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美國開放衍生性金融商品政策的結果,導致百年一 遇的金融海嘯。美國前聯準會主席葛林斯潘(Alan Greenspan)於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罕見地發表道歉聲明,承認其十八年半任 期中,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採寬鬆監理的政策是錯誤的93。美國前財
論,而修正後所得稅法與稅制是否可避免監理套利或租稅套利之情形發生,為 另一重要且複雜的議題;過去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法律爭議如:結構性債券 之性質認定與課稅標準,可參熊全迪,結構型債券法律規範之研究,台灣大學 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7月。台灣的整體稅制在吸引國外資金和增加稅 收之間尋找平衡點,關於開發中國家對金融商品交易或避險交易的課稅政策,
可參Yoram Keinan, The Case for Residency-Based Taxatio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9FLA. TAX REV. 1 (2008). 因本篇篇幅有限,故容 另為文專論,感謝匿名審稿人之指正。
93 網址: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22476545437862295.html,最後瀏覽日:
被投資公司
投資人甲
A公司 B公司
分配股利
10%股利所得稅
需課徵股利所得
規避A公司10%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政部長漢克‧鮑森(Hank Paulson)也聲明,這場金融海嘯曝露現 有金融監理制度不完善,必須建構現代化的金融監理制度94,並於 二○○八年三月提出「金融現代化法制改革藍圖」(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95; 美 國 國會亦 於 同年十 月 提 出
「二○○八年經濟穩定緊急法案」(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96,兩者可勾勒出美國走向嚴格監理的新監理架 構。其實,美國的法律界和會計界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監理早已 提出監理對策,以下就最重要的監理法制介紹如後:
一、監督金融機構之資本適足率(capital adequacy)
所謂「資本適足率」是指對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資本有 一定的要求,確保金融機構的投資風險均能受到充分的保障。國際 清算銀行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一九八八年制訂的巴賽爾資本適足 率協定(Basle Capital Adequacy Accord),並於於二○○四年六月 發布「資本衡量及適足性國際規範——修正版架構」(新巴塞爾資 本協定),金管會已於二○○七年一月四日修正發布「銀行資本適 足性管理辦法」暨相關計算方法說明,並於二○○七年起正式實施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97。
根據金管會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通過頒布的「銀行辦
2008年11月19日。
94 鄧麗萍,同註43,頁138。
95 The Department of Treasury 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 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 Homepage, available at http://www.us-treas.gov/offices/domestic-finance/regulatory-blueprint/ (last visited: 2008.12.16).
96 全 文 參 見 : http://thomas.loc.gov/cgi-bin/bdquery/z?d110:h.r.01424 (last visited:
2008.12.16).
97 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3945386,最後瀏覽日:2008 年11月26日。
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第三點:銀行符合一 twBBB-級以上;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BBB-級以上;英商惠譽國際 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BBB- (twn)級以上;Fitch, Inc.評級BBB-級以上;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Baa3.tw級以上;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Baa3級以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銀行法規定 標準;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情事;申請日上一季底逾放比率為百分之三 以下;申請日上一年度無因違反銀行法令而遭罰鍰處分情事,或其違法情 事已具體改善,經本會認可。銀行經本會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 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營業項目中登錄後,始得開辦。
99 Frank Partnoy & David A. Skeel, Jr., Nineteenth Annual Corporate Law Sympo-sium: Debt as a Lever of Control: The Promise and Peils of Credit Derivatives, 75 U. CIN. L. REV. 11 (2007).
標的有相當限制,修正草案除保留現行制度之計算方法,稱為簡式 計算法外,另納入新制度,稱為進階計算法,係以新巴塞爾資本協 定為前提,並考量證券業行業特性,全面調整合格自有資本、市場 風險、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之計算內容。從上可知,金管會監理原 則與標準都盡量朝向國際標準修正,惟二○○八年金融海嘯後國際 標準是否有調整必要,現在也是廣受各國討論;此外,為了吸引資 金、擴張中國市場,金管會在嚴格監理和市場考量間如何執行監理 政策,也是一大課題。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公開揭露規範
前已敘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係資產負債表外交易,在現行監理制 度下必須強化揭露義務,始能讓投資人及監理機關掌握衍生性金融 商品的交易部位與風險。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揭露規範,我國二
