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通說見解,將第三類自然人移動解為「受台籍企業僱用之自 然人」,則白領人士得直接受僱於我國企業外,即便多數會員所排 斥的藍領外勞,亦得循此管道入境我國,我國模式四自由化之程度 可謂相當先進。此結果究係我國為爭取入會所展現之誠意,抑或僅 係談判代表對GATS規範理解不同之產物?由勞委會在其所主辦之 研討會的相關見解觀之,後者或許是較合理的解釋。
39 在許多國家,外國勞動力與外交政策一直存在著緊密關係一國可藉此表達對他 國之好惡。舉例言之,自1980年以降,澳洲逐漸由歐洲中心朝向對亞洲各國更 友善之政策發展,藉由引進更多亞裔人士,凸顯其亦屬亞洲之一部分(the Part of Asia),促進澳洲與亞洲各國之經貿關係。對於外交處境艱困的我國而言,
外勞政策無疑是項重要的外交利器,勞委會於1992年,明揭四項引進外勞之標 準,其中之一,即「允許某一國家的勞工來華是否有助於強化我們與該國之外 交關係」。曾嬿芬,引進外籍勞工的國族政治,台灣社會學刊,32期,頁21-22,2004年6月。
40 WTO協定第13條第1項規定:「倘若任何二會員之一,在任何一方成為會員 時,並不同意此項之適用,則本協定及附件一與附件二之多邊貿易協定不適用 於此二會員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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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自承諾表其他三類人員之記載方式來看,亦可知我國應 無意大幅開放模式四之自由化。按承諾表其他三類人員的規範方 式,與多數會員雷同,不但對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及履約者分別 設有「已受聘僱一年以上」及「服務契約範圍」之限制,甚至連影 響較小的商業訪客,亦定義為「未接受中華台北境內支付酬勞」、
「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是以,前開問題之答案如為前者,則 我國實無需對其他三類人員移動設諸多限制。
要之,第三類自然人移動於水平承諾中頗為突兀,寬鬆的條件 限制與其他三類相比顯得格格不入,而用詞的含混不清,卻可能造 成我國勞動市場門戶洞開之嚴重結果。是類人員填寫之背景如何,
雖不易查知41,惟由與其他類別人員承諾方式相較、勞委會近時為 處理入會對就業市場衝擊之努力42,乃至於就業服務法及相關附屬 子法中對藍領勞工之嚴格限制中,仍不難發現,我國政府對藍領外 勞之立場,似未因加入WTO而有根本性之變動。
因此,接下來應思考的問題是,如何消除或減低第三類自然人 移動對我國就業市場可能造成之傷害。可能之作法包括:撤回承 諾、啟動緊急防衛措施、修改承諾表之技術性用語、以解釋方式被 動因應會員之質疑及以內國法降低可能之傷害等五項,爰分述如 下:
41 楊光華主編,第一場論文發表之會議紀錄,楊光華教授發言部分,載:國立政 治大學第四屆國際經貿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94,2004年。
42 行政院勞委會主辦、中華經濟研究院協辦,「加入WTO後勞動市場面臨之挑 戰」研討會背景資料,200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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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GATS第二十一條規定修改承諾表
承諾表修改或撤回之流程
為避免將第三類解為「受僱於台籍企業之外國人」下,對我國 就業市場所造成之衝擊,最直接之方式,乃修改我國之入會承諾。
承諾表之修改或撤回,規定於GATS第二十一條43,其流程如圖1所 示:
43 GATS第21條:「a.會員(在本條稱為『修改之會員』)得於承諾生效日起 三年後,依本條規定,修改或撤回承諾表中之承諾。b.修改之會員必須在其修 改或撤回計畫開始執行三個月前,依本條規定將擬修改或撤回承諾之意圖,通 知 服 務 貿 易 理 事 會 。 a.因 前 項 b.款 之 修 改 或 撤 回 之 提 議 , 會 員 ( 本 條 稱為
『受影響之會員』)之本協定利益有受影響之虞者,提出請求時,修改之會員 應立即展開談判,以期對補償性調整達成必要之協議。於此等諮商及協議中,
有關會員應致力於維持不低於在該諮商前,特定承諾表中所提供互利之一般水 準。b.補償性調整應以最惠國待遇之基礎辦理。a.談判期間終了仍無法達成 協議者,受影響之會員得將之交付仲裁。受影響之會員如欲執行求償之權利,
應參與此項仲裁。b.受影響之會員未要求仲裁者,修改之會員得將提議之修改 或撤回逕付實施。a.修改之會員,於依照仲裁結果辦理補償性調整前,不得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承 諾 。b.修改之會員未依仲裁結果執行其所提議之修改或撤回 者,參與仲裁之受影響會員得依據仲裁結果,修改或撤回實質之等額利益。該 項修改或撤回得僅針對修改之會員執行,而無第2條規定之適用。服務貿易 理事會應訂立有關承諾表調整或修改之程序。依本條規定修改或撤回其表內所 列承諾之會員,均應依該項程序修改其承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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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修改或撤回之會員
