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以上對於施、勞兩人的闡述相當簡略,無法反映兩人的複雜思 路(特別是勞氏《中國哲學史》後的哲學發展);筆者只是希望提 供一個基本公平的概況。在闡述的過程當中,兩人的差異處與共同

32 參 Hegel, 1971:51-2。黑格爾對於哲學史的態度,源於其對於精神、時間與亞里 斯多德的「行動、現實」(energeia) 概念的詮釋(可以參考 Alfredo Ferrarin, 2001:24-27, 227-33)。

33 可以參閱葛兆光,2004,〈引論:思想史的寫法〉,頁 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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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也漸漸浮現。我們不要忘記,施、勞兩人面臨的困境有些類似之 處:針對現代性最極端形態的極權主義政治重提傳統哲學的視野,

並在自由主義脈絡中肯定真正的哲學意識。施特勞斯對自由主義所 採取的態度十分曖昧:他在 20、30 年代嚴厲批評整個自由主義傳 統,34 移民美國後,卻直接或間接地承認,與二十世紀兩個極權主 義政體(納粹、蘇聯)相比,美國的自由主義傳統值得肯定,但也 必須以「古典自由主義」(ancient liberalism) 來彌補現代自由主義的 若干缺陷 (Strauss, 1968)。在《自然正確與歷史》中,施特勞斯這 種極為曖昧的立場非常明顯:這本書的開端似乎無條件地肯定美國 獨 立 宣 言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Strauss, 1965:1),卻在後半猛烈批評任何以「right」(權利)為唯一依據的 哲學主張。針對此問題,學者採取不同理解方式:有的強調施特勞 斯反自由主義的色彩 (Meier, 2003; Pippin, 1995:145-6),有的則強調 施特勞斯對於自由主義的基本肯定(Deutsch/Murley, 1999; Steven B.

Smith用「柏拉圖式自由主義」[Platonic Liberalism] 來描述施特勞 斯的思想,參Smith, 2006:87-107)。反觀勞氏的立場似乎清楚多了,

他五○、六○年代居住於香港這個開放多元的「亞洲市民社會」,而 且在他一九七一年出版的《歷史之懲罰》中認同西方自由主義的基 本主張,反對黑格爾、馬克思式的辯證性歷史哲學,提倡「最高自 由」和從「自然狀態-人類之束縛」到「承當精神-主體自由之全面 顯現」的發展次序。35 不過,勞氏的立場其實也有一些曖昧之處,

34 可以參考其 “Anmerkungen zu Carl Schmitt, 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 (1932) in:

Strauss/Meier, 1996/2001: 3, 217-38.

35 參勞思光(著)、梁美儀(編),2000,特別參閱頁 31-47,213-226。值得注意,

《歷史之懲罰新編》原是勞氏于一九六二年在《祖國》週刊上分章發表的著作,即 在東歐布拉格春天與中國文化大革命之前。亦可對照牟宗三對政治極權主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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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在於他跟梁漱溟、唐君毅、牟宗三等同樣具有文化使命感,在 極力吸收、介紹西方哲學之餘,也試圖證成中國哲學的正當性,故 此認為中華文化傳統也能給自由主體提供一個客觀依據。正因如 此,勞氏得離開純粹理論的場域而處理哲學史問題,從而容易為中 國哲學這個傳統無法回答的一些問題所困擾。無論如何,我們可以 初步地說,施、勞兩人最主要的共同點乃是,皆希望給不斷擴展的 現代性劃出一個不可逾越的界線:勞氏希望以一種康德式的道德主 體來阻止馬克思主義破壞中國傳統所提供之道德基礎,而施特勞斯 則希望以一個柏拉圖方式的政治哲學對抗變質的現代性所帶來的 相對主義與虛無主義。

施、勞兩人的特殊歷史境遇使得他們面對的基本問題是,如何 保障哲學的可能性,如何保護哲學意識?為了說明這一點,筆者先 回顧一下施特勞斯對於這個問題的處理。如前所述,施氏以「隱諱 寫作」(esoteric writing) 這個主張成名:由於社會無法容忍哲學家,

哲 學 家 只 好 隱 藏 其 真 正 的 教 誨 。 仔 細 來 看 , 社 會 對 哲 學 的 迫 害 (persecution) 在某種意義上僅為一種表面上的危險,而現代性所帶 來的挑戰更加深遠:歐洲自十七、十八世紀以來,現代性的擴展漸 漸把哲學的範圍縮小,這導致在許多現代人的心目中,哲學不再有 任何資格討論宇宙結構、政治秩序、個人領域等問題,因為這些領 域早已不屬於哲學的範圍了。換句話說,施特勞斯所面臨的是傳統 哲學概念的瓦解,也就是科學所提倡的「自然主義」(naturalism) 的 形成(亦參Taylor 1989:53-85)。施特勞斯想恢復的是一種對於事 物的「自然態度」(natural attitude),一種不需要透過理論就能直接 切入世界的方式,這就是他要重新提倡的人的「平常性」(Pippin

與批判(參牟宗三,2003:9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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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施特勞斯所追求的並不是傳統哲學的重建,而是傳統哲學批 判功能的恢復,是「哲學追問的自由」(libertas philosophandi) 的復 興:做為一種追求無限性的生活方式的哲學(即對於永恆、宇宙整 體的探索),應該嚴厲批評現代理性主義所帶來的有限性與對於無 限性的排斥 (Kartheininger, 2006:10)。

回到勞氏這邊,不難發現有兩個問題似乎與施特勞斯所關心的 問題類似:第一,勞氏同樣像施特勞斯試圖在中國文化裏替哲學作 辯護,就像勞氏所言:他早年不僅面對「文化危機」,同時也面對

