支領絹八匹、綿四十兩時,從七品隨朝官員 則可另外支領麥四石、衣絹各十匹、綿五十兩。雖然不能因為錢 粟額數相同便輕言待遇相當,但如單就錢粟額數所見,金朝已將 一部份宮中承應職的地位等齊於低階官職。 《金史.選舉志》中,曾經特闢專篇逐職述說各種宮中承應 職的選任、政治資格授予、出職等格法,其中的排序與歸類又大 致吻合金朝宮中承應諸職的貫石階序。39依〈選舉志〉行文順序, 宮中諸職大致被分成五大類,其名目參見表四: 39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53,〈選舉三〉,頁1183-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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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選舉志〉所列諸職分類 類序 職務 第一類 護衛、符寶郎、奉御、奉職、東宮護衛、閤門祗候、筆硯承奉、妃護衛、 符寶典書、尚衣承奉、知把書畫 第二類 隨局內藏四庫本把、左右藏庫本把、儀鸞本把、尚食本把、尚輦本把、典 客署書表、捧案、擎執儤使、奉輦、妃奉事、東宮妃護衛、東宮入殿小 底、東宮筆硯小底 第三類 正班局分承應職:尚藥本把、果子本把、奉膳、奉飲、司裀本把、儀鸞本 把、武庫本把、掌器本把、掌輦本把、習騎、群子都管、生料庫本把 雜班局分承應職:鷹坊子、尚食局廚子、果子廚子、食庫車本把、儀鸞典 幄、武庫槍寨、司獸、錢帛庫官、旗鼓笛角唱曲子人、弩手、傘子、尚廄 局小底 其他局分承應職:祕書監楷書、琴碁書阮象說話待詔、尚廄局醫獸、駝馬 牛羊群子、酪人 第四類 侍衛親軍、拱衛直 第五類 司天長行、太醫、教坊人、內侍 第一類有護衛等 11職,第二類有隨局內藏四庫本把等 13 職。第三 類職務均地位有限且種類繁多,大概所有不入其餘四類的低階職 務均能類置於此,〈選舉志〉當僅略舉。第四類是侍衛親軍與拱衛 直的各等職務。至於第五類,除了〈選舉志〉於最後述及之司天 長行、太醫、教坊人等職外,基於遷轉方式近似,另段敘說的內 侍 局 承 應 職 當 可 同 歸 此 類 。 第 五 類 職 務 由 於 屬 性 特 殊 , 可 先 不 論。40至於其餘四類,又見第一類職務也是所有宮中承應職中最高 階的職務類群。 進而利用〈選舉志〉所提供的排序與錢粟額數交叉比對諸職 地位。在〈選舉志〉第一類的 11 種職務中,其錢粟支領額數在二 十五至八貫石間;第二類的 13 種職務則在十至六貫石間,但除了 40 太醫院、內侍局、司天臺、教坊等四處局署承應人,其選人、遷轉、出職等程序的 運作原則均與其他宮中承應人有別。簡言之,其選人辦法皆是各自設計,也均不與 其餘宮中局署互遷,更難以獲得出職機會。此外,四司人員甚至擁有自己的散官與 寄祿官階序。整體而言,這四處局署是所有金朝政府機構中,僅有的罕與外界人員 交流的官署。由於人員管理方式特殊,加上本文旨在說明影響金朝政壇甚深的宮中 承應人選任機制,因此便暫時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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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宮入殿小底為十貫石、東宮筆硯小底為六貫石、尚食局本把與 東宮妃護衛不明外,餘皆八貫石;第三類則僅有尚廄獸醫、祕書 監楷書、祕書琴棋等待詔、駝馬牛羊群子、擠酪人等 5 職可知其 錢粟數額,但全為七貫石以下,至於其他,薪俸可能更差;第四 類則除了侍衛親軍長行與拱衛直傘子僅有七貫石與五貫石外,餘 者皆八貫石以上。由上可知,第一類職務地位明顯較高,第二類 與 第 四 類 的 地 位 次 之 , 第 三 類 的 地 位 則 較 低 。 又 從 上 述 整 理 所 見,八貫石隱然成為一道界線,或許可將八貫石以上職務視為高 階的宮中承應職。事實上,任職於此的承應人也確實是金代宮中 承應人的代表,各式活躍於政壇的紀錄多由他們創造。在具體的 貫石數額中,混亂的宮中諸職將有一套基本階序,這似乎是章宗 後金朝開始以貫石標準概論宮中承應職等第的背景。不過必須強 調,直至金末,這種貫石階序恐怕仍然僅是定位宮中承應職的輔 助工具,功能無法過於高估。41只是透過此一貫石階序,或可提供 現今判斷金代各種宮中承應職地位的簡單標準。

三、選任

透過貫石階序,遂能知曉各種宮中承應職的大致位階。進而 職務位階的排序越高,一般而言人員的需求資格也將更高,選任 也更謹慎。關於宮中承應人的選任,首先可以注意已見選任辦法 的職務及其辦法內容。 41 金朝其實還有許多附加津貼的請領條款,其等級規範並不與常規俸給同,如身故所 給之津遣錢,便有護衛、奉御等「同九品官」,親軍等「減九品官五分之二」,其他 諸 局 分 承 應 人 等 「 減 五 分 之 三 」 的 規 定 。 見 元 . 脫 脫 等 ,《 金 史 》, 卷 58 ,〈 百 官 四〉,頁 1352。