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建議
(一) 如何在評議內容公開及個人資料保護間取得平衡
有關資訊公開與保密義務之議題,因評議中心除負責解決金融 消費爭議案件外,亦肩負著金融知識推廣之責任,故自 105 年 7 月起,評議中心已完成評議書查詢系統之建置,並已開始整 理評議中心所受理且作出評議決定或不受理之案件,將評議書 及不受理決定書公布於評議書查詢系統供社會大眾查閱。然囿 於現今個人資料之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且因評議案件多涉及 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尤其在保險理賠爭議案件,更包含申請人 之病歷資料等特種個資。是以,為了達到保密功能,將評議決 定書大部分資訊予以遮蔽,雖然保護了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然 這一份遮蔽後之評議決定書可能不具有太大之參考價值;惟相 對的,為了資訊公開而保留大部分的資訊,雖然可使社會大眾 充分了解評議決定之內容,達到教育宣導之目的,但卻也可能 嚴重侵害到當事人之個人資訊決定權,甚至隱私權。因此,如 何在資訊公開之同時,並能確保個人資料受到保護,亦即在公 開與保密間如何取得平衡點,是一個評議中心需充分思考的課 題。
(二) 代理人功能之強化
有關代理人之功能方面,評議中心目前所受理之案件,約可 分為三類,一為申請人自身提出評議申請、一為委任不具法 律專業之人代為提出評議申請(如親屬)、第三類則為委任專 業人士提出評議申請(如律師)。而評議中心所受理之案件雖 然較法院為單純,且金額通常較小,但仍需申請人提出具體 之主張及依據、理由等,尤其在部分類型案件,更需有一定 之專業能力,評議程序方能順利且迅速的進行,如連動債爭 議等。但在申請人自己提出申請的案件中,有部分申請人因 身處較為弱勢或金融知識較為不足,因此無法充分為主張及 提出事證資料,並可能因此需承擔所生之不利益。相對的,
在有代理人協助之案件中,也確實有部分案件是由代理人(如 保險業員)為互相爭取客戶而濫行提出評議申請,或至醫院 招攬保險理賠案件等,造成評議中心所受理之案件中有部分 為顯無理由者,評議中心亦須消耗部分資源去處理此類案件。
因此,代理人雖確實具有一定之功能性,但評議中心亦應具 備一定權力拒卻特定之代理人,而如何擬定相關遊戲規則,
實值得評議中心深入探討。
五、攜回資料名稱及內容
會議議程與各場次簡報書面 六、其他(會議照片)
與會者團體照
張冠群教授論文發表
張冠群教授接受提問與詢答
張冠群教授擔任分組召集人進行成果彙報
Reception 與與會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