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四川總領所地位的演變
—以總領所與宣撫司、制置司的
關係為中心
雷家聖
*摘要
南宋高宗建炎年間,川陝宣撫使張浚曾以趙開「專一總領四川財賦」, 一般認為是四川總領所的先聲。高宗紹興十五年正式設置四川總領所,主 要的目的在於提供御前諸軍財賦,並分宣撫使之權,達到「軍政權、財賦 權分立」的目的,這一情形一直持續到孝宗時期。然而到了寧宗時,因韓 侂冑開禧北伐的需要,將四川總領隸屬於宣撫使之下。開禧北伐失敗後, 這種隸屬關係仍然持續著,直到總領王釜再度重申與制置司分立的立場。 然而,隨著宋金、宋蒙戰爭的持續,御前諸軍已失去重要地位,總領所的 理 財 功 能 也 無 法 滿 足 龐 大 的 軍 費 需 求 。 淳 祐 二 年 四 川 制 置 使 余 玠 兼 任 總 領,象徵著四川總領所名存實亡。 關鍵詞:總領、宣撫使、制置使、四川、趙開 *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本文曾在「傳承與創新:九至十四世紀中國史青年學者研討會』中宣讀,並受國科 會『年輕學者論文精進計畫』經費補助,特此致謝。一、前言
南宋的總領所,正式設置於高宗紹興十一年(1141,四川總 領所設置於紹興十五年,1145),《宋會要輯稿》記載: 先是,嘗命朝臣總領都督府、宣撫司財賦,其後收諸帥之 兵,以為御前軍,屯駐諸處,皆置總領,亦以朝臣為之, 仍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又使之與聞軍政,不獨職 餉餽而已。1 設置總領的目的,在於削弱宣撫使之權力,將軍政權與財政權分 立,以達到集權中央之效果。並且由於南宋行在臨安的地理位置 偏在東部,無法成為全國財賦轉輸的中心,財賦的分區輸送也成 為現實而便利的方式,因此總領所成為南宋財賦轉輸制度中相當 重要的一部份。四川總領所,由於與首都臨安距離遙遠,因此與 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所相較,四川總領所擁有更大的自主 性。 關 於 總 領 的 職 權 , 大 致 包 括 了 「 理 財 」 與 「 監 軍 」 兩 個 部 分。在「理財」方面,以往已有許多研究成果,如日本學者川上 恭司〈南宋の總領所について〉提出總領所的財源包括課稅(正 稅、雜稅)、事業收入(茶鹽酒專賣、紙幣發行、屯田營田、市易 等)、漕運,而支出則包括支給軍事俸糧、買馬等。此外,日本學 者長井千秋〈淮東總領所の機能〉則根據洪适〈淮東總領石記 序〉一文,指出淮東總領所具有軍事、財政、監察三方面的機能, 長井氏並進一步徵引其他資料,說明淮東總領所具有財政機能 (如錢米的調發,使用榷貨務都茶場、贍軍酒庫、營田、屯田、 互市的收入,印造紙幣,救荒,興修水利,乃至處置鎮江府的民 政)及軍政機能(支付軍餉、買馬、收藏兵器、建造營寨戰船、 選募士兵、監察軍政、處理訴訟等)。又日本學者金子泰晴〈荊湖 1 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北京:中華書局景印,1957),〈職官〉,41之 44。地方における岳飛の軍費調達〉則指出紹興十一年總領所正式設 立之前,岳飛軍中的總領財賦官,其管理之財賦包括鄂州公使、 激賞、備邊、回易等庫歲收息錢,鄂州關引、典庫、房錢、營田 雜收錢,襄陽府酒庫、房錢、博易場錢,以及營田稻穀等。2 在總領「監軍」的職權方面,雷家聖〈南宋高宗收兵權與總 領所的設置〉一文指出,紹興十一年,宋高宗開始實行收兵權的 政策,將張俊、韓世忠、岳飛任命為樞密使、樞密副使,調到中 央任職,而三大鎮之軍隊,另由其部將統領,並改稱御前諸軍, 這是南宋高宗收兵權的第一步。收三大鎮兵權之後,又進一步增 設淮東、淮西、鄂州三總領,掌管供軍財賦及「專一報發御前軍 馬文字」。所謂「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意謂御前諸軍欲向朝 廷有所乞請,朝廷對諸軍的指揮,其文書皆須經由總領。因此總 領對於御前諸軍,雖不負責指揮節制,但有牽制監視之功效。宋 高宗除了收兵權之外,更縱容秦檜構陷韓世忠、岳飛,岳飛甚至 含冤而死。紹興十五年,又增設四川總領,以箝制四川宣撫副使 鄭剛中的權力。而在秦檜構陷韓世忠、鄭剛中的過程中,總領都 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3 不過,四川總領的職權,卻與東南三總領有所不同。日本學 者川上恭司、長井千秋、金子泰晴等人,對總領職權的研究,已 有相當多的成果,不過,這些研究成果大多集中於東南三總領, 對於四川總領的特殊性,卻著墨甚少。事實上,四川總領的情 形,與東南三總領大為不同。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的 記載: 東南三總領所掌利權,皆有定數,然軍旅飢饉,則告乞於 朝。惟四川在遠,錢幣又不通,故無事之際,計臣得以擅 2 參見川上恭司,〈南宋の總領所について〉,《待兼山論叢》(大阪,1978.12), 12史學篇,頁1-29。長井千秋,〈淮東總領所の機能〉,《待兼山論叢》(大阪, 1988.12),22史學篇,頁41-64。金子泰晴,〈荊湖地方における岳飛の軍費調 達〉,《宋代の規範と習俗》(東京:汲古書院,1995),頁155-190。 3 參見雷家聖,〈南宋高宗收兵權與總領所的設置〉,《逢甲人文社會學報》,16 (臺中,2008.6),頁133-158。
取予之權;而一遇軍興,朝廷亦不問。4 可見,四川總領的職權,與東南三總領有相當大的差異。四川總 領可以「擅取予之權」,與東南三總領有事只能「告乞於朝」,其 差異可說相當明顯。南宋的魏了翁在賀四川總領王鉛生日的詩中 亦說道: 古來五大不在邊,國家長慮初解絃,西南計臣授鈇鉞,獨 以一手擎半天。三邊將士趨節制,百城吏民服威惠。5 魏了翁認為四川總領「西南計臣授鈇鉞,獨以一手擎半天。三邊 將士趨節制,百城吏民服威惠」,儼然掌控四川的軍政大權。林天 蔚在《宋代史事質疑》一書第六章〈南宋時強幹弱枝政策是否動 搖?-四川特殊化之分析〉第三節〈四川總領所之特殊財權及其 影響〉之中,即根據李心傳的說法加以引申,認為南宋四總領所 之中,四川為一特例,總領所得以擅取予之權。一遇軍興,朝廷 亦不問。究其原因,在於東南三總領所,將帥不能干涉財政,但 四川離朝廷遠,宣撫司有權宜控制財政權,開禧以後,在體制上 總領所更受宣撫司控制,故四川總領所為南宋時對四川的特殊措 施之一。6可見南宋設置四川總領所的目的,在於加強四川之財賦 徵集與調配功能,方便當地自行解決財政困難。 然而,四川總領所的設置,除了解決財賦徵集與調配的問題 之外,也帶有「制衡」的目的,四川總領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 經常與四川當地的宣撫使、制置使發生衝突;若在戰時,這種軍 政權、財政權分離的制度,不利於宣撫使、制置使行使統率權。 因此,在寧宗開禧北伐時期,以及南宋末年對金、蒙古戰爭時 期,四川總領都成為宣撫使或制置使的附庸。本文將從南宋四川 總領職權與地位的演變,特別是總領與宣撫使、制置使之間的關 4 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北京:中華書局,2000,點校本),甲集卷 17〈四川總領所〉,頁393。 5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景印,1979,四部叢 刊正編本),卷2,〈王總領鉛生日〉,頁7下-8上。 6 參見林天蔚,《宋代史事質疑》(臺北:臺灣商務,1987),頁193-196。
係,來探討南宋「軍政權、財政權分立」政策的演變與面臨的問 題。
二、高宗時期四川總領所的創設
