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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回合坎昆會議前有關談判

反傾銷、補貼暨平衡稅措施(包括漁業補貼)、區域貿易協定 三議題在貿易談判委員會內的分工係隸屬於規則談判小組,該小組

51 “Before bringing a case, a Member shall exercise its judgement as to whether action under these procedures would be fruitful.”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Article 3.7.

52 反傾銷之友(Friends of Anti-dumping Negotiation Group (AD Friends, FAN))包 括: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墨西哥、香港、以色列、韓國、日 本、新加坡、泰國、挪威、瑞士、土耳其及我國。另外加拿大雖參與討論,但 不加入立場文件之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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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二年展開第一次會議,至原預訂作為本回合談判期中檢討 的坎昆部長會議止,雖有不少關於前兩議題的提案,但均止於發掘 問題,陳述己身立場,並未就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出具體的文字修 正建議53

由規則談判小組主席於坎昆會議前所彙整的提案清單54,可看 出「歸零法則」在此階段的討論主要是由「反傾銷之友」推動,而 持完全不同立場者主要是美國。前者首先主張由於上訴機構及小組 皆已於歐盟棉質寢具案中裁決「歸零法則」不符第2.4.2條之規定,

故本回合談判應進一步釐清該條規定,明文排除「歸零法則」的適 用55。有趣的是這樣的主張,本身有其矛盾之處,因為現行條文若 足以使上訴機構及小組判定「歸零法則」不合法,又何來修改協定 之必要?換言之,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反傾銷之友」的這個提案,

與其說是肯定歐盟棉質寢具案的裁決,不如說是對該裁決之論理缺 乏信心,因為顯然是懷疑第2.4.2條之文字不足以排除「歸零法 則」,才會認為有必要修正該條文字以免因該裁決所獲的戰果

53 Negotiating Group on Rules, Report by the Chairman to the 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 WTO Doc. TN/RL/13 (2005.07.19), para. 2

54 See Negotiating Group on Rules, Note by the Chairman, WTO Doc. TN/RL/W/143 (2003.08.22). 該彙整清單依各提案所涉協定條文歸類、並依條文序逐一列出,

「歸零法則」相關提案場列於第2.4.2條項下。

55 Anti-dumping: Illustrative Major Issues, Paper from Brazil; Chile; Colombia;

Costa Rica; Hong Kong, China; Israel; Japan; Korea; Mexico; Norway; Singapore;

Switzerland; Thailand and Turkey, WTO Doc. TN/RL/W/6 (2002.04.26), para. 4.

印度亦有類似的主張,不過是明確主張在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比較時不得採用 歸 零 法 則 之 類 的 方 法 以 免 未 將 所 有 可 資 比 較 的 出 口 交 易 納 入 考 量 。Second Submission of India (Anti-dumping Agreement), WTO Doc. TN/RL/W/26 (2002.10.17).中國的主張則更簡單,僅一句話:應釐清第2.4.2條以明文禁止歸 零法則。Proposa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Negotiation on Anti-dumping, WTO Doc. TN/RL/W/66 ( 200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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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

正因為上述提案所隱含的意義與其表面主張有所衝突,故澳洲 對之提出質疑。澳洲認為第2.4.2條僅是列出建立調查期間產品傾銷 差額的三種方法,即: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比較、逐筆比較及在符 合一定條件時以個別出口價格與平均正常價格比較,並沒有允許將 負差額轉化為零的規定;相反地,加權平均之比較要求應包含「所 有」可資比較之出口交易,逐筆比較也暗示應包含所有交易,將比 較差額為負之交易差額升值至零,等於忽略這些交易,豈是第2.4.2 條所許56?既然第2.4.2條並未明示或暗示可以將負差額推定為零,

