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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在文檔中 目錄 (頁 37-41)

理 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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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攜相關證件可免費辦理。

拾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100年6月17日9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

100年7月15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00119703號函備查 101年6月13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修訂 102年1月15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修訂 102年6月06日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7月22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110001號函備查 105年1月07日104學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6月16日104學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7月21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50099233號

函備查

106年7月26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60105736號 函備查

第一條 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依據大學法 32 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學制學生之獎勵及懲處依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生獎勵分下列 4 種: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其他獎勵 (獎狀、獎牌、獎章、獎金)

嘉獎 3 次相當小功 1 次,小功 3 次相當大功 1 次。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1 至 2 次:

(一)熱心公益,表現良好。

(二)擔任班級、學生社團或組織幹部,表現良好。

(三)參加縣市、地區性各種比賽或活動,成績表現優良為校爭光。

(四)其他合於記嘉獎之良好行為。

二、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1 至 2 次:

(一)熱心公益,增進團體福利,具有確切事實。

(二)擔任班級、學生社團或組織幹部,表現優良。

(三)參加全國各種比賽或活動,成績表現優良為校爭光。

(四)其他合於記小功之良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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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 至 2 次或其他獎勵(獎狀、獎牌、

獎章、獎金):

(一)熱心公益,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

(二)見義勇為,犧牲奉獻,堪為學生楷模。

(三)參加全國各種比賽或活動,成績特優為校爭光。

(四)參加國際性各種比賽,成績優良為校爭光。

(五)擔任班級或學生社團組織幹部,表現特優。

(六)特殊重大善行或榮譽受社會輿論讚揚為校爭光。

(七)其他合於記大功之良好行為並經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

第五條 學生懲處分下列 7 種:1、記申誡 2、記小過 3、記大過 4、定期察看 5、強制休學 6、退學 7、開除學籍。

申誡 3 次相當小過 1 次,小過 3 次相當大過 1 次。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查屬實給予懲處:

一、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記申誡 1 至 2 次:

(一)言行不當致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權益受損,情節較輕者。

(二)妨害正常教學、活動,情節較輕者。

(三)影響公共秩序、衛生、安全、安寧,情節較輕者。

(四)毀損公物或他人之物,情節較輕者。

(五)毀損或妨害合法張貼之海報。

(六)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則,情節較輕者。

(七)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較輕者。

(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 活,情節較輕者。

(九)對他人有性騷擾或性霸凌,情節較輕者。

(十)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二、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1 至 2 次:

(一)「記申誡」之再犯者。

(二)言行不當致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權益受損,情節較重者。

(三)妨害正常教學、活動,情節較重者。

(四)影響公共秩序、衛生、安全、安寧,情節較重者。

(五)毀損公物或他人之物,情節較重者。

(六)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則,情節較重者。

(七)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影響校園網路正常運作,情節較重者。

(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 活,情節嚴重者。

(九)對他人有性騷擾或性霸凌,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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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輕者。

(十一)違反考試規則或學術倫理,情節較輕者。

(十二)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三、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1 至 2 次:

(一)「記小過」之再犯者。

(二)言行不當致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權益受損,情節嚴重者。

(三)蓄意破壞公共秩序、衛生、安全、安寧者。

(四)毀損公物或他人之物,情節嚴重者。

(五)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則,情節嚴重者。

(六)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者。

(七)違反考試規則或學術倫理,情節嚴重者。

(八)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而干擾、破壞、竊取本校或他人電腦之電 磁紀錄情節重大者。

(九)使用非法違禁藥品者。

(十)對他人有性侵害或性騷擾、性霸凌,情節嚴重者。

(十一)有施暴、鬥毆、竊盜、侵佔、恐嚇、誹謗、詐欺、霸凌或其他 不良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二)觸犯法律,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且受有緩刑宣告者。

(十三)其他相當於以上各款情事者。

四、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懲處:

(一)「記大過」之再犯者。

(二)懲處累計達大過 1 次,小過 2 次者。

(三)對他人有性侵害或性霸凌,情節重大者。

(四)有其他重大過失,經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認有其必要,予以 定期察看懲處。

受定期察看懲處之規定如下:

1、予以記大過 2 次小過 2 次( 與本懲處前之功過合併,以大過 2 次小 過 2 次紀錄 )。

2、在校期間定期察看以 1 次為限,定期察看時間以 1 學年為限。

3、定期察看期間受記小過 1 次以上或累記申誡 3 次之懲處即予以退 學。

4、定期察看撤銷後所記之大小過仍保留。

5、定期察看已滿 1 學年,提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予以撤銷定期察 看。

6、定期察看期間受記小功 1 次以上之獎勵,提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

予以撤銷定期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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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予以強制休學懲處:

(一)有第六條第四款各項之一且情事嚴重者。

(二)有其他重大過失,經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認有其必要,予以 強制休學懲處。

六、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予以退學懲處:

(一)記大過滿 3 次者。

(二)定期察看期間再犯記過以上之處分,或定期察看期滿後,再犯記 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校內販賣或製造違禁藥品,儲存危險物或非法持有違禁品者。

(四)觸犯刑法,且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

七、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懲處:

(一)有第六條第六款各項之一且情節重大者。

(二)觸犯刑法,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情節嚴重者。

第七條 獎懲作業程序:

一、學生有獎懲事實,得由各有關單位提出獎懲建議。建議單位提報獎懲建 議時,應依照規定程序簽核並列舉事實,包括建議單位、具體內容、所 符合之條文及建議獎懲項目等。

二、嘉獎、小功、申誡、小過之獎懲,由原簽單位將獎懲建議表送學生事務處 業務單位處理,必要時通知當事人表示意見,由學生事務長核定後公告。

三、記大功、大過以上之重大獎懲,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後,簽報校長核 定公告。開會時應通知相關師長及當事人列席,並得以書面說明,惟有關 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案件,得由性平會派員代為說明。

四、大功之獎勵,如具時效性,由校長核定公告後,再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追 認。

第八條 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應以書面通知當事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學生 受懲處,經核定公布後,應以書面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 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如有異議,得依程序 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九條 學生所受之功過以在校期間累積計算,得相互抵銷,但保存紀錄。學生 獎勵及懲處之各項書面資料,於學生畢業後保存期限 1 年,電腦紀錄永 久保存。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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