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開擔任「隨軍轉運使,專一總領四川財賦」,其地位是宣撫 使張浚的下屬,但是在財政政策上卻有絕大的權力,可以對茶、
鹽、酒等專賣事務提出新的規劃。這種財政的自主權,在紹興十 五年之後被正式設置的總領所所繼承,成為四川總領所與淮東、
淮西、湖廣不同之處。
然而,紹興十五年(1145)正式設立總領所,提供四川御前 諸軍軍需財賦。是宰相秦檜為了箝制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的權 力,故以趙不棄為四川總領。趙不棄行文宣撫司「用平牒」,地位 與宣撫司並行,而不再是宣撫司的下屬。紹興十七年(1147),鄭 剛中又在趙不棄羅織罪名之下,被罷去了宣撫副使的職務。紹興 十八年(1148),四川宣撫司被裁撤,改設權限較小的四川安撫制 置使,四川總領與四川安撫制置使成為兩個平行而相互制衡的機 構,亦即宋廷利用兩者職權上的互相制衡,達到集權中央、提升 皇權的目的。軍事權與財政權的分立,的確提高了中央的權威,
使得四川此一「計臣得以擅取予之權,一遇軍興,朝廷亦不問」
之地區,少有割據之患。除了紹興時期的四川總領趙不棄之外,
紹興末總領王之望與制置使沈介對抗,孝宗時以李蘩制衡軍事將 領吳挺,都是「抗衡型」總領的代表。
但是到了寧宗時,為了進行北伐,韓侂胄給予四川宣撫司節 制總領所之權。吳曦之叛,雖然是讓宣撫司擴權的一大失策,但 是吳曦之亂後宣撫使安丙與四川總領陳咸之合作,也是四川可以 度過財政危機的關鍵。所以軍政權與財賦權是否應完全分立,實 為南宋政府一左右為難的課題。開禧年間,陳咸理財之術的其中 一個方法是請宣撫使安丙「括財」。可見四川總領,已逐漸失去獨 自理財的能力,必須要得到宣撫司的配合,才能有新辦法挽救財
政危機。四川總領陳咸與宣撫使安丙的關係,可謂是「合作型」
的代表。
嘉定年間情形為之一變,朝廷將安丙的職銜由宣撫使改為制 置大使,以及新任四川總領王釜重新強調「軍政、財賦各專任 責」,可見朝廷重新採行「軍政權、財賦權分立」的政策,王釜雖 然被制置大使安丙攻擊而離任,王鉛卻迫使安丙去職。王釜、王 鉛可謂是南宋後期「抗衡型」總領的代表人物。但是,這種「軍 政權、財賦權分立」的體制,雖有助於中央集權,卻無法因應戰 爭需要。因此當宋金戰爭再度發生,王鉛也隨之去職,其後的總 領在財政困窘的情況下,除了向朝廷求助之外,更需要宣撫、制 置使的協助與通融,於是如總領任處厚僅能「惟宣撫、制置使是 依」。嘉定年間對於戰爭需求則是「增印錢引」、甚至「鑿空架 虛,脫漏過日」,由於四川總領的獨立理財功能日趨衰弱。因此任 處厚之後的四川總領,只能稱之為「僚屬型」了。
理宗寶慶年間,魏了翁曾告訴四川總領張釜:「陳陳之粟誇西 都,長旗一搖掃地無,剝民肌血事軍賦,天乎生此桑大夫。」「要 知元和國計簿,不以末世供軍圖,人間遺利或盡取,天下大本須 持扶。」75 四川總領既然已是在「剝民肌血事軍賦」、「人間遺利 或盡取」,遂要求張釜應注意「天下大本須持扶」。但是在戰爭頻 仍、兵荒馬亂的時代,總領聚斂財賦以供軍需尚嫌不足,又有何 能力注意民生?
宋金戰爭尚未結束,又發生紹定四年蒙古假道攻金事件。後 來雖然達成宋蒙聯盟,聯軍攻破蔡州,金國滅亡。但宋蒙戰爭隨 著宋朝「端平入洛」而爆發,此後兵連禍結,直至南宋滅亡。在 這段期間,四川地區的財政已瀕臨破產,總領幾乎已失去理財的 功能。因此淳祐二年,余玠以四川制置使兼四川總領,象徵著四 川總領所制度已完全名存實亡。取總領所制度而代之者,是一個 戰時經濟體制,朝廷放手由四川制置使全權控制四川財賦,制置
75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97,〈送張總卿釜護餉益昌〉,頁1上 下。
使得以運用一切手段,徵發調度四川地區的所有財賦,這一作法 一直持續到南宋滅亡。
宋代「強幹弱枝,集權中央」的國策,不只用於「杯酒釋兵 權」,並經常「師其意」,用各種方式展現於宋朝的歷史之上。如 宰相、樞密使、三司分立,則宰相、樞密使、三司皆是「枝」,三 者相互牽制的結果,是是需仰賴皇帝的旨意行之,皇帝則是主 幹。又如宋太祖、太宗收地方藩鎮的權力,收藩鎮之精兵,在地 方設置通判制衡知州,在諸路分設轉運司、提點刑獄司,使之相 互制衡,分割其事權,故知州、通判、轉運使、提點刑獄皆是
「枝」,中央政府則是主幹。這一強幹弱枝、集權中央的作法運用 於南宋,則出現總領所與制置司抗衡,軍政權與財賦權分立的局 面。因此,中央政府與皇帝不但是決策者,在制置司與總領所發 生爭端時,更是最後的仲裁者。然而,這種強幹弱枝、集權中央 的理想,敵不過戰爭的現實需要。南宋中央政府為了因應現實環 境的變化,對總領所與宣撫司、制置司的關係不斷務實的進行調 整。南宋設置總領所,以分制置司之權,在平時也許是防患於未 然的統治之術。但是宋金、宋蒙戰爭發生之後,基於戰爭的需 要,財賦權最後還是由制置司所掌控。這種作法反映了平時朝廷 希望「權力分割,集權中央」的理想,故偏向總領所與制置司分 立;而戰時又希望軍財一體,故總領所成為宣撫司、制置司的下 屬。四川總領所與宣撫司、制置司的關係,就是不斷擺盪於這兩 種策略之中。
附表:四川總領與宣撫使、制置使年表
時間 四川總領 宣撫使 制置使 備 考
時間 四川總領 宣撫使 制置使 備 考
時間 四川總領 宣撫使 制置使 備 考
時間 四川總領 宣撫使 制置使 備 考
時間 四川總領 宣撫使 制置使 備 考
時間 四川總領 宣撫使 制置使 備 考
時間 四川總領 宣撫使 制置使 備 考
時間 四川總領 宣撫使 制置使 備 考
九年 朱禩孫
(兼)
朱禩孫
十年 朱禩孫
(兼)
朱禩孫 京湖四川宣撫使
恭帝德祐元年
(1275)
張玨(副使)
資料來源: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景印,
1979,四部叢刊正編本);宋‧不著撰人,《宋史全文續資治通鑑》(臺 北:文海出版社景印,1969);宋‧不著撰人,《續編兩朝綱目備要》
(北京:中華書局,1995);元‧脫脫,《宋史》(北京:中華書局,
1985,點校本);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北京:中華書局景印,
1957);清‧錢大昕,《十駕齊養新錄》(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78),卷 8,〈四川宣撫〉、〈四川制置〉,頁 171-176;吳廷燮,《南 宋制撫年表》(北京:中華書局,1984);李昌憲,《宋代安撫使考》
(濟南:齊魯書社,1997);李之亮,《宋代路分長官通考》(成都:巴 蜀書社,2003),上冊,頁 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