(一)趙開「專一總領四川財賦」 四川總領所正式設置於紹興十五年,然而在此之前,四川似 乎也曾經一度設置總領財賦官。《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上二. 賦稅〉記載:「建炎三年(1129),張浚節制川、陝,承制以同主 管川、秦茶馬趙開為隨軍轉運使,總領四川財賦。」7李燾〈趙待 制開墓誌銘〉亦記載: 張忠獻公(按:即張浚)既復明辟,繇知樞密事拜宣撫處 置使,天子方託以不御之權,將治兵秦州,經營兩河。未 至所治,雅知公善理財庀賦,即承制以公兼宣撫處置使司 隨軍轉運使、專一總領四川財賦,時建炎三年十月也。8 趙開被張浚任用為「隨軍轉運使,專一總領四川財賦」,一般認為 這是南宋以「總領」作為官名之始。不過,中國大陸學者胡寧在 〈論趙開總領四川財賦〉一文中認為:建炎三年趙開擔任的職 務,實際上是「隨軍轉運使」,「專一總領四川財賦」並非官銜, 「 總 領 」 真 正 出 現 在 官 銜 中 者 , 為 紹 興 三 年 ( 1133) 前 往 建 康 「總領大軍錢糧」的姚舜明。9筆者同意胡寧的說法。據《宋會要 輯稿.職官》記載:「高宗紹興三年(1133)正月八日,詔差戶部 侍郎姚舜明前往建康府,專一總領應干都督府錢物糧斛。」10可見 姚舜明是由高宗直接派遣的總領財賦官。而趙開則是川陝宣撫使 7 元‧脫脫,《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85,標點本),卷174,〈食貨志上 二‧賦稅〉,頁4223。 8 宋‧李燾,〈趙待制開墓誌銘〉,收於宋‧杜大珪,《名臣碑傳琬琰集》(臺北: 文海出版社景印,1969),中集卷32,頁869-872。(以下所引不另注) 9 胡寧,〈論趙開總領四川財賦〉,《西華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3(南充, 2004.9),頁132。 10 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41之45。張浚屬下的隨軍轉運使,由張浚授權「專一總領四川財賦」,因此 只是臨時性的頭銜,而非正式的官名。趙開擔任隨軍轉運使,但 此職只能掌管軍需財賦之供應,無法督促四川各級地方官府上繳 財賦,故又加上「專一總領四川財賦」之名,以加強其事權。 根據李燾〈趙待制開墓誌銘〉的記載,可以看出趙開當時的 職責不限於管理供軍財賦而已,對於四川地區的許多財政政策, 如變更酒法、變更鹽法、修改貨幣制度、買賣公有田宅、調整雜 稅收入等方面,「專一總領四川財賦」的趙開都有權決定。趙開為 滿足宣撫使張浚的軍需財賦需求,除了在擔任「專一總領四川財 賦」之前曾「主管川秦茶馬」,對茶法進行改革之外,擔任「專一 總領四川財賦」後,又提出許多「理財」政策,茲舉其犖犖大者 如下: 1.變更酒法: 關於酒法的變更,李燾〈趙待制開墓誌銘〉說道: 公(趙開)見忠獻,首以兵食為問,公亟諗忠獻:「蜀之 民力盡矣,錙銖不可以有加矣,獨榷率稍存盈餘,而貪猾 認 為 己 私 , 共 相 隱 匿 , 根 穴 深 固 , 未 易 剗 除 , 惟 不 恤 怨 詈,斷而敢行,庶幾可救一時之急,舍是無策矣。」忠獻 銳於興復,委信不疑。公於是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 公使賣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槽,設官主之。麴與 釀具,官悉就買,聽釀戶各以米赴官,自釀凡一石米輸錢 三千,并頭子雜用等二十二,其釀之多寡,惟錢是視,不 限數也。明年遂遍四路行其法。 也就是將原先由地方官府的「公使庫」賣酒之制度,改為由百姓 至官設坊場自釀,每釀米一石納錢三千(另有附加稅二十二文), 且釀酒的多寡不設限制,百姓釀酒賣酒愈多,則政府的收入也愈 多。這種作法,將地方官府「公使庫」的收入,變成由專官監 管,百姓自由釀造,而由趙開掌握運用的財賦,難怪趙開擔心會 遭到地方官員的反彈,一定要得到張浚的支持才能實行。
2.貨幣改革: 在貨幣改革方面,則推行紙鈔(錢引),李燾〈趙待制開墓誌 銘〉記載: 又依成都府法,於秦州置錢引務,興州鼓鑄銅錢,官賣銀 絹,聽民以錢引或銅錢買之。凡民錢當入官者,並聽用引 折 納 , 官 所 支 出 亦 如 之 。 民 私 用 引 為 市 , 於 一 千 并 五 百 上 , 許 從 便 加 抬 , 惟 不 得 擅 減 。 錢 引 法 既 流 通 , 民 甚 便 焉,六年間累增印之料,總為錢引一千七百一十萬緡,人 亦未始厭其多也。 趙開將成都的「錢引」制度,推行於陝西的秦州,又在陝西的興 州鑄造銅錢。此外,由於錢引大量發行,導致貶值嚴重,實際價 值往往低於面額甚多,故將面額一千文與五百文的錢引,要求地 方官得以「加抬」其價,增加兌換鐵錢的數量,而不許任意貶 值,以維持錢引的價格。六年間,累計增印了一千七百一十萬 緡,對戰爭時期的財政貢獻甚鉅。11 3.變更鹽法: 而在鹽法方面,李燾〈趙待制開墓誌銘〉說道: 最後又變鹽法,其法實祖大觀東南、東北鹽鈔條約,置合 同場鹽市,驗視稱量,封記發放,與茶法大抵相類。鹽引 每一斤納錢二十五,土產稅及增添等共約九錢四分。鹽所 過,每斤納錢七分,住納一錢五分,若以錢引折納,別輸 稱提勘合錢共六十,其推行蓋自紹興二年九月始。 亦即採行北宋徽宗蔡京時的鹽鈔法,鹽戶到合同場納土產稅賣 鹽,鹽商則到合同場交錢購買鹽引(交易許可證)每斤二十五 錢,然後與鹽戶在合同場交易。交易完成後,鹽商在運輸販賣途 11 「於一千并五百上,許從便加抬,惟不得擅減」一語,甚難解讀,承北京大學鄧小 南教授惠賜寶貴意見,並引元‧脫脫,《宋史》,卷374,〈趙開傳〉記載:「於 一千并五百上,許從便增高其直,惟不得減削」之語,使得這段艱澀文字終於得到 解讀,特此向鄧小南教授致謝。
中,尚要在設關卡處繳納過稅七分,在販賣地繳納住稅一錢五 分。梁庚堯教授認為,紹興二年(1132)實施的引鹽法,不同於 以往四川鹽榷之處,一方面在於將北宋中葉以來新興的卓筒井 (小型私人鹽井)全面納入管制,另一方面則在於將征課的重心 從井戶轉移到鹽商身上,鹽商所負擔的引錢比井戶所負擔的土產 稅要高得多。同時經由合同場發售鹽引與稽查斤重,來達到防禁 私鹽、增加收入的目的。12 4.其他: 此 外 , 趙 開 「 又 措 置 戶 絕 及 坊 場 沒 官 抵 擬 田 宅 , 並 檢 估 典 賣、定帖、契稅等錢」13。將各種官方沒入的田宅加以拍賣,並查 核百姓在典賣、定帖、立契約時所繳交的手續費。 由上可見,趙開「專一總領四川財賦」的職權,較「隨軍轉 運使」只負責軍需財賦之供應要大得多。趙開在四川期間,對四 川鹽酒的專賣與紙幣的發行進行了許多變革,本文前言中曾提 到,李心傳認為四川總領所「無事之際,計臣得以擅取予之權; 而一遇軍興,朝廷亦不問」,擁有財政上相當大的自主權,此一情 形自趙開「專一總領四川財賦」時期即已開始。根據李燾〈趙待 制 開 墓 誌 銘 〉 的 記 載 , :「 自 建 炎 三 年 ( 1129 ) 至 紹 興 二 年 (1132)終,茶鹽酒息增額錢並賣抵擬絕戶田產等錢,共收一千 五百三十五萬餘貫,兼隨軍秦州應副陝西茶馱,及於陝西創行印 造銅錢引,紐計川錢八百三十四萬餘貫。」趙開推行了茶法(擔 任「專一總領四川財賦」之前)、酒法、錢引、鹽法等多項改革措 施,使得川陝財賦大幅增加,滿足了戰時四川龐大的財賦需求。 關於「專一總領四川財賦」的地位,趙開係由宣撫使張浚所 任用,故為宣撫司之下屬,應無疑問,且在文書格式上,趙開對 宣撫司行文時用「申」狀,14更證明了趙開為宣撫司之下屬。紹興 12 參見梁庚堯,〈南宋四川的引鹽法〉,《臺大歷史學報》,20(臺北,1996.11), 頁534。 13 宋‧李燾,〈趙待制開墓誌銘〉,頁870。 14 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北京:中華書局,1988,以下簡稱《要 錄》),卷154,紹興十五年十一月庚申,頁2492。
