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服務需個別配給一個特殊冠碼,以便在使用者撥號前,提醒其該 項服務之性質?
有採肯定見解者,認為有必要以冠碼的方式來區分服務的類型,大致 上來說,其理由如下:
①費率結構不同,不同的收費的服務應有不同冠碼,以提醒使用者注 意其收費標準。
88 競租行為所指的是經濟個體為了獲取獨占或寡占之經濟利益(超額利潤),所採取 之非生產性交易行為。張清溪等著,《經濟學理論與實際》,雙葉書廊,頁 274
(2000)。
89 2003 年 6 月版<http://www.dgt.gov.tw/Chinese/Telecom-numbering/telecom-numbering.
shtml> (visited Sept. 16, 2003)。
②撥號之終端設備及訊號不同。
③對客戶的表現期望不同。
亦有採否定見解者,認為沒有必要透過冠碼的方式來區分服務的類 型,大致上來說,其理由如下:
①服務項目激增,使得以號碼為服務區別之意義不大。
②服務號碼具有高度辨識性及區別性,會降低號碼範圍之潛在容量。
③號碼可攜性完成後,個人的所有服務均可由一個號碼來執行,故不 同號碼所代表之服務形態已不再具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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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認為除非應廣大之使用者要求,並有明顯之不同費率結構作 為依據,否則不應以冠碼加以區別。且多經營者之競爭環境會有創新之收費 方式,亦使得個別冠碼失去其必要性90。本文以為,以冠碼區分服務類型之必要性,將隨著號碼可攜服務的擴 大以及網路電話的普及而逐漸降低。縱使我國即將開放之號碼可攜服務僅限 於同類型業務間不同業者的轉換,然此等限制乃是為了配合我國電信編碼的 規則而生,若民眾因號碼可攜服務的推展而習慣將其號碼於不同業者間自由 轉換,則跨業務間的號碼可攜服務需求亦將隨之產生。此外,網路電話將使 得電信語音服務的費率結構產生巨大衝擊,以冠碼區別不同語音服務,而據 此進一步適用不同費率的需求,將因網路電話普及後所產生語音服務的商業 模式改變而降低。
(2)
號碼轉分配給第二類電信業者之公平性依新版電信編碼計畫91,門號管理之號碼申配、號碼收費及號碼收回三 大機制之細部管理辦法均需另行訂定。原則上,智慧虛擬碼、撥號選取網路 識別碼及公眾數據網路碼可接收從事該類業務之所有電信業者申請;其餘類
90 交通部電信總局委託研究,未來十年電信號碼編碼規劃及管理原則之研究,1999 年。
91 Supra note 36.
型之號碼之接受從事該類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
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 10 條92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93,第一類電信事業得依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將用 戶號碼轉分配予轉售其電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然直接分配給第二類電 信事業需考量以下問題:
①政策面:直接配號給第二類電信事業對現有電信市場之影響?
②技術面:現行電信網路需可支持該類配號方式,包括號碼可攜性,
以及當第二類電信事業欲同時租用多家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設施以建構其服務 網路時,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需具有該類業務之共同資料庫方可判斷路由。
③管理面:是否須待號碼核配、收費及回收機制建立後,方能全面開 放各類號碼資源供第二類電信事業申請?
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草案第 1 條第 1 項所稱之「經營者」係指「經交 通部特許並發給第一類電信事業執照或經電信總局許可並發給第二類電信事 業特殊業務執照之電信業者。」並不包含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執照之電 信業者,故若該業者欲取得電信號碼,則僅得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轉分配,
尚無法直接請求配號或向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業者請求轉分配。此種對 第二類電信業者的限制招來公平性的批評,因此電信總局透過公開諮詢文 件,釋出即將直接核配號碼給第二類電信業者的訊息。
92 2003年 9 月 29 日公布之「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類電信
事業得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將用戶號碼轉分配予轉售其電信服 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並應將完成轉分配之用戶號碼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 定 期 報 請 電 信 總 局 備 查 。 」 <http://www.dgt.gov.tw/Chinese/Regulations/5.2/5.2.1/
telecommunication-num.shtml> (visited Sept. 16, 2003)。
93 2003年 8 月 13 日新修訂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虛
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向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取 得,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應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規定支付行動網路業務經 營者電信號碼使用費。」<http://www.dgt.gov.tw/Chinese/Regulations/5.2/5.2.1/Type-II-Telecom-Service-Rule.shtml> (visited Sept. 14, 2003)。
本文肯定電信總局將電信號碼直接核配予第二類電信業者的做法,但 本文認為主管機關擬議中對核發對象需為資本額達一定規模電信業者94之限 制則有待商榷。觀察電信總局之資本額要求係為確保電信業者有建置網路以 及長期經營該業務之能力,以避免電信號碼遭到閒置及保障電信用戶的權 益95。但是,本文認為要求資本額達一定規模的做法不必然會確保電信業者 有長期經營該業務之能力,反而因資本額較小之網路電話業者無法直接獲核 配門號,不利於市場競爭,可能又會造成壟斷或寡占的情況。
其次,若電信總局擔心資本額過小的第二類電信業者無法予人有長期 經營能力的信心,本文認為對業者課予通信監察義務以及要求業者必須提供 和美國 911 服務相仿的 119 或 110 等緊急服務即可確保電信業者有建置網路 以及長期經營該業務之能力,無須再予以資本額的限制。因為通常可以配合 通信監察義務及提供緊急服務的電信業者,通常具有相當之規模以及因應政 府通訊監察要求的技術能力。以美國 FCC 採取網路電話業者必須於 3 個月 內提供 911 電話服務,直接連線至緊急勤務中心,且必須能夠顯示回撥電話 以及來電人的地址的措施為例,自 FCC 宣布此一措施後,即有業者表示以 提供游牧式(nomadic)網路電話服務為主的業者將很難配合此一措施,只 有財務實力較為雄厚的電信服務業者可以自行建置系統或將此種服務外包給
94 按 2004 年 11 月電信總局所發布的第二份意見諮詢書,電信總局乃建議「新臺幣 1 億元」者方具有號碼獲配權。參見前揭註 31。
95 例如業者已自電信總局取得電信號碼,但由於經營不善,致使業者必須歇業或休 業,到時將會使電信用戶無法使用該門號與他人通訊,因為提供該電信用戶的電信 服務業者已休業,不能提供電信服務。如此一來,將會使消費者福利受損以及電信 號碼資源使用上的不效率。然而,本文認為未來如果網路電話亦可實施號碼可攜性 時,此一問題可自然地被解決,因為即便電信服務業者休業未能提供電信服務,該 電信服務業者的電信用戶仍可以維持原來的電信號碼,但選擇其他電信服務業者繼 續為其提供電信服務,另一方面,電信總局可將休業之電信服務業者手中持有但未 核配於終端電信用戶的電信號碼回收,如此一來,並不會發生消費者福利受損以及 電信號碼資源使用上的不效率之問題。
其他業者代為執行,多數的網路電話服務業者並無法配合。96
月 20 日。<http://taiwan.cnet.com/news/comms/0,2000062978,20099202,00.htm> (visited May 23, 2005)。
收費內容 收費基準 轉分配之收費
用率及數字價值,毋寧是透過單一號碼之多項目收費方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