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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輕質骨材混凝土預鑄構件之規格標準化

第三節 人工物料搬運工作之安全性探討

營造業屬於資本及勞力密集的產業,儘管營造技術日較成熟的今天,

許多工作仍須仰賴人工來完成,因此勞工在作業上所付出的體力遠大於其

全性之探討。

1、影響工人搬運物料的因素

影響物料搬運的因素,據研究指出,會影響人工物料搬運的因素,包 括個人因素、作業因素、環境因素、工作姿勢等,說明如下:

(1) 個人因素:

主要包括了身體(年齡、性別)、生理(含氧量、耐力)、心理(工作滿意 度及工作態度)的因素。

(2) 作業因素:

包括抬舉的重量、高度、頻率、載具的特性及作業場所。

(3) 環境因素:

包括溫度、溼度、噪音、震動及作業面穩定程度。

(4) 姿勢因素:

抬舉物料時身體呈現的姿勢及扭轉的角度。

2、工作設計指南[41]

由於從業人員會隨著工作負擔的增加,而受到身體的、心理的各種可 能壓力,當壓力過大時,即可能帶來從業人員不舒服的症狀,美國職業安 全衛生署(National Institute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簡稱 NIOSH) 有鑒於此,便集合了專家學者所常分析的觀點,提出人工抬舉的工作規範,

並建議兩界限做為工作設計的指南,一為活動界限(Action Limit 簡稱 AL),另ㄧ為最大容許界限(Max. Permissible Limit 簡稱 MPL)。

根據這兩個界限可將目前抬舉作業分為三部份:

(1) 超過 MPL 狀況:

人體不能接受,應重新設計工作方式及尋找機械設備取代人工物料 搬運作業。

(3) 低於 AL:

對人體無傷害危險。

3、相關研究成果

(1) 林久翔等人之「人工物料搬運作業分析與評估之實地研究」[42]:

利用問卷、現場訪談、與攝影取得所需資料,問卷內容包括進 行人工物料搬運時之作業內容、所採用之輔護具、發生之身體不舒 服部位與程度、作業空間與限制條件等,並利用現場作業影片,分 析搬運所造成之工作負荷。研究結果發現,從業人員因為搬運作業 而引起之下背疼痛比例最高,操作姿勢以站立與自由式搬運較常 見,搬運重量常常超過 20kg,抬起高度則以 60~90cm 為主,而連 續作業時間超過二小時者亦佔相當之比例。另外,研究中發現關節 作用力矩比值與關節屈曲/伸展角度比值與受測人員之主觀身體疼 痛感覺有顯著之相關性,可作為人工抬舉作業負荷之參考指標。

(2) 施鴻志於「人因工程在我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之應用」[43]報告中 提及,人工物料搬運工作已被證實是造成慢性下背部酸痛的主要因 素之一。在強調自動化生產的今日,還是無法完全避免人工物料搬 運。在英國,約有 20%的工業意外傷害是下背部傷害,其中 50%~60%

即是因物料搬運所造成的。以美國為例,79%的下背部傷害是因物 料搬運而起,有關賠償性工作傷害中,約有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係 與人工物料搬運有關,這是一個相當值得重視的問題,其一年所造 成的醫療費用、工時損失、保險賠償約為二百億美元之譜。在國內,

根據調查,從事物料搬運的作業人員約有 59%,曾因物料搬運而受 到傷害。

便是以此部位所能承受的最大值作為抬舉重量的極限值。該研究中 以下背痛門診病人為對象,透過醫院醫師的問診,篩選出與工作相 關的下背痛患者,過濾出 38 名從事非頻繁性抬舉工作者,再由研究 人員以問卷訪談方式,使用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87 年度研發的二維 生物力學模式電腦程式與評估圖,計算 38 名下背痛患者 L5/S1 椎間 盤受力。研究結果發現下背痛患者抬舉過程 L5/S1 椎間盤之最大受 力平均值為 4785 牛頓(488kg)且標準差為 1916 牛頓(195kg),其中男 性與女性之最大受力平均值分別為 5155 牛頓(525kg)與 3878 牛頓 (395kg)。在研究數據假設為常態分布下,結果顯示因抬舉不當引起 之下背痛,大約 24%的患者 L5/51 椎間盤受力之最大受力低於 3400 牛頓(347kg)。

(4) 李永輝與陳志勇[45]針對國人重複性抬舉作業搬運重量之進行探 討,研究中蒐集受試者依心物法,決定三十名有抬舉作業工作經驗 的勞工之抬舉能力(Maximum Acceptable Weight of Lifting, MAWL 值),探討在重複性抬舉時,基於美國所建立的 NIOSH 規範之作業 變項效應,對於評估國人抬舉能力的適用性,並提出建議。研究發 現抬舉能力隨作業變項的不同而有差異。平均抬舉能力從最佳之 32.1kg(標準差 5.7kg)(地面至桌高,每分鐘一次,窄箱),下降至 19.9kg(標準差 2.0kg)(桌高至肩高,每分鐘六次,寬箱)。以心物法決 定之國人頻率性抬舉能力平均值與美國學者 Snook 的數值相當接 近;此一現象意味著在相同作業變項下,東西方受試者的抬舉能力 相近。就抬舉變項分析,無論箱子寬窄,當由地面抬舉至桌面高度 時,該研究數據及 Snook 的數值均較 NIOSH 之 MPL 大許多;然當 由桌面抬舉至肩高度時,該研究及 Snook 的數值均較 NIOSH 之 MPL 小。此結果顯示,NIOSH 規範未將抬舉終止點高度納入計算公式,

因此無法反應終止點高度所造成抬舉能力發揮之限制。

4、相關保護法令

A.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雇主對於物料之搬 運,應盡量利用機械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之物品,以人力 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B.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二條:規範所稱之重體 力勞動作業包括有關人工物料搬運作業;第三條:規範雇主應考 慮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之體能負擔,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 間每小時不得低於二十分鐘。

C. 【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雇 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一、未滿十 五歲之勞工認定標準,斷續性工作規定不得超過十二公斤,持續 性工作規定不得超過八公斤;二、女工認定標準,斷續性工作規 定不得超過三十公斤,持續性工作規定不得超過二十公斤,而妊 娠女工認定標準,斷續性工作規定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持續性工 作規定不得超過八公斤。

(2) 國外之相關法規:

A. 美國的法規:

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於 1981 年制定人工物 料搬運在生物力學方面的容忍界限,包括兩個參數:活動界限與 最大容許界限,主要是以第五腰椎與第一薦椎間之椎間盤所能承 受之壓力大小為基準,於該工作規範中,在理想狀況下,AL 為 40.86 公斤,MPL 為 122.58 公斤。該研究所為做進ㄧ步工作規範 的修正於 1991 年提出 LI 作為評估指標。

B. 日本的法規:

平均分攤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