相關待遇的等級架構,金朝並未全面整合,這也再度提醒不能過份 高估貫石數額在職務位階判斷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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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已知選取辦法之宮中承應職務 職務 來源與選試辦法 護衛 取五品至七品官子孫、宗室、親軍、諸局分承應人等,身長五尺六 寸者,選試補之。 侍衛親軍 取身長五尺五寸善騎射者,猛安謀克以名上兵部,移點檢司、宣徽 院試補之。 泰和三年,取武舉中甲與下甲及第人,不拘有無廕。 弩手 先以營造尺度杖,其長六尺,立之謂之等杖。取身與杖等,能踏弩 至三石,鋪弦解索登踏閑習,射六箭皆上垛,內二箭中貼者。 奉御 以內駙馬充。 符寶典書 以皇家袒免以上親、有服外戚、功臣子孫為之。 尚衣承奉 以班內祗人選充。 隨 局 內 藏 四 庫本把 明昌元年,如八貫石本把闕,於六貫石局內選。 明昌六年,半於隨局承應人內選。 典客署書表 大定十二年,以班內祗、終場舉人慎行止者,試三國奉使接送禮 儀、并往復書表。 大定十四年,以女真人識漢字班內祗一同試補。 明昌五年,復許終場舉人材質端偉、言語辯捷者,與內班祗同試。 捧案 大定十九年,以已承三品官廕人,命宣徽院揀試儀觀修整者。 擎執儤使 大定四年,以內職及承奉班內選。 明昌六年,以皇家袒免以上親、不足則於外戚、并三品已上散官、 五品以上職事官應廕子孫弟兄姪,以宣徽院選有德而美形貌者。 資料出處:護衛、親軍、弩手三職見元.脫脫等,《金史》卷 44〈兵〉頁 1001-1002、卷 52 〈選舉二〉頁1165-1166。其餘職務詳參同書卷53〈選舉三〉諸職說明。 表內所述乃是個別職務的常規選任辦法,共見 10 職。除了侍衛親 軍長行為七貫石,弩手可能為五貫石外42,餘者皆是八貫石以上職 務。又有針對整體職務或臨時設置的辦法。整體規範者,如大定 十二年(1172)後「隨朝近下局分承應」可選取地方吏員、大定 二十九年(1189)後諸局可量才收錄功臣子孫等。43此外,在不明 時間之後,國子學生三年不能充貢且經學官試經通過者亦可就諸 42 弩手的貫石數額今已不明,但可能與同屬拱衛直的傘子相當,而傘子為五貫石。 43 元 . 脫 脫 等 ,《 金 史 》, 卷 53 ,〈 選 舉 三 〉, 頁 1177-1178 ; 卷 9 ,〈 章 宗 一 〉, 頁 209。又,地方吏員可補隨朝承應職之制,主要是作為某些無法通過中央政府吏員 選試的「廉慎、熟閑吏事」之地方吏員的暫時安置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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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承應。44臨時設置者,如大定元年(1161)十月開放當時從軍者 可補諸局司承應人,大定十二年(1172)十二月「遣官及護衛二 十人,分路選年二十以上四十以下有門地才行及善射者充護衛, 不得過百人」。45最後,本表還是無法完全展現金代的制度變化, 如章宗時期,明昌年間便有制訂「定護衛改充奉御格」,泰和年間 則四年十一月、五年十一月、八年閏四月曾有三次針對宮中承應 人收補格法的改定,目前已難考求這些格法改定的具體內容。46 已見辦法中,選取標準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以前任職務為 準,如護衛可由親軍或諸局承應人選,內藏四庫八貫石本把可由 同局六貫石以下本把選,「隨朝近下局分承應」可許地方吏員補入 等。這類選取雖然不明進一步的選擇標準,但當配合以下兩類條 件。第二類是以個人條件為準,如體貌、才幹、品德等,護衛、 侍衛親軍、拱衛直弩手、典客署書表、捧案、擎執儤使等 6 職均 是。第三類則是以家世條件為準,表五的 10 職中,除了親軍、弩 手、內藏庫本把等 3 職未見外,其餘如護衛、奉御、符寶典書、 捧案、擎執儤使等 5 職均有家世規範。至於剩餘 2 職,尚衣承奉與 典客署書表均選自「班內祗人」、「班內祗」、「內班祗」,此三詞未 見史料明確釋義,但金代有省祗候郎君,內分在班祗候、內祗在 班、班祗在班三等,估計三詞或是省祗候郎君三班人員的全體或 其中一等的別稱,而省祗候郎君又僅選自「袒免以上親願承應已 試合格而無闕收補者及一品官子」,因此選自「班內祗人」等來源 的尚衣承奉與典客署書表承應人,其家世也有甄別。47 另於大定二十八年(1188)有制: 閤 門 祗 候 、 筆 硯 承 奉 、 奉 職 、 妃 護 衛 、 東 宮 入 殿 小 底 、 宗 室 郎 君 、 王 府 郎 君 、 省 郎 君 , 始 以 選 試 才 能 用 之 , 不 須 體 察 。 內 藏 本 把 、 不 入 殿 小 底 、 與 入 殿 小 底 、 及 知 把 書 畫 , 44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51,〈選舉一〉,頁1132。 45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6,〈世宗上〉,頁123;卷7,〈世宗中〉,頁158。 46 元 . 脫 脫 等 ,《 金 史 》, 卷 11 ,〈章宗三〉,頁 252 ;卷 12,〈章宗四〉,頁 270、272、 284。 