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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實務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之見解

最高人民法院見解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武漢市煤氣公 司訴重慶檢測儀錶廠煤氣表裝配線技術轉讓合同購銷煤氣表散件 合同糾紛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函」126中以覆函的形式確立了情事 變更原則。在該覆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由於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防止的情事變更,導致顯失公平的 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合同關係進行調整,並將1981年中華人民 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下稱經濟合同法)第27條第1款第4項127作為 應對情事變更的處理原則。

關於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 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 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 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 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 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

126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 中,由於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防止的情事變更,即生產煤氣表散件 的主要原材料鋁錠的價格,由簽訂合同時國家定價為每噸4,400元至 4,600元,上調每噸1,600元,鋁外殼的售價也相應由每套23.085元上調 到41元,如要求重慶檢測儀錶廠仍按原合同約定的價格供給煤氣表散 件,顯失公平。對於雙方由此而產生的糾紛,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 濟合同法第27條第1款第4項之規定,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予以公平 合理地解決。

127 經濟合同法第27條第1款第4項:「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 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經濟合同無法履行。」根據該條規定,可 以解除或變更合同。1993年該條被刪除。

284 科際整合的法學研究

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由此可見,如遇因不可歸責於 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勢,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 或動搖,如果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合同當事人可 向法院聲請變更原約定的固定價結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是否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採嚴格見解,體現 在以下幾個方面:

嚴格審查「無法預見」

「 無 法 預 見 」 是 適 用 情 事 變 更 原 則 的 必 要 條 件 之 一 。 根 據 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 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128即明揭「慎重適用情事變 更原則 ,合 理調整 雙方 利益關 係」 之原則 ,第1條第2項規定:

「人民法院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應當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 危機和國內宏觀經濟形勢變化並非完全是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 不及防的突變過程,而是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在演變過程中,

市場主體應當對於市場風險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人民法 院應當依法把握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嚴格審查當事人提出 的『無法預見』的主張,對於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屬等市場 屬性活潑、長期以來價格波動較大的大宗商品標的物以及股票、

期貨等風險投資型金融產品標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適用情事變 更原則」。據此,基本上排除了合同標的為長期價格波動大的商 品以及投機性交易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情形。

嚴格審查是否屬於商業風險

情事變更事由不屬於商業風險也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必要 條件。根據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 指導意見第1條第3項的規定:「人民法院要合理區分情事變更與

128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7日法發[2009]40號。

中國大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工程款爭議及案例探討 285

商業風險。商業風險屬於從事商業活動的固有風險,諸如尚未達 到異常變動程度的供求關係變化、價格漲跌等。情事變更是當事 人在締約時無法預見的非市場系統固有的風險。人民法院在判斷 某種重大客觀變化是否屬於情事變更時,應當注意衡量風險類型 是否屬於社會一般觀念上的事先無法預見、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 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風險是否可以防範和控制、交易性質是否 屬於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範圍等因素,並結合市場的具體情 況,在個案中識別情事變更和商業風險。」

適用程序嚴格,須高院審核

在適用程序上,法院不能依職權直接適用,當事人的請求是 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 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條第4項的規定:「在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 把握上,人民法院仍應遵循側重於保護守約方的原則。適用情事 變 更 原 則 並非 簡 單 地 豁免 債 務 人 的義 務 而 使 債權 人 承 受 不利 後 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關係。

在 訴 訟 過 程中 , 人 民 法院 要 積 極 引導 當 事 人 重新 協 商 , 改訂 合 同;重新協商不成的,爭取調解解決。為防止情事變更原則被濫 用而影響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決定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作出判決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法[2009]165號)的要 求,嚴格 履 行適用情 事 變更的相 關 審核 程式。」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 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其他人民法院見解

陝西省勉縣人民法院認為12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計價方

129 區海濤、周安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情事變更原則的合理適用,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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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不同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三種。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是當客觀環境發生變化時成本隨即變 化,工程結算款也發生變化,承包方穩賺不賠,沒有適用情事變 更的必要;可調價合同已將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影響、造 價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等因素規定為可調整因素,適用情事變更 的意義也不大;而固定價格合同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 同,合同約定的總價或單價往往不能改變。因此,在建設施工合 同中,情事變更只適用於固定價格合同。在固定價格合同履行過 程中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可認為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物價大幅 度上升(或下降);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和對經濟的調整;

各種經濟行政管理措施;國際市場發生大的變化;外國貨幣 大幅度貶值或升值。

二、工程材料等價格波動能否辦理合同變更

就材料價格波動能否導致合同條款變更以及多大的波動幅度 能夠導致合同條款變更等問題,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曾於2004年 4月1日頒布實施「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最低投標價中標辦法 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該通知第4條第款規定:「對鋼材、水 泥以及特殊貴重材料價格由於情事變更異常大幅度上漲或下降,

在風險包幹範圍內上漲或下降幅度在10%以內(含10%)的,其 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上漲幅度在10%以外又沒有預付工程 備料款的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超過10%部分的價差由發包 人 承 擔 或 受益 。 發 生 的價 差 只 計 取差 價 和 稅 金, 不 計 取 其他 費 用」。

在20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中,列有計價風險的

西省勉縣人民法院,2012年5月。http://sxmxfy.chinacourt.org/public/

detail.php?id=557,最後瀏覽日: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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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範 , 明 確計 價 風 險 內容 、 影 響 風險 因 素 、 波動 幅 度 、 責任 承 擔:

「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 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 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變化;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 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 於發布的除外;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 行了調整的,發包人應承擔影響合同價款的風險。

由於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 攤 並 在 合 同中 約 定 。 合同 中 沒 有 約定 , 發 、 承包 雙 方 發 生爭 議 時,按下列規定實施:

材料、工程設備的漲幅超過招標時基準價格5%以上由發 包人承擔;

施工機械使用費漲幅超過招標時的基準價格10%以上由發 包人承擔。」

三、情事變更與不可抗力及商業風險的區別

情事變更和不可抗力的區別130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情事變更與不可抗力存在差異,具體表現在:不可抗力發生後,

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是絕對的,如地震、水災等。情事 變更所造成的後果不是不能履行,而是履行艱難或代價昂貴,且 當事人若不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不能免責。

130 同前註。

288 科際整合的法學研究

情事變更和商業風險的區別131

商業風險具有一般性的預見,是經營者在商業交易中因經營 失利所應當承擔的正當損失,有交易就有風險,這應是當事人預 料之中的事,何況當事人冒風險是為了營利,其對風險應有承受

商業風險具有一般性的預見,是經營者在商業交易中因經營 失利所應當承擔的正當損失,有交易就有風險,這應是當事人預 料之中的事,何況當事人冒風險是為了營利,其對風險應有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