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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台灣關於監理套利之稅務爭議

在檢閱過美國實務的監理套利案例之後,可知監理套利造成國 家稅收減少的結果,台灣早有稅法學者就租稅規避之法律問題進行 論述,本文繼而簡介台灣關於租稅規避之重點,以探討前揭案例事 實若發生在台灣應如何處理及預防。

72 這些都是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名稱,雷曼兄弟為了行銷和辨識方便,為不同的交 易均命名。Dividend Tax Abuse: How Offshore Entities Dodge Taxes on U.S.

Stock Dividends Staff Report, supra note 47, at 34.

73 Dividend Tax Abuse: How Offshore Entities Dodge Taxes on U.S. Stock Dividends Staff Report, supra note 47, at 23-25.

一、租稅規劃與租稅規避

租稅規劃(tax planning)指經由周密安排,使其經濟行為應負 擔之租稅,達至最低程度之事前設計而言。又可分為節稅(tax savings)、避稅(tax avoidance)和逃稅(tax evasion)。節稅係 指依稅法規定,在達成同一目的之多種經濟行為中,則其租稅負擔 最輕者行之,以達減輕稅負之目的;避稅是指鑽稅務法規之漏洞,

以獲減免稅利益之行為,避稅本身並不違法,但卻違反立法意旨,

且不為社會道德規範所容;逃稅則指納稅義務人已具備課稅要件事 實,卻違反納稅義務欲取得租稅利益的違法行為,是租稅罰制裁的 客體74。其中節稅部分,因為每年稅捐機關均會公布合法的節稅規 定,且非本文重點,故略而不述;逃稅則是明顯的違法行為,自當 處罰,亦不深論;而避稅在學理上稱為租稅規避,前文論及之衍生 性金融商品逃漏稅現象,其落點應在避稅和逃稅之區間。

◎租稅規避之構成要件

租稅規避乃鑽研稅法規定之漏洞,以獲取免稅利益或減少納稅 之行為,此種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但卻違反稅法之立法目的及其規 範意旨,且不為社會道德觀念所容75。國內學者認為租稅規避之構 成要件包括:為把握某一個經濟上事實關係,稅法與私法的形成 可能性相連結;法的形成可能性之濫用;稅法之規避;規避 意圖76,茲分敘如後:

為把握某一個經濟上事實關係,稅法與法的形成可能性相連 結:稅法必須直接或間接與(稅法以外之)法律,尤其是民法之形

74 王建瑄,租稅法,頁473-477,2008年8月31版。

75 王建瑄,同前註,頁473。

76 陳清秀,稅法總論,頁245-250,2008年11月5版。

成可能性(法律事件、法律關係)相連結77,且稅法所須考慮的,

並不是其所指稱或把握之法律事件(法律關係),而是想要把握與 之相連結之經濟上事件或狀態。又立法者所考慮之經濟上事件或關 係,必須未完全被法律所指稱或把握之法律事件(法律關係)所把 握78

法的形成可能性之濫用:原則上經濟活動的不作為,並不屬 於經由法律上形成規避之範圍,因為納稅義務人得自由決定其經濟 活動,是故必須判斷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是針對法律上之形成且構成 濫用始足當之,經濟上或事實上之形成均不足以構成規避租稅79

稅法之規避:上述濫用不相當的法律形成必須被選擇為達成 規避稅法之目的,經由規避行為在結果上獲得稅法上之利益,此項 利益是指:採用不當的手法比遵循適當手法能負擔較輕的稅負,而 此項利益不以稅捐為限,尚可能涉及基於稅捐債務關係之其他請求 權,例如獲得較多的退稅80

規避意圖:從上所述,必須是具有規避意圖(有故意的、欺 瞞的)之行為始構成租稅規避,如因納稅義務人誤解法律、缺乏經 驗,而選擇不相當的法律形成時,則不屬於租稅規避之範疇。納稅 義務人不必以規避特定的稅捐構成要件之意圖為限,僅須達已認識 使用該手法有可能逃漏稅,而且只為了節省稅負而採用此方式,即

77 稅法和民法之關聯為一重要課題,惟本文重點在建構監理套利與租稅套利之概 念與流程,乃初探性研究,此處提及租稅規避之構成要件目的在檢視美國金融 機構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避稅之監理套利行為是否符合租稅規避,為避免模糊 焦點,故該部分容待另文專述,感謝匿名審稿人指正。

78 陳清秀,同註76,頁245-250。

79 陳清秀,同註76,頁246-247。

80 陳清秀,同註76,頁248-249。

為已足81

將美國金融機構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避稅之監理套利行為,以 上述構成要件加以檢視,可認該種監理套利行為構成租稅規避,因 為不管是避險基金或個人在主觀意圖(規避意圖)上均想利用美國 稅法上之缺失,濫用法律上形成不相當,結果上獲致稅法上的利益