47 省祗候郎君之來源與分等狀況,見趙永春、李玉君,〈金朝「郎君」新探〉,頁 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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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亦不體察。48 此 制 內 容 有 兩 點 不 明 。 一 是 「 不 入 殿 小 底 」 與 「 入 殿 小 底 」 之 意,兩詞或各為「不入寢殿小底」與「入寢殿小底」之省稱,但 不入寢殿小底與入寢殿小底乃各為大定十二年前奉職與奉御之舊 名,大定二十八年制當稱新名,且此制前已言奉職,後不當再言 不入寢殿小底。二是「宗室郎君」之意。宗室郎君於《金史》凡 四見,有三次見於尚書省與樞密院之令譯史的選人辦法中,本作 「在省宗室郎君」,或指宗室出身之尚書省祗候郎君。然而大定二 十八年制又將「宗室郎君」與「省郎君」並列,當「省郎君」為 「省祗候郎君」之省稱時,此處便有重出。49以上兩處疑慮,目前 並無資料可供釐清。不過因為宗室郎君或省郎君,連同親王府祗 候郎君等皆為外朝承應職,本文遂可暫且不論。至於奉職與不入 殿小底,本文則暫時視為同一職務。 此制中可見閤門祗候、筆硯承奉、奉職、妃護衛、東宮入殿 小底等 5 種宮中承應人最初於獲選後尚有「體察」。「體察」,未見 資料詳述內容,但應是施用於因保舉獲職的人員的辦法,該員任 職後,朝廷將派人訪查才行以確認舉止是否應合保舉所稱。50因此 亦知這些宮中承應人的獲選不僅需要特定身分條件的符合,尚須 獲 得 保 舉 。 再 者 , 大 定 二 十 八 年 後 這 5 職 將 有 甄 核 才 幹 的 「 選 試」之制。也因選試降低了保舉失當的可能,體察便以功用重疊 而取消。至於隨局內藏四庫本把等職,雖然也開始不須體察,但 不 明 是 否 已 有 選 試 之 制 。 關 於 「 選 試 」, 表 五 又 見 護 衛 、 侍 衛 親 軍、拱衛直弩手、典客署書表等 4 職擁有此制,於是大定二十八 年後,被〈選舉志〉列為第一類的 11 種職務中,擁有選試制度者 乃是護衛、閤門祗候、筆硯承奉、奉職、妃護衛等 5職。不過由於 48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51,〈選舉四〉,頁1203。 49 趙永春、李玉君則認為大定二十八年制之「宗室郎君」乃「在省宗室郎君」,見氏 著,〈金朝「郎君」新探〉,頁91。 50 金代的「體察」資料分佈零散,不過主要見於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54,〈選舉 四 〉, 比 較 清 楚 的 說 明 可 見 明 昌 四 年 章 宗 與 省 臣 的 討 論 ( 頁 1204 ), 討 論 重 點 為 保 舉與體察內容相符或抵觸時的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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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衛、妃護衛、奉職、東宮入殿小底等均有考試制度,恐怕性質 或地位與之相近的東宮護衛與奉御亦有選試之制,如此則需要選 試的職務可能更多。相較於保舉或直接由君主與宰執揀選(具體 過程詳下),選試無疑是審核機制中更為妥善的辦法,其規範也更 制度化。進而這些規範,無論是選試之制或清楚的選人標準,多 在世宗朝創制,而章宗朝後第一類的宮中承應職已有過半數具備 明確的選任標準。 宮中承應人選任的過程中,就在選試之制與個人條件標準發 揮作用時,家世條件也占有重要地位。這些已知選任辦法的承應 職中,多見選自猛安謀克子弟、品官子弟、功臣子孫、外戚、宗 室等家世優秀之輩。而奉御、符寶典書、尚衣承奉、捧案、擎執 儤使等 5職更是家世優良者的禁臠,旁人不與。此外,一些金人概 說也指明奉職與奉職乃「皆閥閱子孫」、「以貴戚、世家、恩幸者 居其職,士大夫不與焉」。51再者,金朝雖然也有開放平民以才幹 爭取任職,但也能針對特定家世者有所通融。如護衛,其選試有 射箭比校,耶律辨才(1171-1237)於大定二十八年(1188)選侍 衛時,「校射者餘七百人,皆天下之選,而公中第三」。52其制似是 無論家世混一比校,當有客觀選人之效。但明昌元年(1190)三 月,也見章宗敕殿前都點檢司「諸試護衛人須身形及格,若功臣 子 孫 善 射 出 眾 , 雖 不 及 格 , 亦 令 入 見 」。53此 敕 雖 是 基 於 唯 才 是 用,卻僅限功臣子孫可有破格錄取的機會,於是公平之餘又有因 人設制。最後,宗室中選後亦有禮遇,大定四年(1164)世宗便 詔:「皇家袒免以上親,就廕者依格引試,中選者勿令當儤使。」54 宗室仍須試補,但是中選者可以跳過試用階段直接正式任職。 如再結合宮中承應職的出職格法,家世的重要性將更清楚, 51 兩言分為世宗與劉祁所發,分見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 88,〈唐括安禮傳〉,頁 1965;金.劉祁,《歸潛志》(北京:中華書局,崔文印點校,1997),卷7,頁78。 52 金 . 