○○四年頒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公報(以下簡稱三十四 號公報)係以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公報(以下簡稱IAS 39 號公報)為範本,為配合IAS 39號公報二○○八年十月十三日宣布 修正,放寬原以公平價值(fair value)衡量101認列為損益者,得重 分類至其他會計衡量類別,以減緩企業財務報表需認列的損失金 額,三十四號公報也在二○○八年十月十七日修正通過102,允許
aspx? icuitem=5119495,最後瀏覽日:2008年11月27日。
101 34號公報將金融資產分四種:「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之 金 融 資 產 」 (Financial Assets at 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and Loss, FV/PL)、「持有至到期日」(Held-to-Maturity Investment, HTM)、「放款 及 應收 款 」 (Loans and Receivables)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Available-for-Sale Financial Assets, AFS)。鄭丁旺,中級會計學(下),頁4-5,2008年 3月9版。
102 一、依現行公報規定,企業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公平價值且公 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續後不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金融資產,依本次
企業追溯至二○○八年七月一日開始適用該修訂條文,企業第三季
美國 FASB 115(1993)——創公平價值法(Fair Value)之先例;FASB 107(1991);FASB 119(1994);FASB 133(1998);FASB 138(1999)
IASB
IASB 32(1996首次發布,2004修訂);IASB 39(2000首次發布,2005修訂)
(註:FASB和IASB本為兩大會計準則系統,均成立於1973年,近年IASB有凌駕
關企業對於金融商品認列損益方式,對企業的財報有深刻影響,因 此仍有爭論,包括:採公平價值標準是否合宜及公開揭露義務規範 的界線與責任,分敘如下:
公平價值之爭議
此次修正內容,與本文相關者有兩部分:一為放寬金融資產重 分類的標準;二為加強揭露金融資產重分類的義務。三十四號公報 再度挑起公平價值衡量是否妥適之爭議,然而衍生性金融商品若不 以公平價值評價,將產生下列問題,包括:資產負債表外融資、不 當將損失遞延、過早認列利益、公開揭露不足等。國際會計準則委 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以下簡稱IASB)副 主席瓊斯(Thomas Jones)也表示,儘管公平價值會計並不完美,
仍 是 所 有 方 法 中 較 佳 的 選 擇 , 並 重 申 公 平 價 值 衡 量 的 五 大 目 標104:
管理階層決定公平價值估計
當可觀察市場資訊並不存在,或可觀察資訊可能須依無法觀察 的資訊作重大調整時,公平價值仍須由管理階層依內部現金流量的 基本假設,以及調整適當風險後的折現率使用評價技術決定。縱然 有可觀察的市場資訊,企業管理階層仍應調整至市場參與者交易當 時的價格為準,如果調整有出現不可觀察的市場資訊時,管理階層 應運用多種衡量方法,並加重可觀察市場資訊的衡量比重,以達到
104 Measuring and Disclosing the Fair Value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in Markets that Are No Longer Active, IASB Expert Advisory Panel, 9-12 (Oct. 30, 2008), 國際會 計準則委員會2008年報告,available at the IASB website, http://www.iasb.
org/Current+projects/IASB+projects/Fair+Value+Measurement/Fair+Value+of+fi- naocial+instruments+in+mcrketse+hat+aneno+longer+active/Expert+Advisory+Panel.
htm (last visited: 2009.12.10).
公平價值的原則。
活絡市場與非活絡市場之公平價值決定
活絡市場與非活絡市場的界線不明,但是最大的不同在於,非 活絡市場需要更努力確定交易定價是否合理,因為非活絡市場的交 易量通常萎縮,或無法找到最近期的成交價。活絡市場與非活絡市 場的區分要依照公平價值來衡量。相同資產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最能 代表資產或負債的公平價值,應優先採用。無活絡市場商品須依實 際情況及環境,作出決定公平價值的重要判斷,無論採用何種評價 技術,應考量適當的風險調整項目,如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
被迫交易
所謂正常交易是指「市場參與者在容許適當曝險下願意進行的 交易」,企業在衡量公平價值時,必須判斷特定交易是否屬被迫性 質 。 若 是 被 迫 清 算 (forced liquidation ) 或 困 境 出 售 ( distress sale),則非屬正常交易。衡量公平價值時,不應將被迫交易的價 格資訊列入考量。被迫交易的特徵應包括:該筆交易基於法令,
例如監理委託(regulatory mandate);必須急迫地處分財產,而 當時的市場並無需求或沒有足夠的時間消化該資產;潛在性的買 主是受到法令或時間的限制。因此供需失調時不一定構成被迫交 易,因為賣方雖在財務壓力下賣出貨品,但是仍可能以市價合理價 格賣出。
公平價值不同的衡量標準
公平價值是指「在正常交易的情況下,市場參與者願意成交的 價格」,為達成公平價值衡量目標,企業在評估金融商品的公平價 值時,應考量所有可獲取的市場資訊,當使用評價技術衡量公平價 值時,企業應儘量使用可觀察的輸入參數,盡可能減少採用無法觀 察到的資訊。由於不同企業可能使用不同方法來達到公平價值,所 以對於有爭議性的案子要特別強化其公開揭露義務。
衡量公平價值模式之調整
衡量公平價值的方法應隨著可觀察的市場資訊來分類,以確保 該衡量價值的模式能反映市場真實情況和任何潛在的變異,市場真 有變化,也應適時調整衡量價值模式,以避免該衡量價值模式的不 足,例如,未考量分級衡量制度、流動性調整、信用風險調整等。
公開揭露義務之規範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二○○八年的報告對金融商品公開 揭露提出原則:
揭露的聚集性(aggregation)和分散性(granularity)若能 維持一定的分散性,能反映財務管理人員如何衡量公平價值;揭
揭露的聚集性(aggregation)和分散性(granularity)若能 維持一定的分散性,能反映財務管理人員如何衡量公平價值;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