資料來源:本文依GATS第21條及Proced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XX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Modification of Schedules) (1999)自行整理。
欲
應考量之風險
我國自二○○二年一日一日入會迄今(二○○五年),已三年 餘,合乎修改或撤回承諾之前提。惟我國如欲採此方式,則尚應考 量以下風險:
補償性措施所造成之損失,及未補償即修改承諾可能遭受之 報復
按會員將欲撤回承諾之情事通知秘書處後,秘書處將此事實轉 知其他會員,因而受影響之會員,可要求我國與其就補償性調整措 施進行諮商,於協議達成前,我國不得逕行修改或撤回承諾,否則 將遭該對手國修改或撤回等額利益之報復。
繁雜過程所耗費之時間金錢等成本
按依秘書處規定,修改程序大致可分為兩階段44:
第一階段為通知、補償性諮商及仲裁
修改之會員應於修改或撤回計畫開始執行三個月前通知秘書 處。受影響之會員於收受秘書處通知後,應於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提 出諮商要求,並自該要求提出三個月內與修改之會員就補償調整達 成協議。倘期限內未能達成協議,則須自期限結束日起四十五日內 提出交付仲裁之要求。仲裁判斷則應於仲裁庭組成後三個月內作 成,並將結果交由秘書處轉知參與仲裁之會員。
第二階段則為認可程序
踐行前開程序後,已修改或撤回之承諾表草案尚須經認可程 序,始正式生效。易言之,欲修改會員應將其修改或撤回之承諾表 草案交由秘書處轉給其他會員,如有會員認為與當初協議不一致或
44 WTO, Procedur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XX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Modification of Schedules), WTO Doc. S/L/80 (19 July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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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原先所通知之內容,得於收受通知或該修改會員指定之日起四 十五日內提出異議,與修改會員再次進行諮商。諮商之結果,如致 承諾表草案有任何異動,修改會員必須立即通知秘書處轉交其他會 員,如十五日內無人異議,則確定生效,否則即再次進入諮商程 序。
據此,我國倘欲啟動第二十一條之程序,修改第三類自然人移 動,首應研究者為,是類承諾下受益之會員為何,而渠等所受之利 益如何,俾評估補償性調整措施所應付出之代價。此外,縱使達成 補償性調整之協議,仍須考量冗長程序下所帶來的時間及金錢成 本,尤其是第二階段的認可程序,倘有會員對我國修改過後之承諾 表草案反覆異議,則曠日廢時之結果並非不可預期,我國談判當局 宜審慎評估。
二、啟動緊急防衛措施
由於修改承諾表工程浩大,曠日廢時之程序,如遇外國自然人 大量來台工作,致嚴重衝擊國內就業市場時,恐有緩不濟急之弊。
因此,另一可能採行之辦法,乃依GATS第十條之規定,啟動緊急 防衛措施45(Emergency Safeguard Measures,簡稱ESM),以下擬 先簡述緊急防衛機制,而後檢討其可行性。
45 論者指出,對於模式四採行緊急防衛措施在執行上恐有困難。蓋對於尚未入境 者,固可禁止其進入,但對於業已入境者,該如何處置頗費思量。倘採取驅逐 出境之激烈手段,則不但違反國民待遇,更將損及未來外國自然人入境提供服 務之意願,進而影響該國自由化目標之達成。楊光華,服務貿易緊急防衛措施 規範之發展及我國應有立場之芻議,載:台灣WTO新紀元——貿易之開放與防 衛,頁45,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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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防衛措施之簡介
烏拉圭回合談判時,將向來施行於貨品貿易領域的緊急防衛措 施引進服務貿易領域內。惟制定之初,並未建立完整之架構,而係 藉由「內建議程」之設計46,以協商方式逐步建構屬於GATS本身 之緊急防衛機制47。不過,鑑於服務貿易相當複雜,除性質與貨品 貿易並非全然相同,商品貿易實施緊急防衛之相關經驗,對服務貿 易緊急防衛規範之建立幫助有限外,各國立場亦極為分歧,此均使 內建議程所要求之期限一再推遲48。
為顧及會員之實際需要,在第一項所定談判完成之前,會員仍 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修改或撤回承諾。按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前 項協商結果生效前,雖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會員仍得於其 特定承諾生效一年後,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其修改或撤回特定承諾
46 GATS第10條第1項:「在不歧視原則下,應就緊急防衛措施問題進行多邊協 商。協商結果應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三年內施行之。」
47 須注意的是,論者指出,第10條第1項內建議程要求會員進行諮商者,乃緊急 防衛措施之「問題」,而非此措施本身。由當年烏拉圭回合談判之歷史觀之,
47 須注意的是,論者指出,第10條第1項內建議程要求會員進行諮商者,乃緊急 防衛措施之「問題」,而非此措施本身。由當年烏拉圭回合談判之歷史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