五 年 ( 1135) 十 一 月 乙 酉 , 因 趙 開 之 請 , 將 「 專 一 總 領 四 川 財 賦」改為四川都轉運使。15四川都轉運使的職權,僅限於監督四川 各路轉運使轉送財賦,似乎較「專一總領四川財賦」為小。此一 轉變,可能與張浚被罷有關。紹興三年(1133),「忠獻(張浚) 既遭讒,將召歸。…六月,浚罷宣撫處置,召歸樞密。」16在張浚 被罷之後,趙開也不安於位,紹興四年(1134),趙開因「忠獻 (張浚)歸右府,尋得罪」,所以「亟白王、盧(宣撫副使王似、 盧法原)求罷」。17故紹興五年改「專一總領四川財賦」為四川都 轉運使之舉,實起因於張浚之被罷,張浚薦舉之趙開雖未立即去 職,但職權也大幅縮小。到了紹興六年(1136)八月癸卯,宋廷 即以李迨代趙開為四川都轉運使,18趙開在四川治理財賦的事業即 告一段落。 (二)四川總領所的正式設置 四川正式設立總領所,是在紹興十五年(1145)。19紹興十五 年設置四川總領的背景,與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有所不同。 設置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是收韓世忠、張俊、岳飛三宣撫 使兵權計畫的一部份。而川陝地區,自紹興九年宣撫使吳玠去世 後,已由文臣胡世將主持宣撫使司,並將川陝大軍分成三部,分 別由吳璘、楊政、郭浩三都統制統率。20紹興十二年(1142)川陝 宣撫副使胡世將病卒後,朝廷又以文臣鄭剛中擔任川陝宣撫副 15 元‧脫脫,《宋史》,卷28,〈高宗紀五〉,頁522。又宋‧李心傳,《建炎以來 朝野雜記》,甲集卷11,〈都轉運使〉,頁225,將時間誤為「紹興六年冬」。 16 宋‧李燾,〈趙待制開墓誌銘〉,頁871。關於張浚之遭讒,可參見宋‧趙鼎, 《忠正德文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景印,1973,四庫全書珍本四集),卷 2,〈除宣撫處置使朝辭疏〉,頁15下-17下。 17 宋‧李燾,〈趙待制開墓誌銘〉,頁872。 18 宋‧李心傳,《要錄》,卷104,紹興六年八月癸卯,頁1964。 19 宋‧李心傳,《要錄》,卷83,紹興四年歲末條記載:「是歲四川總領所收錢物三 千三百四十二萬餘緡,支三千三百九十四萬餘緡。」(頁1372)似乎紹興四年時已 有「總領所」。不過,這應是《要錄》作者李心傳將「專一總領四川財賦」與紹興 十五年後正式設置的「總領所」混為一談的結果。 20 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北京:中華書局,1983),頁142。
使。21紹興十四年(1144),將川陝宣撫副使改稱四川宣撫副使。22 四川地區已由文人統兵,並無收兵權的問題。但鄭剛中與秦檜不 合,導致秦檜採取了對付韓世忠、張俊、岳飛三鎮的同一手段, 來箝制鄭剛中的權力。 四川總領所的設置,據李心傳《要錄》記載: (紹興十五年四月)庚子,省四川都轉運司,以其事歸宣 撫司,時宣撫副使鄭剛中言:「四川軍屯以移內郡,自有 逐路漕司應副,都漕司虛有冗費。」故省之。23 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奏請將掌管四川財賦的都轉運使廢除,其事 權由宣撫司管轄,鄭剛中因此得以掌控四川的財賦之權。這種情 形,當為宋高宗與秦檜所不樂見。因此,宋高宗與秦檜雖然答應 了鄭剛中廢除四川都轉運使的要求,但是卻另有動作,設置了權 力較四川都轉運使更大的四川總領。《要錄》紹興十五年十月庚子 記載: 詔置四川宣撫司總領錢糧官。先是,資政殿學士四川宣撫 副使鄭剛中馭諸將嚴,會剛中以事忤秦檜,諸將因言其有 跋 扈 狀 。 檜 不 欲 剛 中 併 掌 利 權 , 侍 御 史 汪 勃 聞 之 , 即 上 言:「國之大務,在兵與財,各有攸司,則有條而不紊。 今朝廷支散,諸軍則隸戶部,外道則隸總領,責有所歸, 事且易辦。欲依此例,就四川宣撫司置總領一司,專掌財 賦,庶幾職事專一。」從之。24 由於秦檜與鄭剛中不協,於是秦檜指使侍御史汪勃,奏請設立四 川總領,專掌財賦。可見四川總領的設立,是秦檜有意對付鄭剛 21 胡世將之卒,見宋‧李心傳,《要錄》,卷144,紹興十二年三月丙辰,頁2318。 鄭剛中繼任川陝宣撫副使,見宋‧李心傳,《要錄》,卷145,紹興十二年五月甲 午,頁2324。 22 宋‧李心傳,《要錄》,卷151,紹興十四年三月丁卯,頁2428。 23 宋‧李心傳,《要錄》,卷153,紹興十五年四月庚子,頁2470。 24 宋‧李心傳,《要錄》,卷154,紹興十五年十月庚子,頁2488-2489。
中的政治舉動,反映了制度因人事上的鬥爭而產生變動的情形。 同年十一月,高宗進一步任命宗室趙不棄為四川總領。《要錄》記 載: (十一月)庚申,右中奉大夫江南東路轉運判官趙不棄行 太府少卿,充四川宣撫司總領官。時秦檜既疑鄭剛中,以 不棄有風力,而薦於上,遂召對而命之。始趙開嘗總領四 川財賦,於宣撫司用「申」狀,至是不棄言:「昨來張憲 成(按:應為張成憲)應副韓世忠錢糧,申明與宣撫司別 無統攝,止用公牒行移,乞依成憲已得指揮。」許之,於 是改命不棄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上諭檜曰:「卿所論甚 當,如此方與諸軍一體。」既而不棄將入境,用平牒,剛 中見之,愕而怒,久之,始悟其不隸己,繇此有隙。25 據文中「秦檜既疑鄭剛中,以不棄有風力,而薦於上」等語,可 見趙不棄被擢用,實出自秦檜意欲對付鄭剛中的政治目的。此 外,建炎年間的「專一總領四川財賦」,是宣撫使之下屬,故趙開 對宣撫司用「申」狀。趙不棄到四川後,一改趙開過去之慣例, 對宣撫司「用平牒」,顯示總領與宣撫司各自辦事,地位平行,因 而引起了鄭剛中憤怒與不滿。 趙不棄到四川後的作為,據《要錄》記載: 於是創四川總領財賦,命德夫(按:趙不棄字德夫)至坤 維,得晁公武子止於零落中,辟為幹辦公事,俾令采訪仲 亨(按:鄭剛中字仲亨)陰事,欲加以罪。26 趙不棄到四川後,真正的政治任務是採訪鄭剛中之陰事,作為羅 織罪名的根據。而負責蒐集鄭剛中罪名者,為趙不棄辟用的總領 所幹辦公事晁公武。紹興十七年(1147)二月,羅織罪名的工作 似乎有了成果,據《要錄》記載: 25 宋‧李心傳,《要錄》,卷154,紹興十五年十一月庚申,頁2492。 26 宋‧李心傳,《要錄》,卷154,紹興十五年十一月庚申,頁2492。
左 朝 散 郎 符 行 中 為 尚 書 戶 部 員 外 郎 , 總 領 四 川 宣 撫 司 錢 糧。初,四川都轉運司之廢,用宣撫副使鄭剛中請也。既 而復以太府少卿趙不棄總領宣撫司錢糧,剛中與之不協, 不棄頗求其陰事,秦檜聞之,乃奏以行中代不棄。俟行中 至利州,令不棄赴行在。27 可見搜求鄭剛中的罪名,已有所獲,秦檜得知後奏請將趙不棄調 回,而以符行中為四川總領。至於鄭剛中的下場,《要錄》又記 載: (紹興十七年七月)庚辰,詔資政殿學士四川宣撫副使鄭 剛中令赴行在奏事,太府少卿趙不棄權尚書工部侍郎,徽 猷閣待制知成都府事李璆權四川宣撫司職事。初,秦檜以 不棄與剛中有隙,遂召之,而以符行中代總軍儲,其實不 樂剛中也。剛中頗覺之,私謂人曰:「孤危之跡,獨賴上 知之耳!」檜聞愈怒。剛中在蜀六年,事或專行,其服用 往往逾制。不棄還朝,頗文致其事,故剛中遂罷。28 趙不棄搜求剛中之罪名,大概即是「事或專行,服用往往逾制」 之類的消息,在罪名蒐集完成後,秦檜命符行中代趙不棄為總 領,而趙不棄則在返回行在臨安之後,羅織鄭剛中入罪。結果, 秦檜以「令赴行在奏事」的方式,使鄭剛中離開四川,奪其兵 柄,最終將之罷黜。鄭剛中被罷黜之後,遠貶外地,「提舉江州太 平興國宮,桂陽監居住。明年,責授濠州團練副使,復州安置。 仍興獄于九江,連逮甚眾,吹毛百端,無所得,竟以嫁怨朝廷為 名,坐之,移封州安置。」最後鄭剛中於紹興二十四年(1154) 五月病卒。29 此外,鄭剛中被罷宣撫副使之後,掌握軍政大權的四川宣撫 27 宋‧李心傳,《要錄》,卷156,紹興十七年二月乙未,頁2524-2525。 28 宋‧李心傳,《要錄》,卷156,紹興十七年七月庚辰,頁2535。 29 宋‧何耕,〈宋故資政殿學士鄭公墓誌銘〉,收於宋‧鄭剛中,《北山文集》(臺 北:新文豐,1985,叢書集成新編本),卷末,頁382。何耕撰的墓誌銘中,將鄭 剛中被罷宣撫副使的時間誤為紹興十九年。
司,在紹興十八年(1148)裁撤,李璆改充四川安撫制置使,宣 撫司都統制楊政改充御前諸軍都統制,以汪召嗣總領四川財賦軍 馬錢糧,四川總領並得「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30制置使的權 力,與宣撫使相近,按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的記載: 自休兵後,獨成都守臣帶四川安撫制置使,掌節制御前軍 馬,官員升改、放散,類省試舉人,銓量郡守,舉辟邊州 守貳,其權略視宣撫司,惟財計、茶馬不與。31 宣撫使與制置使,都有節制御前諸軍的權力。制置使與宣撫使不 同之處,在於「惟財計、茶馬不與」,也就是沒有處置財賦的權 力。32而四川總領既與原先的宣撫司為平行機構,自然更不可能位 居地位較宣撫使為低的四川安撫制置使之下,故四川總領所與四 川安撫制置司為平行之機構,互不隸屬,應無疑問。 (三)四川總領所的職權及其與宣撫司、制置司的關係 總 領 的 職 權 , 主 要 包 括 了 「 監 軍 」 與 「 供 應 軍 需 財 賦 」 兩 項。其中「監軍」的部分,即是在前文所提到的「專一報發御前 軍馬文字」並「預聞軍政」。所謂「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意 謂御前諸軍欲向朝廷有所乞請,朝廷對諸軍的指揮,其文書皆須 經由總領。而「預聞軍政」則是總領對於軍政事務,亦有建議之 權。例如,紹興三十年(1160)擔任四川總領的王之望,曾上疏 奏陳宣撫使吳璘多病,請求將吳璘之侄吳拱(吳玠之子)調回四 川擔任都統制,王之望言: 只 論 目 今 蜀 中 形 勢 , 不 若 亟 令 吳 拱 復 還 , 使 吳 璘 一 向 安 健,而得吳拱之助,則軍聲愈振,可速成大功;假使疾勢 增損不常,則此一軍亦無他慮。吳璘既為宣撫而尚領都統 30 宋‧李心傳,《要錄》,卷157,紹興十八年五月甲申,頁2558;元‧脫脫,《宋 史》,卷30,〈高宗紀七〉,頁568。 31 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1,〈制置使〉,頁220。 32 關於宣撫司與制置司的區別,可參見余蔚,〈論南宋宣撫使和制置使制度〉,《中 華文史論叢》,1(上海,2007.3),頁129-179。
