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宏觀地看,施、勞兩人的哲學史詮釋都圍繞著現代性問題。如 上所述,施特勞斯的主張很極端:對他而言,近代哲學家一旦不再 關 心 自 然 法 或 自 然 正 確 , 關 心 個 體 性 超 過 注 重 德 性 (Strauss, 1965:323),他們便已經踏上了「光滑的斜坡」(“Slippery slope”, Pippin 2003: 344),最後必定發展為尼采、海德格所代表的理性的自 我解體與「西方文明的危機」。關鍵所在乃是道德是否需要客觀根 據(對於自然法、自然目的的認知),或者從另一角度看:我們如 何規定康德式的「自發性」(spontaneity) 的理論地位(可以參閱 Rosen, 1987:22-27)?我們當然有許多理由懷疑施特勞斯所描述的 必然性(「光滑的斜坡」)是否存在(尤其是施特勞斯幾乎不探討 黑格爾所提供的、或許能夠協調自我與自然的哲學方案),但是施 特勞斯想發動「古今之爭」,顯然不允許任何妥協,而是逼迫我們 採取明確的立場。

回到東方,情況則不同。眾所周知,黑格爾認為東方世界不僅 缺乏主體的自由,而其歷史也是一種非歷史性的歷史(石元康,

歷史性、哲學與現代性的命運 85

1998:49-89)。勞氏顯然不承認這一點,而試圖證明「自我問題」

是中國哲學最核心的問題。勞氏強烈反對歷代儒者從天道觀或宇宙 論來探討自我問題,也反對任何以「天理」、「道」等為基礎的自 然目的論,他試圖在中國哲學史的土壤建構一個獨立的自我觀,如 此便可證明,布魯門貝格所謂在中世紀歐洲哲學史上曾發生過的

「目的性的消失」(Telosschwund)(Blumenberg, 1996:235),在中國哲 學史的土壤上發生得更早。不過,這種意圖不能不引起質疑,因為 儒家思想從西周以來一向以天論德,不僅孔子、孟子不例外,後代 如郭店楚簡的《性自命出》、《中庸》的「天命之謂性」、《易傳》

的「乾坤變化,各正性命」等皆屬於儒家學說的核心,因此「自然 之有秩序、有目的性質」(ordered, purposive character of nature) 似 乎不容易從儒家式的哲學中排除(參鄭宗義,2003)。不過,本文 的重點不在於探討勞氏對於中國哲學的詮釋是否正確,而在於澄清 勞氏哲學思想本身。

勞氏對「儒家式的哲學」一向保持距離,不過,由於儒家傳統 是他思想的背景,無疑也成為勞氏構思自我問題的重要理論資源。

客觀地來看,勞氏哲學當然與其歷史環境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若不 理解儒家在二十世紀的命運,恐怕也無法理解勞氏在《中國哲學史》

中的哲學遠景(也許我們可以說,這就是「歷史性」的一種表現)。

為了更進一步理解這種哲學遠景,我們最後還要再度討論勞氏自我 觀念的兩個面向:第一,勞氏的自我觀念具有超越歷史性的特徵;

第二,勞氏的自我觀具有超越理論哲學而直接關係到實踐的特徵。

這兩點也可以順便說明勞氏與施特勞斯的不同。

第一,如上所述,勞氏的自我是一種完全從其環境抽離出來的 自我,因此它也不可能是陷入歷史流逝中的「存有者」。依他所見,

只有徹底的主客之分,方能保障哲學意識的純粹性,故此,這種僅 為「活動」而不可能淪為「存有者」的自我,方是哲學活動超時空

86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期

性的保障。至於自我與歷史的關係,勞氏解釋孟子的史觀時如此說:

黑格爾強調「實化」及「具體之普遍」等觀念時,其主 旨在斷定「客觀化」本身代表更完美之價值,亦即認為 未客觀化之主體性乃尚未完成價值者。孟子則不然。孟 子雖認為主體性能創造歷史,但並非以為主體性必須在 此一層面上方完成其價值。蓋孟子所持之「心性論」立 場,終以內在意義之德性為價值所在,一切外在意義之 創造顯現,皆只視為此德性之展開。(勞思光,1984-87:

1,191)

這段詮釋孟子的話應該也反映勞氏對此問題的立場,勞氏決不至於 認為人的自我是由歷史所創造出來,反而堅信人的自我有能力創造 歷史,只不過並不「必須在此一層面上方完成其價值」;勞氏在此 並未說明這種僅為「活動」而不可能淪為「存有者」的自我如何能 夠「創造」歷史(這種「創造」概念似乎不可能為西方傳統存有論 式的「創造」,因為它只牽涉到「活動」,不牽涉到「存有」意義),

但至少我們已經清楚地看到這種自我的一個主要特徵:上引勞氏的 話無疑是說,人的歷史亦即「人類所共有的時間」(collective human time) 不是一種外在力量,而是基本上能由人的意志所創造的或至 少由人所主導的;更何況,勞氏在此隱約告訴讀者,哲學活動乃是 歷史發展的基礎,人的自覺活動是新的社會價值觀或政治制度的基 礎。39 姑且不論勞氏對於孟子的詮釋是否正確,我們在此不難發現

39 勞氏在《歷史之懲罰》中詳細地說明他關於歷史的基本信念,並且一再強調,歷 史主要是由人自己決定,而「自然條件」僅僅為「附加的因素」(參勞思光,2000;

