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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化相關文獻回顧

近年來,由於國內、外集團化企業數目日益增加,有關集團多角化之相 關課題也被廣泛討論。一般而言,企業的經營方向,大多取決於國內或國際 間產業環境的變動。以往台灣的經濟發展主要以中小型企業為主,但隨著產 業環境變遷,勢必需要提昇整體產業經濟的競爭力。台灣為一海島型國家,

對外貿易佔整體經濟結構極高的比例,故未來大型企業需朝向國際化、集團 化與規模化發展,才能在國際舞台中擁有一席之地。

本章將先對集團化企業的定義做介紹,並探討台灣集團化企業的發展過 程,其次,再針對經營績效的評估做文獻回顧。

第一節 集團化企業的定義

依據中華徵信所編彙的「台灣地區集團化企業研究」發現,我國集團化 企業的特性與其他國家有所不同,而過去在法令制度上的漏洞缺失,也使集 團化企業在經營上產生許多弊端。因此,經濟部於1976年開始研擬集團化企 業法案,隨後便對公司法中有關「集團化企業」的專章加以修定,在歷經15

年的努力後,於1997年時完成立法程序。

就資源的使用效率與市場的競爭效果而言,集團化企業成為國內經濟發 展的重心。但有關集團化企業的定義至今仍眾說紛紜,因為其各有不同規範 目的,故可就1997年公司法中所增訂的關係企業專章草案與台灣經濟新報社 對於集團化企業(或稱關係企業)的定義加以探討。

(一)公司法的定義:

依據第369條之一對關係企業的界定,係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 關係之企業。」

(1)、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2)、相互投資之公司。

依據第369條之二對控制公司、從屬公司的界定,係指「公司持有他公司 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

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依據第369條之三對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推定,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 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1)、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2)、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額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 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二)台灣經濟新報社對於集團化企業的定義

本研究採台灣經濟新報社對集團化企業所作之定義,其研究範圍(樣本)

的取決標準如下:

a.集團定義規則

1.主要股東多為同一家族成員或為由家族控制之法人(主要股東係指前 10大股東或持股超過5%以上之股東)

2.董監事之組成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相同 3.主要經營階層相同,董事長或總經理相同

4.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 持股超過10%,或不足10%但具有實質控制力 5.具有相互投資關係

b.集團定名規則

1.以集團中之最主要之核心公司名稱為集團名稱

2.若董事會主要成員為政府機關單位所指派, 則以該政府機關之名稱 為集團名稱 (如, 經濟部,交通部,財政部等)

(三)台灣企業集團的形成動機與結合方式 (1)、形成動機

依據中華徵信所在2002年所出版的「台灣地區集團化企業研究」中指出,

台灣地區集團化企業的形成動機除了最主要的經濟利益之外,可以大致區分 成法律、技術、社會等因素,歸納於下:

1. 為求經營績效之動機:原企業為求在生產製造過程中,原料來源之無 虞與其產品銷售網路之便捷,而成立新企業,以求一貫性經營之原則。

2. 便於進入新產業:為達產品多角化之目的,將營業範圍擴展進入另一 新的產業,但因超出原企業營業範圍,故另設一法人團體。

3. 享受獎勵投資條例之優待:獎勵投資條例對新事業之成立或舊事業之 擴充,訂有稅捐減免之規定。其中以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可享有5 年免稅

之獎勵,最能鼓勵原企業於擴充業務時另設新公司,而逐漸形成關係企業。

4. 與業務夥伴聯合經營:對昔日創業的夥伴,以酬勞為名,另設新公司 由其主持。

5. 相互保證與相互投資:藉關係企業之設立,可以將同一筆資金反覆用 來投資,利用相互投資而設立的公司再向銀行貸款,以關係企業為保人,對 資金籌措較為容易。

6. 成本分擔以減少稅負:關係企業可能互相提供原料及服務,在交易過 程中得以藉價格的調整來影響雙方的利益,達到規避賦稅之目的。

7. 加強競爭之地位:企業要達到影響市場之目的,須在產品品質、價格 或非價格上有競爭力,且均需要有充分的物力與技術,始可達成。此種有利 的條件,只有藉企業的結合方能獲得。

8. 提高企業聲勢:企業的知名度與形象對業務拓展具有正面作用,藉企 業的結合予以提昇整體氣勢。

除了中華徵信所的研究之外,林智新(1981)也對國內集團化企業的形 成原因加以探討,他認為集團化企業是經濟的快速發展下的產物。國內許多 企業原本只是單一個體,但由於成長快速,不只規模迅速擴增,再加上紛紛 走向多角化的經營模式,因而透過人與資本的結合而形成了集團化企業。杜 惠娟(1986)則認為集團化企業的存在,是在自由經濟發展下,不同企業個 體,基於經濟、生產製造、行銷財務及租稅等利益之需求所演變而成的。

