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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學雜費減免

在文檔中 目錄 (頁 26-31)

二、資源教室業務

一、承辦單位: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

承 辦 人:林信宏 老師 :2272-2181 轉 1454 凃良錦 老師 :2272-2181 轉 1455

二、特殊教育獎助學金:每年開學後一個月半內向輔導老師提出申請。

三、課業輔導:針對聽損同學安排英文特別班、或一般課業輔導課程,協助同 學跟上學習進度,減少學業挫折。

四、生活輔導:安排「協助同學」,給予生活中各項活動的協助,如:宿舍生 活、課堂重點提醒、伴讀與筆記抄寫、參與資源教室活動及行動協助等 等。

五、學生活動:辦理特推會、入學鑑定、各項期初期末聚會、團體督導、電影 欣賞、工作坊、校外參觀等活動,增加老師與同學間的互動,增進了解,

並學習人際溝通技巧。

六、新生暨家長座談會:為促進資源教室與新生家長、各學系及資源教室、身 障新生間的溝通,擇於開學前一周辦理新生家長座談會。

七、輔具申請:協助身心障礙同學向輔具中心申請學習輔具。

八、轉銜服務:學生入學與畢業、退學,資源教室都會將資料登錄於教育部網 站,透過教育部再通報學校、勞工局或社會局,持續關懷協助同學。

★ 服務時間:週一~週五 8:30~17:30

★ 服務電話:22722181 轉 1450~1457

★ 服務地點:行政大樓 四樓 (一銀提款機旁的樓梯可直達)

服務網址:http://osa.ntua.edu.tw/folder_5

伍、申請學雜費減免

一、承辦單位:學務處生活事務與保健組。

承 辦 人:黃珮欣助理 :2272-2181#1355。

二、辦理時間:9 月 4 日至 6 日,上午 8:點 30 分至晚上 6 點 00 分(中午不 休息)

三、申請學雜費減免學生除需填妥申請表及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外,另應繳驗之證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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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 免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交 ( 驗 ) 證 件 給卹內軍公教遺族

(全公費生) 1.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

2.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 與令。

3.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 之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

4.軍公教遺族第一次申請減免經審核通過者,即 不須再提出申請。

給卹內軍公教遺族

(半公費生)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原住民學生

戶籍謄本 3 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含 詳細記事)。

現役軍人子女

1.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

2.戶籍謄本 3 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 簿(含詳細記事)。

身心障礙學生 1.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2.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含詳細記事)或最近三個月 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若與父母不 同戶籍,須另附;已婚學生另附配偶。

3.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 220 萬者不得申 請。(所得資格由學校彙報教育部轉財政部財稅資 料中心查調,或請家長先行試算家庭所得)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低收入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文件,驗正本繳影本

(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無效)。

※可先持前一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辦理,於開 學第一週內補繳本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中低收入戶

- 28 -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1.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驗正本繳影本

(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無效)。

※可先持前一年度特殊境遇證明文件辦理,於開 學第一週內補繳本年度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正 本。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本校採校務系統線上申請,在校生學雜費減免於每學期第 16 週辦理

(已申請過之軍公教遺族、原住民學生除外)。

※新生線上申請:請先於 8 月 26 日凌晨起至 9 月 6 日晚上 6 點 00 分 止至校務系統線上申請(先進入學校 e 化入口→校務系統→申請→

減免學雜費線上申請作業),填妥申請書後列印出紙本併同佐證資料 繳交(驗),紙分繳交時間 9 月 4-6 日至學務處生活事與保健組辦 理。

四、注意事項:

(一)請每學期注意校務系統線上開放申請及紙本繳交時間,並備妥規 定之相關證件辦理學雜費減免。

(二)詳細內容請查閱學務處生活事務與保健組網頁最新消息:

http://osa.ntua.edu.tw/folder_2/news 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要點

一、 依據教育部 106 年 7 月 7 日臺高通字第 1060088722 號函及本校學生獎助 學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協助家庭年收入 70 萬元以下且未領政府相關部會各類助學金等公費補助之 學生順利就學,補助級距分為五級,補助標準及金額:

(一)家庭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一年補助 16,500 元)

(二)家庭年所得超過 30 萬元〜40 萬元以下。(每年補助 12,500 元)

(三)家庭年所得超過 40 萬元〜50 萬元以下。(每年補助 10,000 元)

(四)家庭年所得超過 50 萬元〜60 萬元以下。(每年補助 7,500 元)

100 年 8 月 23 日簽奉校長核定實施

100 年 12 月 07 日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修訂 103 年 12 月 24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修訂 104 年 11 月 24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修訂 105 年 12 月 06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修訂 106 年 12 月 07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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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年所得超過 60 萬元〜70 萬元以下。(每年補助 5,000 元)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 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 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於修 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 70 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 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 2 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

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 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 100 萬元,得檢附 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 4 月 30 日前造 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不動 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價值為準。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 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 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 標準辦理。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 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 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 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 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 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 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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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認定標準辦理。

(7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 60 分(研究生為 70 分)。(新生及轉學 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 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前目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 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1、前目之(1)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 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 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

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四)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 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

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 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五)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 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實際繳納數額。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 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七)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 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 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 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 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七)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 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 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 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 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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