亦參黃慧英,2002:158-9)。筆者在本文中無法詳細討論「人創造歷史」這一詮釋 是否真實反映孔子、孟子等中國哲學家的原意,但不可否認的是,這問題對在現代

歷史性、哲學與現代性的命運 87

勞氏與施特勞斯的立場的同與異:兩人都認為,人具有超越歷史的 能力,不過,從施特勞斯的角度來看,勞氏恐怕已經染上了現代性 的不少習氣,也部分地受到黑格爾歷史觀的負面影響。施特勞斯不 可能同意勞氏關於人能創造歷史與哲學應該作為歷史發展的基礎 這兩個主張,因為如他與科耶夫 (Alexandre Kojève) 辯論時所強調 的,人不僅無法創造歷史,也不應該創造歷史,並也無法在歷史中 達到社會上的「普遍認同」(universal recognition),人只能在一種超 越歷史的領域中追求完美;換句話說,哲學活動絕對不可踏入歷史 的領域 (Strauss, 2000; Pippin, 1993:159)。總之,施氏比勞氏更強調 人的超越性,但是這種超越性所導出的做人最高目的,是靜觀式 (contemplative) 的生活。

第二,勞氏常常警告當代中國哲學界不可以直接復興傳統,而 是需要真正的哲學反思(如勞思光,2007)。不過,他在《中國哲 學史》中十分自然的為儒家的人生態度賦予現代意義,此書直接或 間接地告訴我們,儒家的人生態度可以經得起現代性的挑戰,並且 適合做為我們現代人的生活準則(這就是「Philosophy as proposal」

[做為主張的哲學]所蘊含的道理:儒家今天仍然是我們能夠選擇 的一種人生態度)。勞氏一方面想提高中國哲學的理論性,另一方 面仍然相信我們應該把中國哲學視為一種「主張」(參〈答友人書〉,

勞思光,1984-87:3b,892)。勞氏晚年進一步說明他的意思,提 出中國哲學的「引導性功能」(orientative function):傳統中國哲學 所探討的問題不是「這是什麼」,而是「我們應往何處去」。40

性 條 件 之 下 重 新 詮 釋 中 國 哲 學 這 一 企 圖 極 為 關 鍵 , 絕 不 可 忽 略 ( 可 參 考 Puett, 2001)。

40 參勞思光,〈對於如何理解中國哲學之探討及建議〉,收入勞思光,1996:35。

88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期

在晚年一篇文章中又宣稱,一切哲學活動本身(不僅是中國哲學語 境之下的哲學活動!)的最高目的不是知識的增加,而是一種實 踐、態度,因為人「最基本的關懷或需要,是在目的方面,而不是 在知識方面」。41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哲學這種「引導性功能」

呢?

這種「引導性功能」讓我們聯想起古希臘哲學對實踐的重視,

特別是亞里斯多德的目的論式的德行倫理學。勞氏自己也曾直說:

「即在西方世界,古代歐洲的希臘哲學仍重視這種功能。不過十七 世紀以後,歐洲哲學家一直想將哲學變得像某種科學,由此而逐步 轉向『認知功能』的強調,因而遺忘了哲學語言原有的引導功能。」

(勞思光,1996:154)比較遺憾的是,勞氏幾乎未進一步說明他 所描述的中國哲學的「引導性功能」與古希臘哲學的關係。不過,

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對他而言,這種「引導性功能」超越純粹「理 論效力」的範圍,換句話說,我們無法把「引導性功能」這個層次 的哲學活動完全轉化成「反覆辯證/論述性的理性」(discursive rationality)。不過,從另一角度看,這種「引導性功能」當然無法 脫離「自我的轉化」,因此仍然預設「意志」、「自由」等康德式 的哲學語言。我們似乎很難想像勞氏如何能避免韋伯所遇到的困 境,即面對歷史上不同價值的多樣性,韋伯只好承認,倘若每個主 體的自由抉擇符合某一道德命令的形式要求,那麼任何一種人生態 度 、 任 何 價 值 都 是 正 確 , 最 終 難 免 陷 入 相 對 主 義 (Strauss, 1965:43-7)。我們似乎也很難想像勞氏能迴避另一個重要問題,即

「引導性功能」概念是否隱含一個實質的、關於「人類福祉」(the human good) 的定義呢?換言之,勞氏雖在表面上繼承康德的哲學

41 參〈由儒學立場看人之尊嚴〉,收入《思辨錄》,頁 152。

歷史性、哲學與現代性的命運 89

語言,實際上是否更接近亞里斯多德的立場呢?42 我們雖然沒有肯 定的答案,不過這些疑問使我們能夠做一個結論:勞氏在其《中國 哲學史》中追求一種超歷史的「價值自覺」,但這種「價值自覺」

似也無法從中國哲學史完全抽離出來,因為它屬於儒家傳統。因 此,對於儒家傳統的認知也是發展出「價值自覺」的主要(或唯一?)

途徑;也恰好因為如此,這種「價值自覺」足以證明中國傳統至今 仍然可以做為我們平常生活的引導原則。

看起來,勞氏與施特勞斯同樣在哲學史中追求一種「平常性」,

即一種前反思、關於重要道德問題的標準。我們或許能夠理解,為 什麼施、勞兩人對於他們哲學思想最高目標無法做詳細說明:為了 對治哲學史與現代理性的衝突,他們所設立用於論述最高目的的哲

即一種前反思、關於重要道德問題的標準。我們或許能夠理解,為 什麼施、勞兩人對於他們哲學思想最高目標無法做詳細說明:為了 對治哲學史與現代理性的衝突,他們所設立用於論述最高目的的哲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