(四)結合方式分析

中華徵信所指出,集團化企業結合的方式,通常透過投資設立新企業與 合併兩種模式來達成。

(一)投資設立新企業的模式又可分成兩種,一是指原有核心人物投資

設立新企業屬於兄弟型(姊妹型)及母子型(轉投資型)。而另一種型式則 是原有核心人物變動設立新企業。兩種模式的成因如下:

1.兄弟型(姊妹型)及母子型(轉投資型)的新企業:

(1) 為求企業成長,採取多角化經營方針

(2) 基於人事安排

(3) 基於企業為減少經營風險,或便於管理

(4) 基於稅捐考慮

(5) 經營者作風保守,寧願將公司分成幾個小型的獨立公司分別經營

(6) 經營者個人作風,設立一連串事業,以炫耀其社會地位 2.原有核心人物變動設立新企業

(1) 對於新擴充計劃意見無法一致,堅持擴充計劃之股東無法在原有 企業內實施。

(2) 原有企業生產產品多種,但新投資人僅對其中部分產品有興趣。

(二)合併是指企業為求成長,與其產品有關或無關聯的企業合併。一 般而言,合併的種類分成垂直合併(Vertical Merger)、水平合併(Horizontal Merger)與複合合併(Conglomerate Merger)三種。

1 垂直合併(Vertical Merger):從生產原料到最終產品等不同階段的企 業,在一個主權下合併為一個企業。

2 水平合併(Horizontal Merger):生產相近產品的企業,在一個主權下 合併為一個企業。

3 複合合併( Conglomerate Merger):生產不相關產品的企業,在一個 主權下,合併為一個企業,亦可能因承繼先前被合併企業的轉投資企業,而 結合為一個集團。

第二節 集團化企業的績效

早期探討集團化企業營運績效的文獻,多著重在檢測集團化企業相較於 非集團化企業在各項財務比率上的差異,藉以瞭解集團化企業是否有比非集 團化企業有較佳的績效表現。此類研究如杜惠娟(1986)以民國69~73年80 家屬製造業之上市公司為研究期間及對象,其中的集團化企業40家、非集團 化企業40家,並採用兩平均數差檢定及變異數分析,檢測集團化企業與非集 團化企業在流動性、獲利能力、長期償債能力以及資金成本等各項財務指標 之績效有無差異。其結果發現集團化企業之獲利能力明顯高於非集團化企 業,而集團化企業的流動比率及舉債成本低於非集團化企業。由此可知集團 化企業一方面憑藉著生產、行銷各方面產生的營運綜效,帶來較佳的獲利表 現。另一方面,集團化企業因其財務整體規劃較具彈性,集團內成員易於相 互調度支援,得以擁有較低資金成本的優勢,故集團化企業不需要保留太多 的流動資金,導致流動性比率較低,至於集團與非集團化企業之負債比率則 發現並無顯著差異。

鄭戊水(1987)則進一步將樣本擴大,以民國70~74年之研究期間內,連 續五年均名列Top 500中之273家公司為研究對象,其中包含127家集團化企 業、146家非集團化企業。以兩平均數差檢定及變異數分析為研究方法,採用 之財務指標大致與杜惠娟相同,僅多加入成長性變數進行檢測,所以其研究 相較於杜惠娟的樣本來得大且完整。實證結果也發現集團中之成員屬上市公 司者,其獲利能力及成長率皆較非集團化企業為佳,而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則較低,至於集團化企業之負債比率雖平均皆大於非集團化企業,但除71年 度外,均未達顯著水準,此結果與杜惠娟的發現一致。

除這方面的研究外,有的研究著眼於探討集團化企業與非集團化企業在 融資上的差異,如先前杜惠娟就是採用利息費用除以總負債來做為衡量企業 負債成本之代理變數,實證發現集團化企業負債成本低於非集團化企業。吳

儲仰(1994)則更進一步針對上市公司進行問卷調查、實地訪談。以卡方分 析中的獨立性檢定來檢驗集團化企業與非集團化企業對問卷中的問題在認知 程度是否有差異存在,並採用兩樣本平均數差檢定及主成份分析進行檢測,

獲得以下結論:1.集團化企業的稅後負債成本明顯低於非集團化企業,此結 論支持杜惠娟的實證結果。2.集團化企業以抵押貸款與股票兩者為融資來源

獲得以下結論:1.集團化企業的稅後負債成本明顯低於非集團化企業,此結 論支持杜惠娟的實證結果。2.集團化企業以抵押貸款與股票兩者為融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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