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類自然人移動之原文為“a natural person employed by busi-ness entities in Chinese Taipei”,其內涵如何,影響我國甚鉅。如依 國貿局承諾表之中譯文,是類人員乃「受中華台北企業僱用之自然 人」;其後,勞委會所舉辦之研討會,乃至於學者之對案,亦均環 繞在此前提下進行論述。果如此,則我國模式四所開放,遠超過 GATS架構所限定之「外國企業僱用外國自然人」;尤有甚者,是 類人員僅有入境期間三年之限制,其他常見於承諾表中之經濟需求 測試、數量限制、薪資平等等要件均付之闕如,與美國、澳洲等會 員在新回合談判時,提出的「聘僱類型」相較89,仍猶勝之。

自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理等規定觀之,我 國對於外國白領人士來台工作已不算保守,在我國生活環境、經濟 狀況及國際化程度未能大幅配合改善之情況下90,第三類自然人移 動之承諾,對提升外國白領流入我國之質與量上,尚有多少邊際效 益,有待進一步評估。

外國白領是否因是類承諾而增加,仍在未定之天,但外國藍領 工作者的大量流入,卻是個令人憂心的課題。在現行法令對藍領諸

89 儘管以WTO秘書處為首的多數見解,將地主國企業聘僱外國自然人之類型排除 在外,然而,在新回合談判時,已有若干會員就此類型作出承諾,惟其要件仍 然十分嚴格。例如,美國的初始回應(initial offer)中,雖開放其企業僱用外 人,然其限定於合乎H1-B所定之大學以上,具有高度專業技能者,初次入境期 限為三年,且應符合LCA(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所定之薪資要件、無勞 資爭議、罷工情事、雇主申請前半年內或申請後九十天內無解僱美國籍勞工等 要件。See Sumanta Chauduri et al., supra note 32, at 10-11.

90 學者指出,我國如欲發展為亞洲區域中心,外國資金及人才之挹注不可或缺。

而欲吸 引國 際 人才之 流入 , 主要關 鍵則 在 提升生 活品 質 及強化 商務 競 爭力二 項。黃 仁德 、 姜樹翰 ,知 識 經濟、 區域 中 心與國 際人 才 流入, 經濟 情 勢暨評 論,6卷4期,頁62-72,2001年3月。

−258−

多箝制的情況下,第三類自然人移動的承諾,無異為其大開方便之 門。依據勞委會之統計資料,製造業與個人及社會服務業分居外勞 數目的第一、二位,前者,雖不必然為GATS所涵蓋,但W/120之

「附帶於製造業之服務」之「附帶」一詞留下的解釋空間,卻是不 可忽視的潛在威脅;後者,雖因第三類自然人移動之雇主限於「企 業」而排除「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之適用,但「機構看護 工」則仍在第三類自然人移動之範疇內。對於人口結構邁入高齡 化,社會福利機構日益重要的我國來說,此類人員在第三類自然人 移動承諾下勢將成為最直接的受益者。此外,人數居我國外勞第 三、第四位的營造業及漁船船員,亦直接或間接對應CPC分類之工 作項目,存在一定程度的威脅。

針對上述可能之衝擊,本文試著提出各項對案,並分析其中的 利弊得失,其目的,無非在於為主管機關所憂心之就業市場門戶洞 開問題預作準備。然而,第三類自然人移動之承諾,或許可能僅是 茶壺內的風暴,而不如主管機關所想像地嚴重。蓋此問題之產生,

源自於勞委會對於中譯版本之「受僱於中華台北企業之自然人」之 憂慮,然而,對手國評估我國模式四開放程度之依據,則是以英文 版為主。在英文版本僅有“a natural person employed by business in Chinese Taipei”,而非“a natural person employed by business entities of Chinese Taipei”之情況下,我國目前實不宜修改或撤回承諾表,

或啟動技術性修改承諾表等程序,否則反有欲蓋彌彰之嫌,徒然引 起對手國之注意。本文以為,在官方版本的承諾文字中,尋思可能 突破的解釋空間,或許是條較穩健且經濟的方式,俟此種解釋不被 對手國所接受,甚或提出控訴時,始採行其他方案尚且不遲。

採行此方案之同時,必須注意者尚有二項:首先,我國談判當 局不宜再向對手國要求對等開放地主國企業僱用外國人,否則將與 限縮第三類自然人移動範疇之解釋矛盾,難以自圓其說;其次,就

−259−

業服務法及其附屬子法有關一般外國人來台就業之規範結構,與我 國模式四之承諾大相逕庭,既有法令與承諾架構上無法接軌的落 差,卻恰好是第三類自然人移動問題妾身未明前的一道屏障。本文 以為,在是類人員之問題未獲解決之前,就業服務法及其附屬子法 之規範結構,無須配合承諾表進行調整,否則,法令有無違反承諾 之處,恐將一覽無遺。

−260−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