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大陸建設工程相關法律規範
中國大陸建設工程相關法律規範相當廣泛,包括法律位階之 合同法、建築法等,亦包括法規命令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築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在主管機 關,如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定有行政規章,各 地方政府並定有單行規定。另在司法實務,最高人民法院為加強 審判指導及統一司法標準,則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透 過制定司法解釋及設定司法解釋在整體司法實踐中的普遍約束力 的方式,達到實現法制統一之目的。以下將與建設工程相關之法 律規範概分為八類簡介。
通則類
法 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
1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1986年4月12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中華 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於2009年 8月27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38 科際整合的法學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同國合同法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3
法規命令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4
行政規章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5
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式管理暫行規定6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7
2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 1日起施行。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編組成,23章,共428條。
3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
4 建設部令第81號,2000年8月25日發布。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 施的監督工作,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 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制條例」所制定。
5 建建[1994]482號,1994年8月13日頒布。建設部為有效掌握建設規模,
規範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序管理,統一工程項目報建的有關規定,達到 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目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是 指各類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固 定資產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設項目,通稱為工程建設
6 建建[1995]494號,1995年7月29日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序,項目。
是指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建築裝修裝飾工程等 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應遵循的 有關工作步驟。施工準備階段分為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委託建設監理、
招標投標、施工合同簽訂;施工階段分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領取、施 工;竣工階段分為竣工驗收及期內保修。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示項目前 期工作結束,施工準備階段開始;取得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表示施 工準備階段結束,施工階段開始;竣工驗收表示施工階段結束,竣工階 段開始;保修期限屆滿,全部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序結束。
中國大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工程款爭議及案例探討 239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8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 干問題的意見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7 建設部令第91號,2001年7月4日修正。原於1999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 71號發布,根據2001年7月4日「建設部發布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 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 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 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 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領取施工許可證。
8 建市[2004]200號,2004年11月16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 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託,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 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 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從事工程項 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 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
9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於1987 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係就民法通則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 提出意見。
10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解 釋。
11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9]5號,2009年4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 起施行。解釋包括6個部分共30條,主要內容有:明確締約過失責任的 相關範圍;維護合同效力;規範裁量權的行使。
240 科際整合的法學研究
問題的解釋12
企業資質與管理類
法規命令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13 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管理辦法14
行政規章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15
12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14號,2004年10月25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 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件適用法律的問題所制定。
13 建設部令第159號,2007年6月26日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為了 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 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制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所制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
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 動的企業。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 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 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14 商務部第9號令,2009年5月5日商務部第2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同意,2009年9月28日發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規範和加強對外承包工程管理,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所制定。
所稱對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 目,包括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造價、採購、施工、安裝、
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依據本辦法取得對外承 包工程資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後,方可 在許可範圍內從事對外承包工程。
中國大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工程款爭議及案例探討 241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16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17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18
關於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 知19
關於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及造價工程師經營和執業範圍問題的 復函20
15 建設部令第149號,2006年3月22日發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 強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諮詢工作質量,維護建設 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 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所制定。所稱工 程造價諮詢企業,是指接受委託,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 控制提供專業諮詢服務的企業。
16 建設部令第154號,2007年1月11日發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 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維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 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所制定。所稱工程建 設項目招標代理,是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託,從事工程 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 設備除外)、材料採購招標的代理業務。
17 建市[2007]241號,2007年6月26日發布,2007年9月1日 實施。根據「建 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等 級標準」(建建[2001]82號)和「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 市[2007]72號),為規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所制定。
18 建市[2007]230號,2007年9月21日發布,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 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制定。
19 公通字[2001]67號 ,2001年8月16日發布、生效。為了加強對消防設施 工程施工企業的監督管理,維護消防工程市場秩序,保障消防設施工程 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 規定」,就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管理若干問題所為通知。
20 建辦法函[2003]47號,2003年2月12日頒布。
242 科際整合的法學研究
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21
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