也未允許調查機關可為如此操縱,澳洲主張並無釐清該條文字以明 文排除「歸零法則」之必要57

美、歐雖是使用「歸零法則」的代表性國家,卻未直接反對上 述禁止「歸零法則」的倡議,而是要求「反傾銷之友」澄清上述提 案內容。歐盟詢問上述提案是否已超越上訴機構在歐盟棉質寢具案 中有關「歸零法則」部分的裁決,以及該提案是否亦包括第2.4.2條 最後一句所列的比較方法(即加權平均對個別交易),若是,則此 比較方法與第2.4.2條第一句所列的第一種比較方法(即加權平均對 加權平均)又有何差別58?歐盟顯然是想藉此提問限縮「反傾銷之 友」提案的影響範圍,基於第三種比較法與第一種比較法相異的前 提,暗示歐盟棉質寢具案的裁決不可能擴張延伸到第三種比較法。

至於美國則維持其一貫的立場,即認為第2.4.2條並未要求平均「所 有的」比較,故詢問「反傾銷之友」提案之依據何在,並要求說明為

56 Comments on Document TN/RL/W/6 on Anti-dumping Measures, Paper from Australia, WTO Doc. TN/RL/W/22 (2002.10.15), para. 2.

57 Id. para. 3.

58 Question from the EC on Documents TN/RL/W/6 and TN/RL/W/10, WTO Doc.

TN/RL/W/20 (2002.10.10), 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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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會員必須用未傾銷之數額抵銷傾銷之數額59

「反傾銷之友」對上述質疑的回應相當簡單,除了重申歐盟棉 質寢具案中上訴機構所強調的論點,也就是反傾銷調查中所要判定 的是「整個」系爭產品(product as a whole)在調查期間是否有傾 銷,而「歸零法則」僅挑選調查期間的某些交易卻剔除其他,故產 生「人造」的傾銷差額,並膨脹傾銷幅度,理當禁止;「反傾銷之 友」同時也首次明白地表示「歸零法則」的禁止不應因所採取的比 較法不同而有異,此語一出等於是回應歐盟對於反傾銷之友意圖禁 用「歸零法則」的範圍之問60。這樣的立場明顯地超越上述歐盟棉 質寢具案的裁決,也因此在後來的會議中,引起其他會員的批評。

二○○三年的三月,時值坎昆部長會議前之半年,對貿易救濟 談判議題始終保守的美國也終於提出其認為反傾銷及補貼兩協定中 值得檢討的規定,該份提案文件中未明白提及「歸零法則」,不過 卻建議應明確規定如何計算「整體」的加權平均差額,並舉烏拉圭 回合談判的歷史說明當初會員僅同意在沒有集中傾銷時不再沿用個 別價格與加權平均價格比較的慣例,而改用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之 比較、或個別價格對個別價格之逐筆比較,但並未決定如何利用這 些比較的結果以獲得整體的加權平均值,職是之故,某些會員(包 括美國在內)仍繼續沿用烏拉圭回合之前這部分的計算方法61。對

59 Ques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n Papers submitted to the Rules Negotiating Group, WTO Doc. TN/RL/W/25 (2002.10.16), para. 4.

60 Replies to Questions to our First Contribution (TN/RL/W/6), Paper from Brazil;

Chile; Colombia; Costa Rica; Hong Kong, China; Israel; Japan; Korea; Norway;

Singapore; Switzerland and Thailand, WTO Doc. TN/RL/W/45 (2003.01.27), para.

4.