「哲學危機」(劉國英、張燦輝,2003:276);第二,勞氏解釋 哲學史時,以主體性做為他的詮釋架構,但此主體性的理論地位相 當曖昧,這又能說明中國哲學史與現代性的微妙關連。

先介紹第一點。筆者認為,我們在不違背勞氏的意思下可以 說,勞氏的《中國哲學史》不斷圍繞著「中國傳統思維世界中哪裏 有真正哲學意識」、或者「以中國哲學概念範疇、思維形態與表述 方式進行哲學活動是否可能」這個問題。勞氏對於中國哲學的闡述 常常讓我們認為,中國哲學史長久以來根本沒有真正的「哲學性」,

很多傳統哲人也缺乏「哲學頭腦」,就像牟宗三所斷言:「中國傳 統學問是道德、宗教,不屬於哲學。」36 因此,勞氏雖將孔子視為

「中國哲學之創立者」(勞思光,1984-87:1,99),同時卻也指 出儒家傳統不重視理論建構,也不注重思辨(勞思光,1984-87:1,

148),整個儒家的理論性不強,而且連在中國哲學最核心的問題 上(「自我問題」),孔子也並未提出「純哲學理論」(勞思光,

1984-87:1,141-2)。從孔子以降,勞氏認為他所處理的文獻常常 沒有理論建設性可言(如董仲舒、王弼等)。從這些地方看來,中

36 參牟宗三,〈訪韓答問錄〉,收入牟宗三,1984:204。

歷史性、哲學與現代性的命運 81

國哲學的「哲學性」在《中國哲學史》中不斷地受到質疑與否定,

然後再費力凸現出一種潛在的「哲學性」,以補偏救弊。毋庸置疑 的是,問題來源在於勞氏對哲學論述系統性、一致性有極為嚴格的 要求(所謂的「邏輯解析」),37 不過,勞氏之所以要證明中國哲 學史確實有「哲學性」,其原因或許就在於他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就 像施特勞斯對猶太教最原始的認同)。

第二點應該從勞氏一個非常核心的概念來說明:「設準」。勞 氏在解析孔子對於「自我問題」之態度時,曾提出著名的「自我境 界」的四層架構:「形軀我」、「認知我」、「情意我」與「德性 我」(勞思光,1984-87:1,143)。這種四層架構對於研究中國哲 學的學者影響深遠,可是此理論主張所預設的前提與理論環境容易 被忽略。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勞氏急於強調「自我四層架構」僅為 一種「設準」(Postulat) 而已,並不等於一個真正的哲學命題。他如 此宣稱:

凡論述前人思想時,固不可依特殊肯定而立說;但另一 方面又必須有某種設準,作為整理陳述之原則。提出設 準,並不表示贊成或反對。設準之意義只在於澄清問 題,使陳述對象明晰顯出其特性。(勞思光,1984-87:

1,143)

「設準」這個術語自然使我們聯想到康德,但勞氏立刻補充說,他 所謂的「設準」與康德不相干(勞思光,2001:4-5),所以我們該 如何理解這一概念?勞氏在其《哲學問題源流論》中解釋說,「設

37 可以比較鄭宗義,2002:20。值得注意,勞氏晚年的哲學概念似乎比《中國哲學 史》更開放,因此也不再有如此強烈的排斥性(參 Lao Sze-kwang, 1989:26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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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是一種約定而已(勞思光,2001:5),可是並未進一步說明 這個特殊用法,因此不容易指出其具體意含。唯勞氏強調,「設準」

的使用「不表示贊成或反對」,而且強調使用「設準」的目的是為 了「澄清問題」、「使陳述對象明晰顯出其特性」,所以有些研究 者把後設的解析語言與真正的哲學活動(哲學理論的建構)視為兩 個不同層次(如鄭宗義,2002:20)。不過,筆者傾向於相反的看 法:後設的解析語言與哲學活動本身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設準」

的使用不僅牽涉到形式或陳述問題,亦反映出勞氏的哲學立場或哲 學抉擇。筆者的意見有勞氏的話為證:

通常做哲學史工作的人,每每諱言自己有自己的看法。

其實,除非不下全面的判斷,否則,必有一定的觀點作 根據。這種觀點當然可以不為人所接受,但那是不重要 的。因為,一切理論本都可以有人反對的。問題只在於 我們能否自覺地將自己的論據表述出來。我所以將這種 觀點稱為「設準」,目的即在於避免獨斷氣息。但我們 又必須明白,我們雖不願獨斷,卻仍不能不有一組理論 的設準,否則我們自己即根本沒有提出什麼理論來。(勞 思光,1984-87:1,16)

顯然,勞氏所擔心的是,從事撰述哲學史的學者失去哲學思考能 力,停留在純粹敍事層次,只撰寫一些像胡適寫過的史學著作(勞 氏亦稱之為「『彙編』式的東西」)(勞思光,1984-87:1,16),

而 無 法 將 中 國 哲 學 傳 統 視 為 一 個 至 今 仍 然 具 有 規 範 性 的 哲 學 主 張。在此,我們不僅再次看到「哲學」與「歷史」之間在勞氏的心 目中如此緊張,而也能體會到,使用「設準」乃是勞氏承當中國哲 學傳統的一種表現。換言之,勞氏使用「設準」時已經肯定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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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的價值,並未只停留在表述層次,宛如張燦輝所明示的:「設 準是指為進行整理工作方便而設立的一些標準。這些標準並非純形

實質的價值,並未只停留在表述層次,宛如張燦輝所明示的:「設 準是指為進行整理工作方便而設立的一些標準。這些標準並非純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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