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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 勞工訴訟 侵權行為

買賣關係 土地所有權

動訴訟之原告「撤回起訴」之案件比例(等於廣義和解率與狹義和 解率間之差值),亦遠遠低於在普通財產權訴訟中原告撤回起訴之 比例。參【圖8】。此結果所呈現者,即勞動訴訟之原告(在大多 數之情形應為勞工)較不會主動地撤回訴訟。雖然本文就原告撤回 起訴之情形,無法確知其究係代表「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以訴訟外 和解之方式(從而原告撤回起訴)解決紛爭」抑或「原告單純地放 棄無繼續實益之訴訟」;然而,無論如何,由勞動訴訟較低之原告 撤回率,在相當之程度上亦得反映出,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勞資爭 議具有較高之訟爭性,而得作為上開案件選擇效應推論之佐證。

圖8 勞動訴訟與財產權訴訟之撤回率比較——依年度推移

伍、判決結果之觀察

當訴訟無法達成和解時,自然有必要由法院依實體判決來終結 訴訟。在勞動訴訟之脈絡中,居於原告地位之勞工,是否因其地位 上之相對劣勢而不易取得勝訴判決,不論係在理論上或實務上,向 來均為論者所關切。有鑑於此,本文以下特針對最終判決所呈現之

(年度)

︵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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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敗結果進行考察。

一、資料範圍之控制與勝訴率之界定

承前所述,由於【司法院資料庫】並未擷取原告與被告「身 分」(identity)之資訊項目,致使筆者並無法直接判定最終係由 何人取得勝訴判決,蓋在勞動訴訟中,雖然大部分之情形均係勞工 處於原告之地位,惟訴訟亦有可能係由雇主提起者。準此,本文延 續前就勞工訴訟代理率進行觀察時之操作方式,將考察之範圍限縮 於「請求給付工資」、「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遺費」、「請求職業 災害補償或損害賠償」與「請求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四種得合 理推定勞工係居於原告地位而雇主係居於被告地位的訴訟類型,進 行分析,據以觀察居於原告地位之勞工在訴訟中之表現。經此限縮 範圍後之案件,共計有10,573件,而以實體判決終結訴訟者,計有 7,100件訴訟。

在法院以判決終結訴訟時,【司法院資料庫】將判決結果區分 為「原告全部勝訴」、「原告全部敗訴」以及「原告部分勝訴、部 分敗訴」三種情形。在與和解之關係上,前兩種情形可謂原告或被 告正確地選擇進行實質訴訟並取得全部勝訴判決;反面而言,即完 全敗訴之一造當事人錯誤地判斷勝訴之可能性。就「部分勝訴、部 分敗訴」之結果言,由於資料庫中並未包含更為詳細之資訊(例如 判決被告所應給付之金額),致使不容易精準地界定此情形究應歸 類為原告勝訴或被告勝訴;不過,以雙方互有勝敗之結果觀之,則 與雙方當事人透過和解相互讓步之結果具有相當程度之類似性。

就「勝訴率」指標之擇定而言,「原告全部勝訴」與「原告全 部敗訴」之結果於全部終局判決中所占之比例,分別代表「原告全 勝率」與「原告全敗率」(即「被告全勝率」),二者均係可能的 勝訴率偵測指標。不過,相對而言,後者似乎較前者為一個更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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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偵測指標。按本文此部分所觀察之案件類型均屬於給付訴訟,在 給付之訴中,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縱使未完全為法院肯認,由原告 已成功建立被告「責任」(liability)存在並取得一定數額給付的 結果觀之,將其評價為原告取得勝利應較評價為被告取得勝利更為 合理,惟在【司法院資料庫】中仍將其記載為「兩造互有勝敗」。

因此,若以「原告全部勝訴」作為「勝訴率」之指標,將造成對原 告「勝利」產生相當幅度低貶之結果。與此相對,「原告全部敗 訴」(即原告請求無理由、被告成功防禦原告之起訴)應係一個較 佳之偵測指標。

準此,本文以下茲以「原告全敗率」為主要偵測指標,輔以觀 察原告之全勝率變化,考察居於原告地位之勞工在上開所示之給付 訴訟類型中之表現。

(以下見本評論第一○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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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Study on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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