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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International Network of Financial Services Ombudsman Schemes 2016 Conference; INFO 2016

三、 代理人之優勢與劣勢

簡要內容:

(一) 本場次是由澳洲 Shane Tregillis 擔任主席,主講人為 英國 Caroline Mitchell 及捷克共和國 Lukáš Vacek。

本場次探討各種代理機制之起源、角色、利弊等,其中 並包含付費之代理人。何以金融消費者不直接向爭議處 理機構接觸?是缺乏知識還是不信任?由代理人申請 評議或本人直接申請評議,對於評議結果是否會有不 同?

(二) Shane Tregillis 建議爭議處理機構不應阻止申請人使 用代理人,因為當金融消費者需要援助時,代理人是具 有價值的。據英國 FOS 統計資料顯示,2015 年至 2016 年,有 18%的案件是藉由代理人處理。然而,近期 FOS 修改相關條文,當代理人的行為非有利其當事人時,爭 議處理機構得拒絕其代理本人辦理相關程序。

英國 Caroline Mitchell 談到代理人制度的經驗,她承認代理人制 度是有益處的,例如免費的消費者諮詢機構。她提示與代理人交涉 須注意:在大量的申請案件中保有優勢、與大型的爭議管理公司的 接觸管理、聯繫監管機構、提供消費者諮詢顧問的教育訓練、協助 共同確保所提出的評議案件是正確的。而 Lukáš Vacek 則提出了制

度上的優點及缺點。特別是爭議管理公司(claims management companies)的興起,這使得金融消費者對獨立及中立的爭議處理 機構角色產生混淆。

二、 與會心得

(一)影響評議機制的文化特殊性

影響評議機制的各國文化特殊性係本次年會的討論重點之一。

評議機制之設計與各國社會民情及文化特殊性之緊密連結關係,

一如本次年會座談時主席 Caroline Mitchell 於該場次總結時 所言,同一套評議機制尚無法一體適用於世界各國。在此情形 下,評議機制之運作如何與社會民情及文化特殊性相互配合,

即成為制度設計或修正時的重要議題。固然,他山之石,可以 攻錯;為使評議機制更臻於完善,參考各國制度內容及運作情 形並學習其優點雖然重要,但於此同時,也不能忽視各國人民 均係一獨特之群體,各國之歷史、文化發展與社會民情亦互有 差異,某一制度或措施在某一國家或許得以順暢地運作,但在 其他國家實施卻有可能變成窒礙難行。因此,日後我國評議機 制之改良或修正,宜秉持「沒有最好的作法,只有最適合的作 法」之原則,以期評議機制能確實符合我國社會大眾之需求,

並確實發揮其功效。

(二)民眾陳情與媒體關係

本次年會中以一位部落客之案例作為研討對象探討媒體關係策 略,並接續討論如何回應社群媒體之攻擊及挑釁。此涉及以下 議題:

(1) 民眾陳情

關於陳情人摘評議機構職員疑似利益衝突,以及評議結 果不利於申請人部分,則建議應先就是否確實存在利益 衝突一事查證,若查證屬實,應再進一步檢視該利益衝 突與評議結果不利於申請人之間的因果關係,蓋並非所 有的利益衝突情形均會導致不利於申請人的評議結果,

二者之間並非存在絕對的必然關連性。最後在回應、澄 清方式部分,如同作家 Maria Titizian 於「克服社群 媒體之攻擊及挑釁」場次座談中所言,為有效進行損害 控管,宜選擇與該資訊傳遞時的相應管道。以該案例事 實內容觀之,此時評議機構採行社群媒體、記者採訪或 電視節目等管道適時予以回應、澄清,應是較為妥適之 方式。

(2) 媒體關係

在「克服社群媒體之攻擊及挑釁」場次的座談中,主講人提

及在經營媒體關係方面,培養媒體意識及建立一支社群媒體 團隊,已成為必要的工具。

三、 發表論文全文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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