職事,若除吳拱為都統,而吳璘以宣撫使判興州,於體尤 順。33 可知總領對於軍政事務,也有提供建議的權力。不過,這種「預 聞軍政」的權力也只限於建議而已。王之望自己亦說道: 某職總四川財賦,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有大利害、公 上所宜知者,不敢不以上聞,若朝廷行與不行,則非某之 所敢必也。34 故總領之「預聞軍政」,只有建議權而已。 除了「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有監軍之權以外,總領的另 一主要責任則為供應御前諸軍之錢糧。《宋會要輯稿》記載: 鎮江諸軍錢糧,淮東總領掌之;建康、池州諸軍錢糧,淮 西 總 領 掌 之 ; 鄂 州 、 荊 南 、 江 州 諸 軍 錢 糧 , 湖 廣 總 領 掌 之;興元、興州、金州諸軍錢糧,四川總領掌之。35 四總領供應財賦的對象,僅限於御前諸軍九都統司(鎮江、建 康、池州、鄂州、荊南、江州、興元府、興州、金州)。36四川總 領供應財賦的對象,則為興元府、興州(吳曦之叛後改為沔州, 又分置利州副都統制司)、金州三都統制司。馬端臨《文獻通考. 兵六》記載: 御前軍者,帥臣不可得而節制,得自達於朝廷。37 33 宋‧王之望,《漢濱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景印,1975,四庫全書珍本別 輯),卷8,〈論吳璘多病乞吳拱自襄陽歸蜀朝劄〉,頁17上。 34 宋‧王之望,《漢濱集》,卷8,〈論吳璘多病乞吳拱自襄陽歸蜀朝劄〉,頁16 上。 35 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41之44。 36 御前諸軍之設置,詳見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頁146-155。其中四川的興 州,在吳曦之亂之後改為沔州,又分沔州都統制之兵至利州,由沔州(後改為利 州)副都統制指揮。 37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景印,1987),卷154,〈兵 考六〉,頁1343。
御前諸軍並不能由當地的帥司(各路安撫使)指揮,四川的御前 諸軍只接受四川宣撫使、四川制置使的節制。而四川總領所,則 負責提供其軍需財賦。至於四川地區各路安撫使部下所擁有的禁 軍、廂軍及其他新設之軍,則為地方軍,其軍需財賦由各路自行 籌措,並不由總領所供應。 為了滿足錢糧的供應,總領所必須督促地方官府上供財賦。 王之望擔任四川總領時,即上疏說道: 某紹興三十年十二月末交割總領職事,申畫措置,將諸州 正月一日至年終實到庫錢物,不論趲補年分新舊,只以本 年額起之數,比較增虧,從上取無虧欠州軍一十處,又從 下 取 虧 欠 最 多 州 軍 一 十 處 , 具 知 、 通 職 位 姓 名 , 申 尚 書 省 , 候 逐 官 任 滿 改 授 差 遣 日 , 自 朝 廷 參 照 勤 惰 , 斟 酌 施 行。如有起發年額數足外,更能補發以前舊欠,即是材力 有餘、職事濟辦之人,別具名銜保明申奏,乞籍記以待選 擢。蒙朝廷選擢,依申行下,四川官吏,莫不欣然,悉心 尊奉,各務協濟。本所不遣一卒,不差一官,不追一吏, 以相督責,而逐處錢物按月而至,爭赴期會,以取增羨。38 王之望用上供財賦的績效,做為考課地方官吏的依據,使得地方 官吏不敢拖欠,以達成滿足軍需財賦的目的。 至於總領所與宣撫司、制置司的關係,也需要再做進一步的 說明。前面提到,紹興十五年初設四川總領所時,是為了要箝制 宣撫副使鄭剛中的權力,因此總領趙不棄強調總領所「與宣撫司 別無統攝,止用公牒行移」,為互不隸屬的平行機構。但在孝宗以 後的政治運作中,總領仍須接受宣撫使的監督。例如孝宗淳熙三 年(1176),四川總領李蘩向孝宗奏言四川和糴事: 六 十 萬 石 米 若 從 官 糴 , 石 增 一 千 , 多 至 四 千 , 歲 約 百 萬 緡,第總領所財賦已經宣撫使虞允文覈實,歲入有常,未 38 宋‧王之望,《漢濱集》,卷8,〈乞推賞知通應副贍軍錢物增額朝劄〉,頁14 下、15上。
易增費。39 按:虞允文於孝宗乾道三年(1167)至五年(1169)擔任四川宣 撫使,此時總領所的收支,已須經由宣撫使「覈實」,可見總領所 仍須受宣撫司的查核。因此,李蘩向孝宗進獻政策十一條,其第 十一條即是:「總領所與宣撫司平牒往來,其職事則諸司不得與, 願專責任,以塞浮論。」但孝宗的作法,仍是「且令成大(四川 制置使范成大)同共詳度,至是孝廟猶未以剸屬公也。」40可見四 川總領雖然是由朝廷直接任命,專掌四川財賦,但在行政體系上 仍須受宣撫使的監督。總領趙不棄與宣撫副使鄭剛中分庭抗禮, 只是一個特例。 而 總 領 所 與 制 置 司 的 關 係 , 則 大 不 相 同 。 前 文 曾 引 李 心 傳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的記載,制置司「其權略視宣撫司,惟財 計、茶馬不與」,可見制置司並無掌管財賦的權力,因此總領所與 制置司為互不隸屬、各自辦事的機構。舉例言之,寧宗嘉定元年 (1208)十一月戊戌,四川總領所突然下令於利州收兌第九十界 錢引,並規定年底即不再收兌舊引,由於時間急迫,造成「民間 大驚」、「咨嗟怨泣,其聲載道」。當時制置使吳獵得知此事,「乃 揭榜,除收兌一千三百萬引外,其餘三界依舊通行使用,又檄總 領所分取金銀,就成都置場收兌舊引」。然而當時宣撫使安丙卻認 為吳獵「沮壞其事」,輿論也認為「錢幣專屬計台,制司無所預, 由是不直吳獵。」41此一事件,反映了制置司與總領所互不隸屬的 關係,制置使吳獵因干涉了總領所的職權,故為輿論所非議。 雖然總領須受宣撫使的監督,但是總領仍由朝廷直接任命, 且有監軍之權,故保留了相當的自主性。而總領所與制置司更是 39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78,〈朝奉大夫府卿四川總領財賦累贈通 奉大夫李公墓誌銘〉,頁2上。 40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78,〈朝奉大夫府卿四川總領財賦累贈通 奉大夫李公墓誌銘〉,頁3上。 41 宋‧不著撰人,汝企和點校,《續編兩朝綱目備要》(北京:中華書局,1995), 卷11,頁200-201。另參見蔡東洲、胡寧,《安丙研究》(成都:巴蜀書社, 2004),頁67。
互不隸屬,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因此,總領所與宣撫司、制置司 之間,出現了「軍政權、財賦權分立」的情形。南宋也巧妙的運 用這種制度,當局勢危急時,便由宣撫使主持大局,總領即儼然 成為下屬。而當朝廷想要節制宣撫使的權力時,便改宣撫司為制 置司,使總領掌管之財賦不再受其節制,達到「軍政權、財賦權 分立」的目的。從下述安丙的例子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看到這種 作法。
三、四川總領所與宣撫使、制置使關係的變遷
