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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目前全球第一、也是唯一一個採取所謂「碳邊境措施」的 歐盟航空業排放權交易指令,其實施的手段與效果將持續吸引各方 之關注,此外,該指令於國際法下之定位與屬性也係一相當關鍵之 議題,後者即為本文之研究目的。於針對指令公布並生效後之條文 以及其運作機制詳細加以敘述後,本文以國際航空法以及國際經貿 法作為分析本指令所涉及之國際法爭議的兩大分析對象。

本文以芝加哥公約為主,分析本指令於國際航空法下之相關爭 議,由本指令之主要義務內涵觀察,本論文初步之研究成果認為本

指令之法律屬性較偏向國際空運的管制法規,而不屬於針對國際航 線所收取的規費或稅捐,故,芝加哥公約第十一條「空運管制之適 用」似乎較為相關,據此,本指令排除某些類型或運量之空運活動 的例外規定,是否符合本條下的不歧視原則、抑或是得否有其他規 範得正當化此一例外,可能必須進行進一步之分析。

此外,本文以WTO下之GATS為主,分析本指令於國際經貿法 下之相關爭議,初步的分析結果顯示,若將GATS第一條第一項

「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的適用範圍予以擴大解釋,本指令下之數 項義務有可能構成此類措施、進而必須適用GATS的規範,據此,

則本指令之規範以及後續為執行本指令所頒布之細部規範,恐必須 注意GATS第二條最惠國待遇原則、抑或是朝向符合GATS第十四 條之一般例外規範的方向設計,再者,因歐盟已於其特定承諾表中 針對某些空運服務業別提出市場開放與國民待遇原則之幅度與限制 事項,因此,GATS第六條第一項以及第十七條國民待遇原則應為 本指令亦必須注意之規定。但,GATS第一條第一項之適用範圍是 否適於過於廣泛之解釋,尚有討論的空間,此外,由於本指令之核 心義務最有可能直接影響到之空運服務業別為涉及航權的部分,依 據GATS之空運服務業附則的規定,除了該附則所列出之三項與航 運相關之空運服務業別外,影響航權以及與航權相關之空運服務業 的措施不適用GATS的規定,因此,本指令有可能因此不受GATS 之規範,此是否為歐盟當初考慮選擇航空器之經營者作為其ETS制 度內之「碳邊境措施」實行對象的原因不可得知,但,此使得作為 第一個納入「碳邊境措施」之立法可能不受到WTO下以不歧視原 則以及促進自由公平貿易為目的之國際經貿法的規範,此是否將無 法確保歐盟利用此一立法作為保護其國內相關產業的工具?此亦不 必然:因本指令若屬於國際空運的管制法規,依據芝加哥公約第十 一條之規定,此等管制法規亦必須遵守不歧視原則,再者,由於現

行指令中的規範看起來似乎未造成歐盟籍與非歐盟籍之航空器經營 者的差別待遇,因此,欲消除此一疑慮,尚必須視歐盟後續所頒布 之細部執行規範、以及歐盟會員國執行相關之監督與管理工作的狀 況而定。

本文以上針對相關國際規範分析,僅為相當初步且粗淺之法律 分析,由於歐盟此一指令尚待許多後續之執行細節的頒布,而其所 涉及之國際航空法以及國際經貿法,均為包含相當廣泛且複雜之法 律議題的法學領域,故,本文針對歐盟之航空業排放權交易指令分 析成果並非最為完整者,而是希望可達拋磚引玉之效果,吸引國際 航空法與國際經貿法領域之法律學者對此一議題之研究興趣,持續 對其發展加以觀察,以便得以就此一全球第一個「碳邊境措施」之 立法進行更加深入的法律分析。

中英文翻譯與縮寫對照表

英文縮寫 英文全名 中文翻譯

CAEP Committee on Avi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航空環境保護委員會

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清潔發展機制 CERs 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經認證之排放減量 ERU Emissions reduction units 排放減量單位 EU ETS 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歐盟排放權交易機制 GIACC Group on International Aviation and

Climate Change

國際航空業與氣候變遷 小組

IATA International Air Travel Association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CAO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sa-tion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PCC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政府間氣候變遷小組

JI Joint implementation 共同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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