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任務範圍 任務範圍 任務範圍 任務範圍
壹 壹
壹 壹、 、 、 、考察緣起與目的 考察緣起與目的 考察緣起與目的 考察緣起與目的
我國地方制度法從 1999 年實施至今,已有 12 年之久,為我國地方自治的法 制化建立重要的里程碑,惟當前我國地方自治及地方立法就制度面及實務運作中 皆存有不少待改善之課題,諸如:「因整體地方制度面、地方制度法與其他專業 法律就自治事務與委辦事務區分之不明確及其他確保實施地方自治的配套機制 不足,致使地方自治團體無法享有自主的立法」、「中央與地方係處於上下支配之 不對等關係」、「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將權限爭議當事者作為爭議解決機關,難確 保紛爭處理之公平性」、「相關住民參與或監督地方自治團體事務機制之不足」、
「縣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原本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鄉鎮市如今因成為各
『區』,其功能地位及與直轄市政府權限的分工與分權乃至於合理之授權設計,
仍待討論」等,致使地方自治團體無法享有自主的立法權。是以,鑒於本府法制 處致力地方制度及地方立法之研究,於他國制度設計、法制變革及其實務運作方 式,更需加以蒐集研析以作為我國修法之參考與建議。
同時就地方立法實務方面,本府於 2010 年 12 月 25 日經臺南縣、市合併升 格改制為直轄市後,因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 明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 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 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 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 2 年。」致使本府必須於 2 年內研擬出完善的自治 法規整併方案及承擔繁重的法規審議業務,如能借鏡日本有關實施地方自治及地 方立法實務運作之經驗,當深有助益。
本次出國考察之目的,盼藉由考察日本地方制度與地方立法之實務運作,以 利於我國未來之地方分權改革,並期待對甫合併升格之本府釐清與地方自治團體 相關之法律爭議,更藉以探尋如何促進京都(府、市)政府機關、學術機構與本 市未來有關法制實務與學術合作及交流之可能,相信日本實務與學說就地方制度 與地方立法所累績之成果可供我國相關法律修正方向及實務運作之參考,以促進 並落實住民權益之保障。
貳 貳 貳
貳、 、 、 、考察行程 考察行程 考察行程 考察行程
一、2011 年 12 月 5 日傍晚抵達京都市
二、2011 年 12 月 6 日上午考察京都府廳總務部政策法務課
三、2011 年 12 月 6 日下午考察京都市役所行財政局總務部法制課 四、2011 年 12 月 7 日上午參訪立命館大學法學部
五、2011 年 12 月 7 日下午專訪京都大學法學部 高木光 教授
六、2011 年 12 月 8 日上午參訪世界遺產元離宮二條城(京都府廳舊址)
七、2011 年 12 月 8 日下午參訪都府立京都文化博物館、京都市立歷史資料館、
京都地方自治總合研究所,以蒐集考察議題資料
八、2011 年 12 月 9 日上午前往清水寺為日本 311 震災受害災民祈福 九、2011 年 12 月 9 日下午搭機返國
參 參
參 參、 、 、 、考察重點項目 考察重點項目 考察重點項目 考察重點項目
一、日本地方分權改革之成果 二、地方行政區域劃分之現狀
三、自治事項與法定受託事項之區分 四、自治立法與憲法、法律間之關係 五、條例與規則間之關係
六、與地方自治相關之法定救濟制度 七、與住民權益相關之議題
八、區之功能地位
九、與政策法務相關之自治立法審查業務
肆 肆
肆 肆、 、 、 、感謝 感謝 感謝 感謝
一、本次考察行程承蒙外交部轉請所屬臺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陳浩明先生之 鼎力協助,及日本明治學院大學研究員-黃瑞宜博士精確流暢的翻譯,使本次 考察任務能順利圓滿完成,特此致上由衷謝忱。
二、感謝函一(針對政府機關):
拝啓
寒冷の候、時下ますますご清祥のこととお喜び申し上げます。
先日はお忙しいところ、台湾・台南市政府法制処の訪問ために、貴重なお時 間をさいていただき、いろいろ大変有意義かつ有益なお話をお聞かせ下さいま して、衷心より深くお礼申し上げます。
おかげさまで、今回の調査訪問は無事に成し遂げることができました。今後 とも、ご交誼を賜りますようお願い申し上げますとともに、御厚情にあずかり、
有り難く御礼申し上げます。
まずはとり急ぎお礼いたします。
敬具 2011 年 12 月 23 日
台湾・台南市政府法制処
三、感謝函二(針對訪問學者):
拝啓
寒冷の候、先生にはますますご健勝のこととお喜び申し上げます。
先日はお忙しいところ、台湾・台南市政府法制処の訪問ために、貴重なお時 間をさいていただき、いろいろ大変有意義かつ有益なお話をお聞かせ下さいま して、衷心より深くお礼申し上げます。
先生のおかげさまで、今回の調査訪問は無事に成し遂げることができました。
今後とも、ご交誼を賜りますようお願い申し上げますとともに、御厚情にあず かり、有り難く御礼申し上げます。
まずはとり急ぎお礼いたします。
敬具 2011 年 12 月 23 日