(一)南宋初期的總領所、宣制司衝突 紹興十五年設置四川總領所的用意,在於將軍政權與供軍財 賦管理權分立,以避免宣撫司之專擅。但是,這種體制容易導致 宣撫使、制置使與總領之間,因財賦問題而產生衝突。尤其四川 總領,在財政政策上有較大的自主權,因此也更容易與宣撫使、 制置使產生衝突。魏了翁對此一問題有詳細的說明: 餉所主財粟,宣制司主軍民,二司之不相為謀也久矣。蓋 自建炎三年,張忠獻公宣威川陝,始承制以主管茶馬趙應 祥開為隨軍轉運使、總領四川財賦。雖云總賦,未以名官 也。張公虛己以任,趙公盡力以報。自忠獻之去,則交相 為瘉矣。吳玠與開爭陸運,而吳、趙始不咸。詔遣都漕親 督錢糧以應吳,俾制置大使席益趣行,大光(席益字)乃 以轉運司錢就糴于果、利、閬,而席、趙文又不咸。李子 及(李迨)繼之,吳武安(吳玠諡)刻其乏興,而吳、李 又不咸。趙不棄繼之,與鄭亨仲分隸宣總司錢,而鄭、趙 又不咸。然是時和戎既久,未有緩急牽制之患也。紹興之 末,王瞻叔之望以括民曰(田)契,與制置使沈德和介交 章爭辯,而王沈之不咸至是滋甚。大抵三十四年之間,二 司 紛 紛 , 殆 如 先 正 所 謂 「 三 司 取 財 已 盡 , 而 樞 密 益 兵 無窮」者,實矛盾之術使然耳。42 南宋四川總領剛剛設置的最初三十餘年,總領與宣撫司、制置司 的衝突便已經常出現。總領(後改都轉運使)趙開與宣撫副使吳 玠不合,又與制置使席益不合。宣撫副使吳玠又與都轉運使李迨 不合,《宋史.勾濤傳》記載:「川、陝宣撫使吳玠言都轉運使李 迨朘刻賞格,迨亦奏玠苛費,帝以問濤,濤曰:『玠忠在西蜀,縱 費,寧可覈?第移迨他路可爾。』帝然之。」43在朝廷仰賴吳玠的 情形下,只好將李迨調職。紹興十五年正式設置四川總領所之 後,宣撫副使鄭剛中與總領趙不棄的衝突,前文已經談及。而總 領王之望與制置使沈介也不合,事情的起因,據《宋史》記載: (紹興)三十一年(1161),先是,諸州人戶典賣田宅契 稅錢所收窠名,七分隸經總制,三分屬係省。至是,總領 四川財賦王之望言,請從本所措置拘收,以供軍用,詔從 之。凡嫁資、遺囑及民間葬地,皆令投契納稅,一歲中得 錢四百六十七萬餘引,而極邊所捐八郡及瀘、夔等未輸者 十九郡不與焉。44 總領王之望將原先屬於經總制錢與係省錢的田宅契稅,改由總領 所拘收,因此與制置使沈介「交章爭辯」。對於這一連串的衝突, 南宋時的魏了翁已經認知到總領所與宣撫司、制置司之間的矛 盾,與北宋時期中央三司理財、樞密院掌兵的權力分割如出一 轍。北宋中央權力的分割,錢穆先生認為:「宋代軍事、財政、用 人三權都有掣肘,都分割了,這顯見是相權之低落。相權低落之 反面,即是君權提升。」45同樣的,在地方上總領所與宣制司爭執 不下的時候,中央的仲裁與決定便具有關鍵的影響力。因此,南 宋時期總領所與宣制司分立的作法,可以說完全是承襲了北宋以 42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44,〈重建四川總領所記〉,頁20下、21 上。 43 元‧脫脫,《宋史》,卷382,〈勾濤傳〉,頁11772。 44 元‧脫脫,《宋史》,卷174,〈食貨志上二.賦稅〉,頁4223。 45 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臺北:東大圖書公司,1977),頁73。
來分割權力、集權中央的「祖宗家法」。 (二)吳挺與四川總領 南宋初期四川的軍事力量,以吳氏家族的勢力最為龐大。46 因此,總領也不可避免的會與掌握軍政大權的吳氏發生衝突。前 面已經提到,吳玠曾與趙開、李迨發生衝突,而吳玠在紹興九年 (1139)死後,其軍事力量由其弟吳璘繼承。四川宣撫司在紹興 十八年(1148)裁撤之後,至三十一年(1161),因金海陵帝南 侵,高宗始復置四川宣撫司,以吳璘為宣撫使。47吳璘時期,可謂 吳氏家族在四川權力的頂峰。吳璘於孝宗乾道三年死後,擔任四 川宣撫使者,有汪應辰(主管宣撫司事)、虞允文、王炎、虞允文 (再任)、鄭聞、沈夏(或作沈复),淳熙二年(1175) 罷 宣 撫 司,改設制置司。而吳氏家族勢力,則由吳璘子吳挺繼承。吳挺 於淳熙元年(1174)時就任興州都統制,48吳挺對於他的上司,當 時的四川制置使胡元質,甚至上奏彈劾,胡元質因此罷制置使。49 由此可見吳挺在四川的影響力,甚至在制置使之上。因此,吳挺 與四川總領的關係,也值得我們加以探究。 由於吳挺在四川影響力甚大,朝廷對於吳挺,也希望牽制其 權力,李蘩出任四川總領,就是出自這種考慮。據魏了翁〈李蘩 墓誌銘〉的記載,李蘩在擔任四川總領之前,曾攝茶馬司,當時 為了買馬問題,與吳挺爭執不下,李燾即認為「是時吳氏擁兵再 世,公(李蘩)亦欲假是分挺之權,非但為馬政請也」。李蘩其 人,「於吳氏之專橫,尤切切致意焉」。而吳挺對於這個處處與之 作對的四川總領李蘩,也「蓄憤久矣」。於是,當李蘩就任四川總 領後,吳挺開始上奏彈劾李蘩。魏了翁〈李蘩墓誌銘〉繼載: 46 關於南宋四川吳氏家族的研究,可參見陳家秀,〈吳氏世襲武將與南宋四川政局的 發展〉(臺北:國立臺灣大學碩士論文,1980);王智勇,《南宋吳氏家族的興 亡》(成都:巴蜀書社,1995)。 47 元‧脫脫,《宋史》,卷32,〈高宗紀九〉,頁600。 48 元‧脫脫,《宋史》,卷366,〈吳璘傳附子吳挺〉,頁11422。 49 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7,〈都統制劾制置使擅興〉,頁 819-820。
暨 公 ( 李 蘩 ) 領 餉 事 , 挺 繆 奏 謂 : 軍 食 陳 腐 , 龍 劍 米 粗 黑。孝廟內批凡再賜公。公奏:「此土實不同也。」乃各 緘樣進呈。上大悅,曰:「李蘩曉了如此。」於是挺之妄 窮矣。50 吳挺攻擊李蘩提供的軍糧粗惡,而李蘩則向孝宗提供軍糧米的樣 本,否定了吳挺的指控。孝宗時期對於軍人的權力過大問題,還 是時時留意提防。讓李蘩擔任四川總領,以牽制權力過大的吳 挺,是承襲了高宗以來「軍政權、財賦權分立」的政策。 (三)吳曦之亂前後的四川總領所與宣撫司 然而,到了寧宗開禧北伐時,四川宣撫使與總領所的關係, 出現了明顯的轉變。寧宗開禧二年(1206),程松為四川宣撫使, 吳曦為副使。根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的記載: 四川計司,舊屬宣撫司節制,鄭亨仲在蜀久,秦會之惡其 專,始命趙德夫以少卿為之,自是二司抗衡。開禧用兵, 程松、吳曦並為宣撫,韓侂冑急于成功,遂有節制財賦指 揮,且許按劾,于是計司拱手。51 魏了翁亦說道: 開禧以後,事異前時,吳曦生長邊陲,習聞交爭之害,而 未 睹 相 資 之 力 , 密 啟 于 韓 侂 胄 , 俾 宣 司 得 以 制 財 賦 之 入 出,其事似是而其實不然。蓋曦既蓄無君之心,將託是為 亂,而正使(按:指宣撫使程松)由其術而不悟耳。趙季 明善宣、劉志大崇之,以是各相繼引去。52 寧宗時韓侂冑以吳曦為四川宣撫副使,為了軍事行動的順利,又 50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78,〈朝奉大夫府卿四川總領財賦累贈通 奉大夫李公墓誌銘〉,頁10上下、12上。 51 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6,〈四川宣、總司抗衡〉,頁 803。 52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44,〈重建四川總領所記〉,頁21上下。
給予宣撫司「節制財賦」的權力,使得總領所完全成為宣撫司的 下屬。不過,日本學者伊原弘〈南宋總領所の任用官-「開禧用 兵」前後の四川を中心に〉指出,雖然四川的軍政財賦足以割據 自立,且總領所的官吏多為四川人,但宋朝對四川地區仍有相當 大的支配力,四川人士也沒有叛宋自立的想法,如廣安人安丙、 成都人楊巨源(監四川總領所興州合江倉),皆為討平吳曦之亂的 重要功臣。故吳曦之亂,最後以失敗告終。53 吳曦叛亂弭平之後,「總領所隸屬於宣撫司」的架構卻並未改 變。安丙為四川宣撫使,推薦陳咸為四川總領。根據李心傳《建 炎以來朝野雜記》記載: 及安觀文為宣撫,薦陳逢孺總賦,逢孺事之甚謹。時蜀計 空虛,而軍費日夥,宣司為之移屯、減戍、運粟、括財, 計司實賴其力。後以兌引事,稍有違言,逢孺不敢校也。54 由於四川總領陳咸為安丙所推薦,故陳咸對安丙「事之甚謹」。也 就是說,吳曦叛亂平定之後,四川宣撫司與總領所的關係,仍為 上級與下屬的關係。又根據魏了翁〈通陳總領〉一文的記載: 龍渡以後,歲漕中都宿戍,今已逾七十年,供億不知幾千 萬計,牢盆榷酤,盡利不遺力,續引祠牒,鑿空無餘謀; 重 以 火 旱 而 木 饑 , 取 之 山 童 而 澤 涸 。 荒 年 無 備 , 夷 至 飲 馬;常心不固,民幾帶牛。使甕貯斗米而床有百錢,偷安 尚可。今室如懸罄,野無青草,善後若何?55 此處的陳總領,按文中所說「龍渡以後,歲漕中都宿戍,今已逾 七十年」來算,時間約在韓侂冑開禧北伐前後,應即為開禧三年 53 伊原弘,〈南宋總領所の任用官-「開禧用兵」前後の四川を中心に〉,收錄於磯 部武雄編,《アジアの教育と社會-多賀秋五郎博士古稀記念論文集》(東京:不 昧堂,1983),頁126-138。 54 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6,〈四川宣、總司抗衡〉,頁 803。 55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66,〈通陳總領〉,頁5上。
