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南宋時期監當官的困境與弊端-以監稅官為例
不過,到了南宋時期,監當官體系的運作卻面臨了相當多的困難,也產生了 許多弊端,使得監當官對於南宋的經濟發展,產生了許多消極而負面的影響。本 文以商稅場務的運作為例,來說明南宋時期監當官的困難與弊端。
一、朝廷需財孔急,催督嚴峻
南宋時期,由於財政上需財孔急,經常將監當官體系視為增加財政收入的重 要來源。例如朝廷經常要求各種監當場務增加課利收入,並將歲額不斷增加。孝 宗時,正言葛邲說道:
征榷歲增之害,如輦下都稅務,紹興間所趁茶鹽歲以一千三百萬緡為 額,乾道六年後增至二千四百萬緡。成都府一務,初額四萬八千緡,
今至四十餘萬緡,通四川酒額歲至五百餘萬緡,民力重困。…願明詔
152宮澤知之:〈北宋的財政與貨幣經濟〉,收入《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宋元明清卷》(上 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年),頁 86-92。
有司,茶鹽酒稅比原額已增至一倍者,毋更立新額,官吏不增賞,庶 少蘇疲氓。153
可見如商稅務、茶鹽、酒務,歲額都不斷增加。又如孝宗淳熙三年六月十日時:
臣僚言:「諸路漕司有一分五釐錢、二分折酒錢,於酒稅錢內每百貫 或取二百、或五十至八十,大郡一歲不下二三萬緡,小者亦不下萬餘 緡,各令通判置歷拘收,往往撥入公帑,餽遺親舊。乞封樁以備水旱 兵革之費。」戶部勘當:「欲依所請,取諸郡籍歷參校,每歲支用剩 數具申朝廷,酌度令認數收管。」從之。154
也就是說,南宋酒務有陋規,於酒稅之中還附加了「折酒錢」(每百貫中,取五 十至二百文),朝廷知道後,不是將陋規廢除,而是將之合法化。可見南宋中央 與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賦收入,也就顧不得百姓疾苦了。
這種重稅政策一直延續到整個南宋時期。光宗、寧宗以後,據《宋史.食貨 下八.商稅》記載:
光、寧嗣服,諸郡稅額皆累有放免。然當是時,雖寬大之旨屢頒,關 市之征迭放,而貪吏並緣,苛取百出,私立稅場,算及緡錢、斗米、
束薪、菜茹之屬,擅用稽察措置,添置專欄收檢。墟市有稅,空舟有 稅,以食米為酒米,以衣服為布帛,皆有稅。遇士夫行李則搜囊發筴,
目以興販。甚者貧民貿易瑣細于村落,指為漏稅,輒加以罪。空身行
153《宋史》卷 385〈葛邲傳〉,頁 11827-11828。
154《宋會要輯稿.食貨》64-113b-114a。
旅,亦白取百金。方紆路避之,則攔截叫呼;或有貨物,則抽分給賞,
斷罪倍輸,倒囊而歸矣。聞者咨嗟,指為大小法場,與斯民相刃相劘,
不啻讎敵,而其弊有不可勝言矣。155
可見當時官府濫設稅場,監當官剝削百姓,對百姓造成了甚大的痛苦。當時雖有 少數監稅官吏清廉自持,如理宗時的常楙「監江淮茶鹽所蕪湖局,不受商稅贏。」
156但這僅是鳳毛麟角,無補於南宋商稅場務對商人橫征暴歛的局面。
在朝廷的重稅政策之下,對於地方監當官的非法行為,則採取了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的態度,例如地方上的私設場務,朝廷雖然要求加以裁撤,但是稅收卻 不准減少。我們可以孝宗乾道九年溫州平陽縣的私設場務為例:
溫州平陽縣有私置漁野稅舖,為豪右買撲,乘時於海岸琶曹小鑊等十 餘所置舖。瀕海細民兼受其害。昨來戶部住罷已及三年。今豪民詭名 又復立價承買。平陽知縣林志屢乞行廢罷,如不欲虧失名錢,本縣自 甘抱認發納。157
可見私設場務屢廢屢設的原因,在於朝廷「不欲虧失名錢」。平陽知縣林志為了 將私設場務廢除,甚至情願將減少的課利收入「自甘抱認發納」。又如淳熙五年 時,「兩浙江西湖北申到人戶買撲場務,雖非吏部差官,緣係常平租額,收到錢 皆是起發應副大軍之數。詔且令依舊存留。揚州、高郵軍、盱眙軍亦以走失常平 官錢不便為請,亦許存留。」158只要牽涉到朝廷的收入(如常平租額、常平官錢 等等),孝宗也只有網開一面,對這些私設場務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姑息 態度了。又如寧宗開禧元年(1205)六月二日廣東提舉陳杲奏言:
155《宋史》卷 186〈食貨下八.商稅〉,頁 4547。
156《宋史》卷 421〈常楙傳〉,頁 12596。
157《宋會要輯稿.食貨》18-6b。
158《宋會要輯稿.食貨》18-10a。
廣州、肇慶府、惠州共管墟稅八十三場,皆係鄉村墟市,苛征虐取,
甚至米粟亦且收錢,甚為民害。近者台臣奏罷石涕、石津二場,餘(八 十)一場猶故。臣計漕司每歲墟稅所入,通不過二萬三千緡有奇,而 三郡之民均受其害。若遽行廢罷,則養兵之費無所措辦。昨降指揮,
經略司每歲於鹽、舶二司各撥一萬緡入樁積庫,以備緩急,乞移此以 補漕計,將八十一墟悉行廢罷。159
同樣是因為擔心「養兵之費無所措辦」,故不能將「苛征虐取」的場務罷廢。只 有等到經費可以從其他地方填補,罷廢場務才有可能實現。
有些私設稅場雖已罷廢,但地方官府卻另有辦法以維持財賦的收入。例如:
淳熙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右正言葛邲言:「州郡雖已罷私置稅場,卻增起稅務則 額。如湖北監司,按鄂州稅銀,每兩舊收錢八文,今增作四十八文。」160這是為 了將罷廢稅場的稅收,併入現有的稅場之中,故將現有稅場的徵稅標準大幅提高。
由上可知,由於朝廷需財孔急,對於地方監當官的督催甚為急迫嚴峻,因此 地方監官為了滿足上供財賦的需求,不得不採取一些巧取豪奪的手段,以達成朝 廷的要求。地方官即使有心改革徵收商稅的弊政,也須以不減少財賦收入為前 提,改革弊政才有實現的可能。
二、地方政府財務困難的解決之道-非法徵稅
地方官府除了滿足上供的需求之外,本身的開銷也需要大量的經費,而這些 經費的來源也來自監當官體系的收入。高宗時期,官吏奏言監當場務不法情事者 也不少。紹興二十一年六月,大理評事莫濛奏言:「比年諸州郡守輒於額外令監 官重加征取,又以民間日用油布席紙細微等物置場榷賣,展轉增利,緣此物價翔 踴。所得之息止資公庫,無名妄用。望令監司常切檢察。」161可見當時場務濫收 商稅並不全是監當官個人的貪瀆行為,而是由諸州郡守在指使,課利收入也進入 各州公使庫,由知州運用。這就牽涉了地方的財政結構問題,地方官府每年須上
159《宋會要輯稿.食貨》18-23b-24a。
160《宋會要輯稿.食貨》18-11a。
161《宋會要輯稿.食貨》17-40b。
供大量錢穀,以供軍需及京師之用,如地方財源不足的問題不解決,地方官也只
166《宋會要輯稿.食貨》18-4b-5a。
家貲以求贏,而迺困於公家之征,豈不可憐。」167淳熙十五年時,臣僚甚至奏言:
「和州於施團稅場之外,又復刱『子務』於朴木,邀截民旅,妨奪無為軍城下商 稅。」168這是池州到建康的情形。
交通要道之外,甚至連偏僻的鄉村、山中的小路,商稅場務也無所不在。例 如:淳熙元年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鄉落有號為『虛市』者,止是三數日一 次市合,初無收稅之法。州郡急於財賦,創為稅場,令人戶買撲納錢,俾自收稅。」
169這是州郡為滿足財賦需求,在「初無收稅之法」的「虛市」設場收稅。又如寧 宗嘉定五年(1212)四月有臣僚奏言:
廣中諸郡無名場務,在在有之,若循之浰頭,梅之梅溪,皆深村小路,
略通民旅,私立關津,公行收稅,所差罷吏姦胥,略無顧籍。緡錢、
斗粟、菜茹、束薪,悉令輸稅。空身行旅,白取百金;紆路曲徑,指 為透漏。官吏利其所入,悉為施行,抽分給賞,斷罪倍輸,至有稛載 而來,罄囊而歸者。170
可見地方官府「利其所入」,用「罷吏姦胥」,在深村小路「私立關津,公行收稅」。 而且「抽分給賞,斷罪倍輸」,官府以利益誘使姦吏搜刮商旅,與分贓無異,商 人只能「罄囊而歸」了。而且,我們由上述可知,這些地方官府私設的場務,大 多由非正式、臨時性的監當官監臨(豪民買撲或用胥吏掌管),任用考課全無法 度,故往往成為地方上的蠹害;另一方面,這種作法也代表著地方官府與地方勢 力(豪民、胥吏)相結合的情形。
雖然朝廷屢次下詔裁撤、住罷私設場務,但是效果有限。例如紹興七年九月 二十日,「訪聞臨江軍管下新塗縣稅場,自住罷之後,依前收稅。已送戶部取問。」
171紹興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戶部奏言:「近來商賈不行,蓋緣稅場太密。已令 諸路運司裁酌減併。訪聞已併稅場有依舊差置監、專、拘攔收稅去處,乞日下住 罷。」172慶元六年四月八日,「詔建寧府建陽縣後山,并崇安縣黃亭稅務並住罷,
167《宋會要輯稿.食貨》18-15b。
168《宋會要輯稿.食貨》18-16b。
169《宋會要輯稿.食貨》18-8a。
170《宋會要輯稿.食貨》18-24b。
171《宋會要輯稿.食貨》17-36b。
172《宋會要輯稿.食貨》17-46a。
今後不許復置。以守臣傅伯壽言:紹興、淳熙間已降指揮住罷,後來失於契勘,
具申存留,今緣兩務專、攔等人,各係游手無圖之輩,所差官多係權攝,替罷不 常,全無禁約,肆行剋剝,故有是詔。」173嘉定八年二月三日,臣僚言:「遠方 墟市之稅,曩嘗禁罷,州縣仍令鄉民買撲,其苛取反甚於州縣。」174可見私設場 務的裁撤並不徹底,許多私設場務在裁撤後仍然繼續存在。
三、公吏欺瞞舞弊,地方豪民把持
南宋時期,由於財政需求不斷增加,因此對於監當場務的依賴更深。地方政 府為了滿足上供財賦的需求,對於監當機構非法強徵、濫收商稅、私設場務的行 為,採取默認、姑息的態度,因此監當機構對百姓剝削與壓迫的情形越來越嚴重。
監當官身為場務的主管,在上級的壓力之下,對於場務中吏人的非法行為,也只 能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
對於地方稅務機構的非法作為,紹興十年九月,高宗在〈明堂赦〉文中即說 道:
訪聞諸路州軍縣鎮稅務,除依法合置專欄外,類皆過數招收,并有監
訪聞諸路州軍縣鎮稅務,除依法合置專欄外,類皆過數招收,并有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