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變革過程中,由於各地業委會無論是在法律地位、組織型 態、運作模式等方面仍存在著極大差異。本文根據田野調查,提出
「權力更迭」與「產權結構」兩項因素對於業委會能否正常運作具 重 要 影 響 。 最 後 , 依 據 上 述 兩 項 要 素 建 構 出 二 對 二 的 類 型 學
(typology),形成四種不同的社區型態。
一、變項與解釋
近年來,中國大陸各城市社區相繼成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然 而,僅有少數的業委會能夠扮演其應有的社區自治功能。此現象引 發筆者疑問:為什麼業委會大量成立卻無法自主地履行其角色功 能?以下則針對影響業委會組織自主性的關鍵要素進行深入探討。
(一)產權結構:公私房比例高低
「財產權」(property right)指的是「一束權力」(a bundle of rights),其包含所有(ownership)、控制、(control)、收益(income)
與轉讓(transfer)等權力,而透過優化產權結構能以提高生產的激
勵效率、技術效率與分工效率,並且達到最佳的資源配置狀態。換 言之,「制度」即意味透過產權配置,以降低交易成本,減少經濟 活動的不確定性,並增加誘因機制以提高生產效益。
在後社會主義國家的制度轉型過程中,產權結構由「公有制」
轉為「私有制」,其導致的結果便是人們透過組織設立與運作,以 維護自身財產權益。46一方面,隨著中國大陸市場經濟體制變遷,
產權制度逐漸明晰(產權私有化),觸發組織與個人維護自身權益 的動機誘因;另一方面,卻由於產權制度仍不夠健全,導致市場運 作過程不斷衍生出各種糾紛與衝突,因此,藉由設立各種組織以強 化自身權益的維護,而業委會便是在這種制度背景下所產生。
業委會此一維權組織的出現,一方面是基於城鎮住房制度改 革,引發了業主維護自我權益的誘因機制,另一方面則是產權制度 仍存在高度的不確定性,業主繼而以自發力量組織業委會,以期更 有效率達到維權目的。然而,基於過去產權公有制的初始產權結構 影響,社區居民仍舊依賴國家給予各項資源,因此,住房私有化雖 然持續地擴展,但初始產權結構仍制約以公房或以「售後公房」為 主的業委會組織功能。
由上述可知,私有房比例高低是影響業委會能否正常運作的關 鍵變數。一般而言,中國大陸城市社區根據產權結構可分為下列三 種型態:一、純商品房小區;二、混合型小區,此又可分為「私房 比例超過50%」與「公房比例超過50%」兩種類型。47針對社區居
46. 關於社會主義轉型的產權論述可參閱:David L. Weimer eds.,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roperty Right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20~42. 與Jean C. Oi and Andrew Walder eds.,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1~26.
47. 喬先華、王廣軍,「如何理順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三者的關係—
由浮山新區業主罷免業主委員會事件引發的調查與思考」,中國民政(北京),2002 年第2期(2002年2月),頁33~35。
民社經地位相互比較,純商品房小區普遍要高於混合型小區,48此 進一步影響業委會的自治程度。由於純商品房小區居民擁有較多經 濟資源,物業管理的自主能力較高,而能夠減少對居委會的依賴。
公房比例較高的社區中,業委會成員大多為國營企事業單位代 表與開發商,居於少數的私房業主不具分量,因此,業委會容易受 到公房代表及其背後的行政力量所控制,而無法發揮業委會自治功 能。近年來,隨著社區居民維權意識高漲,私房(包含商品房與售 後公房)比例較高的社區中,私人業主開始自發召開業主大會進行 業委會改選,進而與原業委會、物業公司、開發商及其背後的行政 力量形成利益博奕。就此而言,住房產權結構是影響業委會自主性 的關鍵因素。
(二)權力更替:業委會換屆改選
業委會「換屆改選」是城市社區自治矚目焦點之一。依據業主 大會規程規定:「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
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 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 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49而基於此種制度設計,
說明業委會籌備成立過程不僅取決於業主自發力量,更須在政府相 關部門和開發商共同「指導」下進行,業委會的人員組成亦深受此 影響。
尤其,首屆業委會大多數是在政府部門和開發商協助下成立,
其原因在於:一是入住新建社區的業主人數尚未達到多數比例,加