元 好 問 著 , 姚 奠 中 主 編 ,《 元 好 問 全 集 》( 太 原 : 山 西 人 民 出 版 社 , 點 校 本 , 1990),卷27,〈奉國上將軍武廟署令耶律公墓誌銘〉,頁648。 53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9,〈章宗一〉,頁214。 54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52〈選舉二〉,頁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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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雖有離題,仍可稍作補充。在出職格法中,目前可見有大定 十七 年 (1177) 至 明 昌元 年 (1190) 的 奉 職、 大 定 八年 ( 1168) 至泰和四年(1204)的閤門祗候、大定二十一年(1181)後之知 把書畫、大定二十八年(1188)後之東宮妃護衛,以及不明時間 的 東 宮 筆 硯 與 侍 衛 親 軍 等 , 諸 職 皆 有 分 別 「 有 廕 人 」 與 「 無 廕 人」的作法。55如奉職,其大定十七年(1177)格便是「有廕者初 中簿,二下簿,無廕者注縣尉,已後則依格」。這些出職格法的設 定 自 然 說 明 了 該 職 均 有 承 廕 人 , 於 是 所 涉 諸 職 亦 有 貴 族 高 官 後 人,而有分梳家世的格法後,家世條件的影響也將從選充宮中承 應人的機會延展至出職後的仕宦前途。 以下再由實際的選任經過觀察。目前可見的選任經過,主要 集中於護衛、符寶郎、奉職與奉御等高階宮中承應職,不過由於 相關記載的留存多與其情節特殊有關,相較於格法,選任實例所 顯示的現象將更具片面性,但因此也能看到一些例外的考量。此 時,記錄所見的選任理由不外有二:家世背景與個人條件,而前 者 較 為 常 見 。 對 家 世 背 景 的 描 述 , 史 文 中 最 多 的 記 載 方 式 是 以 「近親」、「宗室子」、「功臣子」、「大臣子孫」、「以廕」等語彙指 明。如完顏 便記「以皇家近親收充東宮護衛」,劉頍則是「以大 臣子孫充閤門祗候」。56這類過程的述說甚為精簡,或與選任多經 格法已有的家世標準而使過程較為制式有關。 另一方面,還是有不少涉及家世的選任實例頗有情節。其情 節又分兩類,一是對過程的描述,二是對先人事蹟的說明。前者 部分,主要可見君主意旨的主導或君臣間的商議,獲任多由君主 揀選或貴族大臣保舉。如徒單克寧之得符寶祗候,乃熙宗詢問左 丞相完顏希尹「表戚中誰可侍衛者」時由希尹推薦所獲;蒲察通 55 此 處 所 述 諸 職 授 階 與 出 職 之 法 , 詳 參 元 . 脫 脫 等 ,《 金 史 》, 卷 53 ,〈 選 舉 三 〉 所 列 。 12 種 「 正 班 局 分 」 承 應 人 , 分 別 是 尚 藥 、 果 子 本 把 、 奉 膳 、 奉 飲 、 司 禋 、 儀 鸞、武庫本把、掌器、掌輦、習騎、群子都管、生料庫本把。正班局份承應人名單 與奉職出職格,見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53,〈選舉三〉,頁1184、1188。 56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66,〈完顏 傳〉,頁1568;卷78,〈劉頍傳〉,頁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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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獲護衛,則由熙宗勾選而得。57又如大定二十四年(1184)世宗 與平章政事完顏宗尹的一段商議: 上曰:「賞賜宗室,亦是小惠,又不可一概遷官,欲令諸局 分收補,其間人材孰可者?」宗尹對曰:「奉國斡準之子按 出 虎 、 豫 國 公 昱 之 曾 孫 阿 魯 可 任 使 。 」 上 曰 :「 度 可 任 何 職,更訪其餘以聞。」詔以按出虎、阿魯為奉御。58 對話中可知欲令宗室為官,命為宮中承應人當有就近觀察才性之 效。此時宮中承應職已被視為官員養成與儲備的場所,需要量才 除授,這種態度或許也是大定二十八年試補之制創設的緣由。此 外 , 宮 中 承 應 職 雖 屬 無 品 職 務 , 但 是 選 任 之 際 竟 也 常 見 君 主 親 命。相對而言,從七品以下的有品職務在天會十二年(1134)後 則總是盡委吏部選授,從八品以下職務在大定元年(1161)後更 是「不須奏聞」。59有品職務雖然均由官員充任,而官員的政治地 位又本應比承應人為高,但是低階有品職務的授任卻反而不如高 階宮中承應職的慎重。 另一種的情節描述乃是針對先人功績,可見當官員忠心為國 時 , 朝 廷 也 不 吝 恩 賜 後 人 承 應 職 以 為 嘉 勉 , 選 任 過 程 也 更 有 彈 性。如太子少師兼河南路統軍使陀滿訛里也於世宗稱帝時殺海陵 王之子光英以表忠誠,其子撒曷輦便得護衛。吏部尚書曹望之卒 於任內,「世宗惜其未及用」,便以兩子淵、澤各為奉御與筆硯承 奉。