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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益侵害觀點看擴大收益解釋對被告的影響

4. 法益侵害觀點的評析與我國可為之借鏡

4.3 以法益侵害觀點看擴大收益解釋對被告的影響

承前文所述,當收益一詞採取較廣的解釋方法,在某些時候可能會使某 些本質上並未額外造成其他法益侵害的犯罪行為落入洗錢罪的處罰範圍之 內。以 Santos 案為例,本案被告 Diaz 負責幫助 Santos 蒐集賭金,再將賭金 轉交給 Santos,Santos 則利用部分的賭金來支付 Diaz 的酬勞及中獎者的彩 金,由於Diaz 取得的酬勞本身就屬賭博的「收益」,其對收取賭博犯罪收益 作為酬勞一事本有認識,因而在事實審時即被法院認定為其與 Santos 具有犯 罪合意,而構成洗錢罪的共謀犯。如果從法益的侵害觀點看,Diaz 與 Santos 其實都沒有破壞任何賭博罪以外的法益,但是在擴大解釋收益一詞的解釋觀 點下,此毋寧是就同一個法益侵害行為作兩次的處罰,同時因為共謀犯的制 度而更進一步擴大處罰的範疇,影響著實不小,嚴重影響人民的權益。

由於共犯以及共謀犯的制度乃是美國用以打擊犯罪的重要利器之一,在 不影響共犯及共謀罪的操作的前提下,唯有透過解釋收益的涵蓋範圍,以控 制洗錢罪的適用餘地,方能給予人民相當保障。洗錢罪的適用範圍廣大,且 能透過共犯或共謀犯的制度而進一步滲透、擴張,毋寧是使聯邦最高法院法 官們在 Santos 案的見解之所以如此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國國會一反聯邦 最高法院見解,對收益採廣義解釋,而另外透過檢察總長或相關檢察官的行 政裁量控制範圍,無異使美國最高法院諸法官的努力大打折扣。

5. 結論

洗錢行為往往涉及複雜的跨國交易,我國國人之交易行為亦有可能落入 美國洗錢防治法制之範疇。臺灣身為國際社會之一環,對於美國洗錢的防制 法制,實有瞭解之必要。美國多年來對於洗錢防制之立法與執行經驗,亦相 當值得我國借鏡。

防制財經犯罪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莫過於阻斷犯罪資金的流通。美國國 會立法強化追溯洗錢行為的同時,比原有犯罪還高的刑度外加往往伴隨的競 合問題,使得洗錢罪適用的公平性遭受質疑。部分下級法院從犯罪收益的定 義問題下手,藉由解釋為犯罪利潤的方式,來解決爭議的競合問題。然而,

這樣的見解卻非每個法院皆能接受,是故最高法院受理 Santos 一案,嘗試解 決聯邦法典第18 編第 981 條犯罪收益定義的紛爭。最高法院將犯罪收益定義 為犯罪利潤,但判決中所呈現的分裂意見,反倒使下級法院在適用 Santos 案 上,產生了更大的歧異。

部分下級法院將Santos 案的見解,限縮適用在與 Santos 案有相同事實的 賭博犯罪類型上;也有法院認為 Santos 案的適用重點應該是競合問題,應從 事實中個案判斷,若會產生競合問題則應適用 Santos 案的見解;然而,更有 部分地方法院認為,Santos 案的見解應該適用在所有的不法重大犯罪類型 上。面對如此分歧的適用結果,國會則在FERA 中做出回應,推翻 Santos 案 的犯罪利潤說,而將犯罪收益重新定義,並包含犯罪收入。但若依洗錢控制 法所保護的法益觀點來看,並非所有犯罪收入的移轉皆會構成額外法益之侵 害,宜視犯罪型態給予不同的定義,此部分實為美國國會立法工作,應將洗 錢涉及之重大犯罪類型化後,重新定義不同犯罪的所得意義,以免造成構成 要件不明確之危險。

儘管美國國會直接推翻最高法院之見解,但最高法院的 Santos 案判決並 非毫無價值。FERA 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對於發生在 FERA 施行前的洗錢 案件,Santos 案仍然是個有效、應被受拘束的判例。FERA 的施行是否能有

助於化解下級法院適用 Santos 案上所產生的歧異,仍有待後續的觀察。

Santos 案本身雖未能有效統合犯罪收益的定義,但也促成了國會清楚明白的 表示其內心的想法,叮囑政府不能一味迷思於嚴懲洗錢行為的情境中。至於 多數意見與本文所關心的競合問題,目前暫時藉由多層的檢察官控管起訴機 制,以避免公平性之爭議。國會於 FERA 中要求檢察總長連續 4 年遞交的年 度報告,會對未來洗錢法制的發展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吾等或許可一同期待 未來能有一套更為公平有效的洗錢防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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