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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通說見解,將第三類自然人移動解為「受台籍企業僱用之自 然人」,則白領人士得直接受僱於我國企業外,即便多數會員所排 斥的藍領外勞,亦得循此管道入境我國,我國模式四自由化之程度 可謂相當先進。此結果究係我國為爭取入會所展現之誠意,抑或僅 係談判代表對GATS規範理解不同之產物?由勞委會在其所主辦之 研討會的相關見解觀之,後者或許是較合理的解釋。

39 在許多國家,外國勞動力與外交政策一直存在著緊密關係一國可藉此表達對他 國之好惡。舉例言之,自1980年以降,澳洲逐漸由歐洲中心朝向對亞洲各國更 友善之政策發展,藉由引進更多亞裔人士,凸顯其亦屬亞洲之一部分(the Part of Asia),促進澳洲與亞洲各國之經貿關係。對於外交處境艱困的我國而言,

外勞政策無疑是項重要的外交利器,勞委會於1992年,明揭四項引進外勞之標 準,其中之一,即「允許某一國家的勞工來華是否有助於強化我們與該國之外 交關係」。曾嬿芬,引進外籍勞工的國族政治,台灣社會學刊,32期,頁21-22,2004年6月。

40 WTO協定第13條第1項規定:「倘若任何二會員之一,在任何一方成為會員 時,並不同意此項之適用,則本協定及附件一與附件二之多邊貿易協定不適用 於此二會員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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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自承諾表其他三類人員之記載方式來看,亦可知我國應 無意大幅開放模式四之自由化。按承諾表其他三類人員的規範方 式,與多數會員雷同,不但對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及履約者分別 設有「已受聘僱一年以上」及「服務契約範圍」之限制,甚至連影 響較小的商業訪客,亦定義為「未接受中華台北境內支付酬勞」、

「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是以,前開問題之答案如為前者,則 我國實無需對其他三類人員移動設諸多限制。

要之,第三類自然人移動於水平承諾中頗為突兀,寬鬆的條件 限制與其他三類相比顯得格格不入,而用詞的含混不清,卻可能造 成我國勞動市場門戶洞開之嚴重結果。是類人員填寫之背景如何,

雖不易查知41,惟由與其他類別人員承諾方式相較、勞委會近時為 處理入會對就業市場衝擊之努力42,乃至於就業服務法及相關附屬 子法中對藍領勞工之嚴格限制中,仍不難發現,我國政府對藍領外 勞之立場,似未因加入WTO而有根本性之變動。

因此,接下來應思考的問題是,如何消除或減低第三類自然人 移動對我國就業市場可能造成之傷害。可能之作法包括:撤回承 諾、啟動緊急防衛措施、修改承諾表之技術性用語、以解釋方式被 動因應會員之質疑及以內國法降低可能之傷害等五項,爰分述如 下:

41 楊光華主編,第一場論文發表之會議紀錄,楊光華教授發言部分,載:國立政 治大學第四屆國際經貿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94,2004年。

42 行政院勞委會主辦、中華經濟研究院協辦,「加入WTO後勞動市場面臨之挑 戰」研討會背景資料,200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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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GATS第二十一條規定修改承諾表

承諾表修改或撤回之流程

為避免將第三類解為「受僱於台籍企業之外國人」下,對我國 就業市場所造成之衝擊,最直接之方式,乃修改我國之入會承諾。

承諾表之修改或撤回,規定於GATS第二十一條43,其流程如圖1所 示:

43 GATS第21條:「a.會員(在本條稱為『修改之會員』)得於承諾生效日起 三年後,依本條規定,修改或撤回承諾表中之承諾。b.修改之會員必須在其修 改或撤回計畫開始執行三個月前,依本條規定將擬修改或撤回承諾之意圖,通 知 服 務 貿 易 理 事 會 。 a.因 前 項 b.款 之 修 改 或 撤 回 之 提 議 , 會 員 ( 本 條 稱為

『受影響之會員』)之本協定利益有受影響之虞者,提出請求時,修改之會員 應立即展開談判,以期對補償性調整達成必要之協議。於此等諮商及協議中,

有關會員應致力於維持不低於在該諮商前,特定承諾表中所提供互利之一般水 準。b.補償性調整應以最惠國待遇之基礎辦理。a.談判期間終了仍無法達成 協議者,受影響之會員得將之交付仲裁。受影響之會員如欲執行求償之權利,

應參與此項仲裁。b.受影響之會員未要求仲裁者,修改之會員得將提議之修改 或撤回逕付實施。a.修改之會員,於依照仲裁結果辦理補償性調整前,不得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承 諾 。b.修改之會員未依仲裁結果執行其所提議之修改或撤回 者,參與仲裁之受影響會員得依據仲裁結果,修改或撤回實質之等額利益。該 項修改或撤回得僅針對修改之會員執行,而無第2條規定之適用。服務貿易 理事會應訂立有關承諾表調整或修改之程序。依本條規定修改或撤回其表內所 列承諾之會員,均應依該項程序修改其承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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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修改或撤回之會員

