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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概括型例外條款與GATT第二十條之比較

在世貿組織各項協定之中,除了TRIP協定外,關稅暨貿易總 協定(GATT)第二十條與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十四條,

也同樣屬於概括型例外條款,其中尤以GATT第二十條歷史較為悠 久,也較常被會員所援用。本文以下擬透過與GATT第二十條的比

55 Helfer, supra note 9, at 137-38; McCluggage, supra note 9, at 15-16.

56 參見前引註47至註51之本文說明。

57 就此世貿組織總理事會(General Council)已經於2005年12月6日通過在TRIPS 協定中增加第31條之1,建立特殊的強制授權制度,以供應開發中國家維護其 公共健康之必須藥品。總理事會並於2007年12月18日決議將本條文開放各會員 接 受 的 時 限 , 延 長 到 2009 年 底 ; General Council, Amendment of the TRIPS Agreement – Extension of the Period for the Acceptance by Members of the Proto-col Amending the TRIPS Agreement, WT/L/711 (2007.12.21). 有關第30條專利權 例外條款在解決必須藥品問題上可能扮演的角色,請見王立達,從TRIPS協定 與公眾健 康爭 議論專利 強制 授權之功 能與 侷限,科 技法 學評論,1卷1期,頁 239-240,2004年4月;Frederick M. Abbott, The WTO Medicines Decision: World Pharmaceutical Trade and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Health, 99 AM. J. INTL L. 317, 338-43 (2005).

106

較,進一步凸顯TRIPS協定概括型例外條款的問題所在,並且具體 顥現其可能缺失。與TRIPS協定例外條款相較,GATT第二十條並 不限定其適用範圍。GATT中之各項義務違反,基本上均可適用本 條規定。雖然該協定同時也設有不少列舉型例外條款58,然而這些 條款的適用範圍大多既特定且有限,因此第二十條仍然是GATT最 主要的例外條款,廣泛運用於判定會員義務違反之合法性,與本文 關注之TRIPS協定概括型例外規定具有類似特性。兩者不僅同屬對 於會員權利例外之概括控制條款,所處理的也往往是會員所享有之 條約權利與其他會員之域內特定公益發生衝突的情形。由於所面對 的利益狀態與在條約中所扮演的角色皆相類似,是以本文以此為出 發點,在前述對於本類型例外條款之規定與解釋現狀所為問題剖析 基礎上,GATT第二十條正可作為進一步對照觀察之對象,以探索 本類型例外條款若欲透過概括規定方式,達成智慧財產與其他公益 維護之間的衡平,在規範要素與審查步驟上是否有其欠缺之處59。 一、政策目的、目的手段關聯性與個案利益衡量

首先,GATT第二十條將貿易以外的多種政策目的,明文納入 合法性判斷的考慮範圍。諸如公共道德、國內市場供應不足、囚犯 勞動保護、人類與動植物生命與健康保護、自然資源保育及國家藝 術、歷史或考古資產保護等,都在該條明文承認的考慮因素之列。

藉由此種方式,GATT明白肯認會員推動其社經政策之合法性與重 要 性 , 即 便 與 GATT 其 他 條 文 發 生 衝 突 , 亦 不 因 之 而 當 然 違 反

58 例如GATT第1條第2項、第3項、第4項針對最惠國待遇的例外,第14條維持國 際收支平衡的例外(主要針對第12條與第18條B部分)。

59 本文無意主 張 TRIPS協定應 採取類似 GATT第20條、超 越個別智慧 財 產權之一 般性例外條款,而僅欲透過另一運作良好之世貿組織例外條款,反映TRIPS協 定例外條款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107

GATT之規定60。在此一背景下,第二十條進一步提出一套完整的 審查標準,以避免會員之社經政策措施不必要地限制國際貿易,或 者對之造成過度沉重的負擔。第二十條本文(chapeau)針對會員 限制GATT權利的各種系爭規定,要求不得對於基本上條件相同的 國家,給予恣意或是不正當的差別待遇,或是在表面正當目的之掩 飾下,對於國際貿易進行限制。除此之外,在該條的部分款次規定 中,也要求系爭例外規定,必須是達成特定政策目的所需之必要措 施,亦即設有必要性的限制(the necessity test)61

而在TRIPS協定概括型例外條款目前運作方式之中,不僅忽略 系爭權利例外所欲達成的政策目的究竟為何,也欠缺類似第二十條 本文對於濫用權利例外之禁止規定。對於系爭權利例外與其所欲達 成的政策目的之間,也完全沒有必要性或是合理關聯性等任何強度 的關聯性要求。從GATT第二十條的角度看,TRIPS概括型例外條

60 See JOHN H. 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233 (2d ed. 1997).

61 摘錄GATT第20條本文與(a)、(b)兩款規定如下:「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such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 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coun-trie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 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nothing in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construed to prevent the adoption or en-forcement by any contracting party of measures:

(a)necessary to protect public morals;

(b)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

中譯如下:

下列措施除禁止對相同條件普遍存在之國家,以恣意或構成不正當歧視之方式 予以適用,或是形成隱藏性的國際貿易限制之外,本協定涵蓋之任何規定,一 概無意阻礙任何締約國採取或實施以下措施:

(a)保護公共道德所必要者;

(b)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所必要者;

……。」

108

款欠缺兩個重要的審查步驟。首先是必要性原則,概括型例外條款 並不要求會員系爭權利例外,必須是有助於達成其所主張政策目的 之可行手段。它們也不要求系爭權利例外必須是可能達成該政策目 的多種手段之中,對於智慧財產權利例外較小者。缺乏此一審查步 驟,將可能導致概括型例外條款濫行允許無須透過限制智慧財產權 即可達到其目的之社經措施,或是容許超越達成該政策目的所需程 度之智慧財產權利例外。此項缺失同時也會導致忽略智財權利例外 對於達成經社目的之重要性與必要性。

連結到前述目前三步驟原則實務見解的嚴苛程度,TRIPS協定 概括型例外條款忽視系爭權利例外對於達成政策目的之必要性,事 實上強化了本型例外條款單方護衛智慧財產的防禦性格,損及其作 為智慧財產與其他公共利益間之中介調節閥所應該具備的中立角 色。它同時也導致本型例外條款忽視了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同時,

應當賦予其他可能與之衝突的社經目標相當幅度的政策施展與迴旋 空間。

第二個缺少的審查步驟,是智慧財產保護與其他經社目的之間 的個案利益衡量。這個步驟雖然看似存在於三步驟或二步驟原則的 最後要件:「在考慮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之下,並未不合理地損害智 財權人的合法利益」62。但是截至目前為止,在爭端解決個案當 中,此種個案利益衡量並未實際出現。因此何謂第三人的合法利 益,至今尚無清楚的輪廓。尤有進者,由於系爭權利例外必須完全 通過概括型例外條款之各項要件,才可判定為符合TRIPS協定。因 此即便個別會員的智財權利例外得以通過此一個案利益衡量,但倘 若其相當程度減損智財權人任一專屬排他權利與其可享有之經濟收

62 此處以專利權(第30條)與工業設計(第26條第2項)之規定為例說明,商標

權例外條款(第17條)具有類似考量因素,但規定文字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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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因而無法通過前述第一或第二要件時,則未及達到第三要件審 查階段,該措施就已遭判定違反TRIPS協定,並無機會進入第三人 合法利益與智財權人利益之個案衡量階段。

由於概括型例外條款廣泛適用於個別智財權利各種可能的例外 限制規定,因此十分需要透過目的手段間之關聯性控制(例如必要 性原則),以及個案利益衡量等機制,以因應個別案件中之不同事 實狀態,以便在智財權利與其他公益目的之間,追求最大可能之共 同實現,實踐個案衡平與正義。今本型例外條款缺乏進行個案利益 衡量之機會,將導致無法針對個案情形,尋求智財權利與其他社經 目的間之最適平衡點。在裁決小組之嚴格解釋下,本組例外條款不 僅喪失在個案中適度調節智財權利,以成全更重要公共利益的應有 功能,並且反倒成為捍衛智財權利、阻擋權利例外的捍衛鬥士,完 全失去其原本應有的制度定位。尤有進者,並非所有的概括型例外 條款,規定文字中均包含個案衡量之概念要素。第十三條著作權例 外條款之第三要件,就未包含考慮第三人合法利益之文字,完全欠 缺此種因素存在。

二、適用範圍與對會員主權之尊重

在適用範圍方面,GATT第二十條廣泛適用在各種GATT規定 權利的例外限制,包括兩項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原則:最惠國待遇與 國民待遇。相反地,在加拿大藥品專利案中,裁決小組以第三十條 專利例外條款規定其乃專利專屬權利(the exclusive rights conferred by a patent)之例外規定為由,明白拒絕將之適用於第二十八條專 利權人各項專屬權利以外的條文,包括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不得按技 術領域對於專利權保護給予差別待遇的規定63。此一解釋導致專屬

63 Canada–Pharmaceutical Patents, supra note 3, ¶¶ 7.91-.93.

110

權利以外的部分,例如可取得智財保護之標的等,除目前少數列舉 的限制許可之外,並無例外條款可以適用。如此一來,不僅TRIPS 協定將變得更為嚴苛,在GATT第二十條廣泛適用於各種GATT條 約權利的背景下,除了前述TRIPS協定條文字面文義之外,似乎缺 乏其他強有力的理由,將概括型例外條款限制適用於智慧財產各項 專屬權利之上。這將導致TRIPS協定中其他類型的權利規定,都將 成為會員時時刻刻必須恪守咸遵,不可須庾或離的絕對條約義務。

將大部分的TRIPS協定條文推導到如此極端地步,不容許任何合理 例外存在,是否符合會員們當初簽訂本協定時之用意與預期,令人 懷疑。面對今日複雜多變的世界環境,也難保不會有窒礙難行之

將大部分的TRIPS協定條文推導到如此極端地步,不容許任何合理 例外存在,是否符合會員們當初簽訂本協定時之用意與預期,令人 懷疑。面對今日複雜多變的世界環境,也難保不會有窒礙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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