平章政事移剌道於大定二十四年(1184)逝後,世宗基於舊 臣故誼,便錄其子光祖為閤門祗候。左副元帥僕散揆於征宋前, 章宗「特收其次子寧壽為奉御」以表寵信。60由於陀滿訛里也等四 人的官職均高,其子收錄可能還是在所授承應職已有的家世規範 57 元 . 脫 脫 等 ,《金史 》, 卷 92,〈徒單 克寧傳 〉,頁 2044; 卷 95,〈僕 察通傳 〉,頁 2105。 58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73,〈完顏宗尹傳〉,頁1676。 59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54,〈選舉四〉,頁1193。 60 元 . 脫 脫 等 ,《 金 史 》, 卷 86 ,〈 獨 吉 義 傳 〉, 頁 1918 ; 卷 92 ,〈 曹 望 之 傳 〉, 頁 2040;卷 88,〈移剌道傳〉,頁1969;卷93,〈僕散揆傳〉,頁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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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進 行 , 但 有 些 案 例 , 選 任 過 程 更 加 權 宜 。 如 尚 廄 局 直 長 訛 里 也 , 大 定 初 年 以 招 降 窩 斡 被 殺 , 朝 廷 便 錄 其 子 阿 不 沙 為 外 帳 小 底。撫州刺史石抹元毅,承安年間與敵力戰死,其子世勣遂得收 充擎執儤使;同知平陽府事胡天作,以抗蒙「守平陽凡四年,屢 有功」,故朝廷「詔錄其子定哥為奉職」;元帥右監軍兼知平陽府 事王佐,亦於抗蒙時「救襄垣,中流矢卒」,朝廷以其子為符寶典 書 。61這 些 案 例 顯 示 了 選 充 子 弟 為 承 應 人 也 是 朝 廷 賞 忠 褒 功 的 手 法,其運用也較一般程序主動而彈性。最後,先人福蔭也不僅止 於子孫兩代,完顏瑭便以曾祖行臺左丞相阿魯補的功勞於大定年 間充筆硯祗候。62 個人條件也是授任的評選標準之一,但相關敘述少於家世條 件。另也似因記錄性質所致,這些個人條件多與格法要求不同, 不少是基於特殊表現。其中甚多是因功賞賜,如完顏思敬便是因 「從征朮虎麟有功」而得護衛。63又有葛魯與葛溫,兩人本烏帶家 奴,後助海陵王縊殺烏帶有功,遂得護衛。徒單撒合出,本平章 政事徒單恭部人,因舉發徒單恭強取部人財物,亦獲海陵王賞賜 符寶祗候。烏林荅愿與蒲察蒲查,兩人本中都守城軍官,因於世 宗即位時隨完顏璋擁立有功,遂得護衛。烏延查剌、劉珫、完顏 宗 浩 , 因 於 世 宗 即 位 時 奔 附 遼 陽 效 忠 , 亦 各 得 護 衛 、 護 衛 十 人 長、符寶祗候。64此外,尚有基於德行獲賞者,如溫迪罕斡魯補便 以侍親至孝而獲授護衛。65這些表現與才德均非一般授職的常規標 準,但如有必要,朝廷仍可斟酌除授。 就 選 任 實 例 所 見 , 家 世 背 景 與 個 人 條 件 均 是 朝 廷 關 注 的 標 準,但如就 97 名曾歷宮中承應職而留有傳記、墓誌銘等資料的金 61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 121,〈訛里也傳〉,頁 2639-2640;卷 114,〈石抹世勣 傳〉,頁2517;卷118,〈胡天作傳〉,頁2588;卷122,〈王佐傳〉,頁2672。 62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132,〈完顏言傳〉,頁2822。 63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70,〈完顏思敬傳〉,頁1625。 64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 63,〈后妃上〉,頁 1510-1511;卷 120,〈徒單恭傳〉,頁 2616;卷 65,〈完顏璋傳〉,頁1548;卷86,〈烏延查剌傳〉,頁1920;卷97,〈劉珫 傳〉,頁2158、卷93,〈完顏宗浩傳〉,頁2072。 65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127,〈溫迪罕斡魯補傳〉,頁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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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官員所見,家世重要性將有提升。對此,本文最後附有「曾歷 宮中承應職之有傳官員一覽」以供參考。又,以下討論如涉表內 官 員 事 蹟 而 不 須 特 別 考 述 者 , 為 免 行 文 繁 冗 , 資 料 出 處 祈 參 附 表。在其中,有 69 名清楚可知為宗室、外戚、功臣或高官子弟等 高貴家世者,占 97 名之七成(71.1%)。另外,雖有 28 名家世不 明,但其中僅知僕散師恭「本微賤」,其餘只是未記,因此應該仍 有高貴家世而未留記錄者。 