61 Identification of Certain Major Issues under the Anti-dumping and Subsidies Agreements, Submission by the United States, WTO Doc. TN/RL/W/72 (2003.03.19), a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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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上訴機構在歐盟棉質寢具案中之裁決,美國的解讀則是一旦調查 機關決定受調查的只有一種同類產品時,第2.4.2條之文意即不准調 查機關以「典型對典型(model-by-model)」為基礎進行分析,效 果就是沒有傾銷的典型的差額(即負值)必須抵銷有傾銷的典型的 傾銷差額,美國相信協定本身並未清楚規定如何計算整體的加權平 均差額,並強調若真有任何關於此的義務規定,也應是會員協議的 結果才對,言外之意,上訴機構的解釋似乎超越協定原本之意62。 到了談判小組的正式會議上,美國反問有多少會員已經改變現 有實務作法以符合上訴機構對「歸零法則」之裁決,而已符合裁決 的會員又有多少現在正重新檢視其對第2.4.2條後段處理「集中傾 銷」規定使用的立場63?對於歐盟棉質寢具案,美國直言爭端解決 小組與上訴機構於闡釋貿易救濟規範時,不應加諸會員任何其未曾 同意的義務64。對於美國的立場,「反傾銷之友」仍然只是重申無 論何種比較法均不得使用「歸零法則」,同年六月新提的「禁止歸 零法則」文件,除了增加具體修訂第2.4.2條的建議外,論理與過去 並無不同:一、主張應修正第2.4.2條以明文規定無論採取三種方式 中之何者以比較出口價格與正常價格,對於單一出口商(或生產 者)所有產品的正、負傾銷差額必須合計;二、建議增訂一項規定 以明訂第2.4.2條第一句之規定應同樣適用於調查之後的複查程序

(即第9條、第11條程序);三、為了避免調查機關任意切割調查 期間以利「歸零法則」之使用,應明文要求無論是在調查或複查階 段,整個期間應只有一個傾銷差額65

62 Id.

63 Summary Report of the Meeting Held on 19-21 March 2003, WTO Doc. TN/RL/M/7 (2003.04.11), para. 13.

64 Id.

65 Proposal on Prohibition on Zeroing, Paper from Brazil; Chile; Colombia; Co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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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反傾銷之友」的具體建議,會員反應不一,特別是連帶 否定將調查期間分段,或禁止將產品區分成典型以資比較,以及要 求處理「集中傾銷」時亦不得適用「歸零法則」等部分之建議最受 質疑。有會員指出禁止「歸零法則」其實並不是在非難利用「典型 對典型」的方法比較價格,而是在批評比較之後的程序忽略了部分 的比較結果;更何況有時候將調查期間區分階段比較是有必要的,

特別是要認定無損害或無因果關係時66。另外有會員援引一九六○

年專家小組的報告,說明當初以為履行GATT第六條原則之最理想 方法是對系爭產品的每筆進口判定傾銷差額,並於該筆產品進口時 課徵反傾銷稅,至於未傾銷的進口,則無任何會員建議應就高於正 常價格的差額記點退稅予進口者;該會員同時也表示基於原始調查 與嗣後複查程序之不同,兩者可能有理由適用不同的計算方法;最 後也有會員批評於加權平均對個別價格比較時禁止使用「歸零法 則」將會使第2.4.2條後段規定變得毫無意義67

Rica; Hong Kong, China; Israel; Japan; Korea; Mexico; Norway;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Singapore; Switzerland and Thailand, WTO Doc. TN/RL/W/113 (2003.06.06.), at 2, 3.

66 其實在美國不鏽鋼案中,小組認為在調查期間內兩市場的價格變化與銷售量相

對權重的差異可以正當化將調查期間分段的作法,不過由於該案中美國並未指 出 有 這 些 事 實 , 故 判 定 其 切 割 調 查 期 間 之 作 法 違 反 第2.4.2 條 。 US-Stainless Steel (Korea), Report of Panel, adopted Feb. 1, 2001, WTO Doc. WT/DS179/R.

67 Summary Report of the Meeting Held on 18-19 June 2003, WTO Doc. TN/RL/M/10 (2003.01.17), para. 8. 除了會場上之發言外,埃及會後也提出一份正式文件反 對「反傾銷之友」的主張,理由是其認為「反傾銷協定及爭端解決機制已足以 保護會員免於反傾銷協定之濫用」;同時也反對為了禁止「歸零法則」而剝奪

67 Summary Report of the Meeting Held on 18-19 June 2003, WTO Doc. TN/RL/M/10 (2003.01.17), para. 8. 除了會場上之發言外,埃及會後也提出一份正式文件反 對「反傾銷之友」的主張,理由是其認為「反傾銷協定及爭端解決機制已足以 保護會員免於反傾銷協定之濫用」;同時也反對為了禁止「歸零法則」而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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