(1207)擔任四川總領的陳咸。開禧北伐失敗後,四川地區「牢 盆榷酤,盡利不遺力,續引祠牒,鑿空無餘謀,重以火旱而木 饑,取之山童而澤涸」,可謂山窮水盡矣。又據魏了翁〈重建四川 總領所記〉的記載: 曦(吳曦)既授首,財之僅存者六百萬,是歲之出乃至四 千餘萬。陳勤節公咸未知所以為計,微安沂公(安丙)為 之移屯、減戍、運粟、括財,有以翼蔽而扶掖之,勤節公 逢孺(陳咸)亦未知攸濟矣。56 可知當時的宣撫使安丙,為了解決四川總領陳咸所遇到的困難, 採取了「移屯、減戍、運粟、括財」等一切手段,使得四川的財 政得以維持。這種宣撫使與總領合作的情形,得力於總領由宣撫 使所推薦,故兩人之間關係較緊密。這種宣撫司獨大的情形,雖 有助於解決當時四川面臨的困難,但是宋廷於嘉定二年(1209) 將安丙由宣撫使改為制置大使,似乎也有意逐步限制安丙的權 力,走向「軍政權、財賦權分立」的傳統作法。 雖然安丙已經由宣撫使改為制置大使,在制度上已經不具有 節制財賦的權力,總領陳咸也非制置大使的下屬。然而安丙視四 川總領陳咸為下屬的作法,並不因其官職由宣撫使改為制置大使 而有所改變。嘉定三年(1210),安丙主張收兌第九十一界錢引, 但總領陳咸反對,「堅持不行」,因此安丙派御前軍四人入總領 所,「縛都副吏三人以去」。陳咸也因而「以印付屬官,稱疾,申 大制司乞致仕」。57陳咸離任之後,王釜繼任四川總領,開始挑戰 制置大使安丙大權獨攬的作法。 (四)四川總領與制置司再起衝突 吳曦之亂前後,由於四川總領所與宣制司的關係,從相互對 56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44,〈重建四川總領所記〉,頁21下。另 見元‧脫脫,《宋史》,卷412,〈陳咸傳〉,頁12390。關於安丙在四川的治績, 可參考蔡東洲、胡寧,《安丙研究》一書。 57 宋‧不著撰人,汝企和點校,《續編兩朝綱目備要》,卷12,頁219-220。另參見 蔡東洲、胡寧,《安丙研究》,頁98。
立改變成隸屬關係,這一情況在王釜擔任四川總領之後,有了相 當大的改變。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說道: 王少監釜子益代陳總計,先請于朝,尚書省勘會:軍政、 財賦各專任責。權臣前降節制財賦指揮,合行釐正。于是 二 司 始 忤 。 未 數 月 , 二 人 交 章 論 劾 , 乃 移 子 益 湖 廣 總 領 焉。王子益之總計也,制置大使司奏乞減三路兵籍,以八 萬一千人為額,有闕乞招填,然兵籍舊為八萬九千人,曦 亂後僅存七萬餘人,雖云減額八千,若盡招填,實增萬人 矣。會朝廷泛行下三衙、江上及四川諸軍覈實,詭填虛額 遂止。58 王釜擔任四川總領後,重新聲明「軍政、財賦各專任責」,強調互 不隸屬,因此又出現了「總領、制置使抗衡」的情形。當時爭論 的一個重點,在於駐紮四川御前諸軍的數量問題,制置大使安丙 想要增加兵力至八萬一千人,但總領王釜卻主張維持現有七萬兵 力。兩者的立場相左,除了個人的對立以外,政治上的現實因素 也不能忽視:制置司以軍備為先,當然希望兵力多多益善;而總 領為減少軍需財賦的壓力,自然希望軍隊數量越少越好,因而反 對擴軍。而朝廷則在兩者的爭論中,居於仲裁者的角色,最後中 央決定覈實諸軍,使得制置大使安丙不能藉「詭填虛額」來增加 兵力。又同書卷十六〈四川總、制司爭鬻鹽井〉亦記載: 三路官井,舊法令人承煎。自軍興後,總領所已依官田法 召人投買,得錢數十萬緡。大使司以為未及價,復賣之, 又 得 錢 百 萬 緡 , 入 制 司 激 賞 庫 。 王 子 益 以 為 失 信 , 檄 止 之。大使司乃以總計所負制司廣惠倉米三十萬石,言之於 朝,子益議遂格。59 58 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6,〈四川宣、總司抗衡〉,頁803-804。 59 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6,〈四川總、制司爭鬻鹽井〉,頁 804。
在財賦事務上,制置大使司與總領所都在爭取控制權,遂出現官 井「一井二賣」的情形。而最後是制置大使安丙向中央告狀,申 訴總領所尚欠廣惠倉米三十萬石,總領王釜才屈服,而王釜不久 也去職。由安丙與王釜的衝突過程,我們可以看出,在招填士兵 的事件中,宋廷支持總領王釜的看法;而在官井買賣及總領尚欠 軍糧三十萬石的事件中,宋廷則支持制置大使安丙,導致王釜去 職。由於制置司與總領所的對立,南宋中央朝廷對制置使與總領 之間的爭執,擁有最後的決定權,亦即宋廷利用兩者職權上的互 相制衡,達到集權中央的目的。 對於四川總領所與宣制司的關係,又由合作走向對立,魏了 翁認為: 王 君 釜 代 陳 ( 陳 咸 ) , 雖 拔 節 制 之 命 出 於 權 臣 , 釐 而 正 之,是也。不知二司之情不可以不通。未幾,而張東甫子 震繼之,歲虧四百萬,莫非倚安公以共濟。王鉛代張,又 昧乎此,擠安公而去之。始未見甚害也,一旦虜乘虛大如 ( 入 ) , 董 仁 父 居 誼 倉 黃 ( 皇 ) 度 劍 , 王 董 之 勢 相 扼 不 容,以不易使也,則楊九鼎代之,以激叛卒之變。於是代 楊者任君處厚,一惟沂公(安丙,於嘉定十二年五月再任 四川宣撫使)與南海崔正子(崔與之)是依,僅克有濟。60 可知在戰事停歇之際,宋廷採取的政策是改宣撫使為制置使,並 使四川總領與制置司對立,達到集權中央的目的。故從王釜到王 鉛,大多採取與制置使安丙對抗的態度,最後「擠安公而去之」, 導致安丙去職。但是一旦邊境事起,宋廷又須顧及戰事的需要而 加重宣制司的權力,一方面在王鉛與制置使董居誼對立的情形 下,宋廷支持董居誼而將王鉛撤換。另一方面又於嘉定十二年 60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44,〈重建四川總領所記〉,頁21下、22 上。關於制置使崔與之整頓四川財賦,滿足軍費需求,可參考梁端文,〈崔與之 傳 〉 , 收 於 駱 小 民 編 , 《 崔 與 之 研 究 文 集 》 ( 廣 州 : 廣 東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 1996),頁227-231;王德毅,〈崔與之與晚宋的政局〉,《臺大歷史學報》,19 (臺北,1996.6),頁123-138。
(1219)重新設置四川宣撫司,以安丙為宣撫使。故總領任處厚 只能「惟宣撫使安丙、制置使崔與之是依」,失去了分立、制衡的 功能。
四、南宋後期四川總領所地位的弱化
(一)嘉定和議後的宋金戰爭 宋 金 之 間 的 衝 突 , 起 因 於 嘉 定 三 年 ( 金 衛 紹 王 大 安 二 年 , 1210)蒙古侵金,因此七年(1214)時,南宋趁機罷納歲幣,宋 金在「嘉定和議」之後,又啟戰端。在四川地區,十年(1217) 四月丁巳,因金兵入寇湖北,乃命四川制置使董居誼「便宜行 事」。61次年(1218)元月,金兵圍攻皂郊堡、隔茅關,興元都統 李貴遁去。二月,金兵焚大散關而去,攻陷皂郊堡,死者五萬 人。四川制置司召忠義人復皂郊。三月,利州統制王逸等率官軍 及忠義人收復皂郊堡,但不久又為金兵攻陷。而同月辛卯,官軍 又大潰於赤谷口,沔州都統劉昌祖焚西和州、成州而遁。五月, 宋廷命四川制置司招集忠義人。嘉定十二年(1219)正月,金兵 攻成州,沔州都統張威自西和州退守仙人關,興元都統吳政戰死 於黃牛堡。二月,金兵攻陷興元府。62 從這些戰事的記載中,我們可以看出,四川地區的宋軍主力 「御前諸軍」(興元府都統制、沔州都統制,利州統制)屢戰屢 敗,甚至大量招募「忠義人」參戰,可見御前諸軍的勢力日漸萎 縮。御前諸軍日趨衰敗的另一個象徵是叛亂四起,嘉定十二年三 月乙亥,興元軍士權興等作亂;閏三月癸亥,興元軍士張福、莫 簡等作亂,並於四月攻入利州,殺害四川總領楊九鼎。63 除了金兵的進攻之外,蒙古人也對四川發動攻擊。理宗紹定 四年(蒙古太宗窩闊台三年,1231),「八月己未,大元兵破武 61 宋‧不著撰人,汝企和點校,《續編兩朝綱目備要》,卷15,頁283。 