然而,這種現象不能直接解讀為宮中承應職總為高貴家世者 所占據。此處分析需要考量兩種問題,一是史料的特性,二是家 世背景對仕宦成就的影響。第一,如欲精確分析各種宮中承應人 的 家 世 分 佈 , 尚 須 仰 賴 一 組 特 定 時 間 同 任 一 職 的 完 整 承 應 人 名 單,但目前卻無此類資料。由於沒有完整名單,以下便只能收集 散見資料計量分析,於是史料的品質與特性也將深刻影響分析結 果。 第二,在金代史料存留狀況的侷限下,留傳者多有政治功績 可言,此使有傳者總多位高權重的官員,也因此較為妥切的態度 是將統計結果視為能有相當政治成就的官員家世分佈狀況。由於 部分宮中職務的出職格法有「有廕」、「無廕」之別,這將拉開家 世不同者之仕宦成就高下。加上承應職的位階高低有別,其出職 格法差別也極大,明昌元年(1190)時,護衛僅需一百二十月便 能出職,初除便是從六品職,相形之下,其他局分承應人則「無 出 身 」, 似 連 出 職 機 會 亦 無 。66進 而 目 前 可 得 的 有 傳 官 員 所 歷 職 務,有護衛、符寶郎、奉御、奉職、東宮護衛、閤門祗候、符寶 典書、知把書畫、東宮入殿小底、侍衛親軍、符寶祗候、擎執儤 使、左奉宸、習騎等 14 種,除了東宮入殿小底以後 6 職外,其餘 8 職皆屬〈選舉志〉第一類職務。加上除了符寶祗候以後的 4 職 不明、侍衛親軍為七貫石職外,其餘 9 職均為八貫石以上職務, 66 護衛與其他局分承應人出職格法,參見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 53,〈選舉三〉, 頁 1183、1188。金制中,承應人可授「出身」,出身有無似將決定可否出職。對於 承應人的「出身」授予及作用,由於牽涉複雜,將另文詳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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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有傳官員所歷便總為擁有優渥出職格法的高階宮中承應職。 這些職務不少又有家世選人標準,如護衛、奉御、符寶典書、擎 執儤使等 4 職已見家世條件設定的格法,另奉職則有「皆閥閱子 孫」的金人概說。就此所見,能夠留傳的宮中出身官員基本都是 來自擁有較佳仕宦前途的高階宮中承應職,其家世也在選任與出 職之際獲得篩選。 第三,這 69 名家世優良的官員中,有 24 名為宗室,15 名為 外戚,其餘 30 名方是與皇室無親戚關係之功臣或官員子弟。換言 之,與皇室有親戚關係者為 39 名,占 69 名家世優良官員之近六成 (56.5%),97 名有傳官員之四成(40.2%)。由於金代的私人著述 或蒙元所留的金代記錄多為漢族士人所撰,而目前看來這些漢士 作者的交遊圈仍然無法含括至能有宮中承應人經歷的官員,是以 本次收集只能仰賴《金史》。只是《金史》又有大量篇幅專為宗室 與 外 戚 留 存 資 料 , 此 不 免 強 化 了 皇 親 國 戚 的 統 計 比 重 。 考 量 到 《金史》的體例特性,於是即便皇親國戚在高階宮中承應人中應 該 還 是 占 有 不 低 的 比 例 , 但 是 實 際 情 形 恐 怕 未 達 至 本 次 統 計 所 示。 無論如何,還是可以同意宮中承應人選任中家世條件影響力 的深遠,這些高貴人士未必占有所有宮中承應人的大多數,但總 是較為活躍的一群,而且政治成就也較優越。此時,宮中承應職 也為既有政治勢力複製綿延的場域,這些既有勢力又以女真人為 主 體 。 本 次 所 收 的 官 員 , 有 76 名 為 女 真 人 , 占 97 名 之 近 八 成 (78.4%)。其餘族群,則有 10 名為契丹人,4 名為渤海人,8 名為 漢人。不過亦如家世身分的現象,過多皇親國戚的入列也使女真 人比重有所提升。另一方面,如果依據職種個別觀察,扣除僅有 1 人任職的知把書畫(烏古論慶壽)、宮中入殿小底(完顏崇成)、 擎執儤使(石抹世勣)等 3 職,除了閤門祗候與侍衛親軍等 2 職 外,其餘 9 職的族群與家世的分佈狀況多如整體現象。屬於例外 者,在閤門祗候部分,此為唯一女真人不為多數的職務,其中女 真人僅有 3 名(完顏衷、完顏宗道、完顏懷德),契丹人則有 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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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剌光祖、耶律思忠),渤海人 1 名(大懷貞),漢人則有 6 名 (左光慶、盧璣、盧亨嗣、劉頍、韓錫、陳仲謙)。另在侍衛親軍 部分,此為唯一家世不明者的數量多於高貴者的職務,其中家世 高貴者有 4 名(朮虎筠壽、完顏賽不、斡勒合打、完顏六斤),家 世不明者有 5 名(紇石烈牙吾塔、完顏合達、完顏仲德、兀顏畏 可、烏古論黑漢)。 這種身分比重不符整體現象的原因,目前仍不易解釋,或是 樣本過少所導致的誤差。不過在侍衛親軍部分,有一定數量的家 世不明者能由侍衛親軍入仕,從格法所見的原因或有二。第一, 侍衛親軍於大定初年設四千人,承安以後增至六千人,由於選取 並無家世門檻,加以員額眾多,家世高貴者容易稀釋於龐大的基 數中。