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伍、從法律繼受觀點看百年來平權理念的衍化與實踐

Ⅴ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 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Ⅵ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 犯罰之。

伍、從法律繼受觀點看百年來平權理念的衍化與實踐

法律規範的背後,總有一制度在支撐著;而制度的背後,往往 有無形的思想在指導著。想問的是,儘管中國的奴婢制度,延續了 兩千餘年,何以歷來的思想家、學者卻罕見像希臘哲學家,把奴婢

制問題當作一個哲學問題,反覆討論55

實際上,在中國歷史中批判奴婢的言論與作為仍是有的。新‧

王莽雖歷史評價不高,但說過:「略賣人妻子,逆天心,悖人倫,

謬於天地之性,人為貴之義。」56並禁止買賣奴婢。東漢光武帝建 武十一年(西元前三十五年)曾下詔:「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 奴婢,不得減罪。」又詔云:「敢炙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炙灼者 為庶人。」57又晉‧幸靈曾說:「天地之於人物一也,咸欲不失其 性,奈何制服人以為奴婢乎?諸君若欲享多福以保性命,可悉免遣 之。」58此等言論確屬至理,而其作為尤屬難得,然此或為收拾人 心,究非常制。

無論古今,也無論西方社會還是東方的「華人社會」,「人 權」的發展都有其政治現實及社會的阻礙。僅管明末清初之際,江 南「奴變」對當時社會產生極大的衝擊59;十八世紀初期雍正皇帝

55 參閱王世杰,同註4,頁78。

56 漢書‧王莽傳:古者,設廬井八家,一夫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則國給民 富而頌聲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為無道,厚賦稅以自供奉,罷 民力以極欲,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強者規田以千數,弱 者曾無立錐之居。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制於民臣,顓斷其命。姦虐 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誖人倫,繆於天地之性,人為貴之 義。……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其男口 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 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如皇始祖考虞 帝故事。參閱(漢)班固,(唐)顏師古注,王先謙補注,漢書,頁1732,

1996年。

57 參閱(元)馬端臨編,文獻通考,卷11,〈戶口考二〉。

58 參閱(唐)房玄齡等著,晉書,列傳第六十五,〈幸靈傳〉。

59 明代江南一帶盛行奴婢制度,一些仕宦巨富,家奴動輒千人以上。這些家奴 都立有賣身契約,且累世為奴。明清易代之際,江南奴婢團結起來,使用暴 力手段要求解除奴籍。其間,有首事者向主人索還賣身契,頓時一呼百應,

曾下詔試圖改變「賤民」在法律與社會上的地位60,例如雍正六年

(一七二八)九月,清世宗諭令兵部,准許兵丁所屬部分奴僕「贖 身」:

外省將軍教訓兵馬各盡技能,但兵丁家下所買本地兇惡 之輩,試為旗人胡行生事奴才,看其足用老成者存留使喚,多 了原無用處,惡者或得原價令其贖出,或賣與旗下無奴才之 人,或賣與百姓。61

由此看出,在當時社會上已出現允許奴婢贖身為民之事,而也 確有其事例。明清兩代政府也曾努力將「短工、長工」排除於「賤 民」的地位,但畢竟績效都未能顯著。

「憲法」是帝制中國社會所未曾出現過的事物,直到清末,沈 家本所領銜主導的變法修律,才導入了西方近代憲政理念,終使傳 統中華刑律解體,而繼受以德日為主的歐陸新刑法體系,這是個重

主人稍有遲疑,即受到責打、甚至打死,此次奴變沉重打擊了江南大族。其 詳 可 參 閱 南 匯 大 事 記 , 南 匯 縣 志 ,1992年;(清)孫之騄,二申野錄,卷8

〈甲申四月〉,載:明朝災異野聞編年錄:原《二申野錄》,2012年;另參 閱謝國楨,晚明奴變考,明清之際黨社運動考,2004年;(明)黃淳耀,陶 菴集,〈送趙少府還郡詩序〉,1982年。

60 參 閱 寺 田 信 隆 , 關 於 雍 正 帝 的 除 豁 賤 民 令 , 載 : 日 本 學 者 研 究 中 國 論 著 選 譯‧第6卷‧明清,1993年。雍正在1723至1731年所頒布的一系列的除豁賤民 令,嚴禁易良為賤,使賤民得以脫籍,這項政策適用於若干社會群體,包括 陝西、山西的「樂戶」,浙江省境內的所謂「墮民」,徽州府的「伴當」、

寧國府的「世僕」,東南沿海的「蜑民」浙、閩交界的「棚民」,以及紳衿 之家的奴僕;雍正此舉的真正目的,或許是為了建立一套公共倫理秩序,但 明顯是被迫,是為收攬民心,而非僅出自內心的悲憫之情,終也無法取得預 期的效果。其詳可參閱馮爾康,雍正傳,頁435-442,1995年;另參楊啟樵,

雍正帝及其密摺制度研究,頁18-20,2003年。

61 參閱檔案:朱批奏折,乾隆四年十月四日,議政大臣允祿奏。轉引自韋慶遠 等編,同註4,頁170。

大的法制蛻變期。不禁讓我想起幾個關聯性的問題:「人權」理念 是否全是舶來品?是不是衹有在西方近代法文化下才能產生「人 權」概念?傳統中華文化是否與「人權」的理念毫不相容?當今已 號稱進入「公民社會」的臺灣,自由平等的人權理念對於「使人為 奴隸罪」及「買賣質押人口罪」又該如何重新詮釋?

