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 04 月 10 日 100 學年度第 1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 年 09 月 18 日 101 學年度第 03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2 年 08 月 20 日 102 學年度第 01 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為使學生明瞭繳納學雜費、學分費、與其他費用繳納及退費之細節與程序,
以便及時完成規定手續,特訂定本要點。
二、 全體學生每學期繳費,均應依照本要點繳納各項費用。
三、 各正規班學生,每學期之學雜費、學分費、與其他費用均依該年度學校公佈 之收費標準繳納。各推廣班學生則依每期所訂之收費標準繳納。除下列情形 者外,其餘所有學生均應一次全額繳納。
(一) 符合減免資格(含共同助學方案)。
(二) 就學貸款者。
(三) 專簽核准者。
(四) 無法一次繳納填寫學生報告單經教務長核准者。
四、 各班別學生每學期之繳納項目如下:
(一) 日間學士班:各年級(包括修習超過九學分之延修生)均繳學雜 費。修習九學分以下(含)之延修生不繳學雜費,只繳學分費。
(二) 日間碩士班、博士班:各年級均繳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論文學 分費依各學系規定最低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上、下學期分別加收三 學分。
(三) 進修學士班:各年級均繳學分費,不繳學雜費。
(四) 二年制在職專班:各年級均繳學分費,不繳學雜費。
- 47 -
(五) 碩士在職專班(含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各年級均繳學雜 費基數及學分費。論文學分費依各學系規定最低修業年限最後一 年上、下學期分別加收三學分。
(六) 學士後學位學程:依日間學士班收費方式計費。
(七) 教育學程與其他推廣班:依特訂之項目繳納。
除上述第(七)款外,每位學生應另加收平安保險費、網路使用費,學生 應依規定繳納。一對一教學課程,學生需另外加收個別指導費。
各班別學生註冊繳費單,除日間學士班外,學分費依預選學分數總合為 出單依據。當學年度新生依最低修習學分數為出單依據。
五、 各班別之特殊繳費規定如下:
(一) 不同學制學生選課繳費規定,依「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跨學制 選課規定」辦理。
(二) 暑期修課學分費繳費規定,依「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暑期開班授課 實施辦法」辦理。
(三) 校際選課學分費繳費規定,依「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際選課實施 辦法」辦理。
六、 各班別學生繳納各項費用之方式如下:
(一) 註冊繳費單:依校訂行事曆註明之各學制註冊、正式上課日二週 前統一郵寄繳費單一次至學生通訊地址,並開放學生自行上網列 印繳費單,於繳費期限內至各繳費通路完成繳費。逾繳費單繳費 期限者,持現金到校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至總務處出納組完成繳 納。
(二) 加選繳費單:依校訂行事曆註明之各學制註冊、正式上課日一個 月後統一郵寄繳費單一次至學生通訊地址,並開放學生自行上網 列印繳費單,於繳費期限內至各繳費通路完成繳費。逾繳費單繳 費期限者,持現金到校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至總務處出納組完成 繳納。
(三) 其他未納入繳費單之費用:由受理單位開立二聯式繳費單(第一 聯受理單位留存;第二聯總務處出納組留存),並蓋上受理單位 戳章,請繳費者自行持繳費單及現金至總務處出納組繳納。
七、 各班別學生繳納各項費用之期限如下:
(一) 註冊繳費單:依校訂行事曆註明之第一週星期三(含當天)為繳 費截止日,繳費期間內由各繳費通路收費。
(二) 加選繳費單:依校訂行事曆註明之第十二週星期日(含當天)為 繳費截止日,繳費期間內由各繳費通路收費。逾繳費期限一律由 總務處出納組收費至校訂行事曆註明之第十八週後的第一個星
- 48 - 期一(含當天)截止。
(三) 其他未納入繳費單之費用:依各受理單位規定之繳費期限辦理。
八、 各班別學生逾繳費期限未繳費學生名單通知方式如下:
(一) 註冊繳費單:繳費截止日後每日上傳銷帳檔至校務行政系統,由 教務處註冊組上校務行政系統查詢未繳費學生名單,並通知學生 辦理繳納。
(二) 加選繳費單:依校訂行事曆註明之第十五週開始,每星期一由總 務處出納組以 E-MAIL 方式通知教務處註冊組及各系所助教未 繳費學生名單,並由教務處註冊組及各系所助教通知學生辦理繳 納。
(三) 其他未納入繳費單之費用:由受理單位自行通知繳費者。
九、 各班別學生溢繳學雜費及學分費退費規定如下:
(一) 註冊繳費單溢繳學雜費及學分費者,開學加退選後實際選課費用 小於註冊繳費單選課費用,本校將依校訂行事曆註明之各學制註 冊、正式上課日二個月後統一辦理退費。
(二) 校務行政系統-學生金融帳號維護作業,開放時間依校訂行事曆 註明之第一週至第八週。未於開放時間內填寫完成金融帳號之學 生,一律開立學生姓名抬頭之支票(包含支票劃線及禁止背書轉 讓)以掛號郵寄學生戶籍地址。
十、 各班別學生休、退學之退費規定如下:
(一) 學生申請休學、自動退學及勒令休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 生(或家長)向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 日。
(二) 勒令退學者,免繳費用;已繳費者,全額退費。
(三) 依校訂行事曆註明之第一週星期日(含當天)前申請休學、自動 退學、勒令休學之舊生,免繳費用;已繳費者,除平安保險費外,
全額退費。平安保險費,退學者全數退還,休學者不退還。當學 年度新生辦理休學,應先行繳納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學雜 費)、學分費及其他費用並完成註冊手續,才可提出休學申請。
退費方式及比率依舊生規定。
(四) 依校訂行事曆註明之上課三分之一時間點(含當天)前申請休學、
自動退學及勒令休學者,所繳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學雜費)、 學分費及其他費用均退還三分之二。平安保險費,退學者全數退 還,休學者不退還。
(五) 依校訂行事曆註明之上課三分之二時間點(含當天)前申請休學、
自動退學及勒令休學者,所繳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學雜費)、
- 49 -
學分費及其他費用均退還三分之一。平安保險費,退學者全數退 還,休學者不退還。
(六) 依校訂行事曆註明之上課超過三分之二時間點辦理申請休學、自 動退學及勒令休學者,所繳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學雜費)、 學分費及其他費用全額不退還。
(七) 前述其他費用包含個別指導費、師資培育學分費、住宿費、網路 使用費。累積欠繳學分費需全額繳費不辦理退費。外籍生健保費、
僑生健保費、減免金額(含共同助學方案)依據受理單位規定辦 理退費。
(八) 加退選課以後,依加選繳費單公告為基準日,於該基準日後申請 休學、自動退學及勒令休學者,其應退費用包含註冊繳費單及加 選繳費單內所有費用,退費方式及比率依前述規定。
十一、 學生辦理就學貸款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申貸資料送回本校學務處生活 事務與保健組,以為如期繳費之憑證。
十二、 學生未如期繳納註冊繳費單者,即為未完成註冊,學校得依本校學則第 十八條之規定勒令休學、退學或其他必要之處分。學生應於離校前繳清 各項欠繳費用。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由校長核定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