台湾・台南市政府法制処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日本 日本地方制度與京 日本 日本 地方制度與京 地方制度與京 地方制度與京都府 都府 都府 都府、 、 、 、市 市 市 市 之地方立法考察內容
之地方立法考察內容 之地方立法考察內容 之地方立法考察內容
壹 壹
壹 壹、 、 、 、京都府廳參訪過程紀要 京都府廳參訪過程紀要 京都府廳參訪過程紀要 京都府廳參訪過程紀要: : : :
一、參訪時間:2011 年 12 月 6 日上午 10 時至 11 時半 二、參訪地點:京都府廳 1 號館 3 樓會議室
三、參訪人員:處長謝志明、科長楊璿圓、科員徐良維、約僱人員蘇俊儒 四、受訪人員:京都府知事直轄組織國際課 課長 山口浩司、京都府總務部政策
法務課 課長 山本哲司 五、翻譯:黃瑞宜博士
六、問題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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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一))))提問提問提問提問::::日本有關中央日本有關中央日本有關中央日本有關中央((((國家國家國家國家)))之法令與地方立法之關係為何)之法令與地方立法之關係為何之法令與地方立法之關係為何?之法令與地方立法之關係為何?? ? 說明:
日本國憲法第 98 條:「憲法為國家之最高法規,違反憲法之法律、命令、詔 勒與國務相關行為之全部或一部,無效。」。憲法第 94 條:「地方公共團體1具有 管理財產,處理事務及執行行政之權能,在法律範圍內,得制定條例。」
((((二二二二))))提問提問提問:提問::日本有關自治事務與法定受託事務之概念與判斷基準為何:日本有關自治事務與法定受託事務之概念與判斷基準為何日本有關自治事務與法定受託事務之概念與判斷基準為何?日本有關自治事務與法定受託事務之概念與判斷基準為何???
1 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有多種稱呼:「地方公共團體」為實定法上中立的概念(學界亦有稱為「地 方自治團體」)、「自治體」係強調自治權之主體性、地方政府則主要用在與中央政府相對峙時之 概念,主要以機關之形式表現。
【日本國憲法】
【法律.政令】
【
【
【
【條例條例條例條例....規則規則規則規則】】】】
說明:
國統一規律為宜之國民各種活動之相關事務,或地方自治之基本準則之相關事 務」、「應以全國規模、觀點實施之政策及事業」(地方自治法第 1 條之 2 第 2 項); 至於與住民相近之行政,則儘可能由鄰近之地方公共團體負責。
「都道府縣」是包含市町村的廣域地方公共團體,其處理之事務包括:「廣 域行政事務」、「與市町村之聯絡調整有關之事務」、「被認為有一定程度之規模而 由一般市町村處理不適當之事務」(地方自治法第 2 條第 5 項);「市町村」則為 基礎地方公共團體,負責處理都道府縣處理事務以外,依據法律或基於法律之政 令所定之地域事務及其他事務。
另外,國家關於地方公共團體制度之擬定及政策之實施時,應充分尊重地方 公共團體之自主性及自立性(地方自治法第 1 條之 2 第 2 項)。且有關地方公共 團體的法令的規定,必須根據地方自治的本旨,且就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間為合 理的事務劃分(地方自治法第 2 條第 11 項)。因此有關涉及地方公共團體之制度、
政策及營運的基礎性法律,應以地方公共團體為制度規劃進行時的立法為準,且 有關地方公共團體處理事務時的法令解釋與運用基準之擬定,國家應考量地方公 共團體之自主性而受一定之限制。
所謂「自治事務」,指法定受託事務以外的地方公共團體之處理事務。因此 自治事務可包括「基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政令制定之事務的義務賦予」(例 如照護保險服務、國家健康保險之給付、老人福祉與身心障礙者福祉之服務)及
「不基於法令或政令之任意性事務」(各種補貼金-如乳幼兒醫療補助等之交付、
公共設施-文化中心、終身學習中心、運動中心等之管理)。至所謂「法定受託事 務」,指國家(都道府縣)應扮演之角色有關之事務當中,國家(都道府縣)有 必要特別確保其適當處理之事務。也就是說,法定受託事務乃係本來應由國家擔 當之事務,因便利性、效率性、總合性等之考量,而將之交由地方公共團體負責 處理,因此法定受託事務必定是基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政令制定之事務的義 務賦予,例如國政選舉、交付旅行卷、國家之指定統計、國道管理、戶籍事務、
生活保護等,惟有關法定受託事務之數量,目前被立法要求應儘可能不再增加並 應持續適時檢討修正(地方分權推進一括法附則第 2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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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三))))提問提問提問提問::::日本有無發生日本有無發生日本有無發生日本有無發生「「「「中央請客中央請客中央請客中央請客、、、地方買單、地方買單地方買單」地方買單」」之地方財政實例」之地方財政實例之地方財政實例?之地方財政實例?? ? 說明:
地方財政法第 2 條規定,國家應致力於助長地方財政自主且健全的營運,不
地方財政法第 2 條規定,國家應致力於助長地方財政自主且健全的營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