資料來源:本文依GATS第21條及Proced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XX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Modification of Schedules) (1999)自行整理。

應考量之風險

我國自二○○二年一日一日入會迄今(二○○五年),已三年 餘,合乎修改或撤回承諾之前提。惟我國如欲採此方式,則尚應考 量以下風險:

補償性措施所造成之損失,及未補償即修改承諾可能遭受之 報復

按會員將欲撤回承諾之情事通知秘書處後,秘書處將此事實轉 知其他會員,因而受影響之會員,可要求我國與其就補償性調整措 施進行諮商,於協議達成前,我國不得逕行修改或撤回承諾,否則 將遭該對手國修改或撤回等額利益之報復。

繁雜過程所耗費之時間金錢等成本

按依秘書處規定,修改程序大致可分為兩階段44

第一階段為通知、補償性諮商及仲裁

修改之會員應於修改或撤回計畫開始執行三個月前通知秘書 處。受影響之會員於收受秘書處通知後,應於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提 出諮商要求,並自該要求提出三個月內與修改之會員就補償調整達 成協議。倘期限內未能達成協議,則須自期限結束日起四十五日內 提出交付仲裁之要求。仲裁判斷則應於仲裁庭組成後三個月內作 成,並將結果交由秘書處轉知參與仲裁之會員。

第二階段則為認可程序

踐行前開程序後,已修改或撤回之承諾表草案尚須經認可程 序,始正式生效。易言之,欲修改會員應將其修改或撤回之承諾表 草案交由秘書處轉給其他會員,如有會員認為與當初協議不一致或

44 WTO, Procedur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XX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Modification of Schedules), WTO Doc. S/L/80 (19 July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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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原先所通知之內容,得於收受通知或該修改會員指定之日起四 十五日內提出異議,與修改會員再次進行諮商。諮商之結果,如致 承諾表草案有任何異動,修改會員必須立即通知秘書處轉交其他會 員,如十五日內無人異議,則確定生效,否則即再次進入諮商程 序。

據此,我國倘欲啟動第二十一條之程序,修改第三類自然人移 動,首應研究者為,是類承諾下受益之會員為何,而渠等所受之利 益如何,俾評估補償性調整措施所應付出之代價。此外,縱使達成 補償性調整之協議,仍須考量冗長程序下所帶來的時間及金錢成 本,尤其是第二階段的認可程序,倘有會員對我國修改過後之承諾 表草案反覆異議,則曠日廢時之結果並非不可預期,我國談判當局 宜審慎評估。

二、啟動緊急防衛措施

由於修改承諾表工程浩大,曠日廢時之程序,如遇外國自然人 大量來台工作,致嚴重衝擊國內就業市場時,恐有緩不濟急之弊。

因此,另一可能採行之辦法,乃依GATS第十條之規定,啟動緊急 防衛措施45(Emergency Safeguard Measures,簡稱ESM),以下擬 先簡述緊急防衛機制,而後檢討其可行性。

45 論者指出,對於模式四採行緊急防衛措施在執行上恐有困難。蓋對於尚未入境 者,固可禁止其進入,但對於業已入境者,該如何處置頗費思量。倘採取驅逐 出境之激烈手段,則不但違反國民待遇,更將損及未來外國自然人入境提供服 務之意願,進而影響該國自由化目標之達成。楊光華,服務貿易緊急防衛措施 規範之發展及我國應有立場之芻議,載:台灣WTO新紀元——貿易之開放與防 衛,頁45,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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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防衛措施之簡介

烏拉圭回合談判時,將向來施行於貨品貿易領域的緊急防衛措 施引進服務貿易領域內。惟制定之初,並未建立完整之架構,而係 藉由「內建議程」之設計46,以協商方式逐步建構屬於GATS本身 之緊急防衛機制47。不過,鑑於服務貿易相當複雜,除性質與貨品 貿易並非全然相同,商品貿易實施緊急防衛之相關經驗,對服務貿 易緊急防衛規範之建立幫助有限外,各國立場亦極為分歧,此均使 內建議程所要求之期限一再推遲48

為顧及會員之實際需要,在第一項所定談判完成之前,會員仍 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修改或撤回承諾。按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前 項協商結果生效前,雖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會員仍得於其 特定承諾生效一年後,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其修改或撤回特定承諾

46 GATS第10條第1項:「在不歧視原則下,應就緊急防衛措施問題進行多邊協 商。協商結果應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三年內施行之。」

47 須注意的是,論者指出,第10條第1項內建議程要求會員進行諮商者,乃緊急 防衛措施之「問題」,而非此措施本身。由當年烏拉圭回合談判之歷史觀之,

47 須注意的是,論者指出,第10條第1項內建議程要求會員進行諮商者,乃緊急 防衛措施之「問題」,而非此措施本身。由當年烏拉圭回合談判之歷史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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