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2.4 激勵理論(I NCENTIVE THEORY )
2.4.1 代理問題架構
2.4.1 代理問題架構
代理問題即為一種機制設計(mechanism design)[17]與選擇的問題。此類問 題當中將有一個「委託人」(principal)和一個或多個「代理人」(agents);委託 人的支付函數式(Payoff)為共同的知識,代理人的支付函數只有代理人自己知 道,委託人和其他代理人皆不知道。舉例來說,在一級密封價格拍賣(The first-price sealed auction)中,賣方不知道買方對拍賣品的評價;而在雙方叫價 拍賣中,拍賣人(auctioneer)亦不知道買方的評價,也不知道賣方的商品成本;
以企業訂價的角度來看,在企業(壟斷型)對商品的訂價中,企業亦不知道消費 者願意付出的最高價格。
委託人或許可以直接要求代理人說明自己的類型,但代理人可能不會說 實話,除非委託人能提供給代理人足夠的「激勵」 (Incentive),而激勵可以為 貨幣或非貨幣的型態。因提供激勵是有成本的,因此委託人將面臨成本與收益 的問題。
委託人設計機制目的是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數。其將會面臨二個條件 (約束)。[17][C3]
個人理性條件(individual rationality,IR):
如果一個理性的代理人有任何興趣接受委託人設計的機制,則其代理 人在此機制下所獲得的期望效用必須「不小於」其在「不接受」這個機制 時 所 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 此條件 又稱為 「參與 約束」 (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另外在「不接受」這個機制時所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稱為保 留效用(reservation utility)。
誘因相容條件(incentive compatible,IC):
此條件又稱為激勵相容條件,在委託人不知道代理人類型的前提下,
於此機制內代理人必須有其積極性來選擇委託人希望他選擇的行動。顯 然,只有當代理人選擇委託人所希望的行動時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小於」
他選擇其他行動時得到的效用時,代理人才有積極性選擇委託人所希望的 行動。
滿足「個人理性條件」的機制又稱為「可行機制」(feasible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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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接受)選擇何種程度的努力來工作。
所以委託人設計
E
時必需將代理人對E
的最適反應考慮在內。我們 將委託人的契約設計(contract design)問題,分為下二步驟解決: 先假設委託人的目標是希望代理人選擇
m
ˆ 努力程度,則最佳工資契約 )*(
E
應該滿足下二條件: 個人理性條件(individual rationality,IR):
拒絕工作的代理人將獲得保留效用水準 u ,而在
E
*(
)工資函數 下,代理人接受契約並用m
ˆ 的努力程度工作得到的效用水準。最佳工 資契約必需使得u E
*
,m
ˆ u
。如果此條件不滿足,理性的代理人 將會選擇拒絕工作。
誘因相容條件(incentive compatible,IC):以
m
~表示其他任意努力程度,m
~ m
ˆ。在E
*(
)之下,代理人用m
~ 的努力程度工作會得到u E
*
,m
~
效用,工人用m
ˆ 的努力程度工作會 得到u E
*
,m
ˆ
。最佳工資契約必需使得u E
*
,m
ˆ u E
*
,m
~
,才能確定代理人會選擇
m
ˆ 的努力程度。滿足此條件後,對代理人最好 的是選擇m
ˆ 的努力程度工作,這正好和委託人的目標一致,因此稱為 誘因相容條件。一套有效用的激勵機制必須符合誘因相容與個人理性條件。誘因相容就是 機制設計者同時思考個人追求與社會追求,使得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正好與 社會實現集體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相吻合。而個人理性條件是指代理人接受合同 下的期望收益(效用)要大於其他市場機會下能獲得的最大期望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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