一、傳統儒家「人道思想」與近代西方「天賦人權」的交會 翻開一部中國法律思想史,提倡「人道思想」最力者,莫如儒 家的孔孟,在《論語》、《孟子》書中一再表明了承認普遍人道的 尊嚴;他們及其後繼儒者為人間社會關係發展出一套實質的禮法規 範,在整個專制政權的施政行為當中,發生巨大的影響力。不解的 是,雖然提倡「人道思想」,何以罕見對奴隸制或奴婢制有何微 詞?而後起的儒家學者,在蓄奴養婢之風大行其道之際,為什麼也 未見直接挑戰奴婢制度62

孔孟周遊列國,遊說各國君主行仁政王道,孔子言「仁」,孟 子言「義」,仁、義等道德概念自有其政治上的重要蘊涵,一方面 作為約束政權的規範性原則,同時也可以得出人民有人身、人格等 方面的自由。按理說,仁義是「推己及人」,是同理心的表現;然 則同理心是建立在人係平等的前提之上。難道說,與「人」不平等 的「半人」,如奴婢,就不在推己及「人」的範圍之內?難道施以 虐待苦行有如「半人半物」而不以為意,這也是理之所當然?我們 不免要質疑,「良賤制度」與儒家禮教秩序是否有著某種必然的連 鎖關係?是否因為儒家強調貴賤,才會發展出這種社會秩序?是否

62 東 晉 陶 潛 ( 372-427) 在 家 書 中 曾 以 「 此 亦 人 子 也 」 , 告 誡 兒 子 要 善 待 「家 僕」,在階級身分禮法社會中相當難得。事見楊家駱主編,(南朝梁)蕭統 輯,《陶淵明傳》,(清)陶澍注,〈陶靖節集注〉,頁17,1999年。

因儒家思想以禮教來主導社會,才會演變成「良賤」入律?而隋唐 以降,法律雖已受儒家思想所浸潤,良賤制度卻始終陰魂不散,到 底要歸咎於誰?

論者指出,「人權」是近代西方法制下的專有名詞,原本不存 在於傳統的中國儒家論述中。然而,我們如果同意「人權」的概念 正如一九四八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所下的定義,是對人類共 通的價值和人類尊嚴的雙重承認,那也大可以宣稱,雖無西方的術 語,儒家思想也早已有「人權」的概念63。申言之,中國歷史上雖 未出現近代意義的「人權思想」,但要全盤否定其存在似也不盡公 允;在古代中國思想裡,似仍存在超越實定法之上的道德法觀念以 及人格平等理念,「自由」概念在儒、釋、道三家論述裡,也很充 沛,只因它是向內的、自足的、超脫的,很少與社會利益關係中的 自利、自主、自衛和對抗相連繫,才未曾推轉出「權利」觀念來。

所以,是否因為傳統中國社會不講「人權」,就得出人權原理與中 國傳統水火不容的結論,仍值得再細細思索64

近百年來,自由、平等、尊嚴的人權思想在中國初露曙光,已 如前述,晚清兩江總督周馥首先倡議禁革買賣人口,他對當時已廢 除奴婢制的國家曾給予高度的評價:

泰西歐美各邦,近年治化日進,深知從前競尚蓄奴為野 蠻陋習。英國糜數千萬金幣,贖免全國之奴;美國則以釋奴之 令,兵事累歲,卒盡釋放。義聲所播,各國從風。65

63 參照余英時於2006年獲得美國「克魯吉獎」(Kluge Prize)的受獎演說全文,

我對中國文化與歷史的追索,中國時報,2006年12月7日。

64 有關此一課題的相關文獻,可參閱陳瑤華,人權不是舶來品── 跨文化哲學的 人權探究,頁168-169,2010年。

65 參閱(清)沈家本,同註11,頁2037。

沈家本身為修律大臣,本其職權,戮力從事,不僅表現在言論 上,也盡量想辦法落實在法制建設中。推其思想來源,主要可能來 自兩股力量:一是受到傳統中國人文思想的薰陶,沈氏精通舊學,

儒家的仁政德治學說中的「人道」古典思想,特別重視弱勢者的處 境等成分,對他自有其或深或淺的影響,為此,沈氏將推行仁政、

去除苛酷奉為修訂法律、改革法制的宗旨。另一個主要原因,恐怕 還是受到西方近代憲政思潮的啟發。沈家本奉命纂修新律的指導原 則是「參酌中外,擇善而從」。對於西方近代國家體現人道主義、

人格平等精神的法律,他排除萬難,力主借助他山。在光緒三十二 年(一九○六)閏四月二十一日的「禁革買賣人口變通舊律例議」

奏摺中說:

本大臣奉命纂修新律,參酌中外,擇善而從。現在歐美 各國均無買賣人口之事,係用尊重人格之主義,其法實可採 取。

宣 統元年( 一九○九 )秋月, 沈家本再 撰「刪除 奴婢律例 議」,咨文憲政編查館。批駁各種奇談怪論,堅持主張廢除奴婢名 目,嚴禁買賣人口。議云:

自來鬻婢之家,在良善者相待既好,及年之後,嫁人為 妻妾,必得其所原,與使奴之惡俗迥殊。若遇殘忍之人,或非 法毆打,戕賊其生命;或衣食缺乏,凍餓其體膚,種種凌虐,

慘不可言。如改買賣為價雇,此風庶可少殺乎!66

奴婢制度的存在,顯然有違人格平等,而人格平等是近代理性

奴婢制度的存在,顯然有違人格平等,而人格平等是近代理性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