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立澳洲之號碼分配與可攜性架構。按 1997 年澳洲編碼計畫,澳洲的電信編碼可以分為二個部分,第一個 部 分 是 供 一 般 公 眾 使 用 之 載 具 服 務 的 電 信 編 碼 , 包 括 區 域 性 號 碼
( geographic numbers ) 、 為 區 域 性 號 碼 之 一 部 分 的 市 話 號 碼 ( local
number)、特殊服務號碼、緊急服務號碼、數據號碼、電傳服務號碼、加
值服務號碼、ENUM 試驗號碼……等,除了前列所列舉的電信號碼種類以 外,不得使用其他號碼作為供一般公眾使用之載具服務的電信號碼61,第二 部分是非供一般公眾使用之載具服務的電信編碼,包括特殊服務號碼、電傳 服務號碼以及國際信號點碼(international signalling point codes)62。就門號管理而言,包括號碼申配、號碼收費以及號碼收回三種機制而 言,按 1997 年澳洲編碼計畫的規定:
(1)
號碼申配:澳洲的電信號碼主要由 ACA 核配予載具服務提供者63, 於核發號碼時,ACA 應考量消費者的利益,包括便利性以及消費者是否能 夠瞭解號碼的使用方式,促進各種競爭性的載具服務的發展以及能夠鼓勵載 具服務提供者投資於載具服務的創新64;其次,按規定載具服務提供者不得 申請核配共同號碼(shared numbers)和緊急服務號碼,除此之外,市話號 碼必與區域性號碼一同核配65;第三,業者於取得電信號碼後必須於 12 個 月內啟用電信號碼,例如於取得號碼後於 12 個月內將號碼核配於消費者66; 第四,已分配之電信號碼可於載具服務提供者間移轉,其移轉方式包含由一61 Id. § 2.2.
62 Id. § 2.3.
63 Id. § 6.1.
64 Id. § 6.4.
65 Id. § 6.15.
66 Id. § 6.14.
載具服務提供者直接移轉予另一電信服務提供者,以及由一電信服務提供者 間接移轉(intermediary)予另一載具服務提供者,且電信號碼移出者需書 面 告 知 澳 洲 電 信 局67; 第 五 , 號 碼 的 核 發 方 式 可 以 透 過 招 標 ( tender
process)、公開拍賣(public auction)或是其他方式核發
68。(2)
號碼收費:按 1997 電信法第 468 條之規定,ACA 得對於號碼的使 用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可分為三類,第一種為電信號碼核配費(allocationcharge),當號碼核配予業者後,ACA 即得對載具服務提供者收取號碼核
配費69;第二種是年費(annual charge),ACA 得對於業者手中持有的號碼 收取年費,換言之,載具服務提供者對於其所持有的號碼有繳年費於 ACA 之義務70;最後是年費滯納金(late payment penalty),當業者遲繳年費時 即會有此費用的產生71。(3)號碼收回:1997 年澳洲編碼計畫設有號碼收回機制,ACA 於決定收
回某些號碼時,必須以書面通知載具服務提供者號碼收回之決定、理由以及 號碼收回的時間72; ACA 得於下列情況下收回號碼,包括載具服務提供者 未繳電信號碼使用費,而載具服務提供者知道其有繳費之義務以及號碼的 收回對於消費者不會有不當影響73;第二,載具服務提供者於取得號碼後的12
個月內未有使用號碼74;第三,號碼的發放、使用和移轉未依 ACA 的規 定75;最後則是號碼超過使用期限76。67 Id. §§ 7.3-7.5.
