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代結論:保險業與保險輔助人間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監理工作之精進

保險輔助人在整個保險業之洗錢防制計畫中扮演重要角色。其重要職責 除係瞭解客戶資金來源、客戶本質、客戶所購買之保險商品是否與投保目的 相符及提供保險公司與客戶相關之必要資訊,以協助保險公司有效執行反洗 錢及打擊資恐之程序外;還有在招攬過程中,應積極主動且及時發現客戶之 可疑的行為表徵,避免被前置犯罪者利用,或是配合該等前置犯罪者安排保 險活動,故意或過失使得保險成為洗錢、資恐渠道,並使得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成為前置犯罪者之「白手套」29

在如何建置符合我國保險業與保險輔助人間防制洗錢與資恐有效監理法 規與作業方面,可從兩個面向著手:保險輔助人與保險公司建構合作通路管 理機制之作法,以及增進保險輔助人與保險公司確認及驗證客戶身分之作 法。

28 See Consumer Insurance (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Act (2012)(UK), Schedule 2 Rules for determining status of agents.

29 林瑞彬、劉家全,「金融機構洗錢防制新法下的法令遵循重點」,月旦刑事法評 論,第 4 期,頁 130-136(2017)。

5.1 保險輔助人與保險公司建構合作通路管理機制 5.1.1 保險經紀人

1.明確要求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間之合約應規範保險經紀人須配合往 來之保險公司辦理客戶身分資料之蒐集及驗證。於本文研究期間之 2017 年 11 月 13 日經主管機關修正備查之「保險經紀人公司(含兼營保險經紀人業 務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13 點業已規定:「(第一 項)保險經紀人公司與保險公司所簽訂合約中,約定其應遵守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規定並配合協助保險公司辦理客戶身分資訊蒐集或驗證作業。(第二 項)保險經紀人公司應配合辦理業務往來之保險公司所要求之業務招攬之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應辦理事項,以利必要時協助保險公司蒐集或驗證客戶身 分資料。」

2.保險公司得於與保險經紀人合作契約中約定,要求保險經紀人公司對 於其認為客戶有疑慮之部分,在一定期間內提出說明並完成驗證。未能於一 定期間內完成者,保險經紀人應重新備齊資料再送件,否則保險公司有權不 予核保。同時,保險公司可對經常轉送有疑慮客戶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予以紀 錄,未來對於該等保險經紀人公司所送之保件,加強審查。以定期補件及對 不同保險經紀人公司的差別審查機制,促使保險經紀人公司積極配合保險公 司完成蒐集及驗證客戶程序。

5.1.2 保險代理人

1.明確要求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間之合約應規範保險代理人須配合往 來之保險公司辦理客戶身分資料之蒐集及驗證。於本文研究期間之 2017 年 11 月 13 日經主管機關修正備查之「保險代理人公司(含兼營保險代理人業 務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16 點業已規定:

「(第一項)保險代理人公司與保險公司所簽訂合約中,約定其應遵守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規定並配合協助保險公司辦理客戶身分資訊蒐集或驗證作 業。(第二項)保險代理人公司應配合辦理業務往來之保險公司所要求之業

務招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應辦理事項,以利必要時協助保險公司蒐集或驗 證客戶身分資料。」

2.依 2016 年 9 月 30 日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現行「保險業與保險代理 人合約範本」第12 條第一項、第三項即約定保險代理人應確實遵守洗錢防制 相關法令規章,並且其遵行狀況為第18 條所列代理業務績效考核之一環,因 此現階段之保險業與保險代理人之合約,已設有管控通路是否遵行洗錢防制 法之機制。為加強保險代理人配合防制洗錢作業,可以降低基本分數為 65 分,增加「乙方配合協助保險公司辦理客戶身分資訊蒐集或驗證作業」為考 核項目,若是保險代理人額外有「建置黑名單系統」、「踐行客戶風險評 估」(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等,則可以作為加分項目,以鼓勵並 且要求保險代理人盡力協助保險業蒐集並驗證客戶資料。

除上述配套措施外,無論保險經紀人或是保險代理人,在與保險公司簽 訂之合作契約,皆應清楚規範雙方在防洗錢與反資恐的權利義務,回歸風險 基礎法就該等權利義務下各自於保險輔助人與保險公司分別應運行的風險抵 減措施。除避免重複作業外,更可避免責任不清,互相期待對方可能或是應 該滿足某些抵減措施要求的問題。

5.2 增進保險輔助人與保險公司確認及驗證客戶身分

1.在客戶資料蒐集及驗證方式,「保險代理人公司(含兼營保險代理人 業務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以及「保險經紀人 公司(含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義注意事項範 本」皆有明確之規定。然實務上因一般客戶對於業務員之信賴程度普遍較 低,有未能實際取得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或照片檔之困難,建議闡明金融機 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第四款「予以紀錄」之內容,並且加強宣傳「買保險 應提供身分證正本」之概念於保戶以及業務員,甚至以於要保文件上直接要 求提供身分證影本等作法,達到落實確認客戶身分。

2.在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及制裁名單之建置與檢核,本文認為金融機構防 制洗錢辦法第11 條之立法理由既明確肯認保險輔助人無庸建置系統確認客戶

是否為所謂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保險 輔助人亦應可排除適用同法第 4 條第八款,以避免保險公司與保險輔助人重 複作業之問題。然於保險輔助人排除適用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4 條第八 款之前,建議可藉由保險業務員自身之經驗以及話術詢問,例如確認保戶過 去三年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軍火商等,判斷保戶是否是所謂之資恐份子,並 且以出具切結書等方式,確認已盡到確認客戶是否為資恐份子之義務。或可 在保險輔助人招攬業務的過程中,基於其身為「類業務員」的角色,在其招 攬階段,不視為「建立業務關係」而僅為其過程的一環。俟案件進入保險公 司後再由其進行查詢,以盡到確認客戶是否為資恐份子之義務。

3.為達到保險輔助人協助保險公司,並且初步確認是否有疑似洗錢之狀 況,建議於業務員報告書(或是其他獨立文件)增加若干攸關洗錢敏感事項 之欄位,幫助保險公司判斷客戶之風險、並查核客戶異常之狀況。

4.為避免業務員偏重業績,而忽略相關協力義務,本文建議將業務員之 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狀況納入酬金制度之一環,以實際得受領之佣金 來管控業務員之作業。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