62 宋‧不著撰人,汝企和點校,《續編兩朝綱目備要》,卷15,頁284-287。 63 宋‧不著撰人,汝企和點校,《續編兩朝綱目備要》,卷15,頁287-288。休,入興元,攻仙人關」;十月癸酉,「大元兵破蜀口諸郡」。64御 前諸軍對於外寇入侵,似乎招架乏力。 此外,戰爭時期的四川地區籌措軍費,也已經到了山窮水盡 的地步。嘉定十一年四月戊申,命四川增印錢引五百萬,以給軍 費。65可見四川除了「增印錢引」這種造成通貨膨脹、紙幣貶值的 飲鴆止渴的方法外,也別無其他方式可資軍費。又據魏了翁的記 載: 曩在朝著時,得任(處厚)、楊(師復)書,煎熬科降, 知逐年以收計支,凡虧一千七百萬,皆鑿空架虛,脫漏過 日。朝廷方思所以變通文術,會遣李卿打算,則言每歲有 增 無 虧 , 計 支 外 尚 多 五 千 萬 , 若 使 蜀 人 為 之 , 則 徇 私 失 催 。 於 是 李 以 嘉 定 十 六 年 改 官 班 見 之 人 , 而 明 年 以 總 屬 ( 蜀 ) 餉 。 既 紿 取 官 職 , 而 斡 旋 不 行 , 於 是 又 朝 廷 求 科 降。66 嘉定十三(1220)至十六年(1223),四川總領以無法理財,只能 「鑿空架虛,脫漏過日」。當時雖有李某(失其名)自告奮勇,認 為可以「有增無虧,計支外尚多五千萬」,但是「當家才知柴米 貴」,李某就任四川總領後,也只能求朝廷科降。魏了翁又記載: 蜀餉歲虧千餘萬,朝廷降祠牒,諸司助羨緡,其計已窮。 舊在朝列時,每得楊(師復)、李(名不詳)諸文書,即 縷縷言之,廟堂亦摶手無策。不知今宿師益久,為力視前 如何?67 對於四川的財政問題,連朝廷也束手無策。 南 宋 與 金 的 戰 爭 , 轉 捩 點 在 於 宋 蒙 的 結 盟 。 紹 定 五 年 (1232)十二月,蒙古遣使至京湖,議夾攻金,理宗許之。紹定 64 元‧脫脫,《宋史》,卷41,〈理宗紀一〉,頁794-795。 65 宋‧不著撰人,汝企和點校,《續編兩朝綱目備要》,卷15,頁285。 66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35,〈答黃總領申〉,頁12上。 67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36,〈答蔡總領廙〉,頁1上。
六年(1233)八月,蒙古都元帥塔察兒遣使約攻蔡州。十月,宋 將孟珙與蒙古軍合圍蔡州。至端平元年(1234)正月,宋蒙聯軍 攻陷蔡州,金哀宗死,金朝滅亡。宋蒙約定陳蔡西北之地屬蒙 古。宋朝好不容易才可以從宋金戰爭的衝突中喘一口氣。 (二)宋蒙戰爭 端平元年六月,趙范、趙葵建議趁機收復三京,宰相鄭清之 贊成其議。八月,以趙范、趙葵、全子才為帥,北上收復汴京、 洛陽,為蒙古逐走。蒙古反責宋人敗盟,於是又開啟了宋蒙之間 的戰端。 宋蒙戰爭開啟後,四川地區也陷入戰局。端平三年(1236) 九月壬午,「利州駐劄御前諸軍統制曹友聞與大元兵大戰于大安軍 陽平關,兵敗,死之。」68據王曾瑜教授的研究,此時曹友聞的部 下,有敢勇軍總管夏用、西和州神勁軍總管趙興、安邊軍總管呂 嗣德與陳庚、保捷軍統領劉虎等人,敢勇等軍都是另設的新軍, 可知當時四都統司的軍事體制已經發生變化。曹友聞戰死,蒙古 軍長驅入川後,四都統司的體制便完全破壞了。69王曾瑜教授並根 據牟子才的奏議:「丙申(端平三年)以來,逃亡死損,所餘無 幾。今以所聞參之,興戎司見管四千六百餘人,沔戎司僅及三千 人,金戎司不及千人,利戎司約七、八千人。」指出余玠在淳祐 二年(1242)擔任四川制置使後,四都統司只剩下一萬六、七千 人,還不足四川總兵力的五分之二。70 既然總領所提供錢糧的對象,為御前諸軍,而此時御前諸軍 四都統司已不堪作戰。另一方面,對於四川財賦的管理與徵收, 四川總領也毫無辦法,只能「惟宣撫、制置使是依」71,甚至「鑿 68 元‧脫脫,《宋史》,卷42,〈理宗紀二〉,頁811。 69 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頁195。 70 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頁195-196。牟子才的奏疏,見明‧黃淮、楊士奇等 編,《歷代名臣奏議》(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64,明永樂本),卷100,頁20 上下。 71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44,〈重建四川總領所記〉,頁21下、22 上。
空架虛,脫漏過日」72,完全沒有南宋初年趙開整頓財賦的規劃 (事實上,趙開以來的各種整頓財賦的方法,都已用盡,實也無 計可施)。因此,四川總領所職權日低,逐漸成為宣撫、制置司的 附庸機構。而徵收到的財賦,也由宣撫司、制置司來統籌運用, 供應財賦的對象,不再僅限於御前諸軍。 對 於 朝 廷 而 言 , 既 然 設 置 總 領 已 經 無 法 達 到 「 理 財 」 的 功 能,戰爭時期也無「監軍」之必要。在四川總領不斷求朝廷科 降,而朝廷又無法回應的情形下,朝廷最後的方式也就是將理財 之權完全交於宣撫、制置司之手,由宣撫、制置司自行處理軍需 財賦的問題。這種逃避責任的方式,似乎也是宋廷唯一可以採行 的方式。於是,理宗於淳祐二年(1242),授余玠「兵部侍郎、四 川安撫制置使兼知重慶府兼四川總領兼夔路轉運使」73,四川總領 由制置使兼任,此後成為慣例。而余玠又以利州西路安撫使王惟 忠「治財賦」,74這種授權親信屬下掌管財賦的方式,與南宋初年 張浚授權趙開「專一總領四川財賦」如出一轍,四川總領所獨立 理財的功能,至此名存實亡。 南宋高宗初設四川總領的目的,是由中央派遣官員解決四川 的軍需財賦問題,當時的「專一總領四川財賦」的趙開是宣撫使 張浚的下屬。而宋金戰爭告一段落後,四川總領所正式設立,則 代表軍政權與財賦權的分立。雖然孝宗以後,宣撫使仍有查核總 領所事務的權力,但四川總領由朝廷任命,象徵著朝廷加強了對 四川財賦的控制。寧宗開禧北伐時期,雖一度將四川總領所置於 宣撫使之下,且此一作法在開禧北伐失敗後,仍維持了一段時 間。但在朝廷將安丙的職銜由宣撫使改為制置大使,以及新任四 川總領王釜重新強調「軍政、財賦各專任責」,代表了南宋朝廷重 新採取了軍政權、財賦權分立的政策。然而宋金戰爭再度爆發, 以及接踵而來的宋蒙戰爭,使得四川總領的理財功能受到嚴重挑 72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35,〈答黃總領申〉,頁12上。 73 元‧脫脫,《宋史》,卷416,〈余玠傳〉,頁12469。關於余玠在四川抗蒙的事 蹟,參見陳世松,《余玠傳》(重慶:重慶出版社,1982)。 74 元‧脫脫,《宋史》,卷416,〈余玠傳〉,頁12473。
戰。四川總領向朝廷求助,朝廷也無計可施。最後朝廷只有將四 川財賦的權力,完全交由四川制置使掌理,打破了制置使「惟財 計、茶馬不與」的限制,四川總領至此完全成為制置使的附庸。
五、結論
趙開擔任「隨軍轉運使,專一總領四川財賦」,其地位是宣撫 使張浚的下屬,但是在財政政策上卻有絕大的權力,可以對茶、 鹽、酒等專賣事務提出新的規劃。這種財政的自主權,在紹興十 五年之後被正式設置的總領所所繼承,成為四川總領所與淮東、 淮西、湖廣不同之處。 然而,紹興十五年(1145)正式設立總領所,提供四川御前 諸軍軍需財賦。是宰相秦檜為了箝制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的權 力,故以趙不棄為四川總領。趙不棄行文宣撫司「用平牒」,地位 與宣撫司並行,而不再是宣撫司的下屬。紹興十七年(1147),鄭 剛中又在趙不棄羅織罪名之下,被罷去了宣撫副使的職務。紹興 十八年(1148),四川宣撫司被裁撤,改設權限較小的四川安撫制 置使,四川總領與四川安撫制置使成為兩個平行而相互制衡的機 構,亦即宋廷利用兩者職權上的互相制衡,達到集權中央、提升 皇權的目的。軍事權與財政權的分立,的確提高了中央的權威, 使得四川此一「計臣得以擅取予之權,一遇軍興,朝廷亦不問」 之地區,少有割據之患。除了紹興時期的四川總領趙不棄之外, 紹興末總領王之望與制置使沈介對抗,孝宗時以李蘩制衡軍事將 領吳挺,都是「抗衡型」總領的代表。 但是到了寧宗時,為了進行北伐,韓侂胄給予四川宣撫司節 制總領所之權。吳曦之叛,雖然是讓宣撫司擴權的一大失策,但 是吳曦之亂後宣撫使安丙與四川總領陳咸之合作,也是四川可以 度過財政危機的關鍵。