67第二,侍衛親軍對才幹的要求比其餘僅掌庶務的宮中承應 人為高,此又增添家世平凡者憑藉武勇擷取功名的機會。只是家 世不明而曾歷侍衛親軍的 5 名有傳官員中,除了完顏仲德乃是章 宗朝以前入仕外,餘 4 人其實全是金末亂世立功獲名,而兀顏畏 可、烏古論黑漢之留傳甚是為國死難所致。因此侍衛親軍出身者 之異於整體現象的家世特徵,也受到現存有傳官員的時代分佈過 於集中於金末的影響,亂世將使平民更易脫穎而出。最後,又非 所有平民皆可假道侍衛親軍成就功名。侍衛親軍主要選自猛安謀 克與武舉及第者,前者為主後者為輔,而猛安謀克人於大定初年 後基本已以女真族群為主,女真以外的族群大致僅存少數契丹人 可隸猛安謀克,武舉則在貞祐二年(1214)十一月後方許「諸色 人」參試,之前可能專限女真。68因此,本文所收 9 名侍衛親軍出 身官員便全為女真人,家世影響雖有減散,族群因素卻是增強。 67 侍衛親軍數量,見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44,〈兵志〉,頁1001。 68 猛安謀克族屬,詳參三上次男撰,金啟蓀譯,《金代女真研究》(哈爾濱:黑龍江人 民 出 版社 , 1984), 頁 150-154、 196-198 ;張 博 泉等 著 ,《 金史論 稿 》 第 1 卷( 長 春 : 吉 林 文 史 出 版 社 , 1986 ), 頁 337-339 。「 許 諸 色 人 試 武 舉 」 之 令 , 見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14,〈宣宗上〉,頁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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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遷轉

97 名曾有宮中承應職經歷的官員,相關經歷的遷轉過程主要 有四類形式。第一類是僅見擔任一種宮中承應職,隨後便出職為 官。例如左光慶便是以廕補閤門祗候,後出職任西上閤門副使, 此後便在有品職務中展開宦途。擁有這類遷轉形式的官員最為多 見,共 61 名,占 97 名之六成多(62.9%),他們均無承應職內部的 遷轉。不過,這 61 名官員的遷轉形式的認定乃是基於史文記載, 所 以 或 有 部 分 官 員 所 歷 職 務 在 兩 種 以 上 , 抑 或 出 職 以 後 又 有 回 任,只是史文缺載。再者,又如劉璣,史稱「以廕補閤門祗候, 累遷客省使」,雖然本文將劉璣置於第一類中,但可能其「累遷」 過程中仍有宮中承應職經歷。69這類大致可以確定宮中承應職與其 後敘述的職務之間尚有未言經歷者共有 13 名,文後附表中便在其 宮中承應職後以「↗?」之符號表示。考量到以上兩種情形,現 實中僅任一職便獲出職的官員比率可能需要下修。最後,這些官 員在出職後,除了 6名之外,遷轉所憑藉的政治身分主要是宮中出 身。另外的這 6 名,其入仕過程較為崎嶇,完顏璋與耶律辨才 2 人 在獲得牌印祗候與護衛後均遭免職,完顏璋後以迎立世宗有功獲 同知中都留守事,耶律辨才則是從軍而以軍功獲冀州錄事判官。 至 於 石 抹 世 勣 、 完 顏 仲 德 、 完 顏 從 郁 等 3 人 則 是 各 先 任 擎 執 儤 使、侍衛親軍、符寶郎,但後以進士及第轉出身入仕,前兩人的 進 士 出 身 是 透 過 及 第 所 得 , 完 顏 從 郁 則 是 特 恩 贈 賜 。 又 有 僕 散 通,雖獲護衛,但以父老辭不就,後改授頓舍官。這 6 名雖有宮 中經歷,但其後的仕宦資格卻非宮中出身。 在第一類的遷轉過程中,承應人均是選自沒有任何政治經歷 的人員。至於其他類型的遷轉過程,則見某些宮中承應職也能選 自擁有政治經歷的人員。在第二類的形式中,相關人員均將經歷 兩種或以上的宮中承應職,他們在宮中承應職階段的經歷已有遷 轉 。 關 樹 東 先 生 曾 認 為 不 同 貫 石 、 不 同 局 署 的 職 務 罕 有 互 遷 之 69 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75,〈劉璣傳〉,頁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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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但應非如此。70畢竟單從前述已見格法中第一類的選任標準所 見,當前任職務乃是選人標準之一,跨貫石與跨局署的遷轉也將 存在。擁有第二類遷轉形式的官員頗為大量,共 22 名,占 97 名近 四分之一(22.7%)。附帶一提,此處統計排除了曾任中央吏職與 出職後又回任宮中承應職的官員,上述兩類遷轉形式將會特別討 論。第二類遷轉形式的過程又分三種,第一種是僅在同類職務中 遷轉,這種遷轉存在於具有等級的職務,如護衛、東宮護衛、侍 衛親軍、拱衛直、隨局內藏四庫本把、以及部分正雜班局分承應 人等。這些職務均有長行、十人長、五十人長、百人長之類的等 級,各局署又自有等級規範,如護衛為長行與十人長71,侍衛親軍 為長行、五十人長、百人長,拱衛直則為長行與什將,隨局內藏 四庫本把則為長行、十人長、五十人長。