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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開放管制三十年帶動的金融風潮已經泡沫化,曾被視為避 險、籌資萬靈丹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也重新受到檢視,金融創新

(financial innovation)在二○○八金融海嘯的洗禮下面臨挑戰。監 理套利伴隨而來的減少國家稅收、不利整體經濟發展、拉大貧富差 距等問題一一浮現,從本文研究中得知,監理套利有集團化、組織 化、境外化的特徵,美國政府開始正視企業界和金融界交相利用監 理法規的漏洞,行套利之實的問題,在各項法規上均朝向重新架構 監理制度、採行嚴格監理的立法方向。這樣的立法政策將壓縮監理 套利者的生存和獲利空間,是否轉往其他金融監理較鬆散、不完備 的國家續行監理套利活動,值得密切觀察107

我國金融業也受到二○○八金融海嘯波及,不過為了刺激經 濟、拯救金融業,台灣的政策似乎偏向開放管制,從二○○六年金 管會宣布開放證券商可經營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到二○○八年台 灣證券交易所建議可建立相關交易平台讓連動債或其他金融商品掛 牌,也有人主張台灣的新金融商品目前90%都是從國外輸入,應和 中國共同開發金融商品等,立意雖美,惟諸多政策擬定和執行前,

關鍵問題應是我國的監理機關相關監理措施是否已完備因應監理開 放後的新金融市場,答案可能還是問號。

從本文研究發現,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正向功能是避險,不過後

Regulation, in DERIVATIVES, REGULATION AND BANKING 238 (Barry Schachter eds., 1997).

107 Licht Amir N., Regulatory arbitrage for Real: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Regulation in a World of Interacting Securities Markets, 38 VIRGINIA JOURNAL OF I NTERNA-TIONAL LAW (1998). 指明開發中國家開放證券市場後向外國投資人募資也可能 形成監理套利。

來卻被濫用成逃稅工具,形成「境外逃稅濫用」的監理黑洞。而且 由於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需要高入門門檻,因此市場和交易量被大 型金融集團所掌控,外國大型金融集團浮濫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造 成二○○八年金融海嘯,除此之外,我們也發現,美國過去的金融 監理政策偏向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採寬鬆態度,也是致使金融風暴越 演越烈的主因,自一九九七年IRS公布施行Notice97-66以來,大型 金融集團不斷複製逃稅流程,但是IRS並沒有彌補漏洞的任何措 施,凸顯放任態度。我國的金融業也走向集團化,金控公司旗下的 子公司為求業績與資金,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有一定的避險需求,

但是如何避免衍生性金融商品被濫用,主管機關在監理制度的設計 和配套措施上還須全盤性研議。

從本文研究中顯示,衍生性金融商品課稅與租稅法律主義、實 質課稅原則有深入探討的空間,稅捐稽徵機關是否可類推適用稅 法,向有爭論,反對稅法類推適用者係擔心國家濫行課稅,造成人 民財產上不利益,而肯定稅法類推適用者係對於濫行利用稅法漏洞 逃漏稅者施以規制,使國庫稅收不致空虛。本文以為就衍生性金融 商品避稅而言,其惡意避稅造成美國稅收減少之情形惡化已如前 述,如果不能類推適用稅法,則與租稅正義、平等原則、量能課稅 精神均相違,故該類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避稅的案例,在現行稅法 不及修正的情況下,應允認稅捐稽徵機關和法院應可類推適用處 理,以維公平正義。此從釋字第四二○號所揭示的實質課稅原則已 預見惡意避稅行為對稅賦公平之嚴重戕害,因此採實質認定,不希 望受限於法律形式反造成稅賦不公可觀之。

自本文研究中可知,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高財務槓桿的特性,

能夠運用少量的資金,操作數倍、數十倍的金融部位,景氣好時可 以大賺一筆,快速讓金融集團的獲利上升,然景氣反轉,也可以一 夕之間讓金融集團破產瓦解,從一九九五年英國霸菱銀行倒閉事

件,到美國的二○○八年金融海嘯均可以證明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 不 當 時 , 足 可 毀 滅 金 融 帝 國 的 百 年 基 業 。 巴 菲 特 (Warren Buffett)分析美國將經歷「去槓桿化」(deleveraging)的金融改革 過程,簡而言之,金融業者和消費者必須將一元當一元來使用,而 不是手中只有一元,卻去買十元、二十元的東西。目前國內的金融 集團向外擴張規模,規劃推出多樣的金融商品,吸引投資人的資金 匯集,為避免國外的負面案例在台灣重演,主管機關可考慮對金融 機構發行衍生性金融商品採總量管制,避免金融機構持有衍生性金 融商品的風險部位太大。其次,加強監督金融機構的資本適足率,

確保金融機構有充足的資本可以承受投資部位的損失。

其次,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資產負債表外交易的特性,亦即一 般會計原則下製作的資產負債表不會記錄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交易金 額和狀況,這使得投資人無法從金融機構提供的財務報表獲悉衍生 性金融商品的曝險部位。不過,有學者認為,即使加強揭露規範,

例如,經常性的財務揭露,衍生性金融商品瞬息萬變的投資情況也 可能在揭露財報時已經過時(outdated),因此建議應透過信用評 等公司在收集持續性資料為基礎下,來評價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 方的各項風險108。三十四號公報再度挑起公平價值衡量是否妥適 之爭議,不過以國際潮流言,這仍是一個較為可行的衡量方法。我 國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公開揭露應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所揭示 的諸項原則相符,並對於地區性和特殊商品賦予公開揭露義務規 範。

最後,內稽內控制度是金融監控制度中重要的一環,因為金融 業的商品種類、投資地區、投資標的、交易對象、交易金額相對複 雜,財務情況是否正常,內部人員站在第一線能掌握最新的第一手

108 Board et al., supra note 106, at 250.

資訊,所以落實內稽內控制度,使之不流於形式是不可或缺的關 鍵。我國對於金融業各產業別設有分別的內稽內控實施辦法,但內 稽內控最重要的是執行層面,也就是當公司內部果真查核出財務不 實、虧損、舞弊事件時,內部處理流程如何落實,當員工反映至管 理階層時,如何避免管理階層施壓,應是目前內稽內控尚難掌握的 部分,值得後續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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