(成功避稅)。

二、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之衝突與調和

國內學者對於租稅規避的稅務爭議,主要在於究應遵行租稅法 律主義,或者應彈性採行實質課稅原則,這兩種見解均各有表述,

惟在本文所指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避稅的案例中,若完全堅持租稅 法律主義,可能會使稅捐稽徵機關和法院實務操作上,產生欠缺法 律之困擾,茲說明如下:

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是為達到租稅負擔公平性,在稅法上提出之特殊 原則或方法,此概念可源起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一五一號陳 世榮大法官所出具不同意見書:按租稅法律之原則,僅止於立法上 之原則,不似罪刑法定主義當然含有法條之嚴格解釋,法條之類推 解釋之禁止效果,其所表現為現行租稅法之基本理念之形式面,旨 在俾得將來之預測可能,以確保法之安定,至於現行租稅法之基本 理念之實質面,則為租稅法解釋之準據問題,租稅法之解釋,於不 超過其預測將來可能性之界限內,並應斟酌國民觀,租稅法之目的 及經濟的意義以於諸情事之發展。釋字第四二○號更進一步闡述實 質課稅原則:「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

81 陳清秀,同註76,頁249。

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 公平原則為之。」

租稅法律主義

根據我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釋字 第一五一號解釋明白提出「租稅法律主義」,確認稽徵機關不得以 類推適用方式課徵租稅,釋字第二一七號進而解釋該條文之憲法內 涵:「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 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

衝突與調和

由於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避稅的手法多元複雜,非稅法能窮 盡,因而產生稅法是否能類推適用之爭議,如採肯認見解,則上述 所提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稅或其他新興避稅手法均不受租稅法律 主義之拘束,仍得加以課稅;但若採否定見解,則對這些新興的避 稅方式將難以課稅。歸納肯認見解之理由如下:

落實平等原則及量能課稅之精神

基於平等原則之精神,應對相同狀況之納稅義務人給予相同對 待,所有納稅義務只有依納稅義務平等負擔,基於公共利益之平等 犧牲,始具正當合理性82。量能課稅原則是分配正義之表現,前提 是合乎事理的比較原則,應有其明確的範圍,以免人民之稅務負擔 超過其給付能力,並確保人民享有最低限度的生存保障83

展現民主稅捐正義

透過類推適用補充法律漏洞,不僅不違反民主原則,反而更符 合稅捐正義與公平原則,因為法律漏洞係立法者在法律成文過程中

82 葛克昌,量能原則與所得稅法,載:稅法基本問題,頁163-165,2005年9月。

83 陳清秀,同註76,頁206-207、229-230。

之疏忽或嗣後情事變更所產生,導致未能貫徹立法目的和規範意 旨,若藉由類推適用充實立法目的,更能彰顯民主原則之精神84

維持信賴保護之法安定性

當稅法法條文義不清或體系間產生漏洞時,合理的納稅義務人 應該會輔以判例、準則、行政解釋或行政宣導來理解稅法,而非受 限於稅法文義。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不清或體系漏洞,規避租稅負 擔,獲致租稅利益,則其法安定性原則已喪失其憲法上之適用理 由85,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稅法與刑法本質上不同

稅法和刑法均為國家公權力行為,且對人民之財產自由和生命 自由造成重大限制,惟刑法之目的在抑制人民犯罪,故須有法明 文,始能教民知之而避之;稅法之目的在於公平分配租稅負擔,不 會干擾市場自由競爭秩序,故法重在預見可能,始能教民知之而規 劃之。故對稅法之類推適用,主要目的是追求實質平等的租稅負 擔,使人民在合理基礎上,從事公平的競爭行為86,而非擴張對人 民財產權之限制。

另一方面,反對稅法類推適用之學者所持理由如下:

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按以上各條所舉之(人民)自由權 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又憲法第十九條規 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義務,所以若無法律明文則不得限制人民權 利,而納稅義務須有法律依據始得課徵,因此,僅立法機關得制訂

84 葛克昌,同註82,頁165-167。

85 葛克昌,同註82,頁165-170。

86 葛克昌,綜合所得稅與憲法,載:所得稅與憲法,頁28,2003年2月。

法律,課予人民納稅義務,其他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人民之納 稅負擔87

租稅法定原則

租稅行政須有法律依據(即法律保留原則),且不得牴觸法律 規定(即法律優位原則),始得課予人民納稅義務。基於依法行政 與法明確性之要求,稅捐稽徵機關不僅應遵守法律之規定,對於設 定租稅義務之法律規定,其內容、對象、目的、範圍,亦應充分明

租稅行政須有法律依據(即法律保留原則),且不得牴觸法律 規定(即法律優位原則),始得課予人民納稅義務。基於依法行政 與法明確性之要求,稅捐稽徵機關不僅應遵守法律之規定,對於設 定租稅義務之法律規定,其內容、對象、目的、範圍,亦應充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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