72在這些職務中,升遷便 能以升等方式完成。如孛朮魯定方、完顏弼、朮虎高琪之由護衛 轉護衛十 人長便屬 此類。又 有完顏 ,雖然因為 出職後又 有回任 宮中承應職而被本文歸類於第四類遷轉形式,但於其第一階段的 宮中承應人經歷中也有屬於本種形式的遷轉,當時曾由東宮護衛 轉東宮護衛十人長。第二種是個別局署內部的遷轉,這種現象主 要出現在擁有兩種以上承應職的局署中,格法中便見內藏庫的八 貫石本把在明昌元年(1190)後便能於六貫石局內承應人中選, 官員經歷中則主要出現於符寶局與近侍局,如完顏謀衍之由牌印 祗候轉符寶郎,裴滿亨、烏林荅與之由奉職轉奉御等,其遷轉均 在個別局署中完成。在第一與第二種的形式中,由於所涉職務等 級可以清楚比對,如十人長必高於長行,奉御也必高於奉職,因 70 關樹東,〈金朝宮中承應人初探〉,頁187,註1。 71 在《金史.百官志》的俸給名單中,護衛長行以上為「護衛長」,但史文中又常有 「十人長」,其例見本文附表與王曾瑜《金朝軍制》,頁 83 至 84 之整理。「護衛長」 應即「護衛十 人長」之省稱 。「十人長」之編制,亦見 於東宮護衛, 完顏弈於大定 七年便得東宮護衛十人長,詳參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66本傳。 72 除 了 侍 衛 親 軍 、 拱 衛 直 、 隨 局 內 藏 四 庫 本 把 外 , 餘 者 皆 僅 知 有 長 行 之 設 。 但 有 長 行,便當有「 非長行」,只是這些高於長 行的職務設置 狀況目前不明 。諸職設定, 教坊人見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12,〈章宗四〉,頁269;內侍御直、太醫、司天 人 見 同 書 卷 52 ,〈 選 舉 二 〉, 頁1160 , 餘 者 見 同 書 卷 53 ,〈 選 舉 三 〉, 頁1182 、 1186、1188-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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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調升程序方便,所見案例也都是逐級升遷。 第 三 種 則 是 跨 局 署 的 遷 轉 , 14 名 官 員 有 此 經 歷 。 就 格 法 而 言,有護衛可選自諸局分承應人,擎執儤使在大定四年(1164) 至 明 昌 六 年 ( 1195) 間 可 選 自 「 承 奉 班 內 」 等 記 錄 。 以 護 衛 為 例,由於所有的宮中承應人均能試補,因此便有熙宗初年移剌按 荅之由左奉宸、熙宗時徒單克寧(?-1191)之由符寶祗候、天德 元年(1149)劉珫之由閤門祗候遷入護衛的紀錄。再者,雖然未 見其他的跨局署互遷格法,但互遷案例甚多,如烏古論蒲魯虎於 熙宗時由護衛轉牌印祗候、夾古查剌於天德年間(1149-1152)由 護衛轉符寶郎、烏古論慶壽於世章時期由知把書畫轉奉御、僕散 安貞(?-1221)於章宗時由符寶祗候轉奉御、完顏陳和尚(1192-1232 ) 於 宣 宗 時 由 護 衛 轉 奉 御 等 均 是 。 進 而 朮 虎 筠 壽 ( 1171-1221)是目前所見經歷最多種宮中承應職的有傳官員,朮虎筠壽 先 在 大 定 二 十 九 年 ( 1189 ) 以 家 世 獲 選 侍 衛 親 軍 , 泰 和 八 年 (1208)因征宋有功獲行臺薦為奉職、大安(1209-1211)初以奉 使 高 麗 行 止 有 守 獲 御 史 薦 為 中 宮 護 衛 , 尋 轉 護 衛 , 貞 祐 二 年 (1214)終以隨扈南遷汴京有勞出職得器物局直長,期間共歷侍 衛親軍、奉御、中宮護衛、護衛等四種職務。73 相較於前兩種過程,在跨局署的遷轉中,「逐級升遷」便非一 般原則,常見高階職務任滿後改授相對低階職務的作法。例如護 衛乃是待遇最佳的宮中承應職務,因此從護衛轉至其他承應職的 作法便有降黜之嫌。但一方面在史文中並未指明相關遷轉乃有降 黜之實,另一方面,宮中承應職本無品秩階序,而章宗朝以後逐 漸 醞 釀 的 貫 石 階 序 也 未 全 面 構 成 全 體 宮 中 承 應 職 的 選 遷 格 法 依 據,長期以來除授所賴仍是因職而設的各式格法與慣例,因此在 貫 石 階 序 所 見 的 高 階 轉 低 階 的 遷 轉 , 事 實 上 仍 屬 正 常 的 遷 調 任 73 其經歷詳參元 . 脫 脫 等 ,《金史》,卷 100,〈朮虎筠壽傳〉,頁 2214;金.元好問 著 , 姚 奠 中 編 ,《 元 好 問 全 集 》, 卷 27 ,〈 龍 虎 衛 上 將 軍 朮 虎 公 神 道 碑 〉, 頁 632-637。又,出職過程,本傳記「貞祐間為器物局直長,遷副使」,神道碑則記「〔貞 祐二年〕七月 ,以扈從勞, 授器物局副使 」,神道碑不記直長經歷。 由於並無其他 資料可供考辨,本文暫從《金史》本傳,以器物局直長為朮虎筠壽初除職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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