所以軍政權與財賦權是否應完全分立,實 為南宋政府一左右為難的課題。開禧年間,陳咸理財之術的其中 一個方法是請宣撫使安丙「括財」。可見四川總領,已逐漸失去獨 自理財的能力,必須要得到宣撫司的配合,才能有新辦法挽救財政危機。四川總領陳咸與宣撫使安丙的關係,可謂是「合作型」 的代表。 嘉定年間情形為之一變,朝廷將安丙的職銜由宣撫使改為制 置大使,以及新任四川總領王釜重新強調「軍政、財賦各專任 責」,可見朝廷重新採行「軍政權、財賦權分立」的政策,王釜雖 然被制置大使安丙攻擊而離任,王鉛卻迫使安丙去職。王釜、王 鉛可謂是南宋後期「抗衡型」總領的代表人物。但是,這種「軍 政權、財賦權分立」的體制,雖有助於中央集權,卻無法因應戰 爭需要。因此當宋金戰爭再度發生,王鉛也隨之去職,其後的總 領在財政困窘的情況下,除了向朝廷求助之外,更需要宣撫、制 置使的協助與通融,於是如總領任處厚僅能「惟宣撫、制置使是 依」。嘉定年間對於戰爭需求則是「增印錢引」、甚至「鑿空架 虛,脫漏過日」,由於四川總領的獨立理財功能日趨衰弱。因此任 處厚之後的四川總領,只能稱之為「僚屬型」了。 理宗寶慶年間,魏了翁曾告訴四川總領張釜:「陳陳之粟誇西 都,長旗一搖掃地無,剝民肌血事軍賦,天乎生此桑大夫。」「要 知元和國計簿,不以末世供軍圖,人間遺利或盡取,天下大本須 持扶。」75 四川總領既然已是在「剝民肌血事軍賦」、「人間遺利 或盡取」,遂要求張釜應注意「天下大本須持扶」。但是在戰爭頻 仍、兵荒馬亂的時代,總領聚斂財賦以供軍需尚嫌不足,又有何 能力注意民生? 宋金戰爭尚未結束,又發生紹定四年蒙古假道攻金事件。後 來雖然達成宋蒙聯盟,聯軍攻破蔡州,金國滅亡。但宋蒙戰爭隨 著宋朝「端平入洛」而爆發,此後兵連禍結,直至南宋滅亡。在 這段期間,四川地區的財政已瀕臨破產,總領幾乎已失去理財的 功能。因此淳祐二年,余玠以四川制置使兼四川總領,象徵著四 川總領所制度已完全名存實亡。取總領所制度而代之者,是一個 戰時經濟體制,朝廷放手由四川制置使全權控制四川財賦,制置 75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97,〈送張總卿釜護餉益昌〉,頁1上 下。
使得以運用一切手段,徵發調度四川地區的所有財賦,這一作法 一直持續到南宋滅亡。 宋代「強幹弱枝,集權中央」的國策,不只用於「杯酒釋兵 權」,並經常「師其意」,用各種方式展現於宋朝的歷史之上。如 宰相、樞密使、三司分立,則宰相、樞密使、三司皆是「枝」,三 者相互牽制的結果,是是需仰賴皇帝的旨意行之,皇帝則是主 幹。又如宋太祖、太宗收地方藩鎮的權力,收藩鎮之精兵,在地 方設置通判制衡知州,在諸路分設轉運司、提點刑獄司,使之相 互制衡,分割其事權,故知州、通判、轉運使、提點刑獄皆是 「枝」,中央政府則是主幹。這一強幹弱枝、集權中央的作法運用 於南宋,則出現總領所與制置司抗衡,軍政權與財賦權分立的局 面。因此,中央政府與皇帝不但是決策者,在制置司與總領所發 生爭端時,更是最後的仲裁者。然而,這種強幹弱枝、集權中央 的理想,敵不過戰爭的現實需要。南宋中央政府為了因應現實環 境的變化,對總領所與宣撫司、制置司的關係不斷務實的進行調 整。南宋設置總領所,以分制置司之權,在平時也許是防患於未 然的統治之術。但是宋金、宋蒙戰爭發生之後,基於戰爭的需 要,財賦權最後還是由制置司所掌控。這種作法反映了平時朝廷 希望「權力分割,集權中央」的理想,故偏向總領所與制置司分 立;而戰時又希望軍財一體,故總領所成為宣撫司、制置司的下 屬。四川總領所與宣撫司、制置司的關係,就是不斷擺盪於這兩 種策略之中。
附表:四川總領與宣撫使、制置使年表 時間 四川總領 宣撫使 制置使 備 考 高宗建炎三年 (1129) 趙開 張浚 (川陝宣撫使) 趙開為隨軍轉運使專一 總領四川財賦 四年 趙開 張浚 紹興元年 (1131) 趙開 張浚 二年 趙開 張浚 三年 趙開 張浚 王似、盧法原 (副使) 四年 趙開 趙鼎 吳玠(副使) 趙鼎旋改任都督川陝荊 襄諸軍事 五年 趙開 吳玠 席益(大使) 改總領為都轉運使 六年 吳玠 席益 七年 吳玠 席益 八年 吳玠 胡世將 九年 吳玠(宣撫使) 胡世將(副使) 胡世將 正 月 己 巳 吳 玠 為 宣 撫 使,六月卒。胡世將宣 撫副使,罷制置司 十年 胡世將 十一年 胡世將 十二年 胡世將 鄭剛中(副使) 胡世將卒 十三年 鄭剛中 十四年 鄭剛中 改川陝為四川 十五年 趙不棄 鄭剛中 正式設置四川總領 十六年 趙不棄 鄭剛中 十七年 趙不棄 符行中 鄭剛中 李璆(權) 十八年 符行中 汪召嗣 李璆(權) 李璆 廢宣撫司,改設四川安 撫制置使 十九年 汪召嗣 李璆 二十年 汪召嗣 李璆 二十一年 汪召嗣 李璆 五月李璆卒
時間 四川總領 宣撫使 制置使 備 考 曹筠 二十二年 汪召嗣 符行中 曹筠 二十三年 符行中 曹筠 蕭振 二十四年 符行中 鄭靄 湯允恭 蕭振 符行中 二十五年 湯允恭 符行中 蕭振 二十六年 湯允恭 蕭振 二十七年 湯允恭 符行中 蕭振 李文會 六月蕭振卒 二十八年 符行中 李文會 王剛中 八月李文會卒 二十九年 符行中 許尹 王剛中 三十年 許尹 王之望 王剛中 三十一年 王之望 吳璘 王剛中 三十二年 王之望 吳璘 王剛中 沈介 孝宗隆興元年 (1163) 趙沂 吳璘 沈介 二年 趙沂 吳璘 沈介 汪應辰 乾道元年 (1165) 趙沂 吳璘 汪應辰 二年 趙沂 查籥 吳璘 汪應辰 三年 查籥 吳璘 汪應辰(主管) 虞允文 汪應辰 吳璘卒 四年 查籥 虞允文 晁公武 五年 查籥 虞允文 王炎 晁公武
時間 四川總領 宣撫使 制置使 備 考 六年 查籥 王炎 晁公武 罷制置司 七年 查籥 韓曉 王炎 八年 韓曉 王炎 虞允文 九年 韓曉 虞允文 淳熙元年 (1174) 趙公亮 虞允文 鄭聞 沈夏(沈复) 薛良朋 范成大 虞允文卒 趙公亮,《會要》又作 趙公說、趙公碩 二年 趙公亮 沈夏(沈复) 范成大 廢宣撫司 三年 趙公亮 李蘩 范成大 四年 李蘩 胡元質 五年 李蘩 胡元質 六年 程价 李昌圖 胡元質 七年 李昌圖 張堅 胡元質 祿東之(權) 八年 ? 陳峴 九年 馮憲 陳峴 留正 十年 馮憲 留正 十一年 馮憲 留正 十二年 馮憲 留正 趙汝愚 十三年 馮憲 趙汝愚 十四年 馮憲 趙彥逾 趙汝愚 十五年 趙彥逾 趙汝愚 京鏜 十六年 趙彥逾 京鏜 光宗紹熙元年 (1190) 趙彥逾 李結 京鏜 二年 李結 京鏜
時間 四川總領 宣撫使 制置使 備 考 楊輔 三年 楊輔 京鏜 丘崈 四年 楊輔 楊經 丘崈 五年 楊經 馮震武 丘崈 趙彥逾 寧宗慶元元年 (1195) 馮震武 趙彥逾 二年 馮震武 趙彥逾 三年 馮震武 趙彥逾 袁說友 四年 權安節 袁說友 五年 權安節 袁說友 劉德秀 六年 權安節 王寧 劉德秀 嘉泰元年 (1201) 王寧 劉德秀 二年 陳曄 謝源明 三年 陳曄 謝源明 四年 陳曄 謝源明 開禧元年 (1205) 陳曄 趙善宣 謝源明 程松 二年 趙善宣 劉崇之 程松 程松 二月程松進宣撫使,吳 曦宣撫副使 三年 劉崇之 陳咸 程松 楊輔 安丙(副使) 楊輔 吳獵 程松二月罷,楊輔二月 除制置使,三月進宣撫 使,四月召。 嘉定元年 (1208) 陳咸 安丙 吳獵 二年 陳咸 安丙 吳獵 安丙(大使) 安丙改制置大使,罷宣 撫司 三年 陳咸 安丙 四年 陳咸 安丙
時間 四川總領 宣撫使 制置使 備 考 王釜 張子震 五年 張子震 安丙 六年 張子震 安丙 七年 張子震 安丙 董居誼 八年 王鉛 董居誼 九年 王鉛 董居誼 十年 王鉛 董居誼 十一年 王鉛 楊九鼎 董居誼 十二年 楊九鼎 牛大年? 安丙 聶子述 四月,楊九鼎戰死。 《宋史》卷 422〈牛大 年〉:「四川提舉茶馬 兼權總領、知黎州兼管 內安撫司公事。」似於 戰 亂 時 接 替 楊 九 鼎 之 職。 五月聶子述召還,安丙 除宣撫使。 十三年 牛大年? 任處厚 安丙 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 文集》卷四十四〈重建 四川總領所記〉:「代 楊者任君處厚,一惟沂 公 與 南 海 崔 正 子 是 依。」 十四年 任處厚 安丙 崔與之 十一月安丙卒,崔與之 為制置使 十五年 楊師復 崔與之 十六年 楊師復 崔與之 十七年 李□ 崔與之 鄭損 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 文集》卷35〈答黃總領 申〉:「於是李以嘉定 十六年改官班見之人, 而 明 年 以 總 屬 ( 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