48. 由於中國大陸城鎮住房改革初期,仍實施內、外銷房雙軌制,商品房售價遠高於 一般民眾的購房能力,故造成純商品房小區居民的經濟能力普遍高於混合型小區 居民。此外,有學者認為目前中國大陸城市社區已經產生階層化趨勢。見徐曉軍,
「論我國城市社區的階層化趨勢」,社會科學(上海),2000年第2期(2000年2 月),頁52~56。
49.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建住房第131號,2003年6月26日。
上承租戶眾多,相形之下,開發商所擁有的產權比例則居相對多 數。二是社區產權結構若以公房產權為主,業委會公房代表必然為 多,此通常由開發商或政府房管人員出任。三是開發商與物業公司 掌握業主基本資料,有利於選擇不與其產生利益衝突的業委會候選 人。最重要的是,大部分的開發商是從政府部門和國營企事業單位 轉制成立,而物業公司多為開發商和政府部門的下屬企業,形成「政 府單位—開發商—物業公司」三者的連帶關係(見圖三),因此,
在社區業主維權動機與集體意識仍十分薄弱的情形下,首屆業委會 便是由這些所謂的「準」政府機構所掌控。
部門轉制 子公司 政府機關
國營企事業 房地產開發商 物業公司
圖三 房產部門的政企關係 資料來源:筆者自製。
房屋竣工後,開發商大多直接將物業管理權交由旗下的物業公 司負責,由於首屆業委會大多由開發商主導,因此在初期階段,物 業公司與以業委會為代表的業主勢力並未產生嚴重的物業糾紛。然 而,依據各地物業管理相關法令,業委會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任 期屆滿後應立即進行換屆改選。50在私人業主逐漸增加的情形下,
新一屆業委會的產生表示社區權力結構將進行重組,進而與物業公 司和其背後的政府勢力產生利益衝突。
基於房屋產權結構變化,私房業主力量日益興起,透過業委會 的換屆改選,提高私人業主進入業委會的機會。相較於「舊」業委
50. 物業管理條例與業主大會規程對於業委會任期未予以明確規定,而由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另以法令規範。以上海市為例,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章 第十四條規定:「業主委員會任期為三到五年」。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公告第40號,2004年8月19日。
會,「新」業委會藉由業主自發力量成立的程度大為增加,故較不 具有濃厚的官方色彩。而原物業公司是由「舊」業委會選聘,與政 府相關部門和開發商關係密切,其往往因物業管理不善,在「新」
業委會上任之後便遭到解聘,然此舉觸及既得利益者的商業利益,
隨即引起政府部門與開發商的種種干預。基於此,掌握業委會選 舉,甚至維持原有的業委會結構以及鞏固既存的利益關係,便成為
「政府單位—開發商—物業公司」的共同利益。相反地,一旦進行
「換屆選舉」,極可能產生不受掌控的業委會,也將使業委會的自 治性質更趨明顯。
由此看來,業委會能否發揮其組織自主性,「產權結構」(公 私房比例高低)是最基本條件,「權力更迭」(業委會換屆改選)
則如同一塊「敲門磚」,打破社區既有的權力結構,使得私人業主 有更多機會進入業委會。藉此,以「維權」為目的的業委會才得以 真正發揮組織自主性,從而為業主維護和爭取自身權益。
二、類型學建構
基於前述所言,本文認為業委會「組織自主性」具體表現在產 權結構(公私房比例高低)與權力更迭(業委會換屆改選)兩項要 素,繼而針對業委會「組織自主性」進行操作型定義:「當私房比 例超過公房比例、51有業委會換屆改選時,業委會『組織自主性』
越高,反之亦然」。因此,本文研究假設如下:
研究假設1:就產權結構(公私房比例高低)而言,當私房比 例超過公房比例時,業委會「組織自主性」越高,
反之亦然。
51. 「私房」包含「商品房」和「售後公房」。此外,本文不將開發商擁有的房屋產 權列入「私房」比例計算,此更能突顯出隨著私房比例的增加,私人業主力量日 漸具有影響力。
研究假設2:就權力更迭(業委會換屆改選)而言,業委會換 屆改選次數越多,業委會「組織自主性」越高,
反之亦然。
根 據 上 述 兩 項 研 究 假 設 , 本 文 建 構 出 二 對 二 矩 陣 類 型
(typology),形成四種不同社區權力型態,分別為「國家主導型」、
「依賴—過渡型」、「行政引導型」與「居民治理型」(見表一)。其 中,「國家主導型」業委會組織自主性最低,反之,「居民治理型」
則最高。此外,「依賴—過渡型」社區將隨著私房業主比例不斷提 高,陸續進行業委會換屆改選,而「行政引導型」業委會雖歷經換 屆改選,但由於公房比例高於私房比例,仍是以行政管理為主。因 此,在不同社區型態中,呈現出相異的三角治理結構。
表一 社區治理結構的類型學
私有房比例高低
低 高
無 國家主導型 依賴─過渡型
業委會換屆改選
有 行政引導型 居民治理型
資料來源:筆者自製。
資料來源:筆者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