68 Telecommunication Act 1997 § 463 (Australia)(1997).
69 Telecommunications (Numbering Charges) Act 1997 § 7 (Australia)(1997).
70 Id. §§ 18-19.
71 Telecommunication Act 1997 § 468 (Australia)(1997).
72 AUSTRALIA TELECOMMUNICATIONS NUMBERING PLAN, supra note 60, § 7.20.
73 Id. § 7.21.
74 Id. § 7.23.
75 Id. § 7.24.
76 Id. §§ 7.25-7.26.
ACA
於 2004 年 10 月曾就網路電話服務之規範進行公眾諮詢,ACA 體 認到電信號碼之取得與否對於網路電話服務而言是很重要的,因為一旦核發 電信號碼予網路電話服務業者後,網路電話將可以與透過 PSTN 傳輸之語音 服務互連,其次是終端用戶將可以保留原有的電話號碼,當其要改用網路電 話時,最後則是當網路電話有固定的電信編碼時,消費者可以藉由該等號碼 得知網路電話的服務特性以及撥打網路電話可能需要的花費77。ACA
將核發號碼予網路電話服務提供者,至於該如何編碼,ACA 提出 了三種建議期望取得社會公眾之意見與看法,此三種建議包括:(1)核配新 號碼並按服務特性進行編碼;(2)核配新號碼並按所使用的科技進行編碼;以及(3)不用核配新號碼,而是將網路電話服務納入現有的電信編碼中,例 如核發區域性號碼予網路服務提供者78。ACA 預定於 2005 年初期公布最後 報告,但目前(2005 年 4 月 13 日)為止,仍未見到該份最後報告79。
3.3 小結
綜上各國針對電信編碼計畫管理方向及經驗來看,從號碼的本質來 看,英國認為屬於一種「國家資源」(national resource)80,故不可為號碼 交易,但澳洲主管機關將之視為具有商業利益之資源,而自 1992 年開始引 入市場機制來作為號碼分配之機制81,認為某些號碼之商業交易具有邏輯上
77 ACA, DISCUSSION PAPER: REGULATORY ISSUES ASSOCIATED WITH PROVISION OF VOICE
SERVICES USING INTERNET PROTOCOL IN AUSTRALIA ¶5.1.2. (Oct. 2004) <http://internet.
aca.gov.au/acainterwr/aca_home/issues_for_comment/discussion/aca_voip_dp.pdf> (visited Apr. 14, 2005).
78 Id. ¶5.2.
79 <http://internet.aca.gov.au/ACAINTER.983380:STANDARD:1299293024:pc=PC_8002>
(visited Apr. 14, 2005).
80 Press Notice, DFTEL, OFTEL Publishes Consultative Document on Future Numbering
Option, London, June 1993.
81 AUSTEL, NATIONAL NUMBERING PLAN—POLICY ON CHARGING FOR NUMBERS,
可行性。因兩者所採取之前提差異,故關於號碼保存、再分配、移轉上產生 不同之電信號碼管理政策82。
(1)
號碼保存:英國認為主管機關作為號碼資源管理者之任務,在於確 保未來號碼資源之充足性,以因應現行服務之擴張及新興服務之發展。但澳 洲電信局之角色定位則是作為一「驗證批准」的機關,以核對查清原分配出 去之號碼再轉分配給何電信業者或電信服務提供者。(2)號碼再分配:英國仍須經主管機關同意;澳洲則是交由原受分配業
者自行決定分配方式及收費標準。(3)
號碼收費是否包含行政費用:英國認為號碼分配之行政費用應由國 家預算來支付;澳洲則是將之納入號碼收費一環。回歸電信號碼資源之管理目的在於促進電信市場有效競爭,退一步 言,即是讓所有電信服務業者均可公平接近使用號碼資源,而不生差別待遇 之問題,故本文以下先簡述電信號碼之本質,並說明我國現行電信編碼計畫 中所可能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情形,另輔以各國電信編碼政策及管制經驗,來 檢視我國現行法下之編碼計畫應如何達成符合競爭法規及競爭政策之目標。
4. 電信編碼規劃之法制與政策分析
4.1 電信號碼之本質
在近年的電信解除管制風潮下,服務市場之競爭白熱化使號碼資源在 經濟、政治以及商業上具有重要性。電信服務提供者之主要考量乃在於「競 爭」是否充足,故若號碼資源為既有業者所操控,則會形成對新進業者市場 進入之阻礙而不利於市場競爭。故從國家的角度來看,號碼管理應著重於是 否各電信服務提供者均有機會接近使用號碼資源,以促進電信市場之競爭。
Melbourne, Jan. 1994.
82 The Economic and Regulatory Aspects of Telecommunication Numbering, OCDE/GD
(95)117, 1995, at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